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汇编.pdf
目 录 一、近期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 (1) 2、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5) 3、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7) 4、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8) 5、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10) (18) 6、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7、关于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 8、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的公告........................................................................................(21) 9、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4) 10、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的公告...............................................................................(26) 二、 关于印发助企纾困稳增长的政策意见的通知....(28) 三、区产业政策速览........................................................(33) 四、区“1+X”产业政策文件 1、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世 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49)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 行动的实施意见........................................................... (64) 3、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 的实施意见................................................................... (74) 4、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83) 5、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88) 6、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92) 7、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95) 8、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99) 9、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105) 10、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112) 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118) 11、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 12、关于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 范区的若干意见.........................................................(126) 13、关于加快智造供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39) 14、关于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8) 15、关于促进 5G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52) 16、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157) 17、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65) 18、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75) 政策责任部门及咨询电话.....................................(185)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 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 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上 述 企 业 2021 年 第 四 季 度 延 缓 缴 纳 的 税 费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 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 费。 -1-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 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 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 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 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 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 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 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 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 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 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 -2- 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 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 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 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 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 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 -3- 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 年 2 月 28 日 -4-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 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 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 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5- 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 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 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6- 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2〕4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0 号公告),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按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0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17 日 -7-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 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 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 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 -8-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 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 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 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 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9-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 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 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 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 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 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 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 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 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 - 11 - 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 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 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 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 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 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 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 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 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 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 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 - 12 - 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 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 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 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 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 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 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 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 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 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 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 - 13 - 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 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 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 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 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 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 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 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 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14 -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 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 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 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 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 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 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 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 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 - 15 - 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 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 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 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 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 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 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 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执行, 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 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 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 - 16 - 统筹推进,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 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2 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 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1 日 - 17 -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 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 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 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 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 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 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 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 - 18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 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 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 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 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 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 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 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 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 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17 日 - 19 -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 策公告如下: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 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 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 20 -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 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 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 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 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 21 -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4 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 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 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 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 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 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 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 - 22 - 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 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 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 日 - 23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 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 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 - 24 - 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 - 25 -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 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 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 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 26 - 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 - 27 - 关于印发助企纾困稳增长的政策意见 的通知 区办〔2022〕5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更好 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纾解企业困难,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滨江区实际情况,特制 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1、不折不扣落实上级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 省、市近期出台的稳进提质、惠企纾困系列政策,从 优从快、用足用好减免缓缴、减税降费、减本降负、 用工保障、金融支持等各项举措,确保落实落地。 依托“亲清在线”平台,开通朝九晚九线上企业咨 询服务,实现企业咨询 3 分钟响应、24 小时处结;在 区办事大厅企业服务中心,提供“一对一”专属VIP服 务。 2、减免市场主体租金。工业和服务业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免除 3 个月租金、 再减半收取 3 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3、给予停工企业房租补贴。疫情响应期间,企业 - 28 - 租赁物业所在位置被划为封控区、管控区的,按直接 影响停工天数给予企业 50%的租金补贴,补贴价格最 高 1 元/平方米·天,规上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规下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4、鼓励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鼓励区内商业综合 体等各类业主与租户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对区内 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型综合性商业零售企业、 各类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为符合条件 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天数在半个月(含)以上的,按照 疫情响应期间减免租金总额的 50%给予经营管理主体 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5、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有效生产。对 2022 年工 业总产值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且同比增 长 15%(含)以上的,产值每增加 1500 万元奖励 1 万 元。 6、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 企业 200 万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担保费不 高于 0.6%。区财政安排 3000 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 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 1% 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 200 万 - 29 - 元。 7、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服务。对注册“物防在线”等 平台并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进口企业,按 2022 年进口额(美元)分 10—100 万(不含)、100—500 万(不含)、500 万三档,分别给予 1 万、3 万、5 万 的防疫支出资助。视情增加核酸检测点,按要求为区 内企业免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统筹第三方检测资源, 优先保障大物防相关企业。 8、降低企业研发测试成本。区内企业使用杭州人 工智能(昇腾)计算中心服务,按 80%收取费用(单 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采购华为鲲鹏创 新中心鲲鹏云资源、鲲鹏应用迁移等云服务,给予 80% 的费用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总额根据企业情况评定); 使用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化基地提供的机柜租赁、服务 器租赁、虚拟主机租赁、测试等服务的,租用杭州国 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提供的EDA工具进行芯片 研发的,均按 50%收取费用。 9、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我区企业招用杭州市区 以外户籍人员初次在市区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 险费 6 个月以上的,按 1000 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企业 用工补贴;对我区规上制造业企业、在库零售餐饮业 - 30 - 企业,在 2022 年 1 月至 5 月招用杭州市区以外户籍人 员初次就业 10 人(含)以上,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费 6 个月以上的,再按 1000 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 补贴,最高补贴 30 万元。对我市民办人力资源机构为 我区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 月以上的,按一次性 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最高补贴 10 万元。通过在部分省 外劳动力密集的区县(市)建立劳务协作站,积极招 引外地富余劳动力来滨江就业,该站为我区企业输送 或派遣新员工(首次来滨江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 3 个月以上的,对劳务协作站按 1000 元/人给予劳 务协作站一次性招工补贴,每个劳务协作站每年最高 补贴 10 万元。 10、建立重点企业保供绿色通道。组织工作专班,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的相 关政策,对区内重点防疫(保供)物资生产企业、生 产急需物资运输需求的重点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协调 解决物资运输问题,保障企业供应链稳定畅通。 11、开辟专题服务绿色通道。为区内涉企劳资纠 纷和涉诉案件矛盾化解提供绿色通道; 提供专利优先审查、专利预审和仪器设备快速溯 - 31 - 源、校准、质量控制等专项服务;根据封控区、管控 区和防范区划定时间为企业延长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 限。通过微信小程序“滨江上马石”为企业提供远程指 导,协助企业完成线上注册登记业务,提供市场监管 其他领域服务指导。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 可进行“休眠”申报,休眠企业存在登记住所地不一致 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免于列入异常名录,年度申报 允许进行零申报。 12、推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服务。提供开评标场 地线上预约、不见面受理、“e见证”开标直播服务、专 家远程异地评标等服务;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保函 代替保证金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并提供开具电子保函 的服务渠道;提供政采云卖场商品即日上架服务,优 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中央、省、 市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执行。 - 32 - 区产业政策速览 政策 名称 1.关 于实 施第 三轮 “505 0计 划” 打造 一流 人才 生态 区的 实施 意见 政策条目 部门及 咨询方式 1、办公场所补贴。安排合适的办公、生 产、经营场所,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 年度起三年内办公场所的租金补贴。 2、研发创新资助。对人才带项目、带技 术来区创业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对企业自设立或引 进年度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投入,经审核认 定,按实际支出额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 研发经费补助。 3、银行贷款贴息。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 年度起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 同期 LPR 利率给予最高 500 万元银行项目 贷款的利息补贴。 区人才办 4、创业发展资助。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 孙雪 年度起五年内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经 87703201 认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融资。对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的,给予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的 15%, 最高不超过 500 万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成才。对经认定的“5050 计划” 引进人才新入选各级人才计划的,给予人 才创办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创业发展资 助。 ——“5050”人才基金。对企业获得创投 机构投资的,给予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 最高 20%,总额不超过 1000 万的“5050” 人才基金跟投。 - 33 - 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境内上市按 进度给予 400 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 奖励 100 万元;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 并获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给予奖励 150 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 核或注册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企业境内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减 半奖励。 2.关 于推 进企 业上 市和 并购 重组 的实 施意 见 2、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完成 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 100 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 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3、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纳入 区发改局 何娜 上市后备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 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 87702205 过企业资产重组额 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 次性奖励;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 不超过转增股本额 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 次性奖励。 4、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 进上市公司,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 5、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科技型企业重大 资产重组达到 5 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 标的 30%以内 2 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 不超过 2000 万元。 - 34 - 3.关 于进 一步 支持 科技 型中 小企 业融 资的 实施 意见 1、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获得创投机构 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 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 贴和专项奖励。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40 万元。鼓励非 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 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 予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经认定的创 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 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 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60%以上投资我 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有限 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后 区发改局 给予专项奖励。 何娜 87702205 3、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按该担保公 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 的 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 补贴上限为 200 万元。 4、鼓励银行信用放贷。对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5050 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 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 新增日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 上限为 200 万元。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 款核销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可给予银 行全额补偿,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的可给予 50%的补偿。 - 35 - 4.关 于促 进领 军企 业跨 越发 展的 实施 意见 1、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 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 用房的,给予其房租补贴。预留产业发展 用地,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 业倾斜。 2、支持企业持续创新、扩大生产,并以 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按 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50% 安排资助。 区发改局 卢慧黎 87702193 1、鼓励企业创新投入。企业申报国家、 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 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 予及时足额配套。 5.关 于支 持瞪 羚企 业加 快发 展的 实施 意见 2、保障企业发展空间。给予认定年度实 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 80%的 房租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为 1.6 元/平方 米/天(其中厂房最高为 0.8 元/平方米/ 天),补贴面积最高为 5000 平方米。 3、优先安排企业用地。优先满足用地需 求,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 综合体物业(可先租后售),或预留发展 用地待企业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认定年度 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 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融资 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 - 36 - 区经信局 丁柯 87703472 1、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1)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 50%房 租补贴。对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 展,给予两年 50%的房租补贴。 (2)对新认定的市级雏鹰计划企业、省级 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 万元奖励。 (3)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 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 6.关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于促 2、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进科 (1)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 技企 区科技局 企业 15 家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业创 孔照哲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 新创 87702307 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 业的 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奖励。 实施 (3)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 意见 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 市级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对接受服 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 2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 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 元、30 万元奖励。 - 37 - 6.关 于促 进科 技企 业创 新创 业的 实施 意见 3、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1)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 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 配套资助。 (2)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 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 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 予 10 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3)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 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 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区科技局 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 刘景涛 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 87702227 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 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4、鼓励产学研合作 (1)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 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 等方式承接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 转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 20%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辅导我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 服务机构 1 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 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 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 5 万元奖励。 - 38 - 6.关 于促 进科 技企 业创 新创 业的 实施 意见 5、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 (1)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限上)、 规下(限下)企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 200 万元、50 万元,按新增研发费不超过 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 25 万元。 (2)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 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 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 务合同金额 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 度不超过 50 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 院,给予 50 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 区科技局 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 刘景涛 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 87702227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 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 考核等次为优秀 、合格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 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 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每多引进 1 位院士进站,给予 20 万元奖 励。对新认定的市级 A 类、B 类专家工作 站,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建站资助, 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 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 39 - 1、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 资助不高于其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 7.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知识 产权 工作 的实 施意 见 2、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和专 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不同等级的奖 励;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 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奖、主导制定国家级、 省级、市级标准并发布的企业给予不同等 级的奖励。 3、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 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 的 50%贴息资助;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 区市监局 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 梁梦莹 险,每项给予 50%的保费资助。 89838596 4、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 据库建设,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 警分析等知识产权活动,相关活动可给予 50%的资助。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 50 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 5 次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5、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 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 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予资助。 6、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 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 年实际使用面积 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 贴 500 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 机构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 - 40 - 8.关 于进 一步 促进 高新 区江 北区 块高 质量 发展 的实 施意 见 1、江北区块楼宇的扶持政策 (1)鼓励楼宇招商,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 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面积合计达 5000 平方米的楼宇,给予楼宇 5 万元奖 励,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再奖励 5 万元。 当年新招引并属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 企业,实收资本 50 万元及以上,注册满 1 年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核查后给予 楼宇每家 0.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规模发展,当年楼宇承租企业税 收超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 1 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 10 万元、20 万 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3)鼓励招强育优,当年新培育或引进上 市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20 万元的一次 江北 性奖励。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 科技园 技术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 刘峥 性奖励。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企业的, 88217869 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北企南迁”的扶持政策 (1)保障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产业供地或 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 合体。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 司研发办公的,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 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补贴。 (2)房租补贴政策,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 的企业,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 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 15 平方米, 补贴单价 2.0 元/平方米/天。 (3)研发资助政策,三年内,最高给予研 发投入 15%的资助。 (4)交通补贴政策,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 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 - 41 - 1、规模发展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 总税收(以下均指两税收入)超出区标准 地标准(100 万元/亩),给予当年超出 标准地部分 0.5%的奖励;楼宇内承租企 业当年总税收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给予增 长部分 0.5%的奖励。 9.关 于推 动楼 宇经 济发 展、 促进 安商 稳商 的实 施意 见 2、协税护税奖励。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 区的承租企业占比首次达到 75%、80%、 85%、90%、95%、100%的,分别给予 3 万 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 1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低到高依次补 足差额部分);楼宇实际租赁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相应 奖励增加 1 万元。以后年度连续保持 95% 区发改局 及以上的,每年给予 5 万元奖励;连续保 卢慧黎 持 100%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87702193 3、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接入区楼宇信息 系统,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更新, 配合区各单位做好企业服务、安商稳商等 各项工作的,可参与年度考评,每年给予 楼宇管理团队工作经费补助:对外租赁面 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 1 万元补助; 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增加 1 万元补助。 4、年度考核奖励。楼宇年度考评优秀的 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度考评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 42 - 1、每年安排不少于 1 亿元专项资金预算, 用于智造供给系统解决问题供应商的培 育。培育企业实行责任书管理制度,原则 上每年认定 1 批,每批不超过 10 家。对 列入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最多 1000 万元 的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创 新、人才引进和市场拓展等。 10. 关于 加快 智造 供给 产业 发展 的实 施意 见 2、支持区内企业助力浙江省传统制造业 转型升级,对列入浙江省各县(市、区) 块状经济数字工厂(车间)、智能工厂、 未来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 的,经浙江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认定, 按照合同金额给予 15%的奖励,支持供应 商开拓客户;鼓励形成标准化、可复制、 可推广的示范项目,被智能制造专家委员 区经信局 会评为优秀项目的,奖励标准可上浮 5%。 范歆晨 81187767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支持我区智造供给企业应用区内企业 工位机、工业计算机、工业控制器等应用 模块,按应用企业该项目研发投入实际支 出额的 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采 购额的 10%,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单个 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支持我区智造供给企业应用区内集成 电路企业的自主芯片开展研发和规模应 用,按应用企业该项目研发投入实际支出 额的 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采购 额的 30%,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 43 - 1、房租补贴。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经 芯火平台备案或入驻芯火平台后,按照房 租补贴人均面积和单价标准,给予三年 100%房租补贴。 11. 关于 进一 步加 快集 成电 路产 业发 展的 实施 意见 2、流片补贴。对进行重点支持领域工程 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首轮流片 费用最高 30%、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 50% 的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 3、IP 补贴。对购买 IP(指 IP 提供商或 者 Foundry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 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 给予其购买 IP 直接费用最高 30%的补贴, 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 区经信局 4、EDA 工具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 金轶城 EDA 工具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 81187907 予补贴,购买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 EDA 工具,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 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鼓励区内企业使用杭州国家“芯火”双创 基地的 EDA 工具进行集成电路设计,给予 80%的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 过 20 万元。 5、首购首用补贴。我区集成电路企业自 主研发并首次在我区应用的芯片、模组、 材料、设备,规模化应用达到 500 万元及 以上的,给予应用方实际投入最高 30%的 补贴。 - 44 - 11. 关于 进一 步加 快集 成电 路产 业发 展的 实施 意见 6、支持公共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专业技 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经区政府或有关 部门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入的 50%、最 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补贴。对于公共服 务平台对我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服务的, 经认定后,给予应用方实际支出 20%的补 贴,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100 万。 区经信局 7、发挥区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作用。对具 金轶城 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区科创公 81187907 司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其股权融资。 8、贷款及贴息支持。对新设立或新引进 的企业,三年内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每年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高新担保公司优 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1、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领衔创业 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区 12. “5050 计划”政策,给予创办企业三年办 关于 公场所租金补贴,以及最高不超过 1000 促进 万元的研发资助、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 生命 以及 500 万元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对获得 健康 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 产业 的企业,按区房租补贴标准,给予企业三 创新 年全额房租补贴,以及三年新增贡献部分 发展 资助。 的实 2、发展对于从事移动医疗、智能可穿戴 施意 设备、医疗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等 见 IT+BT 技术研发的企业,年研发投入超过 300 万(含)的,经认定可给予研发投入 15%的支持。 - 45 - 区经信局 杨千慧 81185830 12. 关于 促进 生命 健康 产业 创新 发展 的实 施意 见 3、对取得创新型二类、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三类医疗器械及创新性三类医疗器 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并在我区产业化的,给 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需要进行临床试 验的产品,按临床实际投入的 20%给予补 助。 4、对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型新药,完 成临床Ⅰ或Ⅱ期的,按临床投入的 20%补 助;完成临床Ⅲ期的,按临床投入的 30% 补助。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区产 业化的,再给予一类新药 1000 万元、二 类改良型新药 500 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 一致性评价并获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在我 区产业化的,按三年新增贡献部分资助。 5、通过 FDA、EMA、PMDA 等机构认证并在 区经信局 杨千慧 本区产业化结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 品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81185830 在区内生产销售的,按三年新增贡献部分 给予资助。 6、建设生命健康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经认定给予建设总投资最高 30%、 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资助。对于改造、建 设一次性投入超过 300 万的生命健康专 业园区、孵化器,经认定,给予相关实际 支出 20%的补助,单个不超过 500 万元。 7、鼓励组建生命健康产业联盟,给予一 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元。对联盟、领 军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 流活动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支出最高不 超过 50%的支持。 - 46 - 13. 关于 进一 步扶 持文 化创 意产 业发 展的 实施 意见 1、鼓励文创企业集聚。对新设立或新引 进三年内的经认定文创企业,给予实际租 用办公用房最高 100%的补贴,补贴单价 最高为 2 元/平方米/天,以及媒体播出补 助、数字出版补助、产品销售补助、支持 参展补助等政策补助。 2、加快文创产业发展。对设立或引进三 年以上的经认定“成长型文创企业”“重 点骨干文创企业”,可继续享受租用办公 用房房租最高 80%的补贴,补贴单价最高 为 2 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 5000 平方米。对新引进的电竞一线俱乐部,给 予最高 100 万元运营经费资助;对企业承 办电竞职业大赛、打造电竞场馆、获得职 业大赛奖项等,分别给予支持。 3、做强文创平台建设。对签约入驻中国 区文创办 网络作家村的网络作家创办的文创企业, 段雨杉 给予相应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和政策补助; 81185810 同时,给予企业最高 6%的版权交易(授 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 业示范园区,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4、激励文创精品佳作。对企业自主创作 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院线电影、其他 影视作品、原创漫画作品、设计作品(产 品)、以及网络游戏、网络文学、音乐、 广告等原创作品,根据电影首映票房、产 品(作品)获评获奖情况等,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文创企业主 办,在全国、全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 活动或品牌赛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文创企业新认定为省级及以 上出口重点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 47 - 14. 关于 扶持 直播 产业 发展 的实 施意 见 1、打造直播产业集群。给予经认定的“区 级直播产业特色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 10 万元资金扶持;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直 播电商园区,按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对入驻滨江区直播电商产业基地、数字创 意产业基地,及区级(含)以上直播产业 特色园区的直播企业,给予租用办公用房 最高 100%房租补贴。对获得知名直播电 商平台授牌或市级(含)以上认定的直播 电商孵化载体,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 2、激励行业品牌打造。对在全国乃至全 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 事),经认定,给予最高 500 万元活动经 费支持。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直 播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区文创办 3、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重点直播产业 方管骅 企业,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1187812 100%的补贴,同时,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 发投入给予最高 15%的资助。 4、引导 MCN 机构集聚。,对头部主播创 办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创 业发展资助。给予头部 MCN 机构最高 300 万元的运营管理经费资助。资助资金自申 请年度起分三年兑现。对头部 MCN 机构 新培育的独家签约主播,按新增情况及主 播带货能力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 5、鼓励直播模式应用。对区内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委托区内直播电商平台通过直 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经认定,对其产生 的佣金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助;委托区内 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 有产品,经认定,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 用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补助。 - 48 - 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 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 若干政策意见 区党委〔2019〕25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 “秉承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 要求,深入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 深化改革,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全 力建设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加快建设世 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深化“八八战略”, 以科技创新体系、新型产业体系、孵化育成体系、现 代治理体系、开放发展体系、生态文明体系“六个体系” 建设为重点,实现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 49 - 驱动,把杭州高新区(滨江)建设成为“新兴产业和新 业态的发源地,走向产业高端,引领世界产业发展趋 势;具有较强的内生增长机制,能培育出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跨国大公司;聚集大量高端要素和专业要素(集 群);创造新时代前沿的模式、制度和文化”的世界一 流高科技园区。 二、政策措施 杭州高新区(滨江)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按不低于 百分之十五比例安排不少于 30 亿元产业扶持资金,在 杭州高新区(滨江)整合 3000 亩、在杭州高新区(滨 江)富阳特别合作区提供 3000 亩,合计不少于 6000 亩产业用地,用于建成一流数字科技创新中心、打造 一流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培育一流创新创业生态、构 建一流开放合作新格局、打造一流社会治理新模式, 全面迈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建设新时代。 (一)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汇聚全球顶尖人才 1. 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每年安排预 算不少于 1.5 亿元,实施新一轮“5050”计划,加大对海 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引 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 - 50 - 动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国际顶尖人才。对 “5050”计划的入选项目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创业发展 资助、银行贷款贴息和房租补贴。诺奖、图灵奖、院 士等人才领衔的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最高一亿 元扶持。 2. 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创新创业。每年安排预 算不少于 5 亿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改 善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对入选国家“中青 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才计划 入选者给予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和生活补贴。对新引进 到我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各 类人才(含归国留学人员),分层分类给予人才安居 保障。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骨干给 予住房、交通、教育等补助。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引育力度,实施博士后倍增计 划,对留(来)区博士后给予政策补助。鼓励大学生 创新创业,给予创业支持。 (二)实施产业引领战略,打造“双引擎”高新产 业体系 3. 推进新制造业计划。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2 亿 - 51 - 元,用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数字经济 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双引擎新发展理念,培育壮大物 联网、人工智能、通信设备、智能制造、生命大健康、 新能源等优势制造产业,持续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 进一步做强从关键控制芯片设计,到传感器和终端设 备制造、物联网系统集成、网络通信设备、信息软件 开发以及相关应用、网络安全的制造业和数字经济融 合发展的全产业链,鼓励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加强 工业园区提升改造,加快富阳特别合作区建设,全力 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制 造业强区。 4. 鼓励发展智造供给产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用于培育六大智造供给系统解决问题供应商。 给予重点培育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其研发 投入、扩大规模、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和开拓市 场。加快建设智造供给小镇,鼓励智造供给企业开拓 市场,助力浙江省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5. 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用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 材料企业发展。对企业首轮流片、掩模板制作、购买 - 52 - IP、购买 EDA 工具、首购首用费用给予补贴,鼓励建 设公共平台,支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投资产业化项 目。支持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的建设,持续 推动全区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及产业链整合。 6.促进 5G 产业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5000 万元,加快 5G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 5G 信号覆盖, 加快建设审批流程,推动移动通信专项规划纳入城市 发展总体规划。引进集聚 5G 产业创业项目,加强招商 引智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发展,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创新突破 5G 关键技术,支持企业研发创新,鼓励 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 5G 商用市场推广,支持示范应 用,鼓励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 7.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4000 万元,对标省“之江文化产业带”工作要求,促进 文化和科技、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动漫游戏、 设计服务、现代传媒、文化会展、网络文学等文化创 意企业,对落户的文创备案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政策 补助等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文创产业;加快发展 会展业,支持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鼓励、支持中国网络作家村等文创平台建 - 53 - 设,给予已入驻作家所设企业最高 6%的版权交易补 助;支持电竞等文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文创品 牌打造,支持文化“走出去”。 (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高效科技创新体 系 8. 全面推进孵化培育体系建设。每年安排预算不 少于 1 亿元,集聚优势资源,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 胜”,鼓励孵化载体专业化升级、服务品牌化升级、资 源国际化升级,给予绩效奖励、品牌资助、运营补贴; 引导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化众创平台,打造 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链;探索实践“走出 去”+“引进来”相结合的国际双向孵化模式,不断提升 孵化能级。支持建设科创园,实施优秀科创园备案奖 励,延展“众创空间-孵化器-科创园”全链条孵化, 实现双创载体孵化上规模、科技企业分层次培育。 9. 鼓励产学研合作。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通过加快与国内外大院名校 名企合作共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基础平台,强化创新源头的集聚和 培育;支持科技服务的资源共享与专业化发展;支持 - 54 - 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按投入的比例给予 企业补助;支持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 验认证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10.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 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 示范园区、国家标准示范园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 展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 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鼓励申报专利奖,引导培育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和参与制定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 企业创建驰名商标;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 险、储备运营;支持企业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鼓 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注重培育引进国家级知 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和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构建知识 产权创新生态系统。 (四)强化企业梯队建设,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 11. 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5 亿元,进一步实施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支持在关 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 际领先或行业领头地位的领军企业衍生发展、整合发 - 55 - 展,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 辐射作用。对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的,支持 企业持续创新、扩大投资、提升国际化水平、引进人 才、拓展发展空间,并以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 固定基数,按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50% 安排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生产、产业 投资、拓展市场、国际交流、绿色发展。 12. 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2 亿元,用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对经认定的瞪羚 企业,支持企业创新投入、保障发展空间、降低融资 成本,并以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过上一年的部分专项 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对生 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产业发 展用地、用房。 13. 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 于 2 亿元,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培育。鼓励高校教师、 研发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给 予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 度,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不断提 - 56 - 高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各种方 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给予资助。鼓 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各级技术发明奖和科 技进步奖给予奖励。 (五)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体系 14. 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创投机构入驻高 新区(滨江)并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 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鼓励银行给予区内科技型企业信 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按信用贷款 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给予奖励。鼓励担保公司积极 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日均担保余额的 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加快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整合 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力量,充分发挥政府 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覆 盖全生命周期的融资体系。 15. 鼓励推动企业上市。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落实好省政府“凤凰 行动”,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力争到 2025 年实现 - 57 - 100 家上市公司。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进 行分阶段、按进度给予 400 万元奖励。鼓励上市企业 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充分发挥与上交所、深交所、港 交所合作设立培训基地作用,每年安排 500 万元的专 项培训经费,做好上市企业服务工作,形成上市后备 企业梯队,动态保持在 60 家以上。优先保障上市公司 产业发展用地,确保每家上市公司在滨江都能拥有自 己的楼宇物业。 16. 积极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区财政三年内将 产业基金规模增加到 50 亿元。完善产业基金用运作机 制,积极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数字经 济和新制造业项目。通过战略合作模式支持企业加大 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通过非同股同权投资模式支持 企业解决发展阶段性资金困难和兼并重组问题;通过 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支持企业解决初创期融资问 题;通过合作基金投资模式支持企业解决专业领域产 业基金筹资和投向问题。 (六)强化国际开放合作,提升全球配置力、影 响力和竞争力 17. 着力推进招商引资。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6 - 58 - 亿元,用于鼓励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鼓励江北楼宇 招商稳商、鼓励江北企业跨江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 企业投资,对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按 照实到注册资金规模,可分档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和对 区贡献奖励。鼓励区内科技型企业增加投资和新设科 创企业,可根据企业增资规模和新设企业新增对区贡 献情况给予一定资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 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15%的资助,对重大技术投资项目或生物医药、集成 电路等前期投入大、周期长的技术创新项目可给予重 点支持。对符合条件且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 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总部项目,可根据其对区贡 献给予资助。 18. 大力推进产业国际化。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4000 万元,提升企业国际市场拓展能力,支持区内企 业开展研发、生产、销售的全球布局和境外投资并购。 大力引进国际优质企业和人才,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 力。鼓励高科技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 立研发机构,支持举办有助于提高我区国际影响力的 大型会议、论坛。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力 - 59 - 量,打造有利于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的支撑服务体系。 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降低 企业国际化风险。 (七)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19. 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浙江省全面创新改革 试验区建设,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优势。探 索产业项目供地模式和建设模式创新,实施工业综合 体开发建设改革。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扩大“标准 地”供给。深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改革,探索设立 国家级创业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动知识产权综合 管理创新改革,解决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问 题。 20. 推进城市数字化治理。全面加快“城市大脑” 综合版应用,高标准推动 5G 等前沿数字科技应用,拓 展智慧医疗、智慧文化、智慧交通等领域应用场景。 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构 建数字化治理公共体系、诚信体系,建设数字化治理 的先行区、先进区、示范区。支持我区企业创新技术 或产品在区内首购首用;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 品目或者品类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了不可替代专利、 - 60 - 专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1. 优化完善政府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全面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建设企业开办“网上办”“零见面”国家试点区,深化“一 照一码”应用,推广“商事登记一网通”应用。建立网络 化服务企业新机制,始终坚持“随叫随到、服务周到、 亲清精到”的服务理念,通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 现企业服务全覆盖,通过“主动响应、专业高效”提升 企业服务精准性,增强企业“满意度”、“获得感”。 22.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对标国际先进理念、 领先标准和最佳实践,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 导向,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以深 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和 智慧政务建设,进一步提高相关制度、规则的国际化 水平,持续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开放发展能力,努力营 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高新区(滨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附则 1.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由区各相 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决定后 - 61 - 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应认真编制相关预算方案,规 范申报、结算和兑现流程,具体实施中接受区财政、 审计部门对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 估。 2. 所有政策资助(奖励)对象均应为财政收入级 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单位,所涉项目须符合 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除有约定外,均以独立 法人计。 3.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 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 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4. 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 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 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对 区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 财力部分。 5. 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 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 - 62 - 次时补足差额部分。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区管 委会、政府另行制定。 6. 本意见中涉及财政资助(奖励),除直接兑现 外,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兑现:(1)研发资助:对重 点创新项目,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 30%予以办理。 (2)投资资助: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给予最高 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可按实到 注册资本 5—10%予以办理。(3)项目资助:对重大 产业化(技改)项目,可按投资额最高 20%予以办理。 (4)市场拓展资助: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 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20%、 50%予以办理。 7. 本意见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原区党委〔2017〕 15 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 以本意见为准。 - 63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 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 区党委〔2022〕6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 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 委人才工作会议和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动高 新区(滨江)人才工作理念、机制、方法、能力迭代 升级,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再上新台阶,高水平建设 人才高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基础 性地位,准确把握高水平建设人才高地在高质量发展 中的战略性作用,以更高站位、更大决心、更实举措、 更大力度抓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围绕人才“引、育、 留、用”全链条,全面实施“天堂硅谷人才”五大行 动,全力打造更高能级的人才集聚平台、更高效能的 人才体制机制、更高层次的人才雁阵格局、更高品质 的人才服务体系,为“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 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 64 -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 2025 年,各类别各层次 人才年均流入量、知识产权每万人拥有量、人才创办 企业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总数、“万人计划” 专家入选总数始终保持全省前列,全区人才资源总量 超过 50 万人,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达到 5 万名;吸 纳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顶尖创新创业团 队取得显著成效,新引进各类人才计划专家 200 名。 二、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行动 (三)深化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人才项目和人才 计划评审机制,对基础研究的评价突出原创导向和科 学价值,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评价突出市场导向 和实际贡献。进一步深化企业自主评价,在人才安居 房指标分配、人才激励收益分配上开展先行先试。探 索建立具有高新区特色的区级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体 系,关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人才,将“市场业绩突 出、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等要素纳入人才 评价标准。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符合 其他特定条件的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四)深化人才激励机制。重点支持科研平台和 企业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对于符合我区产 - 65 - 业导向、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培养创新 创业人才的科研平台和企业,给予专项奖励,用于高 级管理人才和核心科研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转化。 三、人才雁阵格局拓展行动 (五)实施顶尖人才专项。加快建设战略人才力 量,聚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聚力三大科创高地 建设,围绕集成电路、数字通信、数字安防、数字电 商、数字文创、数字健康、数字金融、智能计算、智 能装备、智能应用等产业集群,全力引育顶尖科技人 才,形成战略科学家培育梯队。对诺贝尔奖获得者、 图灵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中国“两院”院士等 顶尖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扶持 和安家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鲲鹏行动”计划、 市“西湖明珠工程”等人才专项计划。充分发挥我区 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加强国家级领军型人 才的培养力度,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 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加大对市级海外高 层次人才计划专家的支持力度。 - 66 - (六)实施卓越工程师专项。坚持发挥工程师队 伍在产业引领、创新驱动中的重要作用,通过重点产 业引导、企业深度参与,高校合作输送,全力引进集 成电路设计制造、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 网、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生物工程、高端装备以及 量子信息、柔性电子、下一代通信技术、类脑芯片、 第三代半导体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端技术人才。 积极争取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试点。鼓励企业与产学 研合作平台、高校合作,“订单式”培养人才,给予 相关配套专项补助。 (七)实施行业人才专项。推进“名城工匠”培 养生态建设,培养知识型、应用型、创新型高技能人 才队伍,鼓励能工巧匠参与全球竞争。加大全国文化 名家和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人才的 引育力度,推动文化繁荣兴盛。全面加强国民教育、 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专家,给 予安家补助。 (八)实施青年人才专项。不断壮大青年科技人 才队伍,支持青年人才参与各类人才计划评优,落实 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对符 - 67 - 合条件来我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资助、创 业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九)实施国际人才专项。坚持全球视野,瞄准 全球人才,积极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积极打 造国际人才发展环境。加大自贸试验区对海外高端紧 缺人才的吸引力度,在放宽海外高端执业资格条件及 创新国际人才出入境制度上给予便利。对企业、科研 平台等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 “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 四、引才育才品牌锻造行动 (十)深入实施“5050 计划”。深入实施高层次 人才创新创业“5050 计划”,继续坚持引进和集聚一 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 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 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对 “5050 计划”人才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研发资助、 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最高 500 万元额度银行 贷款利率贴息、三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十一)实施人才战略伙伴计划。强化与国内外 顶尖专家、高水平猎头公司、高端科技人才服务机构、 - 68 - 知名科技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深化以才引才、机构 引才、基金引才,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引才奖励。 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项目 1000 万元以 上、新落户滨江并入选区“5050”计划的,经认定给 予最高 200 万元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建立市场化人 才工作者队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 猎头等开展人才招引和技术转移服务。推进“5050 创 业金”合作高校扩面,提前锁定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 (十二)实施赛会引才计划。积极争取重大赛会 落点,对全国和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杭州市“创客 天下”大赛的获奖项目在我区落地的,参照“5050 计 划”扶持政策给予人才创业支持。对全国大学生创业 大赛获金、银、铜奖项目在我区落地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按照“5050 计划” 扶持政策给予人才创业支持。 五、人才生态提质升级行动 (十三)加快建设高能级平台。深入推进高能级 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全方位支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 州创新研究院、浙江大学滨江研究院、杭州长光产业 - 69 - 技术研究院、浙江省鲲鹏生态创新中心、杭州极弱磁 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院、白马湖实验室等平台建 设,深化推进与高校、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等建立科教、产教协同育人 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最 高 670 万元奖励和资助;对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 人员资格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十四)全面深化人才链协同。鼓励企业“走出 去”设立研发机构和孵化基地,区内企业通过上下游 产业链协同合作,新引进人才项目落户滨江并入选区 “5050 计划”的,根据合作金额按比例给予引才奖励。 加强对人才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创新产品 推广应用。推进“5151 计划”提质扩面,加大人才创 业协同活动举办力度,有序拓宽企业互助、政企互动 渠道,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相互开放各类关 键设备设施、科技成果、重点实验室、先进制造技术 中心等资源。对产业协同活动中活跃度高、贡献大的 企业和平台给予奖励。 (十五)继续壮大双创载体。加大力度支持孵化 - 70 - 器、众创空间和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 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专项奖励; 对新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给予 三年 50%房租补贴。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5050 基金” 资金规模,以政策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才项 目进行投资,解决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需求。深化“人 才贷”,对人才企业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 专项资金建立担保风险池,用于担保损失核销。 (十七)提升国际化服务配套。聚焦人才干事创 业“关键小事”,不断提升区域环境“软实力”。实 施“人才房三年倍增计划”,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 家)补贴。关注教育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突破性保 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优质学校,因地制宜建设产业 园区嵌入式幼儿园。进一步用好“阳光家园”,加强 与浙医二院、省儿保等医院的战略合作,为人才亲属 就医等美好生活之需提供便利条件。建好用好人才公 共服务平台,为全省顶尖人才提供“共享”服务。用 足用好国家移民管理局“12 条”新政和杭州“7 条” 出入境便利政策。 - 71 - (十八)优化人才工作数智生态。完善全面贯通、 系统高效、场景集成的人才工作一体化数字化平台, 向人才群体提供集成式、便利化、全流程的掌上服务, 实现人才工作重大任务科学决策、精准执行、风险预 警,深化迭代人才有感、治理有效的多跨协同应用场 景。 六、人才工作整体智治行动 (十九)建立高效协同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党委 统一领导,人才办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 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体制,统筹实 施各类引才工程,健全完善人才评价、引育、使用、 激励机制,推出更灵活、更高效、更给力的制度供给, 充分释放人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人才工 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人才工作述职评议。深化党政领 导联系服务重点人才“三服务”机制,落实重点人才、 企业“一对一”服务机制,加强人才走访联系。 (二十)营造重才爱才社会氛围。弘扬新时代科 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高新区创新创业 文化,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 代”活动。定期开展人才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评定工作, - 72 - 在人才认定以及人才创业项目推荐等方面赋予更大自 主权。加大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讲好人才故事。 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督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造力和创 新创业热情。 七、附则 1. 本意见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和申请 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线上办理等便利化措施。 同一人才、项目、企业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 “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73 - 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 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1〕3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集聚效应,重点引进和 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 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 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努力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核心区,杭州高新区(滨江)将以更大力度推进 实施第三轮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5050 计 划”,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杭州市“重要窗口”和“数字滨江”建设为契 机,切实把握战略机遇,围绕高质量创新发展战略目 标,坚持以市场化、专业化为导向,敢于先行先试、 敢于创新突破,力争五年内,人才总量达到 50 万人, - 74 - 培育上市(上市后备)人才企业 50 家,新引进各级人 才计划专家 200 名,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5 万名。 二、对象条件 坚持国内与海外并重,大力引进符合我区高新技 术主导产业特别是智慧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精、尖、 缺”人才和团队,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在国内外著名 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 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 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 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 规则的创业人才。 “5050 计划”引进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国内硕士须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软件百强等知名企业中层职 务或上市企业高管 3 年以上工作经验;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 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 为所在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且为企业的主 要股东; 4. 所在企业财政收入级次须在高新区(滨江)范 - 75 - 围内。 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由人才(团队) 提出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 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可破格申报。 三、创业扶持 对经认定的“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给予 以下政策扶持: 1. 办公场所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安排合适的办公、生产、经 营场所,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办公 场所的租金补贴。 对 2016 年后入选“5050 计划”,政策期满后,C 类以上企业可给予进一步房租补贴支持。 2. 研发创新资助。 ——创业启动资助。对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区 创业的,根据人才的学习、工作、创业经历和能力, 经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 具体认定标准: 对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创业,给予 20 万元 的创业启动资助;对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创业,给予 - 76 - 3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对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 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有 5 年及以上国内 外知名企业(或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 于教授职务)工作经历的人才创业,给予 50 万元的创 业启动资助;对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国内外知 名企业担任中层职务或上市企业高管 3 年及以上的人 才,或省、市级人才计划专家来区创业的,给予 80 万 元的创业启动资助;对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以及在 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才创业,给予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 ——研发经费补助。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 三年内研发经费投入,经审核认定,按实际支出额给 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具体资助标准:经审核认定,A 类企业按实际支 出额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B 类企业按 实际支出额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C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研 发经费补助,D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企业认定标准: - 77 - A 类企业:企业由国际顶尖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团 队领衔创办,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方向 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项目研究成果处于国际同行 领先水平,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能引领带 动我区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 开发阶段;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新入选浙江 省“鲲鹏计划”;作为主申请人获得杭州市“创客天 下”总决赛奖项。A 类企业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 审定后确定。 B 类企业: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 新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万人计划”, 或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新入选浙江省领军型 创新创业团队;取得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奖项或创新创 业成果。B 类企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任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C 类企业: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人才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 人才计划、浙江省“万人计划”、杭州市“521 计划”、 杭州市“万人计划”,或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 - 78 - 队入选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取得相当于上述 层次的奖项或创新创业成果。C 类企业,经区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 会议审定后确定。 D 类企业:其他“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 D 类企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 后确定。 创业启动资助和研发经费补助两个条款按“从优、 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 3. 银行贷款贴息。 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 的,按照银行同期 LPR 利率给予最高 500 万元银行项 目贷款的利息补贴。 4. 创业发展资助。 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发展情况进行 绩效评估,经认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融资。对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给 予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的 15%,最高不超过 500 万 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成才。对经认定的“5050 计划”引进人 - 79 - 才新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或国家“万人计 划”,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或浙江省“万人计 划”,杭州市“521 计划”或杭州市“万人计划”的, 分别给予人才创办企业 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 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评优。对企业参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 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给予大赛配套奖励或按区 有关政策奖励。 ——“5050”人才基金。设立 1 亿元“5050”人 才基金,对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给予企业按创 投机构投资额最高 20%,总额不超过 1000 万的“5050” 人才基金跟投,在新一轮股权融资时,可通过股东回 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所持股权,股权溢价税后收 益的 30%一次性奖励给创业团队,其余 70%部分和股 本金转入人才基金循环使用。 以上条款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 助。 四、配套保障 1. 组织保障。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5050 计划”实施的组 - 80 - 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5050 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健全区领导、职能部 门联系重点人才、重点项目等制度,确保引才工作长 期、有效开展。 2. 创业服务。 建立代办服务制度,对于“5050 计划”引进人才 创办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每年根据人才绩 效评估情况,确定“5050 计划”重点服务人才、企业 名单,建立区领导和相关部门重点联系服务制度。 五、附则 1. 2020 年底前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区 办〔2015〕29 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 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 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 助)。 3. “5050 计划”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走 访,项目未正常履约的,可暂缓或终止拨付专项资金, 并依法保留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凡有骗取专 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不得再次 申报,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 81 - 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 本意见自 2021 年 2 月 9 日起正式实施,由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实施细则 另行制定。 - 82 - 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8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 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打 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世界一流高 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主营业务属于我区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 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 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 基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 体,发挥其对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 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 200 万 - 83 - 美元(或 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 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 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 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 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 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 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 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 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 助。 3.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 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 工作条件。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 给予最高 42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 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 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给予最高 160 万元资助。 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分别给予 120 - 84 - 万元、100 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万人计划”, 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 80 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 4.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 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 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 口,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 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 50%的场租费 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 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 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 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倾斜。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领军企业:政策期内给予 企业专项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 专项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 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 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 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 30% 予以资助。 - 85 -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 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 新增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 目,按实到注册资本 5—10%予以资助。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 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 资额给予最高 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 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 用的 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 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1. 领军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 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 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 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 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 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 - 86 - 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 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 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 发展计划。 2. 领军培育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 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 批准。领军培育企业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四、附则 1. 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 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不享受领军培 育企业政策;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 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9 日制发的《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 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 号) 同时废止。 - 87 -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9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 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和参与并购重组,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争 成为全省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区、县(市)。 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 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 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改挂牌 1.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建设。建立区上市后备企业 资源库,每年进行认定并动态调整,保持区上市后备 企业数量在 60 家以上。区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可享 受区“瞪羚企业”政策。 2. 鼓励优质企业股份制改造。区上市后备企业完 成股改,奖励 100 万元。 3. 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政府认定, 纳入上市后备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 - 88 - 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 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 超过转增股本额 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4. 鼓励企业挂牌融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 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 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二、支持企业报会上市 5.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500 万元上市工作专项培训经费。加强与各交易所、浙 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的合作,每年定期组织上市 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 干进行系统化培训。 6. 鼓励企业积极报会。企业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 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给予奖励 150 万 元。 7.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 审委审核或注册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 89 - 企业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企业境 内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减半奖励。 三、支持企业投资发展 8. 鼓励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 50%以上投资我区的, 给予企业一定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 和扩大投资。 9.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 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 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经认定,给予一次 性奖励 400 万元,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 10.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 达到 5 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 30%以内 2 年贷 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并 购重组可给予重点支持。 四、附则 1. 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由区发改局牵头,建 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 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 - 90 - 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 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 成本。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4 日施行,2020 年度符 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 会同财政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8 号文件同 时废止。 - 91 -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10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 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 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 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 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 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 业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 2. 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 2‰给予奖 励,最高奖励 40 万元。 3. 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 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 - 92 - 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 4. 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 业发展。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 公场所 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 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 投机构专项奖励,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上 市公司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5. 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 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后给予专项奖励。 三、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 6. 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 担保。按该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 余额的 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 为 200 万元。 7. 鼓励区属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对科 技型中小企业 2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 区财政安排 3000 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 损失核销。 8. 鼓励担保公司为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企 - 93 - 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信用贷款,担保 公司给予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承担的损失予 以全额补偿,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 500 万元。 四、鼓励银行信用放贷 9. 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 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 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 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 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 1000 万元 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 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 为 200 万元。 10. 经区政府确认,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款核销 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可给予银行全额补偿,300 万元 至 1000 万元(含)的可给予 50%的补偿。 五、附则 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8 日施行,2020 年度符合本 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 实施。原杭高新〔2017〕69 号文件同时废止。 - 94 - 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0〕11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持续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瞪羚企业,根据《打造 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 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认定条件 1. 成立满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5%,且当年 正增长; (2)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 正增长。 - 95 - (3)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下的上市后备企业、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且当 年正增长。 2. 成立未满三年,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 三、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 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 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 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 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 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 定的标准,给予其认定年度实际租用研发、办公、生 产经营用房 80%的房租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为 1.6 元/ 平方米/天(其中厂房最高为 0.8 元/平方米/天),补贴 面积最高为 5000 平方米。 3.优先安排企业用地。对发展势头良好的瞪羚企业 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年营业收入达 3 亿元(或税收达 2000 万元)、从业人员达 300 人的瞪羚企业用地需求 - 96 - 可即提即议。对尚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瞪 羚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 体物业,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保障发展空间,或 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认定年度实现跨越式增长的瞪羚企业,给予专 项资助用于研发创新、融资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 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 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30%的资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 最高 50%的贴息补助。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 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 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 展销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 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 予最高 20%的资助。 - 97 -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 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五、附则 1.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各部门、街 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 准。瞪羚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2. 本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施行,且《关于支 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 64 号)同时废止。 - 98 -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2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 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 《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 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 〔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1. 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 年 50%的房租补贴。 2. 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 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 50%的房租 补贴。 3.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雏 鹰计划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 型中小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4.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 - 99 - 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通过 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 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5. 支持加大培育建设。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在孵企业 15 家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6. 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或标准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奖励。 7. 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 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 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众创 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8. 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 出,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 - 100 - 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9. 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 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 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海外孵化创新 中心资助的,按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10. 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报各级、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11. 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赛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奖励,获优秀奖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奖励。 12.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0 万 元、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 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 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 - 101 - 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 励。 四、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 13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对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企 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 200 万元、50 万元,按新增研 发费不超过 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 25 万元。当年已获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 助企业不重复补助。 14.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 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 定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 室给予重点支持。 15.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200 万 元、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 - 102 - 等次为优秀 、合格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 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 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每多 引进 1 位院士进站,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 级 A 类、B 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 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 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16. 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7. 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 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 转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 20%资助,单个企业每 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8. 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 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 围;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 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 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 30%补助,单个企业年 - 103 - 最高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19.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双 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由区内龙头企业 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 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经集体决策可给予重点扶 持。 20.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辅导我区企业新认 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 给予服务机构 1 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 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 5 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度符合 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负 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5 号文件同时废 止。 - 104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1〕13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 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 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 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 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 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 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 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 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获资助的单位应 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给予奖励。 2. 推进品牌战略 - 105 -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 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 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 10 万 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 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 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 予单位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 予单位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 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 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 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 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 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 鼓励专利创新 - 106 -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 权人,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 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获 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 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上述 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 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 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 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 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 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 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 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企 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 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 - 107 - 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 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 位,每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 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资助,每家 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 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 前三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 权质押保证保险,每项给予 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 高 10 万元。 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 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 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 单项活动经费给予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 - 108 - 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 50 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 可、转让或质押 5 次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5 个,每 个项目最高资助 30 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1 个项目。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 10 个,每个项目最 高资助 50 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2 个项目。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 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 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 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 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 给予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 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 109 - 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 (TZPAA 001- 2021)获得 A 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 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 80%的 租金补贴,最高补贴 500 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 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 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 10 万 元、个人 10 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 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 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 5 万元、 个人 5 万元奖励。 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 50 家以上 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 10 万元 奖励。 五、附则 1.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 - 110 - 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 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 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9 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7〕66 号)同时废止。 - 111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行服〔2019〕3 号 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科技型企业的招商 安商稳商和“北企南迁”工作力度,促进江北企业的高 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 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 〔2017〕1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江北区块楼宇的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江北区块范围内所有楼宇。原则上 楼宇内高新区企业承租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或高 新区承租企业税收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扶持政策 1. 鼓励楼宇招商 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 面积合计达 5000 平方米的楼宇,给予楼宇 5 万元奖励, 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再奖励 5 万元。 当年新招引并属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实 收资本 50 万元及以上,注册满 1 年且有实际经营活动 - 112 - 的,经核查后给予楼宇每家 0.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鼓励规模发展 当年楼宇承租企业税收(归属高新区)超 1000 万 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3. 鼓励招强育优 当年新培育或引进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 的,给予楼宇每家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 予楼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楼 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鼓励企业南迁 当年楼宇内有承租企业整体迁往江南发展的,按 该搬迁企业当年税收的 100%计入楼宇税收,第二、第 三年继续按搬迁年度税收的 100%计入楼宇税收,享受 规模发展奖励。 如该搬迁企业当年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 性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奖励;如该搬迁企业同时属于 瞪羚企业、PRE-IPO 梯队企业、IPO 梯队企业之一的, 再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奖励;如属上市公司的 - 113 - 再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10 万元奖励。 (三)组织实施 符合本政策资助(奖励)的江北楼宇每年自愿申 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 局、财政局、商务局进行认定。 楼宇政策申报主体为楼宇经营机构。 本政策所涉及的楼宇承租企业,其财政级次必须 在杭州高新区,且承租企业的主要经营地须在本楼宇 内。 二、关于“北企南迁”的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 构投资且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税收 达 100 万元及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点企 业,将实际办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 迁往江南区块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1. 保障发展空间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税收超 2000 万元、从 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或已列入 IPO 梯队、已上市的“北 企南迁”企业,优先保障产业供地。 - 114 -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税收超 1000 万元、从 业人员超过 200 人的“北企南迁”企业,列入供地储备 库,适时启动供地程序。 对已上市、拟上市和其他基本达到供地条件的“北 企南迁”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 综合体,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 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 “北企南迁”企业,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 平方米 2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且 以企业购楼时前三年度对区净贡献为限。 2. 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 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 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补贴单价一般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天;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税收在 300 万元以上、获创投机构风险投资累计 2000 万元以 上、PRE-IPO 梯队企业、IPO 梯队企业及上市企业等 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可不限于人均 15 平方米。 3. 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 15%的 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楼补贴除外)。研发资助 - 115 - 资金以企业当年对区实际贡献为限。 4. 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北企南迁”企业可在滨江配租适量人才公寓房; 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数,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 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交 通补贴额度不与对区贡献挂钩。 5. 优先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杭州市 A、B、C、D 类 的人才子女;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技术团 队核心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产值贡献的人才子 女;“5050 计划”(c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人 员子女就学,给予重点保障。符合《人才居住证》条 件的员工,其子女入学条件等同于杭州户籍。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北企南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管委会、 政府成立区“北企南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才 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商 务局、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组成。下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推荐和组织江北企业跨江发展,组织部门落实相关扶 持政策。 - 116 - 三、附则 1.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 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 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 术产业。 2. 涉及“北企南迁”企业和江北楼宇的同一人员、 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 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 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 (奖励)差额部分。 3. 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 策执行。 4. 本意见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2019 年 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其他已发文 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区行 政服务中心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 117 - 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 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0〕3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楼宇在产业集聚、招商引智、安商稳商、 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作用,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 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 工业标准厂房等。 二、扶持政策 1. 规模发展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以 下均指两税收入)超出区标准地标准(100 万元/亩), 给予当年超出标准地部分 0.5%的奖励;楼宇内承租企 业当年总税收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给予增长部分 0.5% 的奖励(楼宇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情形的,可同时享受两 项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在该楼宇内孵化培育后,因 发展规模超出楼宇承载能力,需迁出楼宇但仍留区内发 - 118 - 展的:企业迁入区内自有物业的,该企业每年税收 100% 计入原楼宇税收;企业迁往区内其他楼宇的,迁出当年, 该企业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迁出第二年、第三年, 该企业税收 50%计入原楼宇、5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 四年、第五年,该企业税收 20%计入原楼宇、80%记入 新楼宇;迁出第六年及以后,该企业税收 100%记入新 楼宇。 2. 协税护税奖励。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 业占比首次达到 75%、80%、85%、90%、95%、100% 的,分别给予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15 万 元、1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低到高依次补足差额部 分);楼宇实际租赁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相应奖励增加 1 万元。以后年度连续保持 95% 及以上的,每年给予 5 万元奖励;连续保持 100%的, 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3. 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接入区楼宇信息系统,按规 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更新,配合区各单位做好企业服 务、安商稳商等各项工作的,可参与年度考评,每年给 予楼宇管理团队工作经费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 - 119 - 米以下的,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 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增加 1 万元补助。 4. 年度考核奖励。楼宇年度考评优秀的给予 20 万 元奖励,年度考评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附则 1. 楼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 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被通报且未及时完成整改的;(3)未经审批擅自改变 工业用地用途及工业用地建筑物使用功能,情节较严重 的;(4)未经区政府同意设立招商飞地或安商稳商工 作不得力的;(5)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 户数或面积占比低于 70%的。 2. 各楼宇须及时掌握企业流动情况并提前 3 个月 向所属街道、平台报告,做好挽留服务工作。如因未及 时掌握企业动向,导致楼宇内企业迁往区外发展,则在 当年兑现楼宇资助(奖励)时,扣减该企业上一年度对 区贡献部分。 3.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 - 120 - 构,则由业主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属同一业主的楼宇 应按不同地址(宗地)分别申报。 4. 符合本政策的楼宇,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 申报材料,经平台、街道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 政局兑现资助(奖励)。符合杭高行服〔2019〕3 号条 件的江北楼宇,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 策。签订过履约监管协议的楼宇,按协议执行相关政策; 履约监管协议完成或达到相关约定后,有闲置面积出租 的,可享受本政策。 5. 本意见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121 - 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楼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 工业标准厂房等。 二、考评指标 (一)基本分(100 分) 根据楼宇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填报、企业服 务、协税护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党群 建设、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城市治理、统计服务等各项 工作情况,由属地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赋分。①发 改局 10 分(信息填报、统计服务);②经信局 10 分(企 业服务);③财政局 10 分(协税护税);④属地街道、 平台 70 分(各相关工作),其中,园区运营 20 分(落 实专人专岗做好楼宇管理工作 5 分;及时更新楼宇及入 驻企业相关信息 5 分;梳理存量空间,为招商引资项目 入驻提供空间 5 分;做好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日常工 - 122 - 作 5 分),其他各项工作 50 分(企业服务 5 分、协税 护税 5 分、安全生产 5 分、消防安全 5 分、垃圾分类 5 分、党群建设 5 分、环境保护问题整改 5 分、城市治理 5 分、信息填报 5 分、统计服务 5 分)。 (二)加分项 1.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上市企业,加 20 分/家;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认定 或统一规定的企业加 10 分/家;瞪羚企业、5050 企业等 区重点企业加 5 分/家。 2.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与 “万人计划”专家及获国务院津贴专家,分别加 10 分/名、 5 分/名;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其他列入省级各类人才 计划,加 2 分/名;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级科学 技术奖励的和中国创新创新大赛国家赛和省赛获奖的, 分别加 10 分/项、5 分/项。 3. 新引进外资企业当年实到注册资金在 1000 万美 元及以上的,加 10 分,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加 5 分,最 高不超过 20 分。 4. 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园 - 123 - 区、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 5. 从区外新引进企业,引进年度当年两税收入达到 200 万元的,加 5 分;达到 500 万元的,加 10 分;达到 1000 万元的,加 20 分。 如以上企业、人才等非楼宇自主引进,则减半加分。 (三)扣分项 1. 加分项中相关类型的企业、人才等每迁往区外 1 家(名)扣减相应加分分值。加分项外其他符合我区产 业导向企业、人才每迁往区外一家(名)扣 2 分。 2. 禁止登记类业态在租房合同到期后继续予以续 租的每家扣 5 分。 3. 每发生 1 家金融风险企业扣 5 分。 4. 未及时配合主管部门清退涉嫌传销、非吸企业扣 5 分。 三、考评程序 1. 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由业主单位出 具同意证明)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对属地范围内楼宇进行 - 124 - 考评,形成初评结果后报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 3. 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联审 后,报区管委会、政府研究决定。 四、考评应用 考评分优秀(不超过 5%)、良好(不超过 10%)、 合格、不合格(总分低于 80 分)四类,按得分从高到 低排序。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年度考核 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 楼宇政策。 - 125 - 关于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建设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区党委〔2019〕22 号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 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全 会精神,持续推进杭州高新区(滨江)新时代高质量发 展,根据杭州市《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 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服务化”发展目标,坚持增总量、优存量、促增量、提 质量,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双引擎新 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杭州高新区(滨江)制造业发展达 到全国领先水平,全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 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制造业强区。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 2025 年,研发投入占 GDP - 126 - 比重、知识产权数量、亩均效益、新产品产值率始终保 持全省前列,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规上工业企业数量、 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技改投资额、工业新引进项 目投资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2018 年基础上实现“翻 一番”增长;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十亿元以上企业 35 家, 百亿元以上企业 8 家,千亿元以上企业 2 家;进入中国 企业 500 强 5 家、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 5 家;全社会 研发经费(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保持在 11%左 右,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15 家。 二、发展壮大新兴产业 (三)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在数字安防产业优势的 基础上,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产业中心;加 快推动网络通信设备产业发展,在 5G、智能制造等领 域形成一批高端产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不断提 升集成电路设计和装备产业的规模和能力;打造全国自 主可控网络安全产业和数据安全服务产业中心。到 2025 年,争创物联网、人工智能等 2 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 通信设备、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产业等 4 个五 百亿级产业集群和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 5 个以上百亿 - 127 - 级产业集群。 (四)持续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以细分行业领军 企业为龙头,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进一步做强从关键 控制芯片设计,到传感器和终端设备制造、物联网系统 集成、网络通信设备、信息软件开发以及相关应用、网 络安全的制造业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全产业链。支持 和推进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鼓励区内优势企业合 作攻关关键核心技术或行业解决方案。支持共性技术研 发平台、公共检测检验中心建设。用好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项 目,每年安排不少于 1 亿元资金,用于支持 10 个以上 项目进行协同创新。 三、鼓励研发技改创新 (五)加大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 的引导作用,持续支持制造业企业研发创新。每年从财 政支出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创新创业等。对技术创新能力国际 领先、产业化前景广、投资额度大或区内制造业领军企 业衍生裂变的新制造业项目,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 - 128 - 15%资助。对重大投资项目或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前 期投入大、周期长的制造业技术创新项目,经研究确认 可给予重点支持,并在房租补贴及研发投入的支持比 例、支持范围等方面加大力度。 (六)鼓励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加大制造业产业 项目招引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以数字化、 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对实际 完成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产业 类别分别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10-20%的补助,每个 项目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全面落实杭州制造业企业数字 化改造“百千万”工程,加快实施一批以智能制造为方向 的攻关项目、以工厂物联网为方向的推广项目、基于“云 端服务”的普及项目,加快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 工业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制造端的广 泛应用。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少于 1000 万的攻关项目, 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20%,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 补助。 (七)推动金融资本服务制造业。鼓励创投机构对 制造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孵化,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制 - 129 - 造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 累计达 1000 万以上,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并以上 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对企业三年内当年新增地方贡献 部分给予资助;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创业投资等方 式,加强上下游产业链培育集聚,区产业基金可以阶段 性参股方式参与基金组建。用好 50 亿元区产业基金, 支持制造业高新产业、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重大项目, 采取“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 合作基金”等方式,解决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制造业企 业发展困难。 (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 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标准示范园区和 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 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鼓励申报专利 奖,引导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和 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 业标准;鼓励企业创建驰名商标;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 权质押、保险、储备运营;支持企业依法开展知识产权 维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注重培育引进国 - 130 - 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和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构建 知识产权创新生态系统。 四、强化企业梯队培育 (九)鼓励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紧盯千亿企业、百 亿企业发展目标,全力培育和支持“领军企业”,形成一 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给予领军企业每年对区 实际贡献新增部分 5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生 产、产业投资、拓展市场、国际交流、绿色发展。 (十)全力推进“凤凰行动”。紧盯百家上市公司目 标,加强“凤凰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切实 利用好证券市场机遇期,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分进度 给予 400 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紧盯发展速度 快、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每年培育支持不少于 200 家“瞪羚企业”,给予瞪羚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新 增部分 10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和绿色 发展等。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培育一批行业细分领域“单 项冠军”和“隐形冠军”,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 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 - 131 - 100 万元的奖励。 (十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紧盯雏鹰 企业培育目标,打造技术水平领先、竞争力强、成长性 好的科技企业集群。鼓励高校教师、研发团队创办科技 型企业,对认定为市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创业 资助。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 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制造业入孵企业给予最 高三年 100%的房租补贴。 五、推进产业平台建设 (十三)加快特别合作区建设。加快推进建设杭州 高新区(滨江)富阳特别合作区,探索完善体制机制, 落实“富阳区交净地、滨江区做产业”的运营模式,探索 推广生产组织方式和合作模式创新,合力建设区域合作 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新制造业先行区。紧盯 相关制造产业核心环节,鼓励区内具有核心技术的制造 业企业跨区域布局产业,打造数字经济与新制造业融合 发展先行区。 (十四)推进特色小镇发展。加快建设滨江智造供 - 132 - 给小镇,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 网供应商集聚中心。推进建设滨江物联网小镇,打造智 慧安防产业引领区。抓紧建设滨江智慧医健小镇,加快 发展可穿戴检测设备、治疗装备等智慧健康装备业。积 极谋划布局建设人工智能小镇。 (十五)加强工业园区提升改造。推动小微园区升 级,鼓励园区参评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制造业产值 1 亿元以上,且占比 超过 50%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 运营主体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 年超过 50%、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 500 万元奖励。 推进街道传统工业园区整体提升改造,结合“低小散”整 治和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进一步推动街道传统工业园 区进行提升改造,通过统一定位、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进一步提升空间、效益、形象,为区内龙头企业的核心 制造环节提供空间,实现智能制造与先进制造企业的定 向招引和精准服务。 (十六)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推进空间布局和发展 模式创新改革,扩大产业用地规模、加快工业用地供地 - 133 - 节奏,优先保障区内优质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让优 质企业扎根滨江”。支持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在符 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 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绿地率按区域统筹平衡;现有 工业用地(不含创新性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 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以新的理念推进“退 二优二”,拓展用地立体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向 空中、地下发展。不断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在杭州高新 区(滨江)整合 3000 亩、在杭州高新区(滨江)富阳 特别合作区提供 3000 亩,合计不少于 6000 亩产业用地, 为制造业企业发展预留空间。 六、做好企业降本减负 (十七)推进制造业人才安居工程。更好地发挥政 府与市场“两只手”的调节作用,研究将重点制造业企业 纳入人才公寓统筹分配名单,提升制造业行业竞争力; 以增加市场供给方式降低制造业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加 快安置房建设交付,运用市场化方式统筹推进存量安置 房源进入租房市场。制造业瞪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副 总及以上)、技术团队核心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 - 134 - 产值贡献的人才子女就学给予重点保障;符合《人才居 住证》条件的员工子女入学条件等同于杭州户籍。支持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按照不 超过总用地面积 7%、总建筑面积 15%的标准建设职工 租赁房,对年度缴纳税收额 5 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 造业企业,原则上允许自建人才租赁房;积极探索政府 (管委会)指定机构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在园区范 围内利用工业用地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 (十八)落实制造业专项产业政策。落实减税降费 各项政策。落实《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 号)相关政策。启 动我区“1+X”政策新一轮调整工作,强化政策体系对制 造业的支持力度,对重大引领性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 针对智造供给、集成电路、5G 等产业出台专项政策, 加大支持力度。 七、全面深化改革创新 (十九)持续深化改革增动力。发挥国家级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体制机制 和先行先试优势。调整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探索节约集 - 135 - 约用地的工业综合体开发模式,创新城市工业发展模 式。深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改革,探索产业基金新 办法,助力企业发展,产业壮大,探索设立国家级创业 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创新改 革,解决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问题。推进政府 专业聘用人员人事制度创新,打造年轻干部队伍。持续 深化“最多跑一次”创新改革,打造政府服务综合体,启 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 (二十)持续实施“亩均论英雄”。把节约集约利用 资源作为新制造业的内在要求,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结果与推进企业技术中心、“三名”(名企、名品、名家) 企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建设的评比认定结合 起来,对“亩产效益”高的企业和园区,优先布局产业创 新服务综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有限资源向高产高 效园区和行业企业集中,确保“亩产效益”领跑全省并达 到全国领先水平。 (二十一)支持首台(套)示范应用。坚持滨江设 计、滨江制造、滨江建设、滨江运维“四个滨江”理念, - 136 - 为区内制造业企业提供更多试点示范场景,鼓励产业带 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 目在区内落地。支持首台(套)产品应用,支持区内企 业应用区内集成电路企业的自主芯片开展研发和规模 应用,支持区内企业应用区内企业工位机、工业计算机、 工业控制器等应用模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引导作 用,政府相关采购主体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 或者品类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专 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八、全力营造发展氛围 (二十二)优化完善企业服务机制。研究出台《关 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的工作方案》,始终坚持“随叫 随到、服务周到、亲清精到”的服务理念,进一步优化 高新区(滨江)服务企业的体制机制,发挥经济部门的 专业优势和平台街道的覆盖优势,用好经济数据服务平 台,提升企业服务精准性,增强企业“满意度”“获得感”。 (二十三)营造浓厚氛围。推进先进企业、优秀企 业家、突出贡献企业家、年度纳税百强工业企业、“杭 州工匠”等评选激励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 - 137 - 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以及各项行动举措, 凝聚合力、推动发展。 九、附则 1. 本意见所有政策资助(奖励)对象均应为财政收 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单位。同一产品、项 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 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 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由区党委和区管委会、政府负责解释。 - 138 - 关于加快智造供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8〕45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 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精神,在工业领域实施数字经 济“一号工程”,根据《杭州高新区(滨江)智造供给特 色小镇创建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智能制造企 业的支持力度,创建智造供给小镇,把我区打造成为面 向全省、辐射全国的智能制造供给(输出)基地,特制 定本意见。 一、扶持重点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为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区(滨 江)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问题供应商,包括:1、产品 与装备智能化技术集成开发商;2、“数字化制造”技改 工程承包商;3、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4、多种 智能产品联网使用(如智能家居)工程承包商;5、多 个应用系统集成(如智能楼宇)工程承包商与平台服务 商;6、工业物联网安全在线服务商。 二、认定条件 - 139 - 1. 企业主营业务为 6 大系统解决问题供应商所涉 及的领域。 2. 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企业为政策有效期内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 3. 企业要有产品智能化研发与技术集成团队、数字 化制造工程团队、平台开发与服务团队。 4. 企业今后三年具有明确的转型升级目标、市场开 发目标、技术创新目标,具有明确的研发投入资金预算。 5. 企业具有明确的一个或者多个智能制造应用领 域,具有明确的培育和开拓平台客户数(制造业客户) 目标。 6. 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 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培育措施 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用于智造供给系统解 决问题供应商的培育。培育企业实行责任书管理制度, 原则上每年认定 2 批,每批 5 家左右。对于列入培育名 单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 入、扩大规模、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和开拓市场。 - 140 - 1.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浙江省智能制造专家 委员会进行评估,经区政府研究确认后纳入培育名单。 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签订培育责任书,责任期一般为签 订责任书之日起,共 3 年,责任书签订当年,由区级财 政给予 300 万启动资金,并可享受专项政策。 2. 签订责任书满一年后,企业可申请中期评价,由 浙江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依据责任书对培育企业进 行中期评价,并经区政府研究确认,对评价合格的企业 给予 500 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培育 资格,不再享受专项政策。 3. 责任期满后,由浙江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进行 综合评价,并经区政府研究确认,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 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四、支持政策 1. 实施定向精准招引政策 (1)大力引进在关键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 术处于领先地位的智造供给企业,经审核,给予其最高 三年 100%房租补贴。对技术创新能力领先、产业化前 景广且投资额度大的智造供给项目,经认定可直接列入 - 141 - 培育名单,并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 15%资助;对具有 行业特色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按项目研发投 入实际支出额的 25%给予补贴。研发费用补贴以企业培 育期内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2)大力引进海归人才、国内博士、外国专家等 各类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造供给项目来我区创 新创业。经认定入选“5050 计划”的,给予其创办企业三 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并根据技术创新程度和产业化可 行性评价给予最高 1000 万的研发资助、500 万元创业发 展资助以及 500 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基准利率贴息。 2.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 优先认定为瞪羚企业,对区贡献超上一年部分,专项资 助企业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超 20 亿元的企业可优先 认定为领军企业,以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 数,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 50%的资助。 (4)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 30%以内 2 年贷款贴 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 142 - (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 攻关和创新项目,凡智造供给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 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 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区级财政给予及时足额配套。 (6)鼓励智造供给企业参加境内外智能制造相关 展会,经事前备案,可给予展位费 50%的补助,单家企 业当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在本区举办的智能制 造类展会,经事前备案,可给予展会承办方 50%的场租 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3. 营造智造供给创新创业生态 (7)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依托现有创新载体,统筹 相关产业链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创新资源,申 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申报成功的 创新中心按国家、省、市具体标准进行资助,对申报成 功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8)鼓励智造供给企业设立各类创新载体,新认 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 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 - 143 -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分中心减半支持。 (9)鼓励发展智能制造标准体系,企业主导制定 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 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 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 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10)鼓励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智慧城市研究院 等智能制造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区智能制造供给侧企业 提供专业服务。经事前报备同意,对落户我区的中介机 构可最高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 (11)发挥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作用,对智造 供给领域的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重 点支持。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出资 10 亿元建立 30 亿元 的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按规定要求和规定程序,采 取“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 合作基金”等方式解决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企业发展的 实际困难。 - 144 - 4. 引进、培育和留住智造供给人才 (12)对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奖励,自主申报入选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最 高 300 万元基础上再给予区 120 万元奖励;自主申报入 选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在享受省、市最高 180 万元基础上再给予区 100 万元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全 球引才“521”计划的,可享受市、区 140 万元奖励。 (13)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企业新引进或自主培 育的国家“千(万)人计划”专家给予三年 5000 元/人/ 月的租房补贴、浙江省“千(万)人计划”专家给予三年 4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新引进或自主培育的杭州市 “521”人才给予三年 30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经杭州 市认定为 B 类、C 类、D 类、E 类人才,按市有关规定, 给予 15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新引进的全日制应届博 士、硕士毕业生(含归国留学人员)第一年分别给予每 人 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第二、第三年分别 给予每人 2000 元/月、1000 元/月租房补贴。 5. 大力支持智能制造项目示范应用 (14)鼓励智造供给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区内企业 - 145 - 助力浙江省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对列入浙江省各县 (市、区)块状经济“一企一线”试点示范项目的,经浙 江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认定,按照合同金额给予 15% 的奖励,支持供应商开拓客户;为鼓励形成标准化、可 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被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评为 优秀项目的,奖励标准可上浮 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 (15)支持我区智造供给企业应用区内集成电路企 业的自主芯片开展研发和规模应用,按应用企业该项目 研发投入实际支出额的 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 采购额的 30%,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每年总 额不超过 300 万元。 (16)支持我区智造供给企业应用区内企业工位 机、工业计算机、工业控制器等应用模块,按应用企业 该项目研发投入实际支出额的 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 过实际采购额的 10%,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 每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五、附则 本意见自 2018 年 10 月 6 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发改 - 146 - 局负责解释。 - 147 -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9〕24 号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 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杭 政办函〔2018〕94 号)精神,加快国家“芯火”双创基 地(平台)的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集成电路企业集 聚发展及产业链整合,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注册的从事集成 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经芯火 平台备案或入驻芯火平台后,按照房租补贴人均面积 和单价标准,给予三年 100%房租补贴。 (二)流片补贴。对进行重点支持领域工程产品 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首轮流片费用最高 30%、 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 50%的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 不超过 600 万元。 - 148 - (三)IP 补贴。对购买 IP(指 IP 提供商或者 Foundry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区内 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购买 IP 直接费用最高 30%的补 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 (四)EDA 工具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 EDA 工具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予补贴,购买区 内企业自主研发的 EDA 工具,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鼓励区内企业使用杭州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 提供的 EDA 工具进行集成电路设计,给予 80%的费用 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五)首购首用补贴。我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 发并首次在我区应用的芯片、模组、材料、设备,规 模化应用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应用方实际投 入最高 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 (六)支持公共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 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经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后,给 予其项目投入的 5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补贴。 对于公共服务平台对我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服务的, - 149 - 经认定后,给予应用方实际支出 20%的补贴,单个企 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100 万。 (七)支持“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对其 自用场地按实际租金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基地(平台) 开展集成电路产业峰会以及集成电路创新创业大赛等 活动,每年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经费补 贴。 (八)发挥区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作用。对具有创 新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区科创公司可以直接投资 的方式参与其股权融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在确保投资本金不损失的条件下,可以事 先约定参照市场同期股权交易价格或以双方协商确认 一致的价格实现股权退出。 (九)贷款及贴息支持。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 业,三年内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给予贴息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高新 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十)专项支持重大项目。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企业在我 区设立研发中心和投资产业化项目,落实用地空间, - 150 - 具体奖励、支持措施可报区政府专项审议。 三、附则 1. 本意见所涉补贴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 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经信局会 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 151 - 关于促进 5G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9〕25 号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 5G 产 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9〕52 号)精 神,为促进我区 5G 商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数字经 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驱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 5G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1. 优化 5G 信号覆盖。在前期 5G 商用网标准基站 实现基本覆盖的基础上,按照进一步优化覆盖的要求, 支持运营商和相关单位推进基站优化、室内分布和核 心网络机房建设。 2. 加快建设审批流程。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 协调解决 5G 基站及配套机房的选址和建设进场等问 题。对于涉及绿化带、人行道、公园等公共设施资源 的审批,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要求, 加快推进。 3. 推动多规合一助力四同步。落实移动通信专项 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推动 5G 站址、管道、配 套机房设施纳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推动 5G 通信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 - 152 - 收。 二、引进集聚 5G 产业创业项目 4. 加强招商引智力度。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 5G 创业项目,可按照“5050 计划”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创 业发展资助、银行贷款贴息和房租补贴;对技术创新 能力国际领先、产业化前景广、投资额度大的项目, 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 15%资助;对培育或引进的 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对 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别重大的招商 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5.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推动 5G 产业园建设,鼓 励机构、园区围绕 5G 相关产业建设专业化孵化器或众 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 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 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自用场地、会议室等公共配套场地 按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30%给予三年房 租补贴。 6.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开展 5G 产业研发与生 - 153 - 产的企业,首次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年营收 1000 万元以上且被列入瞪羚企业 的,认定年度对区贡献新增部分 100%用于支持企业研 发投入、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 三、鼓励创新突破 5G 关键技术 7.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在 5G 核心设备、 芯片、器件、模组及终端等领域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 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项目支持,市区两级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资助。企业开展 5G 产业集成电路研发 的,给予其购买 IP 直接费用最高 30%、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的补贴;对进行 5G 产品流片的企业,给予首 轮流片费用最高 45%、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 50%,每 年不超过 600 万元的补贴。 8. 鼓励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区内优势企业合作 攻关 5G 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行业解决方案,每年安排 不少于 1 亿元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协同创新项目;鼓 励企业设立 5G 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 级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 154 - 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支持 企业和社会力量联合共建 5G 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 务平台,经认定,给予其项目投入的 50%、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补贴;鼓励运营商等在我区设立 5G 创 新中心,给予场地空间等方面的支持。 四、鼓励 5G 商用市场推广 9. 支持示范应用。征集一批 5G 示范应用项目, 推动 5G 在工业制造、娱乐消费、城市治理、民生服务、 5G 校园等方面的应用,支持 5G 示范应用项目落地, 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 5G 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 新模式示范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 100 万元奖 励;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引导作用,政府相关采购主 体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或者品类的产品, 且该产品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可以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0. 鼓励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支持在我区举办有 影响力的 5G 会议(峰会、活动等),给予展会承办方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 元。 五、附则 - 155 - 本意见所涉补贴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 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施 行。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 156 - 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0〕8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杭州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数字经济和 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驱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滨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浙江省发展生物经济的 战略要求,按照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加快打造生命健康 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围 绕高新区(滨江)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 擎”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高新区(滨江)数字经济发 展优势和生命健康产业基础,加速推进数字经济和生命 健康产业深度融合。以智慧健康、高端医疗器械、检测 试剂、创新药为主导方向,打造千亿产业集群,将高新 区(滨江)打造成为浙江省智慧医疗产业基地、国家级 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致力成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 生命健康世界科创高地。 - 157 - (二)主要目标。重点布局智慧健康领域,强化发 展医疗器械领域的智能化医疗器械、影像设备、诊断试 剂和基因检测四个方向,鼓励集聚生物医药研发和销售 总部,形成数字经济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发展的特色产 业体系。到 2025 年,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营 业收入突破 1000 亿元,形成智慧健康、高端医疗器械、 检测试剂、创新药等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细分领域, 引进和培育上市龙头企业 10 家,构建优势、形成规模, 打造特色品牌和全国标杆。 二、重点领域 (一)做大做强智慧健康。重点培育和引进数字化 供应链服务、数字化临床资源服务、数字化 CRO 服务、 数字化医疗支付等数字化产业服务企业及数字服务平 台型企业。重点布局智慧医疗和物联网应用整体解决方 案、AI+医疗大数据平台、AI+新药研发、AI+辅助诊断。 打造互联网医疗、物联网医疗、医疗人工智能和医疗大 数据联动体系,形成全面且特色鲜明的智慧医疗产业闭 环生态。 (二)特色发展高端医疗器械。在智能医疗器械上, - 158 - 聚焦以 AI 技术为核心,覆盖诊断、治疗、康复环节的 智能诊疗设备与智能辅助设备,培育区内重点企业,推 动研发创新与产业化生产。在影像设备上,重点布局影 像设备与 AI 辅助诊断产业发展形成协同,支持企业研 发和智能制造。在诊断试剂上,重点布局试剂研发和产 业化,以及检测服务。在基因检测上,重点布局基因测 序服务、基因芯片和基因大数据等相关方向。 (三)先导培育创新药。把握生物制品产业化爆发 的机会,鼓励支持区内医药企业延伸发展新技术、新品 种、新项目,培育集聚一批具有研发创新能力和阶段性 成果转化能力的生物药研发创新型企业,积极引进知名 药企研发销售总部、医药流通企业以及相关的 CMO、 CRO、CSO 机构。发展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 疗等生物治疗技术,推进布局免疫细胞治疗研发中心。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鼓励引进国内外 高层次人才领衔创业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经认定后可 享受区“5050 计划”政策,给予其创办企业三年办公场所 租金补贴,并根据技术创新程度和产业化可行性评价给 - 159 - 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资助、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以 及 500 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基准利率贴息,持续关注生 命健康企业创新创业进程,有针对性的解决发展瓶颈 期、研发攻坚期的实际问题。鼓励引进和持续培育创投 机构投资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 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区房租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三年全额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献为基 数,给予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资助。新引进和持续培 育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给予重点支 持。 (二)鼓励数字经济与生命健康融合发展。支持信 息技术与生物医药、医疗健康领域融合创新发展,对于 从事移动医疗、智能可穿戴设备、医疗大数据、医疗人 工智能等 IT+BT 技术研发的企业,年研发投入超过 300 万(含)的,经认定,可给予研发投入 15%的支持,单 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鼓励高端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研发 和产业化。对取得创新型二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 类医疗器械及创新性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并 - 160 - 在我区产业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和 100 万 元奖励;对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按临床实际投入 的 20%,二类和三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50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鼓励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对 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型新药,按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 资助。完成临床Ⅰ或Ⅱ期的,按临床投入的 20%、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补助;完成临床Ⅲ期的,按临床 投入的 3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给予补助。获得国 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区产业化的,按产业化程度,再 给予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 1000 万元的奖励,二类改 良型新药每个品种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一致 性评价并获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在我区产业化的,可按企 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 场开拓、扩大投资等。 (五)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在本区设立全 球总部,开拓国际市场。通过美国 FDA、欧洲药品管理 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认 证并在本区产业化结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 - 161 - 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药品、医疗器械在区 内生产销售的,自通过注册认证年度起,按企业三年新 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 扩大投资等。 (六)支持专业平台和园区建设。支持生命健康专 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区内对不同功能平台 的实际需求,经认定,给予建设总投资最高 30%、最高 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资助。对于改造、建设一次性投入 超过 300 万的生命健康专业园区、孵化器,经认定,给 予公共实验设备、GMP 厂房装修、环保设施设备、电 路改造等实际支出 20%的补助,单个园区、孵化器不超 过 500 万元的支持。 (七)支持组建生命健康产业联盟。鼓励组建生命 健康产业联盟,建立高层次顾问专家智库,为生命健康 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联盟正式成立后,经认定,给 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元。对联盟、领军企业、 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的,经认定,给 予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 50%的支持,单个主体每年不超 过 100 万。 - 162 - (八)发挥产业扶持基金作用。采用非同股同权投 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方式解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 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推进前沿技术开发和项目产业 化。通过合作基金模式,加强与国内外生命健康领域知 名股权投资机构、区内外上市公司的合作,扩大政府资 金对产业扶持的力度和引导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 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促进 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完善产业发展政策, 统筹协调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开展综合协调、考核 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发展空间保障。推进空间布局和发展模 式创新改革,加快智慧医健小镇建设,扩大产业用地规 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给予供地或供楼,优先保障区内 优质生命健康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生物医 药产业发展空间,鼓励各产业园区在符合规划环评条件 下建设满足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企业需求的标准化厂 - 163 - 房。 (三)加强人才引育服务。用足用好人才政策,围 绕我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加强招才引才力 度。优化人才精准服务,深化人才安居工程,妥善解决 人才子女教育问题,落实好国际医疗待遇。 本意见所涉补贴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照 “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 164 - 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0〕16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推进之江文化产业带建设工作 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滨江)文化创意产业规模化、 集群化、高端化发展,加快“文化+科技+互联网”的深度 融合,做强数字文创产业,推进白马湖国家文化产业示 范园区建设,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 “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 见》(区党委〔2019〕2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 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滨江)的动漫游戏、数字内 容、影视传媒、创意设计,以及其他科技含量高、经济 附加值高的文化产业新业态企业(以下简称“文创企 业”)。扶持政策中“激励文创精品佳作”条款,扶持对 象不限于文创企业。 - 165 -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文创企业集聚 1. 房租补贴。对经认定的文创企业,给予自设立或 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0%的 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对入 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的经认定文创企业,或实缴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 30 人(含)以上的 经认定文创企业,以及经认定的重点文创企业,给予自 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100%的补贴。 2. 政策补助。鼓励企业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开拓市 场,对文创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以下 政策补助: (1)研发创新补助。对经认定的年度成长型文创 企业、年度重点骨干文创企业,或经区管委会、政府研 究确定的重点文创企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 予最高 15%的资助。 (2)媒体播出补助。对文创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自主创作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 - 166 - 首次在传统媒体、电影院线播映,或首次在持有国家主 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 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主流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 上播映或上线,线上线下实际播出分成收入总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最高 5%的补助。 (3)数字出版补助。对文创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 原创文学作品,线上线下总发行量在 5 万册以上的,每 部作品给予 5 万元补助;原创文学作品首次被改编成影 视、动漫、广播剧、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或播映的,按 授权改编类型给予作品版权所有方每部作品 10 万元补 助。 (4)产品销售补助。 ——对文创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游戏产品,获得国 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销售总 额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的,1000 万元~5000 万元 (含)部分按最高 1.5%给予补助,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部分按最高 2.5%给予补助。 ——对文创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 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情况,总额在 200 万元 - 167 - (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给予最高 2.5%的补助。 ——对文创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工业设计产品,单 项产品年销售总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 总额给予最高 1.5%的补助。 ——对文创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 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自主研发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 展的数字化平台,年销售总额超过 1 亿元(含)以上的, 按年营业收入总额给予最高 1.5%的补助。 (5)支持参展补助。对文创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 展会,经认定,可按实际展位费 50%给予资助,单个企 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加快文创产业发展 3. 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 创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均超过 1000 万元(含)且同 比增长不低于 2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 (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 1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 过 1 亿元(含)且当年正增长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为 年度成长型文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 房房租最高 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 - 168 - 过 3000 平方米,并给予进一步支持。 4. 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 文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3 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年度 重点骨干文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 房租最高 8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5000 平方米,并给予进一步支持。 5. 鼓励电竞产业集聚发展。 ——对入驻我区的电竞一线俱乐部(“体坛加”电竞 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二十名、 《电子竞技》公布的俱乐部积分排行榜前二十名),自 设立或引进年度起分三年给予 100 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其中:第一年 50 万、第二年 30 万、第三年 20 万,用 于支持俱乐部基础设施投入、宣传活动及商业发展等。 ——对文创企业承办电竞职业大赛,且举办地设在 我区的,给予赛事场地租用、宣传推广等经费支持,其 中:承办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给予大赛实际支出(除奖金外)最高 50%的一次性 经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承办顶级全国电 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给予大赛实 - 169 - 际支出(除奖金外)最高 50%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 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承办次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总 奖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大赛实际支出(除奖金 外)最高 50%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做强文创平台建设 6. 推进网络作家村建设。对签约入驻中国网络作家 村的网络作家创办的文创企业,给予相应办公用房房租 补贴和政策补助,对经认定的头部网络作家创办的文创 企业,可提供相应办公场地支持;同时,给予企业自设 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版权交易(授权)补助,年度版 权收入不足 500 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 1%的补助; 年度版权收入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最高给予 版权收入 2.5%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 2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 4%的补助;年度版权 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 6%的版权收入 补助。 7. 支持文创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 杭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 - 170 - 园区(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 元奖励。 (四)鼓励文创品牌打造 8. 激励文创精品佳作。 ——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作 品,获得全国、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自主创作的原创电影 作品,在全国院线首映,票房达到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 1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影 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家、浙江省相关影视奖项最佳影 片、最佳动画电影、最佳电视剧、最佳动画系列片,给 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 不超过 30 万元。 ——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的优秀原创漫 画作品(指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获得国际知名漫画 大赛奖项或国家级专业漫画奖项的,根据奖项等次,给 - 171 - 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 不超过 30 万元。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设计作品(产品),获得国 际、国家、浙江省相关设计类权威性奖项的企业,按照 不同奖项和等级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 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上线运营的 网络游戏、网络文学、音乐、广告等原创作品,获得国 际、国家、浙江省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不同奖项和等 级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 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入驻我区的电竞俱乐部职业战队,参加总奖 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电竞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 季军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9. 支持文创品牌活动。 ——对由文创企业主办,且举办地设在滨江区,在 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事), 经审核认定,可按活动实际支出 50%,给予最高 100 万 - 172 - 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观众席位在 300 个(含)以上,每年承办电 竞赛事达 100 场次以上的区内电竞场馆,年度承办总奖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电竞职业大赛达 50 场次(含)以 上的,经审核备案,可按区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给予 场馆运营方最高不超过 50%的场地租金补助,每年最高 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0. 支持文化“走出去”。对文创企业新认定为国家、 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 文创企业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文创企业 招引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对经认定的文创企 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文创产业、经营异 常或政策申报时已不符合认定要求企业,取消文创企业 认定资格,不予受理申报。 2. 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按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规 定执行。 3. 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 - 173 - 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 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 足差额部分。 4. 符合本政策资助(奖励)的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入 驻文创企业,向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报送相关资金 申请材料,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后,按《关于区产业扶持资金决策 流程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兑现拨付。 5. 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 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 〔2017〕67 号文件同时废止。 - 174 - 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0〕7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培育数字化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新模 式,促进直播产业做大做强,打造直播产业第一区,根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 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 号)、《关于 加快杭州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商务 〔2020〕137 号)、《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 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 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财政级次及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滨 江),并经备案的直播电商平台、签约入驻微博、微信、 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 平台的头部 MCN(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拥有头部 MCN 机构的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创办企业,为直 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 - 175 - (以下简称“直播产业企业”),以及经认定的网络视频 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中“鼓励直播模式 应用”,扶持对象为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激励行业 品牌打造”第 2 项条款,扶持对象为直播行业组织或直 播产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1. 打造直播产业集群。 (1)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依托阿里、网易等知 名电商平台,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基地;以创意小镇为核 心,依托中国网络作家村、华数传媒等数字内容生产、 运营企业园区,打造数字创意产业基地。 (2)由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牵头,联合直播平台、 MCN 机构、直播孵化园区、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 行业专家等成立“直播产业联盟”,给予开办经费补贴和 运营经费支持,定期举办直播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 直播产业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人才培训、资源对接等服 务,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3)对直播产业企业承租面积达到 10000 平方米 (含)以上,集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于一 - 176 - 体的多功能、多业态园区(基地),且运营管理权清晰, 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 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的,可认定为“区级直 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机 构一次性 10 万元资金扶持,并可参照我区《关于推动 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给予政策扶 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或 同等荣誉)认定的,按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4)对入驻直播电商产业基地、数字创意产业基 地,区级(含)以上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的直播 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最高 100%房租补贴。 (5)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市级(含) 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且建有选品中心、共享 及定制直播间数量 10 间(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 度两税收入达到 2000 万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 元的资金扶持。取消授牌的不予扶持。 2. 激励行业品牌打造。 (1)对直播行业组织、直播产业企业主办,举办 - 177 - 地设在我区,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活 动(品牌赛事),经认定,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 5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2)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或部门)认定 的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50 万、 25 万元奖励。 3.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1)对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 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 高 100%的补贴;同时,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 予最高 15%的资助。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 献,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直播产业企业利用区内企业 5G、云计算、 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VR/AR、人工智能、高清影 像(8K 及以上)等创新技术,研发落地示范应用项目, 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 式示范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资助。 (3)对直播产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 178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按照我区《关 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奖 励。 (4)对直播产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 和解的,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 施意见》给予相应资助。 4. 引导 MCN 机构集聚。 (1)政策扶持期内,对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 退货等金额,下同)20 亿元以上主播创办的直播电商企 业,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 政贡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 (2)政策扶持期内,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 给予头部 MCN 机构运营管理经费资助,其中:独家签 约 1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主播 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独家签约 1 名(含)以上 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5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 200 万 元资助;独家签约 3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用于支持机 构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活动组织、主播孵化培育等, - 179 - 资助资金自申请年度起分三年兑现。 (3)对头部 MCN 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每新增一 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资助, 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 元资助,每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 给予 20 万元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上述(1)、(2)项政策条款不可同时享受。 5. 鼓励直播模式应用。 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区内直播电商平台 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 20%的补助,每年最 高不超过 20 万元;委托区内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直 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 达到 10 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给予 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6. 给予发展空间保障。 (1)对直播产业项目总部,在滨江区购置自用办 公用房的,按所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 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补贴,补贴总额最 - 180 - 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且以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时前三年 两税对区贡献净值为限,购房补贴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 兑现。 (2)对具有发展潜力或者头部直播产业企业,且 年度两税入库金额持续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用地支 持,鼓励单个企业独立建设或多个企业联合共同建设直 播产业基地。 7. 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1)对列入区级“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或被认 定为“区级瞪羚企业”的直播产业企业,按照区级相关政 策给予资助。 (2)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 企业,参照区级人才激励政策,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 给予资助。 8. 鼓励推动企业上市。 (1)对 A 股拟上市的直播产业企业,分阶段、按 进度给予 400 万元奖励。对直播产业企业境外上市,其 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 元。 - 181 - (2)对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 的直播产业企业,支持其资产重组和转增资本,按照我 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给予资 助。 9.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1)结合市级相关政策,推荐贡献突出的电商直 播企业(人才团队)申请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认定后可享受落户、子女入学、购买首套住房、人才房 配租保障、车牌竞价补贴政策。 (2)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 生(含毕业 5 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给予一次 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 1 万元、硕士 3 万元、博士 5 万元;并给予每人最多 6 年、每年 1 万元的租房补贴。 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 服务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在我区就学的,由区教育局 负责协调、统筹解决。切实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市 级 C 类及以上人才可开通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医绿色 通道,其父母可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10. 加大企业贡献激励 - 182 - 对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根据其实际贡献 给予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 80%,其中:年度对区 贡献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对区贡献 70%为上 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 按对区贡献 75%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献 80%为上限给予支持。 三、附则 1.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 层次人才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直播产业企业招 引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 2. 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按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规 定执行。 3. “政策扶持期”一般为三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 其约定。 4.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高、 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 等次已作资助(奖励)得,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 分。 5. 每年对企业财政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两 - 183 - 税对区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 地方财力部分)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6.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 类产业扶持资金。 7. 本意见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 发展中心会同各部门负责解释。 - 184 - 政策责任部门及咨询电话 责任单位 咨询电话 (一)区各部门 区委人才办 87703201 区委文创办 87859498 区发改局 87702225 区经信局 81187822 区科技局 87702195 区财政局 87760019 区人力社保局 87702542 区住建局 87795803 区商务局 87702352 区市场监管局 89838596 区行政服务中心 87702382 区科创公司 85087775 区税务局 86628610 (二)各街道 西兴街道 86689687 长河街道 86622822 浦沿街道 86615816 (三)各平台 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 87774036 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 88217869 滨富特别合作区/滨萧特别合作园 63571987 智慧新天地发展服务中心 56971822 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88138090 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87795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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