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pdf
陕西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国际化程度,提升国际知名度,弘扬中 华文化,坚持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学校招收 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学校招生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或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备案,我校招收 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接受非学历教育 (进修生、短期生)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 移民外国后作为国际学生来校学习者,必须持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 件 4 年(含)以上,且具有最近 4 年(截止入学年度的 4 月 30 日前)之内 在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 9 个月可按一年 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 道德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努力增进世 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世界和谐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负责制定 相关政策,对国际学生教育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国际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国际学 1 生工作相关制度的实施、国际学生招生宣传、资格审查、注册报备、学籍 管理、奖助学金评选及其他相关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设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 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 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 遇。 第三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参加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中国政府各级各类奖学金及校内奖助学金; 4. 在道德修养、学生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 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2. 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3.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4.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5.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6. 履行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资助所规定的义务; 2 7.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8. 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国际学生新生,应由本人持录 取通知书和护照等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到校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 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新生入学后,应当在政府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到指定的机构办理体检或体检复查,并办妥居留手续,然后才能注 册取得学籍。体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办妥居留手续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 退学。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在入学体检或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 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国疗养,两周内无故不 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知政府出入境管理部门。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 学期前持所在国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政府出入境 管理部门或我校指定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 3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保险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 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 病假一周以内,必须由国际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 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者,不 得参加学期考核并且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应事先办理 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国际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 上的,由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 周。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人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离校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 查阅资料等,均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后方能外出。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擅自缺课者,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 4 的教学活动的,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 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国际教育学院主管留学生选课、成绩教师的指 导下,按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所在院(系)公布的课程计划进 行选课,每学期选修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国际学生因其他 原因要求选修超过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由本人申请,国际教育 学院核准,可以超修,并缴纳相应的课程学习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须在取得先修 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学的必修课程,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 教务处并国际合作交流处复核,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的,可以免修,免 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 绩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免修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 汉语和中国概况必须作为接受学历教育国际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际学生的课程修读与免修参照《陕西中医药大 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 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 核,成绩及格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及《陕西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 5 定进行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国际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 以申请免修或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 班课程。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修读有实验及作业要求的课程,必须按时完成 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 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 核。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可根据考试的形式和类型 以及课程的特点,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科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在国际教育学院 负责选课、成绩的教师处查询本学期考核成绩。 第三十条 本科国际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期初参加补 考 1 次,补考及格后有效成绩以 60 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 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修,申请重修后按最高实际成绩认定为有 效成绩。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其所修课程学分的三分 之二,或者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 36 学分,必须留级重修不及格课 程。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并 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书面向国际教育 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同意后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 6 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成绩记为零分。缓考学生可于下学期开学前报名参加补考,该门课程成绩 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参照《陕西中医 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才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申 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在第二学期结束前至少 60 日内提出。国际学生在校期间 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本科国际学生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 至少 60 日内提出,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 同意,由拟转入院(系)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 手续:在同一院(系)内转专业,经本院(系)分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部 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2. 国际学生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 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转出我校的国际学生应自行办理外国人在华居留迁移手续; 4.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 实践环节。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 7 年限。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 准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期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 认定其应当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者; 2. 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 3.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六周者。 国际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并 提交有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方 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离境, 旅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国际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 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 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政府出入境管理 部门。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 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所在国公立医院出具的康复证 明,由中国政府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校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经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复学。 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四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则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8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1. 国际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期间(含休学)超过学校允 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2. 自行离校未办理任何请假或者休学手续逾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 教学活动、实习活动的; 3. 休学结束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6. 按照规定不予注册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 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给本人,同时通知政府出入境管 理部门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退学的国际学生,按学校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并应尽快离境。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年限内,修完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 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证书。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又在学校允许延长年限内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 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并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继续修读未完成 的学分。 9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允许延长年限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 证书。 第九节 修业年限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的修业年限与中国学生相同。 本科学生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学校批准学生推迟完成学业的年限为允许延 长年限。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本科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 2 年。 第五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 3 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 过 2 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少于 2.5 年,允 许延长年限不超过 2.5 年。 第五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延长修业 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第五十三条 进修生教育参照本科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国际学生的正常学习 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道 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复制、贩卖非 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 10 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 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 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一经发现,将 立即责令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国际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生、圣诞、 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至三天。由外地回驻华 使馆过节者,准假不得超过七天。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可以参加经批准成立的校内学生团体。学生团 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国际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 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国际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政府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道 德修养、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画表现突出的国 际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11 第六十五条 对国际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评优、颁发奖学金等 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 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具体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