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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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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文件 广商学字〔2020〕34 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 广州商学院 2020 年 12 月 28 日 广州商学院综合办公室 -2-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附件: 广州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毕业生顺利 就业,保证就业创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有效地开展, 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政机 关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规范、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 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讲的毕业生是指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全日制学籍的毕业生。 本规定所讲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指学校各单位以及 教职员工为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创业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就 业咨询服务、就业推荐、就业手续办理以及与毕业生就业创 业有关的各种教育管理与服务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以生为本、统筹安排、 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推荐的原 则,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 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 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3- 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 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服务意识, 不断提高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 业创业环境。 第五条 毕业生在求职、就业创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 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校提供一定求职就业创业服务 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政策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第六条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行“学校统筹、部门协 同、学院联动、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书 记是第二责任人。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总支书记是第二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和教学 与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综合办公室、学生工 作部、教学与科研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 保卫处、招生办、校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就业工作法律规范、方针政策和规范性 -4- 文件,结合就业形势和学校毕业生实际,确定本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的策略、办法和措施,部署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创 业工作; (二)领导、指导和检查全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 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研究决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是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常设业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 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本校关于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 与服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部署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工作; (二)负责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制定教学大纲,落实教 学方案,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 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负责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就业指导教师和就 业工作人员培训活动,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检查与教学督导, 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的就业创业教育与服务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资源统计和资格审查,及时向省毕业 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审核、发放毕业生就 业推荐表; -5- (五)建设就业基地,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收集、发 布就业需求信息,审核来校举办招聘活动用人单位的资质和 招聘人员身份,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六)做好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征入伍、特 岗教师等基层就业专项的宣传发动与服务工作,协助校团委 做好“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展翅计划”等工作,积极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专用 印章、新生入学登记表、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 生档案的管理工作,编制和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发放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处理毕业生签约、违约、改派等事务; (八)负责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 毕业生就业跟踪工作,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核查、 上报等工作,定期公布和上报毕业生就业率; (九)负责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做好就业创业宣传栏、 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开展就业工作调查研究,收集就业工作信息与数 据,撰写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分析报告和专项调查报告毕业 生就业跟踪调查报告以及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报告,提出加 强和改进就业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做好就业工作评估和就业工作总结,收集和编 -6- 印就业创业学生典型材料和就业指导工作案例; (十二)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组长 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分管教学与科 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其它成员可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教研 室主任、毕业班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组成。 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工作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执 行学校的就业工作部署与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教职工通报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情况; (二)结合本院实际和不同专业的特点开展就业创业教 育,建设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专业实践和就业基地,组织 学生开展专业技能、职业能力与择业技能训练,为学生提供 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 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四)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做好毕 业生的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组织开 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五)做好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 转移、毕业生档案整理等有关工作; -7- (六)加强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心,制定和落实 具体的帮扶措施; (七)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工作,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 去向,做好就业率的统计、核查、上报等工作; (八)认真做好就业工作调研,按时上交就业工作总结、 优秀毕业生事迹、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材料和就业指导工作 案例; (九)每年结合社会人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就业情况, 研讨、修正学院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着力提升毕业生 就业质量和社会适应度; (十)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 (一)学校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协 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毕业生代表座谈会、毕业典礼、毕业生 文明离校等工作; (二)教学与科研工作部负责做好就业指导课、创业教 育课的管理,指导各学院建设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专业实 践基地,协调毕业班的教学管理与就业工作,进行毕业资格 审查,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成绩登记表,配合开展毕 业生跟踪调查,负责做好毕业生借用网络设备的归还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计划的制定、 -8- 组织实施与检查落实工作,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 组织毕业生体检,策划和部署毕业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教 育,加强毕业班学生公寓的管理,组织文明离校检查评比和 就业工作评估,做好毕业生户口关系转移、户口管理等工作, 协助做好毕业生代表座谈会的会务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大型供需见面活动和毕业典礼的安全 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的 安全与稳定; (五)财务处负责做好毕业生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的 收缴工作; (六)党群工作部做好毕业班党员档案材料归档和组织 关系转移等工作; (七)校团委做好毕业班团员档案材料归档和组织关系 转移等工作; (八)图书馆负责做好毕业生图书资料归还以及毕业论 文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班辅导员处于就业工作第一线,是学校、 学院就业工作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其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是: (一)坚持和健全毕业班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毕业 生的行为管理,做好毕业班的评优工作; (二)协助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做好与专业实 -9- 习、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有关的工作,教育毕业生遵守 学术道德规范,督促毕业生按时上交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三)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开展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 引导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帮助毕业 生掌握择业技巧,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咨询; (四)做好毕业生情况的宣传介绍工作,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广泛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 (五)负责《就业推荐表》的发放,指导毕业生填写《就 业推荐表》,起草和组织填写学院的就业推荐意见;指导毕 业生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智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省智慧平台”)进行线上招聘、线上签约、线上办理就业 手续等业务;协助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完成省智慧平台线上就 业业务办理; (六)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和双向选择活动,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介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各种咨询和服 务; (七)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加强毕业生 的法纪教育、诚信教育和安全教育,有目的、有计划、有针 对性地开展个别谈心活动,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实施个 性化教育和辅导,对就业困难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八)负责《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发放,指导毕 业生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起草和组织填写毕业 - 10 - 生毕业鉴定意见,认真做好毕业教育、毕业总结、毕业鉴定、 毕业生档案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九)认真做好与毕业生文明离校有关的各项工作; (十)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工作,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 去向,做好就业率的统计、核查、上报等工作; (十一)协助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就业工作调研,按时上 交各种表格材料,收集整理优秀毕业生事迹,撰写并按时上 交就业工作总结、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材料和就业指导工作 案例; (十二)认真做好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 按质按量完成上级布置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任 务。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就业工作制度 自主就业制度。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 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 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准入制度。凡需进入校园招聘毕业 生的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招聘应聘信用制度。招聘毕业生用人单位进 入校园招聘,必须发布真实的招聘信息,对有发布虚假招聘 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用 - 11 - 人单位,取消其准入资格。毕业生应聘,必须提供真实的自 荐推荐材料和信息,如实介绍本人情况,自觉履行就业协议 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 就业工作公开制度。实行毕业生就业方针政 策公开,就业工作管理规范与就业工作程序公开,就业需求 信息与就业结果公开,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公开,增 加就业工作透明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与就业统计制度。各二级学 院应当积极主动地跟踪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时统计、上报毕 业生就业信息、就业工作日常统计数据。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定期统计、公布和上报毕业生就业状况与学校、各二级学院 就业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制度。关心关注离校 后未就业毕业生的择业进展状况,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就业指 导中心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有效形式,为离校后未就业毕 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力争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在年底前实现就业。 第十九条 就业工作队伍培训制度。坚持和完善就业工 作队伍教育培训制度,优化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 式,组织职业能力比赛,定期选派就业工作人员参加省就业 培训、开展毕业班辅导员专项培训,努力培养提高就业工作 队伍的职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 12 - 第二十条 就业工作调研与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 度。每年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意向、毕业生对学校和所在学 院的就业工作的满意度、毕业生对辅导员就业工作的满意 度、毕业生对岗位工作的满意度、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岗位适 应的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适当组织就业工作专项调查,为 改进就业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 参考数据。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质量数据收集与分析工作, 以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态度撰写和公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 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就业工作监督制度。就业工作依法接受毕 业生、本校师生员工、上级领导机关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就业工作评估与总结制度。每年对学校、 各二级学院和毕业班辅导员的就业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和总 结,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表彰先进,明确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就业工作的方向。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 学校具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 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 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和择业观;了解就业形势,学习就业技巧和方法;树 立服从社会就业需要、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 - 13 - 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二十四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 注重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重视结合不同专业的特 点,灵活运用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 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课列为必 修课,计 2 学分。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 指导、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咨询制度。就业指导 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就业创业咨询活动, 为学生解答就业创业问题。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层就业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引导和 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 地区就业。扎实做好“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农村从 教等项目的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大学生入伍宣传 发动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部队建功立业。 第二十八条 加强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对经济有 困难、学习成绩差、生理有缺陷、竞争能力弱的毕业生,学 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应当了解掌握其详细情况,给予重点 关注和帮扶,主动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 和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努力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二十九条 - 14 - 坚持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学生工 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应当着力结合就业工作实践和毕业生实 际加强下列方面的教育: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 就业观念,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处理 竞争与道德、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在撰写毕业论文 或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推荐材料、求职择业、履行就业协议、 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毕业鉴定和办理离校 手续过程中坚守诚信原则,自觉做到诚实为人、正当竞争、 守信践约; (三)加强报国奉献精神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 处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增强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将个人的青春梦融入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之中,到祖国需要的地方成长成 才、建功立业; (四)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 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 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 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五)加强法纪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与处理自由 与纪律的关系,遵守法律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安 全与稳定,自觉文明离校; - 15 - (六)强化个别教育和个性化教育。学工干部应当转变 粗放式教育模式,强化精细化教育理念,善于结合不同年级、 不同专业、不同类别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思想教育,加大 个别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的力度,努力提高思想教育工作的针 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毕业班辅导员与每位毕业生的沟通 交流不少于一次; (七)加强学校认同与弘扬广商精神教育。各学院应当 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文明离校系列教育活动,加强毕业生的 学校认同教育,继承和发扬广州商学院的优良传统和校风, 保持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 (八)加强毕业班党团员的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员增强 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导毕业班团员增强团 员意识,自觉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就业创业工作政策与管理办法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 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就业。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安 排下开展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 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渠 道,收集用人信息,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 16 -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 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各 二级学院应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录 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积极做好推 荐工作,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公布各二级学院签约率和就业 率。各二级学院须在每年 8 月 15 日和 12 月 5 日前完成对本 学院的就业数据进行全面的收集、核查,并上报就业指导中 心。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前, 对全校的就业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和用人 单位需求信息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 QQ 群、 微信平台发布。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在网上收集相关信息 并转发给本学院毕业生,确保信息的时效性,提高信息的利 用率。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办理所有就业手续中的姓名,以 其学信网的学籍信息为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所需的主要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 提供。《就业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须如实填写 个人信息,各二级学院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综合 评定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推荐意见 并加盖公章。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要加盖二级学院章审核 - 17 - 鉴定。 第三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管理 (一)就业协议书应由毕业生本人在“广东大学生就业 创业”小程序线上申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否 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 后,应及时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上办理相关签 约手续,学校依据协议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协议双方 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若毕业生不能履行该协议而改变就业 去向的,即构成违约,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 生办理解约手续的程序为: 1.毕业生与原签约单位联系协商,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 书面证明; 2.毕业生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上上传解约 材料线上申请解除原协议。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 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至毕业派遣 前仍未获准出境且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毕业生有关规定 办理离校手续,将其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仍未落实就 业单位的毕业生,可按以下办法之一办理: - 18 - (一)学校将其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校期间若 家庭搬迁者,须提交有关证明及家庭户口复印件); (二)毕业生与地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托管(或代 理)协议,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至该机构; (三)申请办理暂不派遣的毕业生,党团关系和档案可 以保留在学校,两年内根据落实单位情况再派遣。 第四十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以自谋 职业为主,学校可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 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可以派遣,但须在“报 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将其档案派回生 源地人才机构。 第四十一条 已派遣离校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持《报到证》到主管单位报到,按单位要求办理落户及其 它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就 业去向的,须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上传原报到 证、原主管单位同意改派意见、新单位的有效接收证明,线 上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 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不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 育拒不改正的; - 19 -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 单位报到的; (三)按国家规定,自派遣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落实 工作单位的; (四)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 位退回的; (五)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可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合法的毕 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也可利用寒假参加各地组织的毕业生就 业招聘会。正常教学时间内,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必须办理 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因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 时无法办理户口、档案手续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 档案迁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人才服 务机构办理户口、档案托管手续。 第四十六条 凡未交齐学费的毕业生,毕业前须按照 有关规定补齐应交的学费。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必 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工作纪律 就业创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即:公 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就业工作程序, - 20 - 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供需见面活动的时间和地 点,公开择优推荐的名单,公开就业方案的审批结果。 第四十八条 就业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遵守就 业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行使权力,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公平、公正地推 荐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 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认真负责地 做好就业指导,及时提供就业帮助;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 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 索取钱物,不得利用就业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 的利益;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布置的 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拖延、遗漏发 布就业需求信息; (六)遵守档案管理规范,不得自行处理毕业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择业道 德规范和就业工作纪律,做到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履 - 21 - 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学业成绩,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 (二)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推荐表和 就业协议书; (三)向用人单位传递虚假信息; (四)以求职择业为由旷课、缺课; (五)随意毁约;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与他人进行就业竞争; (七)故意损害他人或学校的声誉; (八)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因违约、违规、违法和不道德行 为而引起的纠纷或责任,其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条 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 作如有意见,可以向学生工作部或者学校综合办公室、学校 领导、董事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和毕业生,视 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商学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广商学字〔2014〕16 号)同 时废止。 - 22 - 第五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以后,如果出现与上级教育管 理部门颁布之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均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 颁布之新规定为准。 广州商学院 2020 年 12 月 28 日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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