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資助計劃執行指引.pdf
澳門大學“創新創業資助計劃”指引 參考編號:ICI-CIE.01/2022.r00 生效日期: 01/06/2022 1. 目標 1.1 由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為“基金會”)支持建立的澳門大學“創新創業資 助計劃”,旨在幫助及鼓勵澳大師生及校友建立初創企業,將研發成果或創新意念進 行市場化,提高本校科研成果對澳門經濟發展的貢獻,並鼓勵大學的初創企業以勇於 試錯、不畏失敗之創業精神,透過創新來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 2. 資助對象 2.1 2.2 2.3 經資助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進行審批,且公司成功入駐創新創業中 心 ( 以下簡稱為“中心”) 方可獲得資助。當中包括: 2.1.1 於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間開始入駐中心的公司; 2.1.2 於 2022 年 7 月 1 日及其後開始入駐中心的公司。 為適用本條 2.1.1 及 2.1.2 的規定,入駐公司必須符合《創新創業中心團隊入駐細則》第 二條的規定,並依照其《團隊入駐創新創業中心協議》的生效日期為依歸。 中心基於新入駐申請團隊的第一輪遴選結果或是已入駐公司的發展現狀,推薦加入資 助評審之候選公司名單。 3. 資助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 3.1 3.2 3.3 3.4 委員會由澳門大學、中心、孵化團隊遴選委員與基金會代表共同組成。 委員會設有一名主席,由澳門大學派出代表擔任,負責宣布評審開始與結束,並領導 評審環節的進行,確保評審能夠順利進行。 委員會的每一名出席成員均有權對每一間公司進行評分,主席不參與評分。 委員會按照本指引附件一所示的評分表來評分,基於評分結果及委員之意見來決定是 否給與資助及資助金額,然後中心整合評選結果後,向基金會提交建議資助的項目和 金額,由基金會作出最終決定。 1 4. 資助審批流程 4.1 4.2 4.3 4.4 4.5 就 2.1.1 和 2.1.2 款所指的、且被推薦參與資助評審的公司,將獲安排以資助評審為目 的之項目路演,以便作出資助審批的決定。中心負責統籌評審事務之安排。 每一間公司的資助申請將根據其所提交的商業計劃書、相關證明文件之副本及在評審 時所提交的一切資料作為資助審批之依據,委員會將衡量公司的科技實力、創新能力、 市場發展潜力、商業模式、競爭優勢、落地可能性等多方面來綜合考量,並按照本指 引附件一所示的評分表來決定資助金額。 每一個申請資助的公司需進行 25 分鐘的路演:首先以 10 分鐘介紹其項目,委員會有 15 分鐘進行問答環節。 審批期間,委員會可主動要求申請資助的公司於 5 個工作日內補交欠缺的資料或相關 文件,或以書面回答其他未能在問答環節解釋清楚的問題,以便委員會作出決定;如 不具適當理由,未按時提交則按資助審批不獲批准作處理。 資助金額 4.5.1 就 2.1.2 款所指的公司,如若獲選接受資助,委員會將根據其類別,按照表格一 以不超過可獲資助金額之上限,確定其資助金額。 4.5.2 就 2.1.1 款所指的公司,如若獲選接受資助,委員會將按照表格一以不超過可獲 資助金額之上限,參考已入駐的時間及發展情況等因素,就資助金額作出相應 的調整並决定資助金額。 表格一 各類項目可獲資助金額的上限 4.6 項目類別 類別描述 每一項目可獲資助金額上限 A類 文化創意、教育與智慧旅遊等 10 萬澳門元 B類 資訊及通訊科技、金融科技、新材料、 20 萬澳門元 環保及微電子等 C類 大健康、醫療及生物科技等 30 萬澳門元 通知及聲明異議 4.6.1 中心將透過電郵等書面方式向項目或公司代表通知資助審批的決定。 2 4.6.2 自決定公布 5 個工作日內,項目或公司代表可以附具理由的書面方式向中心提出 申訴。 5. 資助發放和監管 5.1 5.2 發放時間及方式 5.1.1 就 2.1.2 款所指的公司,資助款項於入駐期內分 2 期發放;分別在入駐後的第 6 個月及第 12 個月發放,每期支付金額爲總資助額的百分之五十,如表格二所示。 5.1.2 就 2.1.1 款所指的公司,自本指引生效日起計所剩餘的入駐時間,如不適合按上 款規定進行發放,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將以一次性的方式發放其獲批的款項。 審視制度及使用管理 5.2.1 在獲發放每期資助前,入駐公司須通過審視,包括但不限於向中心提交書面進 度報告、會計帳目及進度路演(如有)等,如表格二所示 。 5.2.2 資助款項之使用由中心的補充細則來訂定,資助款項僅使用在公司相關的項目 上;如使用資助款項購買設備或儀器,中心將會進行編碼和登記。 表格二 資助發放時間及審視制度 5.3 5.4 審視制度 發放時間 發放金額 通過中心審視: - 進度報告 - 會計帳目 - 進度路演 (如有) 入駐起計第 6 個月 獲資助金額的 50% 入駐起計第 12 個月 獲資助金額的餘下 50% 經審視後發現公司出現管理不善、帳目混亂、進度停滯等問題情況,公司須按照中心 的決定而退駐,其資助款項將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5.3.1 如已入駐 6 個月以上但少於 12 個月,該入駐公司須返還獲得總資助額 25%款項; 5.3.2 如已入駐 12 個月或以上,該入駐公司須返還獲得總資助額的 50%款項。 如公司表示在發展上遇到特別的財務困難而需要預先發放資助,經書面陳述理由下可 向中心提出申請。預先發放資助的申請經中心及基金會接納後,公司方可獲得預先發 放部分資助款項。 6. 進度報告 6.1 獲資助的公司於入駐期間,中心將全程跟進公司的發展及資助的使用情況,而公司亦 須配合中心的孵化指導,直至其完成孵化。 3 6.2 公司在入駐期間和結束孵化時,中心將會向基金會報告各團隊的進展,以便基金會暸 解其資助成效及可能的後續方案。 7. 其他 7.1 7.2 關於本指引及補充規定的一切事宜,大學、中心、孵化團隊遴選委員與基金會相對於 申請人及各團隊,保留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基於不可抗力、特區或大學的利益和發展安排,大學、中心、孵化團隊遴選委員與基 金會可於任何階段以書面方式廢止已作出的決定,且不作出任何賠償。 *備註: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倘出現任何歧義,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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