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pdf
附件 2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 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2. 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 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4.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技术单位,违反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 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5.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纳入施工合同的; 6. 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1— 7.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8.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9.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10.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 情况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项目建设 地点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 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 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裁量等 判定标准 级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 1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 2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 4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 5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单位)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单位)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3—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若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至现场检查时发现时间超过 2 年的,则不予行政处罚。 2.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M 值(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取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 5%的罚款,N 值(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序号 2 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项目建设 地点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 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 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 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 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发生变更未重新备案 1 未备案 3 备案不属实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6—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 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 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 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 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 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 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 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 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 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7—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环评文件编 制主体问题 项目建设 情况 项目建设地 点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8—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违反上述 8 条中任意 1 项的 1 违反上述 8 条中任意 2 至 4 项的 3 违反上述 8 条中任意 5 项以上的 5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 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 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5 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非编制单位全职员工 1 编制主持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2 编制单位存在办法第九条任一情况 3 编制单位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 4 编制单位被列入黑名单 5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 1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M 值为 200 万元,N 值为 50 万元;对人员的处罚 M 值为 20 万元,N 值为 5 万元。对建设单位和对人员的处罚,分别套用计算公式裁定处 罚金额。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4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有 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 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 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 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 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 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 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 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 相关内容、结果的; —9—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技术单位 规模 排放污染物 类型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0 —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 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 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违反上述 8 条中任意 1 项的 1 违反上述 8 条中任意 2 至 4 项的 3 违反上述 8 条中任意 5 项以上的 5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 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 5 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从业人员<10 人 1 10 人≤从业人员<100 人 3 从业人员≥100 人 5 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 1 水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 2 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3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4 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5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5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 设施投资概算,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 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 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 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 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 存在其中任意一项问题的 1 态破坏的措施; 存在其中任意两项问题的 3 2.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概算; 存在三项问题的 5 3.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 入施工合同的。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项目建设 地点 污染物类别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 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 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 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 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2 3 4 5 — 11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2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M 值为 20 万元,N 值为 5 万元;逾期不改正的,M 值为 100 万元,N 值为 20 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项目建设 地点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6 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 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 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 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 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 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 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 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后评价已开展但不符合要求 1 未落实后评价提出的补救措施或者整改要求 3 未进行后评价或者在后评价中弄虚作假 5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 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 5 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1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2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5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M 值为 20 万元,N 值为 5 万元;逾期不改正的,M 值为 100 万元,N 值为 20 万元。 — 13 —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7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落实情形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项目建设 情况 污染物类别 — 14 —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 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 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 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 1 未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2 项目配套的其他环保辅助对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设 3 项目配套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土壤、 风险防范等对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设 4 项目配套的环保对策措施未建设 5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 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 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5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 1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 废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 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2 3 4 5 项目建设 地点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5 —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8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 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判定标准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 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排放污染物 类别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 16 —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 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 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裁量等级 1 3 4 5 1 2 3 4 5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 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 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5 项目建设 地点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对企业的处罚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别套用计 算公式裁定处罚金额。 对企业的处罚: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M 值为 100 万元,N 值为 20 万元;逾期 不改正的,M 值为 200 万元,N 值为 100 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M 值为 20 万元,N 值为 5 万 元。 — 17 —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9 序号 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 违反条款 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处罚依据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 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 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 污的; 裁量等级 1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 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 ★违法事实 3 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 4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 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 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 18 — 5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 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排放污染物 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2 3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4 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项目建设 地点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对企业的处罚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别套用计算 公式裁定处罚金额。 备注 对企业的处罚: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M 值为 100 万元,N 值为 20 万元;逾期不 改正的,M 值为 200 万元,N 值为 100 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M 值为 20 万元,N 值为 5 万 元。 — 19 — (一)建设项目管理类 10 序号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违反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 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公开,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 类别 排放污染物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0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公开,但未通过建设单位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公开的 1 已公开,但公开的验收报告信息不全的 3 公开的验收报告弄虚作假或者未公开的 5 报告表 1 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 3 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 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 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 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5 1 2 3 4 5 5 天以下 1 5 天以上 10 天以下 2 10 天以上 20 天以下 3 20 天以上 1 个月以下 4 1 个月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 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 5.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7.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8.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 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的; 9.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10.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11.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12.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13.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 锅炉的; — 21 — 14.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 炉的; 15.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 锅炉的; 16.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 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7.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 建立、保存台账的; 18.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 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 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19.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20.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 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 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21.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 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 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22.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 23.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 — 22 — 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24.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 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25.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 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26.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27.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 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8.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29.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 施的; 30.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的; 31.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 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32.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33.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23 — 34.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35.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 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新建 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 的锅炉的; 36.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37. 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 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 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38. 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 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9. 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 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40. 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 41.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24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拒不配合 检查情形 ★弄虚作假 情形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 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 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 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 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处罚。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提供假信息 3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备注 — 25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2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 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 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 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企业规模 废气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项目建设 地点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排污超标 状况 — 26 —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 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 4 5 1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超标 0.5 倍以下 1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 2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3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 5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暴力抗法 4 5 备注 — 27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 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超标排放 倍数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 废气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超标 0.5 倍以下 1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 2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3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一般期间 1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28 — 3 4 5 超标因子 数量 小时烟气 流量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个 1 2个 3 3 个以上 5 1000 标立方米以下 1 1000 标立方米以上 1 万标立方米以下 2 1 万标立方米以上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 3 10 万标立方米以上 20 万标立方米以下 4 20 万标立方米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9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4 违法行为 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超总量 情况 超总量因子 数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废气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超总量 5%以下 1 超总量 5%以上 10%以下 2 超总量 10%以上 15%以下 3 超总量 15%以上 20%以下 4 超总量 20%以上 5 1个 1 2个 3 3 个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30 — 3 4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1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5 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 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 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1 部分处理设施停运 2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 4 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 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废气类别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3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超标 0.5 倍以下 1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 2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3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 5 企业规模 超标排放 倍数 — 32 — 5 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 小时烟气 流量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一般期间 1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1000 标立方米以下 1 1000 标立方米以上 1 万标立方米以下 2 1 万标立方米以上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 3 10 万标立方米以上 20 万标立方米以下 4 20 万标立方米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3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6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处罚依据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 1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违法事实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倍以上或 无法监测的 3 4 5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 1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85%以上 95%以下的 2 数据有效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75%以上 85%以下的 3 传输率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上 75%以下的 4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下的 5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 34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5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7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 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 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条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 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 处罚依据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 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年限 3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年限 1 年以上 3 ★违法事实 — 36 — 年以下的; 裁量等级 1 2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 3 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 4 监测记录弄虚作假的 5 企业规模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类别 废气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7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8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 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 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条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 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 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 联网的 ★违法事实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 采样方式不符合技术规定 不按照技术规范传输数据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 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 38 — 裁量等级 1 2 3 4 5 监测数据 误差 监测数据 传输偏差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 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 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 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 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倍以上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1% 以上 5%以下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5% 以上 10%以下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10% 以上的 1 3 4 5 1 3 5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 1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85%以上 95%以下的 2 数据有效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75%以上 85%以下的 3 传输率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上 75%以下的 4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下的 5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3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 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废气类别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9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9 序号 违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 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 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 违反条款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 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 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 40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完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 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 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5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类别 废气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1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0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违反条款 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 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处罚依据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数量多 1 个或少 1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10%以下; 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牌 数量多 2 个或少 2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10%以上 20% 以下; 数量多 3 个或少 3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20%以上 30% ★违法事实 以下;按规定应间接排放污染物的,经处理后直接排放 数量多 4 个或少 4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30%以上 40% 以下 裁量等级 1 2 3 4 数量多或少 5 个以上的;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40%以上 在禁设排污口位置设置排污口;按规定应间接排放污染物 5 的,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废气类别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3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排污口 建设项目调试生产期间 1 设置时间 已投入生产 3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排放口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设置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 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 42 — 1 3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3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11 违法行为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 违反条款 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 处罚依据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超过质量标准 10%以下 1 ★煤炭、石 超过质量标准 10%以上 30%以下 3 油焦质量 超过质量标准 30%以上 50%以下 4 超过.质量标准 50%以上 5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2000 吨以下/燃用不符合质 量标准的石油焦 100 吨以下的 ★累计燃用 吨数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2000 吨以上 5000 吨以下/燃 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量标准的石油焦 500 吨以上的 施建设使用 情况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地区 — 44 — 3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5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 燃用地点 3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5000 吨以上/燃用不符合质 污染防治设 1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M 值(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取货值金额三 倍的罚款,N 值(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取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 45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 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 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 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为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做准备的 1 设施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的 2 设施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3 设施已建成投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5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I 类(一般) 1 II 类(较严) 3 III(严格)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违法事实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使用 情况 燃料控制 严格程度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46 —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7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3 序号 违法行为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 违反条款 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 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依据 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 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为建设燃煤锅炉做准备的 1 燃煤锅炉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的 2 燃煤锅炉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3 燃煤锅炉已建成投用 5 污染防治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施建设使用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情况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5 蒸吨以下 1 5 蒸吨以上 10 蒸吨以下 2 10 蒸吨以上 20 蒸吨以下 3 20 蒸吨以上 30 蒸吨以下 4 30 蒸吨以上 35 蒸吨以下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违法事实 锅炉规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48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9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4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 违反条款 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 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依据 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 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锅炉规模 燃煤锅炉建 设地点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50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逾期未拆除完毕的 1 逾期未拆除的 3 逾期未拆除且继续使用的 5 5 蒸吨以下 1 5 蒸吨以上 10 蒸吨以下 2 10 蒸吨以上 20 蒸吨以下 3 20 蒸吨以上 30 蒸吨以下 4 30 蒸吨以上 35 蒸吨以下 5 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 地区 3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3 3 个月以上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51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5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违反条款 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 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 处罚依据 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质量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 锅炉 5 台以下的 ★违法事实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 锅炉 5 台以上 10 台以下的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 锅炉 10 台以上的 裁量等级 1 3 5 污染防治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施建设使用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情况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52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53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6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 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 理泄漏物料,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和安 全性,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 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 气净化效率。 鼓励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生产,减少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 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1 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3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 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5 汽车销售、维修行业 1 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 2 机物的产品生产 涉及行业 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或使用 石油冶炼、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 生产 — 54 — 3 4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且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 生产和服务 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活动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55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17 违法行为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 违反条款 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 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台账记录不完整 2 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3 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 4 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5 ★违法事实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企业地点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台账保存 期限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56 — 3 2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 1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 3 1 年以下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1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57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8 序号 违法行为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 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 违反条款 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 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漏 1 未采取措施造成泄漏且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3 未采取措施造成泄漏且未及时收集处理,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 项目建设 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58 — 1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5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59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19 序号 违法行为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 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 违反条款 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 1 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 2 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3 个 3 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4 个 4 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5 个/未安装油气回收装 置的 5 未安装油气 油罐车、气罐车 1 回收装置 加油加气站 3 设备 储油储气库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 60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61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0 序号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 违法行为 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 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 违反条款 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 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排放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 ★违法事实 3 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5 项目建设 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 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62 — 1 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 违法行为 裁量等级 1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63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1 序号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 违法行为 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 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 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 治处理。 违反条款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 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 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 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 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 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 1 不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更新 3 未回收利用或未处理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 项目建设 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64 — 1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65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22 违法行为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条款 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 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 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处罚依据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 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生产数量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10 辆以下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20 辆以上 30 辆以下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30 辆以上 50 辆以下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50 辆以上的 货值金额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 66 — 裁量等级 1 2 3 4 5 货值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 1 货值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2 货值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3 货值金额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4 货值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M 值(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取货值金额三 倍罚款,N 值(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取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 67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3 序号 违法行为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 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二条 第一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 违反条款 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 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 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 处罚依据 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 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该车型。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违法事实 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的发 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 10 辆以下的 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的发 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 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的发 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 20 辆以上 30 辆以下的 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的发 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 30 辆以上 50 辆以下的 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的发 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 50 辆以上的 货值金额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68 — 裁量等级 1 2 3 4 5 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 1 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3 货值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M 值(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取货值金额三 倍罚款,N 值(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取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 69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4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未公开车型 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 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 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 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 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遗漏或公开不一致的信息数量 1 或 2 个 1 遗漏或公开不一致的信息数量 3 或 4 个 2 遗漏或公开不一致的信息数量 5 或 6 个 3 遗漏或公开不一致的信息数量 6 个以上 4 未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 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5 5 种以下的 1 5 种以上 10 种以下的 2 10 种以上 15 种以下的 3 15 种以上 20 种以下的 4 20 种以上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70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71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5 序号 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 违反条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 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依据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72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 1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 2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20 辆以上 30 辆以下的 3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30 辆以上 50 辆以下的 4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50 辆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6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 违反条款 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 处罚依据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污染的 1 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 3 未采取密闭措施的 5 100 吨以下 1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2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3 1000 吨以上 2000 吨以下 4 2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项目建设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1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73 — 占地面积 100m2 以下的 1 占地面积 100m2 以上 500m2 以下的 3 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 5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占地面积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74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7 序号 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 违反条款 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1 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 2 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 3 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 4 100 吨以下 1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2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3 1000 吨以上 2000 吨以下 4 2000 吨以上 5 ★违法事实 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量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项目建设 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 保护的区域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1 — 75 — 占地面积 100m2 以下的 1 占地面积 100m2 以上 500m2 以下的 3 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 5 一般期间 1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占地面积 违法行为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76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28 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 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处罚依据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 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排放的/已采取 喷淋措施,但喷淋不及时导致扬尘排放的 ★违法事实 3 未采取措施的 5 装卸物料 100 吨以下的 1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 易产生扬尘 装卸物料 的物料量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的 装卸物料 1000 吨以上 2000 吨以下的 装卸物料 2000 吨以上的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 项目建设 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1 采取部分密闭或喷淋设施导致扬尘排放的 装卸物料 企业规模 裁量等级 2 3 4 5 1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77 —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78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29 违法行为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 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 处罚依据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部分物料采取防燃措施的 1 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项目建设 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物料存放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3 500 吨以下 1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2 1000 吨以上 2000 吨以下 3 2000 吨以上 3000 吨以下 4 3000 吨以上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79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80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0 违法行为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 违反条款 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 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 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罚依据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 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四)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 抑尘措施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部分场所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 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 3 ★违法事实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 项目建设 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占地面积 3 占地面积 100m2 以下的 1 占地面积 100m2 以上 500m2 以下的 3 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1 — 81 —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82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31 序号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违法行为 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 违反条款 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 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 处罚依据 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 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 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 1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其中 1 项的 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 ★违法事实 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 3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其中 2 项的 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 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 5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其中 3 项的 企业规模 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种类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种 1 2种 3 3 种以上的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 项目建设 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1 3 — 83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84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2 违法行为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 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 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 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 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 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 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 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 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 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项目建设 地点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采取了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但配套的净化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1 采取了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或者配备了净化装置,但未规范运行的 2 采取了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或者配备了净化装置但未正常运行 3 没有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 艺或者配备净化装置的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 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1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 — 85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86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3 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 放恶臭气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违反条款 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 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 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 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处罚依据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 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 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 2 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 3 ★违法事实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 项目建设 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1 — 87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88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4 违法行为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 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 处罚依据 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 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2 ★污染事故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3 等级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5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3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4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污染事故 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发生地点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 保护的区域 补救措施 区域影响 受处罚次数 3 5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 1 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3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恶化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 89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金 额时,M 值(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取上一年度从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 十的罚款,N 值(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等于 0。 2.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罚款金额时,M 值(法 备注 定处罚金额上限)取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三倍计算罚款,N 值(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取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一倍计算罚款。 3.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罚款金额时,M 值(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取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五倍计算罚款,N 值(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取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三倍计算罚款。 — 90 —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35 序号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 违法行为 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 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 违反条款 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 质的锅炉。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 处罚依据 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 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的 2 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3 已投入使用的 5 污染防治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施建设使用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情况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或其他地区新建 2 蒸吨以下锅炉 1 ★违法事实 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或其他地区新建 2 蒸吨以上 4 蒸吨以下锅炉 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或其他地区新建 锅炉规模 4 蒸吨以上 8 蒸吨以下锅炉 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或其他地区新建 8 蒸吨以上 16 蒸吨以下锅炉 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或其他地区新建 16 蒸吨以上 20 蒸吨以下锅炉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2 3 4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 91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92 — 情节一般的,M 值取 10 万元,N 值取 2 万元;情节严重的,M 值取 20 万元, N 值取 10 万元。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36 序号 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 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 违反条款 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 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 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 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 ★违法事实 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 1 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 2 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 3 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 1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类别 裁量等级 废气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 3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3 天以下 1 — 93 —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94 —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37 序号 违法行为 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 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 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 违反条款 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 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 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罚依据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 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 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使用情况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已经开工,尚未建成的 2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已经完成,并尚未投入生产的 3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已经完成,并已经投入生产的 5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95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 96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38 序号 违法行为 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 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 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违反条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 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 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 经营活动。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处罚依据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 2 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97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98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9 违法行为 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违反条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 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处罚依据 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 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 ★违法事实 未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未 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未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且 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且随意 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2 100 千克以上 500 千克以下 3 500 千克以上 1000 千克以下 4 1000 千克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涉及消耗 臭氧层物质 数量 企业规模 消耗臭氧层 物质种类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3 5 — 99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00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40 序号 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治理有关规定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 违反条款 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 处罚依据 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 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占地面积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采取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 2 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 3 100m2 以下 1 100m2 以上 200m2 以下 2 200m2 以上 300m2 以下 3 300m2 以上 400m2 以下 4 400m2 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 项目建设 地点 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1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101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02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4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 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 处罚依据 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台 1 ★非道路移 1 台以上 3 台以下 3 动机械数量 3 台以上 5 台以下 4 5 台以上 5 一般期间 1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2 发生时期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3 环境敏感度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4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03 — (三)水污染防治类 1.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 3.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 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的; 4.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 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5.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 水污染物的; 6.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7.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8.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放水污染物的; 9.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 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10.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11.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104 — 12.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 入地下的; 13.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的; 14.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15.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7.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 行监测的; 18.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 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19.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 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 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0.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1.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的; — 105 — 22.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2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 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24.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5.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 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6.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未 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 入外环境的; 27.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 标、警示标志的; 28.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 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的; 29.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的。 — 106 — (三)水污染防治类 1 序号 违法行为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 违反条款 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 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 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处罚依据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 提供假信息 3 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拒绝检查 情形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排放废水 类别 — 107 — 受处罚次数 备注 — 108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2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 违反条款 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处罚依据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0%以上 100%以 下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废水类别 裁量等级 1 按照规定进行了监测,但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0%以下 2 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3 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 109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10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3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 违反条款 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 控设备联网的 ★违法事 实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 裁量等级 1 2 采样方式不符合技术规定 3 不按照技术规范传输数据 4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 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5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 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 1 下的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 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 监测数据 上 2 倍以下的 误差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 3 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5 倍以上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 差 1%以上 5%以下的 监测数据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 传输偏差 差 5%以上 10%以下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 差 10%以上的 1 3 5 — 111 —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 1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85%以上 95%以下的 2 数据有效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75%以上 85%以下的 3 传输率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上 75%以下的 4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下的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废水类别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12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4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 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 违反条款 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 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 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 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未按规定公开有 ★违法事 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实 未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信息 信息公开 的及时性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裁量等级 1 3 延迟 10 日以下 1 延迟 10 日以上,30 日以下 3 延迟 30 日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113 —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14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5 序号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 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 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 违反条款 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 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依据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 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 简化管理 3 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15 —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1 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水日排放量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 万吨以上 10 万吨以 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2 3 4 1000 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 万吨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16 —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排污超标 状况 废水类别 超标因子 (三)水污染防治类 6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超标 0.5 倍以下 1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pH 值 9-10 或 pH 值 5-6) 2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pH 值 10-11 或 pH 值 4-5) 3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pH 值 11-12.5 或 pH 值 2-4) 4 超标 3 倍以上(pH 值 12.5 以上或 pH 值 2 以下)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1个 1 2个 3 3 个以上 5 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 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水日排放量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 万吨以上 10 万吨以 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2 3 4 1000 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 万吨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117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情况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18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2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7 违法行为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处罚依据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 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废水类别 超总量因子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超总量 5%以下 1 超总量 5%以上 10%以下 2 超总量 10%以上 15%以下 3 超总量 15%以上 20%以下 4 超总量 20%以上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1个 1 2个 3 3 个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119 — 非主观故意超总量排污,采取了停产整治措施的 1 非主观故意超总量排污,采取了限产等部分整改措施的 2 主观故意及 明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已超控制指标,未采取限产或停产 整改情况 措施的 明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已超控制指标,还通过暗管、渗井 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20 — 3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废水类别 排污超标 状况 (三)水污染防治类 8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 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1 部分处理设施停运 2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 4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超标 0.5 倍以下 1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pH 值 9-10 或 pH 值 5-6) 2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pH 值 10-11 或 pH 值 4-5) 3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pH 值 11-12.5 或 pH 值 2-4) 4 超标 3 倍以上(pH 值 12.5 以上或 pH 值 2 以下) 5 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 处理厂) 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水日排放量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 万吨以上 10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1000 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 万吨以上(集中式污 水处理厂) 1 2 3 4 5 — 121 —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22 —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9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 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 违反条款 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 要求后方可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 处罚依据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 求的工业废水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一般工业废水 3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 ★违法事实 物质的废水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含一类污染物或病原体的废 水 ★排污超标 状况 5 超标 0.5 倍以下 1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pH 值 9-10 或 pH 值 5-6) 2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pH 值 10-11 或 pH 值 4-5) 3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pH 值 11-12.5 或 pH 值 2-4) 4 超标 3 倍以上(pH 值 12.5 以上或 pH 值 2 以下) 或引起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超标的 水日排放量 4 5 10 吨以下 1 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123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是否配合 拒绝提供证据 2 执法检查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备注 — 124 — (三)水污染防治类 10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违反条款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罚依据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废水类别 污水排放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尚未投入使用的 1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 1 个月以下的 2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3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4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 6 个月以上的 5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10 吨以下 1 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 125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第一次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 万元的 备注 罚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 万元的罚款。裁量因素不包含超过限期拆除时间。 2.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50 万元的罚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 万元的罚款。 — 126 —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11 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依据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pH 值 9-11 碱液或 pH 值 4-6 酸液 1 ★污染物 pH 值 11-12.5 碱液或 pH 值 2-4 酸液,一般油类 3 类别 pH 值 12.5 以上碱液或 pH 值 2 以下酸液,含重金属或有毒有 害物质油类 污染物 排放量 区域影响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5 0.5 吨以下 1 0.5 吨以上 1 吨以上 2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3 2 吨以上 3 吨以下 4 3 吨以上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 127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 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28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12 序号 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违反条款 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 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排入地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依据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废液或者 废渣数量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0.1 吨以下 1 0.1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2 吨以上 5 排放、倾倒 3 埋地下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排放方式 区域影响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29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30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 1 次 2 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3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13 违法行为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 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依据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车辆或容器 容积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3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5 100m3 以下的 1 100m3 以上 500m3 以下的 3 500m3 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1 次 2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区域影响 受处罚次数 — 131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32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14 序号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违法行为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 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 违反条款 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处罚依据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 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污染物 类别 污染物 数量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其他废弃物 1 建筑垃圾 2 生活垃圾 3 工业固体废物 4 危险废物 5 2 吨以下 1 2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区域影响 — 133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34 —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15 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 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依据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污染物 数量 区域影响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1 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3 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5 1 千克以下 1 1 千克以上 3 千克以下 2 3 千克以上 10 千克以下 3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4 100 千克以上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5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 135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36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16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 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违反条款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 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 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依据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 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污染物类 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 3 别 含病原体的污水 5 2 吨以下 1 2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污染物 排放量 区域影响 企业规模 — 137 —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38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17 违法行为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 违反条款 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 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依据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场所类别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采取防渗漏措施,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3 已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4 未规范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 5 矿山开采区 1 垃圾填埋场 2 尾矿库 3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 4 危险废物处置场 5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139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40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18 违法行为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 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 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 污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 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地下油罐 容积 加油站 年销售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已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的 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裁量等级 100m3 以下的 1 100m3 以上 500m3 以下的 3 500m3 以上的 5 1000 吨以下 1 1000 吨以上 5000 吨以下 2 5000 吨以上 10000 吨以下 3 10000 吨以上 20000 吨以下 4 20000 吨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4 5 — 141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42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19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 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 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依据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 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 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的 ★违法事实 裁量等级 1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 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3 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污染物 数量 污染物排放 类别 2 吨以下 1 2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其他废弃物 1 一般工程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4 可溶性剧毒废渣或含病原体污水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143 —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44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20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违反条款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无废水排放或者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1 吨以下 1 1 吨以上 10 吨以下 2 10 吨以上 50 吨以下 3 5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4 100 吨以上 5 项目未建成的 1 项目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3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5 配套污染防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1 治设施建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工建设 2 情况 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3 改建 1 扩建 3 新建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建设项目 废水类别 水日排放量 项目建设 情况 行为情形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45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46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21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违反条款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 处罚依据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5 吨以下 1 5 吨以上 50 吨以下 2 5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3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4 500 吨以上 5 项目未建成的 1 项目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3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5 配套污染防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1 治设施建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工建设 2 情况 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3 改建 1 扩建 3 新建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建设项目 废水类别 水日排放量 项目建设 情况 行为情形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47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48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2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 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 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建设项目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排放废水 一般工业废水 3 类别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10 吨以下 1 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项目未建成的或未增加排污量的 1 项目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3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5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工建设 2 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3 改建且增加排污量 1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3 新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水日排放量 (废水) 项目建设 情况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行为情形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49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50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2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处罚依据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从事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1 组织进行旅游的 3 从事网箱养殖的 5 5 天以下 1 5 天以上 10 天以下 2 10 天以上 20 天以下 3 20 天以上 1 个月以下 4 1 个月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51 — (三)水污染防治类 24 序号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 违反条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 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 处罚依据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2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废水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52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53 — (三)水污染防治类 25 序号 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 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 违反条款 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处罚依据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 措施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 染的 ★违法事实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 污染的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水体污染 的 裁量等级 1 3 5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1 污染事故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3 等级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 154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55 — (三)水污染防治类 26 序号 违法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 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 违反条款 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 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处罚依据 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单独收集且未进行安全处置的 3 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 5 0.3 吨以下 1 0.3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2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违法事实 废液数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56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57 —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27 违法行为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 违反条款 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 处罚依据 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水体类别 违法行为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58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1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3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5 擅自移动 3 涂改 4 损毁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28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 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的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违反条款 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 品的码头。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项目未建成的 1 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3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5 年吞吐量 100 万吨以下 1 年吞吐量 100 万吨以上 1000 万吨以下 3 年吞吐量 1000 万吨以上 3000 万吨以下 4 年吞吐量 3000 万吨以上 5 垃圾、粪便 1 涉及污染物 煤炭、矿砂、水泥 2 种类 油渍 3 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3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5 ★违法事实 码头规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水体类别 — 159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60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三)水污染防治类 序号 29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违反条款 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项目未建成 1 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水体污染 3 项目已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 5 污染物处理 污染物处理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1 设施建设情 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 3 况 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 废水外排 无畜禽养殖废水外排 3 情况 存在畜禽养殖废水外排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项目建设 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排放去向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61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2.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 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3.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4.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 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5.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未经批准的; 6.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 备案的; 7.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 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 环境污染的; 8.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9. 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10.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 护措施的; 11.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 162 — 13.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 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14.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 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15.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6.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 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17.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18.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 活动的; 19.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 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0.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 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1.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 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22.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23.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 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24.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25.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26.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163 — 2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 录的; 28.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 29.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的; 30.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 31.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32.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33.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 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34.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35.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 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36.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37.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 送、贮存、处置的; 38.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 准、规范的; 3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 — 164 —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40.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等活动的; 41. 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许可证或者换证的; 4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前,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采 取污染防治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3.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许可证的; 44.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 收合同,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5.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活动的; 46.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 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 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47.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 境监测的。 — 165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 序号 违法行为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 产生、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 处罚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固废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依法及时公开 1 未公开 3 弄虚作假的 5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166 —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67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2 序号 违法行为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 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条款 生活垃圾处理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 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 处罚依据 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监测设备已安装使用,并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但未公开污染 排放数据 ★违法事实 日处理能力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68 — 裁量等级 1 监测设备已安装使用,但未做到实时监测 3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5 1000 吨以下 1 1000 吨以上 3000 吨以下 3 3000 吨以上的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69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3 违法行为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列入限期 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转让设备 数量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件 1 1 件以上 5 件以下 2 5 件以上 10 件以下 3 10 件以上 20 件以下 4 20 件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转让设备价格 10 万元以下 1 转让设备价格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转让设备价格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3 转让设备价格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4 转让设备价格 100 万元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转让设备 价格 — 170 — 转让设备产 生的固体废 物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生活垃圾 1 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 4 限期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限期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限期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71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4 序号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违法行为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 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 违反条款 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处罚依据 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生活垃圾 1 ★固体废物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类别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 4 1000m3 以下的 1 1000m3 以上 2000m3 以下的 2 2000m3 以上 5000m3 以下的 3 5000m3 以上 10000m3 以下的 4 10000m3 以上的 5 配套设施齐全,且规范使用 1 配套设施齐全,未规范使用 3 配套设施不齐全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贮存、处置、 填埋能力 污染防治 设施 企业规模 — 172 —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73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5 违法行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固体废物 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 违反条款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处罚依据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30 吨以下 1 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跨省(自治 1 个省 3 区、直辖 2 个省 4 市)数量 3 个省以上 5 ★转移贮 存、处置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174 — 1次 1 2次 3 3 次以上 5 生活垃圾 1 固体废物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类别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转移次数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75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6 违法行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转移固体废 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 违反条款 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 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处罚依据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30 吨以下 1 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跨省(自治 1 个省 3 区、直辖 2 个省 4 市)数量 3 个省以上 5 1次 1 2次 3 3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转移利 用量 转移次数 企业规模 — 176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生活垃圾 1 固体废物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类别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管理类别 危险废物 受处罚 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77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7 序号 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 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 违反条款 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 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 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处罚依据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 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 ★违法事实 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裁量等级 2 3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 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5 的 工业固体 废物数量 固废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78 — 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下 1 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2 扬散、流失、渗漏 2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扬散、流失、渗漏 3 吨以上 5 吨以下 4 扬散、流失、渗漏 5 吨以上 5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登记管理 简化管理 重点管理 4 1 2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79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8 违法行为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 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 违反条款 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 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 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1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3 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5 1个 1 未记录或未 2个 2 规范记录的 3个 3 信息个数 4个 4 5 个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登记管理 管理类别 持续时间 — 180 — 2 简化管理 重点管理 违法行为 1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81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9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案固体废 物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 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 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 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 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签订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1 未签订合同 3 签订合同,受托方无主体资格或技术能力 4 签订合同,受托方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5 30 吨以下 1 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固废类别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182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83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10 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 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 违反条款 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 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 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案固体废 物总量 固废类别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1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2 30 吨以下 1 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贮存地点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 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企业规模 — 184 — 1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185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1 序号 违法行为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违反条款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处罚依据 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 提供假信息 3 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拒绝检查 情形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固废类别 受处罚次数 备注 — 186 —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12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产生工业 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 简化管理 1 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 3 30 吨以下 1 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1000 吨以上 5 涉案固体废 物总量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项目建设 地点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 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 微型企业 1 固废类别 企业规模 1 — 187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88 —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3 序号 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 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 违反条款 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 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 处罚依据 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裁量因素 ★建设地点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非禁养区 1 限养区 3 禁养区 5 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下 (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上 1000 头以下 (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 1000 以上 1500 头以下 (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 1500 以上 2000 头以下 (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1 年出栏生猪 2000 头以上 (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2 3 4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1 — 189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90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4 序号 违法行为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 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尾矿、煤 违反条款 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 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 处罚依据 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 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2 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3 ★违法事实 1000m3 的以下 贮存设施 规模 1000 m3 以上 2000 m3 的以下 2 2000 m3 以上 3000 m3 的以下 3 3000 m3 以上 5000 m3 以下的 4 5000 m3 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1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 191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92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15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条款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 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 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危险 废物数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不规范的 2 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 3 0.3 吨以下 1 0.3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2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193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94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16 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 违反条款 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 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申报登记 数量 逾期时间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申报不规范的 1 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进行申报的 3 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5 危险废物 0.3 吨以下 1 危险废物 0.3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危险废物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危险废物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危险废物 2 吨以上 5 3 个月以下 1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5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195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96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17 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 违反条款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 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 令停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0.2 吨以下 1 0.2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2 吨以上 5 荒地 1 ★违法行为 沟、塘、坑、渠 2 发生地环境 湿地、滩地 3 敏感程度 建设用地、林业用地 4 农业用地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涉及危险 废物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 197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198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18 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违反条款 禁止将危险 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 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 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危险废物 数量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危险废物 0.3 吨以下 1 危险废物 0.3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危险废物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危险废物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危险废物 2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99 —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00 —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19 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转 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 违反条款 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 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危险废物 数量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未运行 1 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2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3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4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5 0.5 吨以下的 1 0.5 吨以上 3 吨以下的 2 3 吨以上 5 吨以下的 3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的 4 10 吨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201 —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02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20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 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 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 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违反条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 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 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 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 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违法事实 ★混合物 数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的 裁量等级 2 贮存、利用、处置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 3 混合物数量 1 吨以下 1 混合物数量 1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混合物数量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混合物数量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混合物数量 2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 203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04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21 违法行为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收集、贮存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 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 处罚依据 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 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数量 1 吨以下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数量 1 吨以上 5 吨以下 ★违法事实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数量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数量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数量 20 吨以上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裁量等级 1 2 3 4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205 —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06 —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22 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危险废 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八)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 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运载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对社会影响 或环境污 染、生态环 境破坏程度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载运危险废物 10 千克以下的 1 载运危险废物 10 千克以上 20 千克以下的 2 载运危险废物 20 千克以上 30 千克以下的 3 载运危险废物 30 千克以上 50 千克以下的 4 载运危险废物 50 千克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 207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08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23 序号 违法行为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 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 违反条款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九)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 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 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 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容 1 量 30m3 以下的) 未经消除污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容 ★违法事实 3 量 30m3 以上 100m3 以下的)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 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 4 用(容量 100m 以上 500m 以下的) 3 3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 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容 5 量 500m3 以上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1 污染事故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3 等级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209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违法行为 2次 2 发生频次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10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24 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 违反条款 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 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 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 令停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 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违法事实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涉及危险 废物数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裁量等级 2 3 0.2 吨以下 1 0.2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2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 211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12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25 违法行为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废 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发生地环境 敏感程度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丢弃、遗撒 1 吨以下 1 丢弃、遗撒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2 丢弃、遗撒 2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丢弃、遗撒 3 吨以上 5 吨以下 4 丢弃、遗撒 5 吨以上 5 荒地 1 沟、塘、坑、渠 2 湿地、滩地 3 建设用地、林业用地 4 农业用地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213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14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26 违法行为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 违反条款 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 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但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违法行为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1 2 3 4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裁量等级 — 215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16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27 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产生危险 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 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 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 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217 —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18 —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28 序号 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拒不承 担代为处置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 违反条款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 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 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 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代为处置 费用 ★危险废物 数量 违法行为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代处置费用 50 万元以下的 1 代处置费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2 代处置费用为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 3 代处置费用为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4 代处置费用为 500 万元以上 5 10 吨以下的 1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的 2 20 吨以上 30 吨以下的 3 30 吨以上 50 吨以下的 4 50 吨以上的 5 未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且不承担相应处置费用的 3 未处置危险废物且不承担相应处置费用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 219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20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29 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 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处罚依据 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3 种类 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5 3 吨以下 1 3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涉及危险 废物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 经营活动地点 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1 — 221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22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30 违法行为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 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 处罚依据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3 种类 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5 3 吨以下 1 3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涉及危险 废物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 经营活动地点 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1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 223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24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31 违法行为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 违反条款 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 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 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处罚依据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 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1 ★污染事故 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3 等级 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4 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5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1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3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5 不在保护区(不包含 2、3) 2 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 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 污染事故 村地区 发生地点 自然保护区试验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 特殊保护的区域 补救措施 企业规模 3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5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 1 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3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恶化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225 — 管理类别 区域影响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26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32 违法行为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 违反条款 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 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处罚依据 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贮存设施 贮存医疗废物 1 吨以下 1 或者设备贮 贮存医疗废物 1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贮存医疗废物 3 吨以上 5 存医疗废物 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 227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28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3 序号 违法行为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 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 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 违反条款 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 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处罚依据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 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专用车辆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 生要求,但未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 ★违法事实 专用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专用车辆未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 卫生要求的 裁量等级 1 3 4 运送医疗废 1 吨以下 1 物或者其他 1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物品数量 3 吨以上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229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30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4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 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处罚依据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 态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判定标准 监控装置由于突发情况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 监控装置经常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裁量等级 — 231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32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 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 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处罚依据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裁量因素 ★涉及医疗 废物数量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判定标准 1 吨以下 1 1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3 吨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裁量等级 — 233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34 —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6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违反条款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处罚依据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0.3 吨以下 1 ★处置医疗 0.3 吨以上 0.5 吨以下 2 危险废物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 3 数量 1 吨以上 2 吨以下 4 2 吨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 235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36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37 违法行为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 违反条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处罚依据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的。 裁量因素 ★涉及医疗 废物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 吨以下 1 1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3 吨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237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38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8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处罚依据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裁量因素 ★处置医疗 废物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处置医疗废物 1 吨以下 1 处置医疗废物 1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处置医疗废物 3 吨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239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40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9 序号 违法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违反条款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 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 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处罚依据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裁量因素 ★涉及医疗 废物数量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 吨以下 1 1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3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 241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42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40 违法行为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 违反条款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 处罚依据 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涉及医疗 废物数量 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 吨以下 2 1 吨以上 3 吨以下 3 3 吨以上 5 10 万元以下 1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3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4 100 万元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 243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44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41 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许可证或者换证的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 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 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 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 违反条款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 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 10 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没有违法 无违法所得 1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所得或违法 所得 10 万元 以下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申请换证的 违法行为 2 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 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形,未重新申领 4 的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245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46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42 序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危险废 违法行为 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 满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违反条款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 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处罚依据 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但不规范的 1 部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3 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5 1000m3 以下的 1 贮存、处置、 1000m3 以上 5000m3 以下的 3 填埋能力 5000m3 以上 10000m3 以下的 4 10000m3 以上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 247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48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43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许可证的 违反条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处罚依据 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违法 转让许可证 3 事实 伪造、变造许可证 5 0.5 吨以下的 1 0.5 吨以上 1 吨的以下的 2 1 吨以上 2 吨的以下的 3 2 吨以上 3 吨以下的 4 3 吨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涉及危险废 物数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 249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50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44 序号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未将收集的废 违法行为 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条款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 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0.5 吨以下的 1 ★废矿物油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的 2 或者废镉镍 1 吨以上 2 吨以下的 3 电池数量 2 吨以上 3 吨以下的 4 3 吨以上的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51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45 违法行为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0 万元以下 1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3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4 100 万元以上 5 涉及废弃电 10 件以下的 1 器电子产品 10 件以上 20 件以下的 3 数量 20 件以上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 252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53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46 序号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 违法行为 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 据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条款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 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 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 处罚依据 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 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 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保存基本数据 2 的,但不规范的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 ★违法事实 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保存基本数据 3 的,但不完整的 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 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 4 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涉及废弃电 10 件以下的 1 器电子产品 10 件以上 20 件以下的 3 数量 20 件以上的 5 2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 1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 3 1 年以下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保存时限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254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55 —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序号 47 违法行为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 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开展日常环境监测,但是 不规范的 2 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3 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且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4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登记管理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56 — 简化管理 1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 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4.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 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 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5.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 测的; 6.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7.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的; 8.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9. 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0.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11.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 — 257 — 染的; 12.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 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 13.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 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14.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 期管理的; 15.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 16.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17.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 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18.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 险管控措施的; 19.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 复的; 20.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 使用权人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 估的; 2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 — 258 — 正的; 22.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 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3.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24. 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 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 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 — 259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1 序号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土壤污染 违反条款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处罚依据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 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定、实施了自行监测方案,但 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违法事实 ★土壤环境 敏感度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管部门的 企业规模 3 从未监测过或者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260 — 1 未定期监测或者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污染物类别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实施的 由于突发事件,未监测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 监测频次 裁量等级 3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7 天以上 1 2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61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2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违反条款 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 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处罚依据 治: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土壤环境 敏感度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对监测因子造成影响的 1 对监测因子造成影响的 3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污染物类别 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占地 面积 — 262 — 3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63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3 序号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 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 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违反条款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 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 失、扬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处罚依据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 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按年度规范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规 范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但是有缺漏项或 ★违法行为 者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但不健全的 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 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土壤环境 敏感度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264 — 裁量等级 1 2 4 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弄虚作假的 5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 1 2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 3 3 年以上的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 以上 20000m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企业规模 企业占地 面积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2 2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65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4 序号 违法行为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 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 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违反条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 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处罚依据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 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工作已开始,未制定土壤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是采取了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 1 措施的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土壤污染重点监 管单位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作尚未 2 完成,未按照工作方案规定规范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 ★违法事实 防治措施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 物拆除工作尚未完成,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 3 施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工作已完成,未按照工作 方案规定规范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工作已完成,未采取相应 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土壤环境 敏感度 — 266 — 4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已造成土壤 500m2 以下 1 环境污染面 500m2 以上 1000m2 以下 3 积 1000m2 以上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67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5 违法行为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 违反条款 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 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 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处罚依据 治: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监测,但不规范的 1 未定期对土壤进行监测或者遗漏重要监测数据的 3 未对土壤进行监测的 4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正常库 1 病库 2 险库/居民集中区相关联的尾矿库 3 与二级管控区相关联的尾矿库 4 危库/与一级管控区相关联的尾矿库 5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土壤环境 敏感度 尾矿库类型 — 268 — 全库容 V 小于 100 万 m3,坝高 H 小于 30m 全库容 V100 万 m3 以上 1000 万 m3 以下, 坝高 H30m 以上 60m 以下 尾矿库规模 全库容 V1000 万 m3 以上 10000 万 m3 以下, 坝高 H60m 以上 100m 以下 全库容 V10000 万 m3 以上, 坝高 H100m 以上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2 3 4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69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6 序号 违法行为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 违反条款 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 止土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处罚依据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主体工程尚未 建设,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但是不符合要求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主体工程尚未 建设,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违法行为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主体工程已建 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但是不符合要求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主体工程已建 成,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已建成或者正 在运行,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环境 敏感度 1 2 3 4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270 — 裁量等级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已造成土壤 500m2 以下 1 环境污染面 500m2 以上 1000m2 以下 3 积 1000m2 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71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7 序号 违法行为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 违反条款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 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处罚依据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1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10%以下的 污水、污泥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10%以上 ★违法事实 50%以下的污水、污泥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50%以上 100%以下的污水、污泥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100%以上 的污水、污泥 超标污染物个 数 — 272 — 3 4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个 1 2个 3 3 个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2 污染物排放量 农用地类型 已造成土壤环 境污染面积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2 吨以下 1 2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1000m2 以下 3 1000m2 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73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8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 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 处罚依据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 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将生活垃圾用于土地复垦的 1 将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3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 体废物用于土地复垦的 超标倍数 复垦面积 用于土地复 垦的数量 危害后果 土壤环境 敏感度 — 274 — 5 10%以下 1 10%以上 20%以下 2 20%以上 50%以下 3 50%以上 100%以下 4 100%以上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50 吨以下的 1 5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的 2 100 吨以上的 200 吨以下的 3 200 吨以上的 500 吨以下的 4 500 吨以上的 5 危害后果轻微的 1 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3 复垦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的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75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9 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 企业规模 — 276 — 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 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 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 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 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 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受委托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 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 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 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 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 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 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 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 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出具虚假报告,无不良后果的 1 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涉案面积 土壤环境敏 感程度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000m2 以下 1 10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77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0 违法行为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 违反条款 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 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 处罚依据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未单独收集、存放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表土与固 ★违法事实 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存的 未单独收集、存放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表土中混 入有毒有害物体,影响回填使用的 企业规模 表土数量 贮存场所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278 — 裁量等级 1 3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50 吨以下的 1 5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的 2 100 吨以上的 200 吨以下的 3 200 吨以上的 500 吨以下的 4 500 吨以上的 5 贮存场所达不到要求,有流失扬散的现象的 1 有贮存场所,但未单独存放的 3 无贮存场所,但未单独收集、存放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79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1 违法行为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 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处罚依据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已造成土 500m2 以下 1 壤环境污 500m2 以上 1000m2 以下 3 染面积 1000m2 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土壤环 境敏感度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 数 — 280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81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12 序号 违法行为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 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 违反条款 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处罚依据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 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裁量因素 ★转运土壤 数量 土壤环境敏 感度 企业规模 区域影响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282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2 吨以下 1 2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83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13 序号 违法行为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 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 违反条款 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 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处罚依据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 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为开工建设做准备的 2 ★项目建设 项目已开工,但未建成 3 情况 项目已基本建成,但未投入使用 4 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5 工业项目 1 商业项目 3 民生项目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建设用地 第二类建设用地 3 类型 第一类建设用地 5 项目类型 企业规模 项目占地面 积 — 284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85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4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 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 处罚依据 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面积 土壤环境敏 感度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286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实施后期管理,但未按照要求的 3 未实施后期管理的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287 —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5 违法行为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 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 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 处罚依据 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 提供假信息 3 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拒绝检查 情形 土壤环境敏 感度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备注 — 288 —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6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 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都无法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 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 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 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不规范的 3 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 289 — 土壤环境 敏感度 危害后果 企业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90 —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危害后果轻微的 1 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3 复垦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7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 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 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 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 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 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 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 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但不规范的 3 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违法事实 涉及面积 土壤环境 敏感度 — 291 — 危害后果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92 — 危害后果轻微的 1 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3 复垦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的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8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 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土壤 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 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 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面积 判定标准 已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但不规范的 裁量等级 2 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3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 293 — 建设用地 类型 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94 — 第二类建设用地 3 第一类建设用地 5 危害后果轻微的 1 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3 复垦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序号 19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 违反条款 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 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处罚依据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 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 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编制修复方案,但未规范实施修复的 1 未规范编制修复方案,且未规范实施修复的 3 未编制修复方案,或未实施修复的 5 建设用地 第二类建设用地 3 类型 第一类建设用地 5 ★违法事实 — 295 — 500m2 以下 涉及面积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 以上 10000m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2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污染物类别 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害后果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96 — 3 5 危害后果轻微的 1 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3 复垦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20 序号 违法行为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另行委托有 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 违反条款 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 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 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 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 处罚依据 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壤污染 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 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 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 果进行评估的。 裁量因素 ★土壤环境 敏感度 涉及面积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 297 —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298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21 序号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违反条款 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裁量因素 ★土壤环境 敏感度 判定标准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污染物类别 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涉及面积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裁量等级 3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299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00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22 序号 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 违反条款 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 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 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建设用地 第二类建设用地 3 类型 第一类建设用地 5 一般污染物 1 一类污染物 3 有毒有害物质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排污类型 涉及面积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裁量等级 — 301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02 — 3 天以下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7 天以上 1 2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23 序号 违法行为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 违反条款 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 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 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建设用地 第二类建设用地 3 类型 第一类建设用地 5 一般污染物 1 一类污染物 3 有毒有害物质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5000m2 以下 2 5000m2 以上 10000m2 以下 3 10000m2 以上 20000m2 以下 4 20000m2 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排污类型 涉及面积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裁量等级 — 303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04 —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五)土壤污染防治类 24 序号 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违法行为 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 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 违反条款 应当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土壤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应当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 防止土壤污染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 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 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 处罚依据 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 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对厂区或油管设施采取防渗处理,但是不符 合要求 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成,对厂区或油管设施采取防渗处理,但是不符 合要求 ★违法行为 1 2 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成,未对厂区或油管设施采取防渗处理 3 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4 项目已建成开始运行,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5 500m2 以下 1 500m2 以上 1000m2 以下 3 1000m2 以上 5 地下水水质 造成地下水污染,但水质类别未下降 3 检测结果 造成地下水污染,水质类别下降的 5 第二类建设用地 1 第一类建设用地 2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4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5 已造成土壤 环境污染面 积 土壤环境 敏感度 — 305 —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06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1.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 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2. 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 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 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3.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4.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5.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 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6.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的; 7.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废旧放射源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 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8.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 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 事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1.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307 — 1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13.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废旧放射源或 者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14.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 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15.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16.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17.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 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8.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19.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20.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 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 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 308 — 2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 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3.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4.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25.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 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26.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7.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8.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29.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 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 — 309 — 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30.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 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1.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 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 32.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 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33.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 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 34.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35.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的; 36.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 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37. 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 实施监测的; — 310 — 38. 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 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39. 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40.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 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41. 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42. 省辖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未在转移 活动实施前五日内向使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 43.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未报告使用情况的,或者可移动放射性同位 素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 措施的; 44. 委托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 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作业的; 45. 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监测,或者 发现监测结果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46.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 记,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 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的; 47.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 48. 辐射单位未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辐射环境进行定期监 测的,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311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1 序号 违法行为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 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 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 违反条款 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 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 处罚依据 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 提供假信息 3 假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拒绝检 查情形 涉及放射 种类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312 — 受处罚次 数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备注 — 313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 序号 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 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 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违反条款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 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 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无违法 无违法所得 1 所得或违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得 10 万元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3 以上 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4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法所得不 足 10 万元 — 314 —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 丙级工作场所 1 射性物质 乙级工作场所 3 甲级工作场所 5 有防护措施 1 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 3 无防护措施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涉及放射 种类 工作场所 分类 工作场所 防护情况 区域影响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对于“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情形,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违法所得×5,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 N=违法所得×1。 — 315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 (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 违反条款 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 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款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 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尾矿库 规模 对社会影响 或环境污 染、生态环 境破坏程度 放射性废物 类型 企业规模 — 316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设尾矿库 3 未建设尾矿库 5 1000m3 以下的 1 1000m3 以上 2000m3 以下的 2 2000m3 以上 3000m3 以下的 3 3000m3 以上 5000m3 以下的 4 5000m3 以上的 5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17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4 违法行为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 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 违反条款 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 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 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第二款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裁量因素 ★放射性 废物类型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对社会影响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或环境污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排放地点 染、生态环 境破坏程度 企业规模 — 318 — 管理类别 区域影响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19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5 序号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 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产生放射 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 违反条款 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 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 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项目应编 报告表 1 制的环评 报告书(非生产型) 3 文件类别 报告书(生产型) 5 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1 部分处理设施停运 2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 4 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排污超标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3 状况 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5 ★放射性 废物类型 违法行为 放射性 废液数量 — 320 —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合环境功能区 划 排放地点 区域影响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21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6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 违反条款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第二款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裁量因素 ★放射性废 物类型 放射性 废液数量 对社会影响 或环境污染、 生态环境破 坏程度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区域影响 企业规模 — 322 —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23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7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废旧放射源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 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2.《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将废旧放射性材料或者其他放射性废物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 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或者处置。 禁止将废旧放射性材料或者其他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 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 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 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 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 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 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 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 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 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 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 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 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裁量因素 — 324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废旧放 射源类型 ★放射性 废物类型 放射性 废物数量 对社会影 响或环境 污染、生态 环境破坏 程度 区域影响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跨县级行政区域 跨市级行政区域 跨省级行政区域 3 天以下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7 天以上 1 3 4 5 1 个月以下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1 年以上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3 1 3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拒不提供证据 提供虚假证据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暴力抗法 1 2 3 4 5 备注 — 325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8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 违反条款 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 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 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依据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不规范的 3 未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 类型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326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27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9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核设施营 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 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违反条款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 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 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处罚依据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辐射事故 等级 涉及放射源 类型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328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健全 3 未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5 未造成辐射事故 1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29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10 序号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 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违反条款 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 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依据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报告不及时 1 未报告 3 谎报瞒报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等级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源 类型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区域影响 企业规模 — 330 —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31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11 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违反条款 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 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 处罚依据 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 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放射性 废物数量 放射性废物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规范处置的 3 未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对社会影响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或环境污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染、生态环 境破坏程度 企业规模 — 332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333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12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 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 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 3 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 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 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 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 违反条款 (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低、中水平放 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 10 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 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3 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 20 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 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5 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 备。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 300 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 1 万年以 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 金应不少于 3000 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 资金应不少于 1 亿元。 (五)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 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 处罚依据 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4 —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 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 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 活动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无违法 所得或违 法所得不 足 10 万元 无违法所得 1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4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建设有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且规范使用的 1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全,或者未规范使用的 3 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的 5 ★违法所 得 10 万元 以上 放射性废 物类型 放射性 废物数量 涉及放射 源类型 污染防治 设施建设 使用情况 — 335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对于“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情形,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违法所得×5,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 N=违法所得×1。 — 336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13 违法行为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未经许可或 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违反条款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 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处罚依据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 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 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 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无违法所 无违法所得 1 得或违法所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10 万元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3 以上 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4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得不足 10 万 元 放射性废物 类型 — 337 — 废旧放射源 种类 放射性废物 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38 —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对于“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情形,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违法所得×5,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 N=违法所得×1。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14 序号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 违法行为 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 请领取许可证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依据 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 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无违法所 无违法所得 1 得或违法所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10 万元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3 以上 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4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有防护措施 1 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 3 无防护措施 5 得不足 10 万元 涉及放射 类型 工作场所防 护情况 — 339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对于“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情形,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违法所得×5,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 N=违法所得×1。 — 340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15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 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 违反条款 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 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依据 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无违法所 无违法所得 1 得或违法所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10 万元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3 以上 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4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得不足 10 万 元 涉及放射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341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42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对于“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情形,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违法所得×5,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 N=违法所得×1。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16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 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进口列入限制 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 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进口手续。 违反条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口列入限制 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 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转让放射性同 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依据 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无违法所 无违法所得 1 得或违法所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10 万元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3 以上 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4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得不足 10 万 元 涉及放射 类型 — 343 — 工作场所 防护情况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44 — 有防护措施 1 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 3 无防护措施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对于“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情形,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违法所得×5,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 N=违法所得×1。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17 序号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 违法行为 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 违反条款 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 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 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 处罚依据 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涉及放射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345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46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18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违反条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变 造、转让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 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 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转让许可证的,尚未使用的 1 伪造、变造许可证,尚未使用的 3 转让、伪造、变造许可证,已使用的 5 未造成辐射事故 1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违法事实 辐射事故 等级 涉及放射 类型 非密封放射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 347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48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19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变造、 转让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 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 违反条款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 编码。 第二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 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 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处罚依据 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转让批准文件的,尚未使用的 1 伪造、变造批准文件,尚未使用的 3 转让、伪造、变造批准文件,已使用的 5 未造成辐射事故 1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违法事实 辐射事故 等级 涉及放射 类型 — 349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50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0 序号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 违法行为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 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在室外、 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 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处罚依据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 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辐射事故等级 涉及放射类型 非密封放射性 物质工作场所 分类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设置放射性标志不规范不明显的 3 未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或者未设置放射性标志 4 未划出安全防护区域且未设置放射性标志 5 未造成辐射事故 1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丙级工作场所 1 乙级工作场所 3 甲级工作场所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351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52 —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1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 在野外进 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 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处罚依据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丙级工作场所 1 物质工作场所 乙级工作场所 3 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未造成辐射事故 1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有防护措施 1 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 3 无防护措施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涉及放射 类型 非密封放射性 辐射事故 等级 工作场所 防护情况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353 —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54 —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2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放射性同 违反条款 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 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 单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 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处罚依据 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 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涉及放 射类型 非密封放射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 355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56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3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 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放射性 违反条款 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 处罚依据 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 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 统一编码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对生产的放射源未规范进行统一编码的 1 对生产的放射源部分进行统一编码的 3 未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5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违法事实 非密封放射 涉及放射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 357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58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4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放射性 违反条款 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 处罚依据 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 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的。 裁量因素 ★涉及放射 类型 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工作 场所分类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丙级工作场所 1 乙级工作场所 3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359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60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 未编码的放射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未列入产 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 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丙级工作场所 1 物质工作场所 乙级工作场所 3 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涉及放射 类型 非密封放射性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361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62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6 序号 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 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进口放射 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 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 违反条款 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 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 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 处罚依据 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类型 辐射事故 等级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1 只对部分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3 未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未造成辐射事故 1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363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64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7 序号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 违法行为 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 射线装置实施退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 违反条款 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 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 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裁量因素 ★涉及放 射类型 ★非密封 放射性物 质工作场 所分类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丙级工作场所 1 乙级工作场所 3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365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 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66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8 序号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 违法行为 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 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 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 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进行评估工作的 1 未进行评估工作的 3 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进行整改的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 367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68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29 序号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 违法行为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 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 违反条款 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 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 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 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 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设置放射性标志 3 未规范设置放射性标志或未规范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4 未设置放射性标志且未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 369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70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0 序号 违法行为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 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 违反条款 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 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 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 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 处罚依据 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 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裁量因素 ★放射性 废物数量 ★涉及放射 类型 放射性 废物类型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0 千克以下 2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2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371 —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72 —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1 序号 违法行为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送交贮存、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 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 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 处罚依据 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 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裁量因素 ★放射性 废物数量 ★涉及放射 类型 放射性 废物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0 千克以下 2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1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 373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74 — 3 天以下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7 天以上 1 2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2 序号 违法行为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 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 违反条款 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 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 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处罚依据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0 千克以下 2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Ⅳ类、Ⅴ类放射源 2 Ⅲ类放射源 3 Ⅰ类、Ⅱ类放射源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无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1 或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3 不足 10 万元 违法所得 5 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违法所得 10 以上 20 万元以下 1 违法所得 20 以上 30 万元以下 2 违法所得 30 以上 40 万元以下 3 违法所得 40 以上 50 万元以下 4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5 ★放射性 废物数量 ★涉及放射 类型 放射性 废物类型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375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76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1 年以上 4 3 天以下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7 天以上 5 1 2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 对于“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情形,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违法所得×5,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 N=违法所得×1。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3 序号 违法行为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进行如实记录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 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违反条款 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 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 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 处罚依据 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 放射性废物 类型 放射性废物 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建立情况记录档案,但记录不完整的 2 未建立情况记录档案 3 建立情况记录档案,但记录不属实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377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第一次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5 万元的罚 备注 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 万元的罚款。裁量因素不包含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2.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 万元的罚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 万元的罚款。 — 378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4 序号 违法行为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 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 违反条款 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 情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 处罚依据 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 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报告有关情况,但不完整或不规范的 2 未报告有关情况的 3 未如实报告 5 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 1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 3 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反应堆 4 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丙级工作场所 1 乙级工作场所 3 甲级工作场所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核设施分类 涉及放射 类型 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工作 场所分类 放射性废物 类型 — 379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放射性废物 数量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第一次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5 万元的罚 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 万元的罚款。裁量因素不包含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2.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 万元的罚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 万元的罚款。 — 380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5 序号 违法行为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款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 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 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 1 ★核设施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 3 分类 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反应堆 4 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涉及放射 类型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放射性废物 类型 — 381 — 涉及从业人 员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5 人(次)以下的 1 5 人(次)以上 10 人(次)以下的 3 10 人(次)以上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1.第一次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5 万元的罚 备注 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 万元的罚款。裁量因素不包含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2.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适用裁量计算公式裁定罚款金额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 万元的罚款,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 万元的罚款。 — 382 —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6 序号 违法行为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 测报告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 违反条款 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 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 处罚依据 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备案的 1 已备案,但是备案信息不全的 3 未备案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383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84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7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托运一类放射性 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 违反条款 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 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 处罚依据 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性 物品种类 放射性 物品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规范进行监测的 1 已监测,但是监测项目不全的 3 未进行监测的 5 三类放射性物品 1 二类放射性物品 3 一类放射性物品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385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86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38 违法行为 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违反条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 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裁量因素 ★涉及放射 性物品种类 ★放射性 物品数量 区域影响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三类放射性物品 1 二类放射性物品 3 一类放射性物品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387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88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39 序号 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托运一类放射性 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 违反条款 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 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裁量因素 ★涉及放射 性物品种类 放射性物品 数量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三类放射性物品 1 二类放射性物品 3 一类放射性物品 5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3 100 千克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389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90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0 序号 违法行为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并报告事故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 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 违反条款 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 有关主管部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 处罚依据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规范做好事故应急工作,但未及时报告事故的 1 未规范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报告事故的 3 未做事故应急工作,未报告事故的 5 一般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3 等级 重大辐射事故 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三类放射性物品 1 二类放射性物品 2 一类放射性物品 3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 1 对环境的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3 影响程度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4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性 物品种类 区域影响 — 391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92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 违反条款 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 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 处罚依据 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一般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3 等级 重大辐射事故 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已规范做好事故应急工作,但未及时报告事故的 1 未规范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报告事故的 3 未做事故应急工作,未报告事故的 5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 1 对环境的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3 影响程度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4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应急及报告 情况 区域影响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 393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94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2 序号 省辖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未在转移活动实施前五日内向使 违法行为 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的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跨省辖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 违反条款 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五日内向使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放射性辐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 处罚依据 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 类型 区域影响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规定备案 1 未备案 3 虚假备案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县级行政区域内 1 跨县级行政区域 3 跨市级行政区域 4 跨省级行政区域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395 —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96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3 序号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未 违法行为 报告使用情况的,或者可移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 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并每月向使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违反条款 可移动放射性同位素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应当贮存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内。贮存 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专人看管,并按照国家规定采 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实 行实时定位影像监控并做好记录。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放射性辐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 列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未报告使用情况的,或者可移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 所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未报告使用情况的,或者可移 ★违法事实 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 3 失、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 未造成辐射事故 1 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2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 3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 4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辐射事故 等级 涉及放射 类型 — 397 —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398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4 序号 违法行为 委托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作业的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需要委托他人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违反条款 装置作业的,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禁止委托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作业。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放射性辐射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 处罚依据 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委托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 的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 3 无许可证的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 1 对环境的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3 影响程度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4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 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 399 —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00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5 序号 违法行为 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监测,或者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未如 实报告的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应当建立辐射监 违反条款 测系统,配备辐射监测人员,健全监测档案。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 进行辐射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放射性辐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 处罚依据 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监测,或者发现监测 结果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规范检测,但未报告异常监测结果的 3 未监测的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合环境功能区划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 1 对环境的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3 影响程度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4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违法事实 项目建设 地点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01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02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6 序号 违法行为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使用电磁辐射 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的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拥有国家规定需要申报的电磁辐射设 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 技术资料。 违反条款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交通运输等活 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 并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 停止使用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 处罚依据 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 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项目 建设地点 企业规模 对社会影响 或环境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合环境功能区划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染、生态环 境破坏程度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03 — 受处罚 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04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序号 47 违法行为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辐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 违反条款 设和使用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辐射 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辐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依据 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的 ★违法事实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措施的 裁量等级 1 3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 丙级工作场所 1 性物质工作 乙级工作场所 3 场所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对社会影响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1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轻微的 3 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涉及放射 种类 或环境污 染、生态环 境破坏程度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 405 —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06 —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六)辐射污染防治类 48 序号 违法行为 辐射单位未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辐射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的,或者发现异常情 况未及时报告的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辐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 违反条款 定期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辐射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发 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辐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 处罚依据 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辐射环境进行定期 监测的,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规范监测,但未报告异常监测结果的 3 未监测的 5 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1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3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 5 非密封放射性 丙级工作场所 1 物质工作场所 乙级工作场所 3 分类 甲级工作场所 5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 1 对环境的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3 影响程度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4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违法事实 涉及放射类型 企业规模 登记管理 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重点管理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1 2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407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08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七)噪声污染防治类 1.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 2.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3.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4. 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5.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 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的。 — 409 — (七) 噪声污染防治类 1 序号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 违反条款 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 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 提供假信息 3 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拒不配合 检查情形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备注 — 410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七)噪声污染防治类 2 序号 违法行为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 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违反条款 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工业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处罚依据 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改建 1 扩建 3 新建 5 污染防治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施建设使用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情况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为开工建设做准备的 1 项目建设 项目已开工,未建成 2 情况 项目已基本建成,未投入使用 3 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411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12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七)噪声污染防治类 3 序号 违法行为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 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违反条款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 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 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污染防治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施建设使用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情况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项目建设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413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14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七)噪声污染防治类 4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 开监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按照规定进行了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 70%以上或未按规定 公开监测结果 裁量等级 1 按照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保存 70%以下 2 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或未公开监测结果 3 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公开监测结果造假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污染防治设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施建设使用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情况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项目建设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1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415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16 —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七)噪声染防治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5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 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判定标准 自动监测设备已按规定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控设备联网的 ★违法事实 裁量等级 1 自动监测设备已按照规定安装、联网,未按照规定使用的 2 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已联网的 3 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未按照规定使用 4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 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 5 1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 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上 2 倍以 监测数据 下的 误差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 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 倍以上 3 倍以 3 4 下的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 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倍以上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1% 以上 5%以下的 监测数据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5% 传输偏差 以上 10%以下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10%以上的 5 1 3 5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 1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85%以上 95%以下的 2 数据有效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75%以上 85%以下的 3 传输率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上 75%以下的 4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下的 5 — 417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是否配合 拒不提供证据 2 执法检查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企业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备注 — 418 —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1.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 警示标志的; 2.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 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的的; 3.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 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4.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放生、游泳、垂钓的; 5.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油类、粪 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 6.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的; 7.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的。 — 419 —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序号 1 违法行为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第五项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处罚依据 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水体类别 ★违法行为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20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1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3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5 擅自移动 3 涂改 4 损毁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2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暂存及转运站的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 源准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二)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 处罚依据 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项目未建成的 1 项目已建成,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3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5 年吞吐量 100 万吨以下 1 暂存及转运 年吞吐量 100 万吨以上 1000 万吨以下 3 量 年吞吐量 1000 万吨以上 3000 万吨以下 4 年吞吐量 3000 万吨以上 5 1个 1 涉及污染物 1 个以上 4 个以下 2 种类 4 个以上 6 个以下 3 6 个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建设情况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21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22 —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序号 3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三)拦汊筑坝、围网和网箱养殖;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 拦汊筑坝、围网和网箱养殖的,责令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从事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1 组织进行旅游的 3 从事网箱养殖的 5 5 天以下 1 5 天以上 10 天以下 2 10 天以上 20 天以下 3 20 天以上 1 个月以下 4 1 个月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23 —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4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放生、游泳、垂钓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项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十)放生、游泳、垂钓;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 进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 处罚依据 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企业规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24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游泳 1 放生 3 垂钓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5 序号 违法行为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九)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 害物品;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处罚依据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 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运输污染 物量 污染物种类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2 吨以下 1 2 吨以上 5 吨以下 2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 3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 4 20 吨以上 5 油类 1 粪便 3 有毒有害物品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 425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26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6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二)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1 艘 1 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2 艘 2 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3 艘以上 3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27 — (八)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类 7 序号 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条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三)使用化肥;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28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使用化肥 50 公斤以下 1 使用化肥 50 公斤以上 100 以下 2 使用化肥 100 公斤以上 200 公斤以下 3 使用化肥 200 公斤以上 300 公斤以下 4 使用化肥 300 公斤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1.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 准排放污染物的; 3.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4.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5.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 6.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 物的; 7.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 8.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 物的; 9.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10.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1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12.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 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4.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 — 429 — 放信息的; 15.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 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 16.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记录的; 17.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 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 18.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19.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 量的; 20.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1.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 22.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23.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的。 — 430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 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违反条款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 简化管理 1 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 3 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 畜禽养殖废水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服务业废水 /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污染物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 项目建设 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2 3 4 5 1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431 — 超标 0.5 倍以下/30 吨以下 1 排污超标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状况/非法处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置量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1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绝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企业规模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32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2 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 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 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 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 处罚依据 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 简化管理 1 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 3 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 禽养殖废水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服务业废水 /规模 化畜禽养殖废水 污染物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项目建设 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2 3 4 5 1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超过申请时限 1 个月以下的 1 超过申请时限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超过申请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超过申请时限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超过申请时限 1 年以上的 5 — 433 — 超标 0.5 倍以下/30 吨以下 1 排污超标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状况/非法处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置量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1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企业规模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34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3 违法行为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违反条款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 简化管理 1 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 3 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水 /规模以 下畜禽养殖废水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服务业废水 /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污染物类别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1 2 3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 5 物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 项目建设 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 435 — 超标 0.5 倍以下/30 吨以下 1 排污超标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状况/非法处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置量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1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企业规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36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4 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 违反条款 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 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 染物;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 简化管理 1 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 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建成、未产生污染物 1 生产经营场所变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或污染物 违法行为 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 度增加 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 禽养殖废水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服务业废水 /规 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污染物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项目建设 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地点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 5 1 2 3 4 5 1 3 — 437 —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1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超标 0.5 倍以下/30 吨以下 1 排污超标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3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2 状况/非法处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3 置量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1000 吨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38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5 违法行为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 违反条款 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 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裁量因素 ★超标排放 倍数 ★小时烟气 流量、水日排 放量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超标 0.5 倍以下 1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 2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3 超标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4 超标 3 倍以上 5 1000 标立方米以下/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 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1 1000 标立方米以上 1 万标立方米以下/10 吨以上 100 吨 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集中式 污水处理厂) 1 万标立方米以上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100 吨以上 500 吨 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集中式 污水处理厂) 10 万标立方米以上 20 万标立方米以下/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 万吨以上 10 万吨以下(集中 式污水处理厂) 20 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 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 万 吨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类别 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 畜禽养殖废水 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服务业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3 4 5 1 2 3 4 5 — 439 — 超标或超总 量因子数量 违法行为 发生时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40 — 1个 1 2个 2 3个 3 4个 4 5 个以上 5 一般期间 1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2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4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5 6 小时以下/1 个月以下 1 6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12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下/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48 小时以上/1 年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6 序号 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 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 违反条款 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 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 处罚依据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部分处理设施未按要求正常运行 1 部分处理设施停运 2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未按要求正常运行 3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 4 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的方式直接排放/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 5 据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生活废水 /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工业扬尘废气/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污染物类别 一般工业废水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 锅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排污超标 状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2 3 4 5 未超标 1 超标 0.5 倍以下(pH 值 9-10 或 pH 值 5-6) 2 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pH 值 10-11 或 pH 值 4-5) 3 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pH 值 11-12.5 或 pH 值 2-4) 4 超标 2 倍以上(pH 值 12.5 以上或 pH 值 2 以下)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441 — 1000 标立方米以下/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1 1000 标立方米以上 1 万标立方米以下/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 2 厂) ★小时烟气 1 万标立方米以上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100 吨以上 500 吨以 流量、水日排 下(一般排污单位)/3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 放量 3 理厂) 10 万标立方米以上 20 万标立方米以下/500 吨以上 1000 吨 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 万吨以上 10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 4 水处理厂) 20 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 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 万吨 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发生时段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42 — 5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一般期间 1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2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4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7 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 违反条款 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 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处罚依据 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裁量因素 ★不符合排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个 1 2个 2 许可证规定的 3个 3 行为数量 4个 4 5 个以上 5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 1 工业扬尘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3 污染物类别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发生时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一般期间 1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2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4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443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企业规模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44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3 7 天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排污单位有违法行为 M 值为 20 万元,N 值为 5 万元;情节严重的,M 值为 100 万元,N 值为 20 万元。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8 违法行为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 违反条款 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 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处罚依据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2 ★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3 发生时段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4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5 超限制范围 10%以下 1 超限制范围 10%以上 20%以下 2 超限制范围 20%以上 30%以下 3 超限制范围 30%以上 50%以下 4 超限制范围 50%以上或未停止 5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 1 工业扬尘废气 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3 排污状态 污染物类别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 小时烟气 流量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1000 标立方米以下 1 1000 标立方米以上 1 万标立方米以下 2 1 万标立方米以上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 3 10 万标立方米以上 20 万标立方米以下 4 20 万标立方米以上 5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管理类别 — 445 — 企业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46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排污单位有违法行为 M 值为 20 万元,N 值为 5 万元;情节严重的,M 值为 100 万元,N 值为 20 万元。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9 违法行为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 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处罚依据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数量多 1 个或少 1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10%以下: 1 数量多 2 个或少 2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10%以上 20%以下 ★违法事实 数量多 3 个或少 3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20%以上 30%以下 数量多 4 个或少 4 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30%以上 40%以下 数量多或少 5 个以上的;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 40%以上 农业生产、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 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燃煤锅炉废气/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污染物类别 气/一般工业废水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2 3 4 5 1 2 3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 447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48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0 违法行为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 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处罚依据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裁量因素 ★排放方式 和地表水环 境功能区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Ⅴ类水功能区 1 Ⅳ类水功能区/自然沟、渠/排放高度不符合要求/改变 排污口位置 Ⅲ类水功能区/规定是有组织排放,实际为无组织排放 3 Ⅱ类水功能区 4 Ⅰ类水功能区/无组织排放位置改变,造成防护距离改变 5 农业生产、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 水/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污染物类别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2 1 2 3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3 重点管理 5 — 449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50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1 违法行为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违反条款 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处罚依据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 1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上 2 ★违法事实 倍以下的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3 4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倍以上的 5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 1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85%以上 95%以下的 2 数据有效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75%以上 85%以下的 3 传输率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上 75%以下的 4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下的 5 一般时期 1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2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4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违法行为 发生时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51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52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12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 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违反条款 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 1 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 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违法事实 监控设备联网的 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 3 5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 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 1 下的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 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 监测数据 上 2 倍以下的 误差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 3 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5 倍以上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 差 1%以上 5%以下的 监测数据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 传输偏差 差 5%以上 10%以下的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 差 10%以上的 1 3 5 — 453 —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 1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85%以上 95%以下的 2 数据有效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75%以上 85%以下的 3 传输率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上 75%以下的 4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下的 5 一般时期 1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2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4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违法行为 发生时段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54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13 序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 违反条款 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5 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处罚依据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年限 3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年限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裁量等级 1 2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 3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 4 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无原始监测记录的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 455 — 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污染物类别 尘/一般工业废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56 — 3 4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4 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 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 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完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 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 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弄虚作假的 5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2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污染物类别 尘/一般工业废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3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457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58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15 序号 违法行为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 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 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 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 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 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 6 小时以上 1 12 小时以下未报告的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 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 12 小时以 2 上 24 小时以下未报告的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 ★违法事实 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 24 小时以 3 上 36 小时以下未报告的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 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 36 小时以 4 上 48 小时以下未报告的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 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 48 小时以 5 上未报告的 违法行为 发生时段 一般时期 1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2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 3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4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5 — 459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 修理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污染物类别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60 — 1 2 3 4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6 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违反条款 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5 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处罚依据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 2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3 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 废气/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污染物类别 气/一般工业废水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1 2 3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461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62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7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 违反条款 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 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5 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 度、排放量;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3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1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污染物类别 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 3 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463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64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8 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违反条款 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 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处罚依据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不及时 1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不全 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弄虚作假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1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污染物类别 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 3 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465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66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19 违法行为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 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处罚依据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1个 1 ★未如实报 2个 2 告规定内容 3个 3 个数 4个 4 5 个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生活废水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 废气/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污染物类别 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2 3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 467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68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20 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 违反条款 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 处罚依据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 提供假信息 3 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拒不配合 检查情形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 废气/服务业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污染物类别 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受处罚次数 2 3 4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备注 — 469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21 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 证: 违反条款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 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 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 处罚依据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 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裁量因素 ★贿赂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贿赂金额 5 千元以下 1 贿赂金额 5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2 贿赂金额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3 贿赂金额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4 贿赂金额 20 万元以上 5 提供关键性虚假信息 3 伪造现场或现场伪造证据 5 ★欺骗 — 470 —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 水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 废气/服务业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污染物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 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 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 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欺骗、贿赂 相对人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2 3 4 5 欺骗、贿赂对象 1 人 1 欺骗、贿赂对象 2 人 3 欺骗、贿赂对象 3 人以上 5 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71 —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序号 22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 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管理类别 企业规模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转让许可证 3 伪造、变造许可证 5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 1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 气/服务业废水/燃煤锅炉废气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污染物 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72 — 2 3 4 5 1 个月以下的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4 1 年以上的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九)排污许可管理类 23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2 未填报排污信息 3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 项目建设 地点 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项目建设 情况 企业规模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 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3 天以下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7 天以上 1 个月以下的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1 年以上的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拒不提供证据材料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暴力抗法 1 3 1 3 5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5 备注 — 473 — (十)其他类 1.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 况的; 2.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 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 报告审核结果的; 3.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 4.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 行的; 6.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 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7.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 8.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 9.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10. 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11.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12.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 — 474 — 的; 13.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14.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475 — (十)其他类 序号 1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 违反条款 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 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 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 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76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时公布的或者公布内容不规范的 2 未公布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的 3 拒不公布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十)其他类 2 序号 违法行为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第二款、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 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环评类型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不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审核结果的 1 拒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的 3 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表 1 报告表 3 报告书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 477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备注 — 478 —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十)其他类 3 序号 违法行为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 违反条款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 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 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 提供假信息 3 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拒绝检查 情形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受处罚次数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备注 — 479 — (十)其他类 序号 4 违法行为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违反条款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 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处罚依据 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尚未 投入生产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 栏生猪 1000 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养殖规模 裁量等级 1 2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 栏生猪 1000 头以上,2000 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 3 猪的养殖规模)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 栏生猪 2000 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污染物设施 建设地点 污染物处理设施已建成并配套使用的 1 污染物处理设施已建成,仍造成一定污染 3 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 5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企业规模 — 480 — 5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81 — (十)其他类 序号 5 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 违反条款 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 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 处罚依据 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 ★项目建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未进行 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 3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 项目应报批 登记表 1 的环评文件 报告表 3 类别 报告书 5 污染物处理设施已建成并配套使用的 1 污染物处理设施已建成,仍造成一定污染 3 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 5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情况 项目建设 地点 企业规模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82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不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83 — (十)其他类 6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 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 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 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 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 违反条款 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 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 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处罚依据 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 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项目配套的环保辅助对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设 3 项目配套的环保对策措施未建设 5 项目应报批 报告表 1 的环评文件 登记表 3 类别 报告书 5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 1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5 ★违法事实 项目建设 情况 项目建设 地点 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上 1000 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 猪的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 1000 头以上 2000 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 养殖规模 猪的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 2000 头以上 3000 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 猪的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 3000 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 — 484 — 1 2 3 5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85 — (十)其他类 序号 7 违法行为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 违反条款 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 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 处罚依据 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10 千克以下 1 ★涉及消耗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2 臭氧层物质 100 千克以上 500 千克以下 3 数量 500 千克以上 1000 千克以下 4 1000 千克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消耗臭氧 层物质种类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86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87 — (十)其他类 序号 8 违法行为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 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 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 处罚依据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 额许可证: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裁量因素 ★消耗臭氧层 物质种类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10 千克以下 1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2 100 千克以上 500 千克以下 3 500 千克以上 1000 千克以下 4 1000 千克以上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涉及消耗臭氧 层物质数量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88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89 — (十)其他类 序号 9 违法行为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 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 臭氧层物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 处罚依据 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10 千克以下 1 ★涉及消耗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2 臭氧层物质 100 千克以上 500 千克以下 3 数量 500 千克以上 1000 千克以下 4 1000 千克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消耗臭氧 层物质种类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 490 —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91 — (十)其他类 序号 10 违法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 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 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10 千克以下 1 涉及消耗 1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下 2 臭氧层物质 100 千克以上 500 千克以下 3 数量 500 千克以上 1000 千克以下 4 1000 千克以上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消耗臭氧 层物质种类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92 —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93 — (十)其他类 序号 11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 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 违反条款 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 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 3 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报送相关数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 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 处罚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消耗臭氧层 物质种类 保存时限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494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已保存部分原始资料,但不完整的 3 未保存原始资料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2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 1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 3 1 年以下的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95 — (十)其他类 序号 12 违法行为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 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 违反条款 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 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 3 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报送相关数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 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 处罚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消耗臭氧层 物质种类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受处罚次数 — 496 —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未按时申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3 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97 — (十)其他类 序号 13 违法行为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违反条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 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 处罚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裁量因素 ★提供资料 情况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提供资料不全 1 提供虚假信息 3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消耗臭氧层 物质种类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受处罚次数 — 498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 499 — (十)其他类 14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1 迟滞 30 分钟以上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 提供假信息 3 情形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允许使用类物质 1 过渡性使用类物质 3 禁止使用类物质 5 ★拒绝检查 情形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消耗臭氧层 物质种类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受处罚次数 备注 — 500 —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一般 1 较重 3 严重 5 微型企业 1 小型企业 2 中型企业 3 大型企业 4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 重点管理 3 1 个月以下 1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2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4 1 年以上 5 3 天以下 1 3 天以上 7 天以下 2 7 天以上 3 1次 1 2次 2 3次 3 4次 4 5 次以上 5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4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企业规模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频次 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 501 — 受处罚次数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 3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 5 提供非关键性证据 1 拒绝提供证据 2 提供虚假证据 3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4 暴力抗法 5 备注 注:除专项处罚裁量基准所列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适用此基准 — 502 —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