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俗 man■19 页 645.758 KB下载文档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当前文档共19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2018-2019 学年校政字 30 号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经 2018-2019 学年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 的《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9 年 2 月 22 日 - 1 -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港 澳台侨学生和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 各学院根据本规定履行学籍管理方面的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国人民 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 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学生处备 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4 天。 第五条 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 - 2 - 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 14 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 具有学生处认可的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学生处处务 会研究后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做出决定。学院意见须学 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 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 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 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 2 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部门根据新生报到日提前 30 天将本年 度录取数据提交至学生处,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 15 天内向学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 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七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 纪检监察和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处、研究生院、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 、招生就业处、保卫处(部) 、档案馆、 校医院为成员单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 部(处)设立办公室,按照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在新生入学后三 个月内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3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 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或录取优惠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新生体检,或未按要求提交体检证明的; (六)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 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由所在 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做出决定。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入学资格存在问题应取 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 - 4 - 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 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 在地,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 的; (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 年内)不能到 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 活动的; (四)国际学生未获得当年政府奖学金资助资格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其他原因保 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 1 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 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 1 个月内提出 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报学 生处审批。博士研究生还须征得导师同意。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 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 - 5 - 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 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 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处发布学生学籍注册通知,所有 在读学生(含延期毕业生,不含休学学生)须按照通知要求在学 籍注册期限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期限从开学日前 2 日起, 至开学日后第 5 日止。学籍注册包括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 全日制学生须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到校进行电子注册 和学生证注册,非全日制学生不便到校进行学籍注册的,可以由 学院学籍管理专门人员代为注册。因学院统一安排学期初在外实 习或学习,以及经学院或学校批准在境外交流学习而无法在学籍 注册期限内履行注册手续的,可以由学院学籍管理专门人员代为 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到校进行学籍注册的,须 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情况并申请暂缓注册,且暂缓时间不超过 14 天。学院审核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经学院同意暂缓注册 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身份证件和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 文件在自开学日起 15 天内到学生处办理补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已申请助学贷款的除外)或者不符 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除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外,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不得擅自长时间离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如果涉及缺席 - 6 - 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须按照学校学生学习纪律及考勤管理 相关规定请假;如果不涉及缺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离开 校区所在城市的,或者离校 2 日及以上的,须事先按照学生处相 关规定请假,并由班主任和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硕博直通研究生经考核进入博士研究 生培养阶段,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籍按转段处理;博士生经审 批转为硕士生培养的,学籍按降段处理。研究生转段、降段每学 年办理一次,转段、降段后学生按照新的学历层次缴纳学费、注 册、享受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三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内地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 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修改或变更 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支撑材料。 学院结合学生档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后,分以下情况 办理: (一)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 信息的,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如果不涉及身份证号 中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如果涉及省份变化,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处会同招生部门联系 生源省级招生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核查,排除招生录取中的违规 行为后再进行审批;如果涉及出生日期变化,学生处会同相关部 - 7 - 门核实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同意的,学生处待招生数 据调整后重新为相关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学生申请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学院审核 同意的,学生处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北京市 教委审批。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证件用名、姓名、身份 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修改 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支撑材料。学院审 核同意的,报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港澳台学生 其他学籍信息变更事宜,参照内地学生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证件用名、中文姓名、身 份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修 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支撑材料。学院 审核同意的,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在报考后、入学注册学籍前姓名、身份证号、 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因无法注册学籍,不 能申请修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 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 批。 第十八条 学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原因导致无法在 - 8 - 本专业继续学习,或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明确 表现出研究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以特殊招生 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 学院同意; (三)转入学院须组织相应考核,接收标准不得低于转入专 业当年研究生录取标准; (四)转入学院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考核结果和接收意见报 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的,学生处进行学籍信息变更; (五)学生经批准转专业后,须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 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学年 学习阶段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类型招生录取的; - 9 - (五)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政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 5 月、11 月受理转学申请,其他时间 不受理。如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学备案或审批工作时间调整, 学校可以调整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由学生处发布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 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处审核: (一)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同意该生转学的审核意见; 如因导师原因学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培养,还须出具导师不能继续 指导的证明。 (二)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书; (三)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文件(原件)。如因 病申请转学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可; (四)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五)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六)拟转入高校同意接收转学的校级公函或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处受理转学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 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校内公示后,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转学到其他学校的学生,户籍和档案同时迁出,及时办理退 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向拟转 - 10 - 入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拟转入学院、研究生院进行审 查考核,组织申请转学学生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 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同意接收的,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处审核: (一)拟转入学院、研究生院的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以及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意见和拟转入专 业录取控制标准不高于转出学校和专业录取控制标准的证明材 料; (二)接收导师的意见。如果转学与导师调入有关,还须由 人事处出具导师调入证明; (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 (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如因病申请转学, 须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可; (五)转出高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北京市或转出学校所在地 省级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六)转出高校提供的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七)转出高校就该生转学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文件,以 及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 (八)盖有省级行政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和转出学校学 籍管理部门红色印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处受理转学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经校内公示后,按照北京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 办理。 - 11 -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问题,经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须停课 30 天及以上进行治疗、休养的; (二)非毕业班学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三)因私出国(境)90 日(含)以上的; (四)因公出国(境)90 日(含)以上且需要中断本校学 业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学业,学生提出申请的; (七)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可以休学至退役后 2 年, 其中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 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 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的,报学生处审 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 明或支撑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问题办理休学,应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 见;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 12 - 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学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 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其户 口不进行迁移,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 参加考试、开题、答辩等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公费 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审批因公出国(境)学习访问、联合培 养的研究生,如果其境外学习活动纳入专业培养方案或学校培养 计划、本校学业并未中断的,不办理休学,但出国(境)时间达 2 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办理退宿,返校后再由学校相关部门重新 安排住宿床位。退宿期间不缴纳住宿费,不计入最长住宿年限。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应当在拟复学学期开学 前或开学后 14 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必要的证 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的,报学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校医院开具或认 可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仍然不适合返校学 习的,不予复学。 第三十条 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与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学生,应自 觉服从相关组织管理,遵守相应规章制度。未与其他组织建立管 理关系的休学学生,行为举止应符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休学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或者复 学后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复学研究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培养方案。 - 13 - 如因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执行入学当年培养方 案有困难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的研究生培 养方案为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其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 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 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 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 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其专业培养 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者有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可 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不超 过 1 学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 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提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 5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 8 年。博士研究生原则上 应在 7 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写作,若导师认为其论文 未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不予推荐,或者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培 养单位批准延期答辩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 - 14 - 1 年。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学习期内,须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等费用并按期进行学籍注册。延期学习期间,学校不划 拨培养经费,不安排其住宿;学生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 生活补助。 第三十六条 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学术论文发表和 学位论文外的所有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按 结业处理,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且未按期 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不予 推荐答辩,或者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相应学 位层次学术水平,学院建议按结业处理的; (三)学位论文答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术论文发表或学 位论文培养环节,或考核未达要求; (五)学生申请结业,且达到结业条件。 取得结业证书、且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和研究生院核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内(从入学当年开始连续计算)完成相应程序并达到学 校毕业要求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学校换发毕业 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可以发给肄 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可以开具写实性 - 15 - 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同时撤销其相应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培 养环节和培养要求的; (二)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 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但经审核不予复学且已经达到最长休学年限的; - 16 - (四)未经批准连续 14 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 14 天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 者开学 15 天后仍未注册的。 拟依据上述条款予以退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商其导师提 出建议并报研究生院出具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征求 学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意见。 建议给予退学处理的,由学生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 处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得当的,出具《拟给予退学处 理告知书》 ,向拟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告知学校做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难以联系或者 多次联系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学院或学生处可以通过网站、张 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拟给 予退学处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学校给予退学处理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的,或者学生处审阅陈述和申辩后仍然认为应给予退学处理的, 由学生处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签字确认、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的,由学生处处务会 研究后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做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决定给予退学处理或同意退学的,由学校 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并 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7 -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起 30 日 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有聘用单位的,学校按其已有毕 业学历和就业政策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 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缴学费的退学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凭学费收据按月计退 学费;已缴住宿费的退学学生,退宿后可凭住宿费收据按月计退 住宿费。 第八章 申 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相关工 作的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 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 校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请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复查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18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2018 学年校政字 8 号)同时废 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 订建议权。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2019 年 2 月 28 日印发 - 19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