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D山东省本级枣庄学院体育学院球场硅PU地面整修工程.pdf
山东省本级枣庄学院体育学院球场 硅 PU 地面整修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人 : 采购代理人 : SDGP370000202002002377 枣庄学院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公开报价、评审、成交............................................................. 第四部分 授予合同..................................................................................... 第五部分 项目技术说明及清单................................................................. 第六部分 报价文件格式............................................................................. 1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枣庄学院 联 系 人:牛磊 联系电话:0632-3785739 地 址: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 1 号(枣庄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韩先生、孙女士 联系电话:0632-3159785 地 址: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 659 号嘉汇大厦五楼 5-C-15 室 邮 箱:huabiao0632@163.com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本级枣庄学院体育学院球场硅 PU 地面整修工程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2377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 A 项目名称 山东省本级枣庄学院 体育学院球场硅 PU 地 面整修工程 数量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 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3)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 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其他项目上没有担任项目负责人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 (www.creditsd.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应对所投全部内容进行响 应,不得分解后响应、报价。 采购清单详见采购文件。 三、需求公示(见附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 2 预算金额 人民币 130 万元 1.时间:2020 年 6 月 2 日 9 时 00 分至 2020 年 6 月 8 日 16 时 30 分(报名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 659 号嘉汇大厦五楼 5-C-15 室) 3.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进行注册,并在网上成功报名后,携带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安全考核 B 证、“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 图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上证件须原件及复印 件(加盖公章)各一份,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登记并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前同时完成系 统及代理机构现场报名方可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 过或合格。注: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各交易主体,应做好个人防护,听从工作人员引导, 配合各项防控工作,精简参加人员,有疫情接触史及身体发烧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 开、评标活动,避免交叉感染。 4.售价:450 元/份,文件售出不退。 四、公告期限: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6 月 8 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 年 6 月 16 日 14 时 00 分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 659 号嘉汇大厦 5-B-09-M2 开标室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 年 6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 659 号嘉汇大厦 5-B-09-M2 开标室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632-3159785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4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采 购 人:枣庄学院 1 采购人 联 系 人:牛磊 联系电话:0632-3785739 地 址: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 1 号(枣庄学院) 名称: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 659 号嘉汇大厦五楼 5-C-15 2 采购代理机构 室; 联 系 人:韩先生 孙女士 联系电话:0632-3159785 邮 箱:huabiao0632@163.com 3 项目名称 山东省本级枣庄学院体育学院球场硅 PU 地面整修工程 4 项目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5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6 项目范围 详见技术要求及清单。 7 工期 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签订合同后 25 天内完成。 不接受 统一组织。 9 踏勘现场 2020 年 6 月 9 日,10:00 在枣庄学院; 联系人:胡新华 联系电话:0632-3786156 10 投标预备会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 11 时间 不举行 2020 年 6 月 9 日 17:00 时 5 12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3 转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14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5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对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说明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 16 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 17 18 2020 年 6 月 9 日 17:00 时 修改的时间 2020 年 6 月 9 日 17:00 时 采购文件修改发出后 24 小时以内 构成报价文件的其他材料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递交的澄清、补充、修改及说明 19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 20 磋商保证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鲁财采〔2019〕40 号文件执行。 21 签字或盖章要求 22 现场递交报价文件份数 23 装订要求 执行磋商文件的签章要求 报价文件纸质文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以 U 盘 为载体)。 详见采购文件 采购人的全称:枣庄学院 24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山东省本级枣庄学院体育学院球场硅 PU 地面整修工 程 在 2020 年 6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25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 时间 26 现场递交报价文件地点 27 是否退还报价文件 2020 年 6 月 16 日 14:30(北京时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 659 号嘉汇大厦 5-B-09-M2 开 标室 ■否 时间:2020 年 6 月 16 日 14:30(北京时间) 28 开标、投标时间和地点 地 点 : 山 东 省 枣 庄 市 薛 城 区 新 城 民 生 路 659 号 嘉 汇 大 厦 5-B-09-M2 开标室 6 29 开标程序 30 磋商小组的组建 3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成交供应商人 详见采购文件 依法组成 ■否,推荐排序第一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工程决算审计完毕,付决算额的 95%,余款 5%作为质保金,二 32 付款方式 3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4 采购预算 人民币 130 万元,超出采购预算做否决投标处理。 35 履约保证金 无 36 报价文件电子版 37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执行磋商文件的签章要求 38 电子化开评标应急预案 本项目为纸质评标,非电子化评标。 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U 盘内要求供应商提供 WORD 格式和 PDF 格式报价文件。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 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 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书或者声明函; 39 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报价。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并在报价文件中附同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 40 监狱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2、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 10%价格扣除优惠,须提供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装订在 7 报价文件内,否则不予认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 4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 10% 价格扣除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 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优先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 购清单》内带★号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因本项目采购内容较多,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 则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 42 节能环保产品 总分值的 8%幅度的加分,在其技术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技术 标总分值 8%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则供 应商列表明确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数量及比例,给予所 占百分比*技术及价格总分值 8%的加分。(须提供最新一期《节 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当前 页(为供应商所投报产品所在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 订在报价文件内,否则不予认定) 1、投标人应派熟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出席开标会议,评标过程 43 其他说明 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 明或补正。 8 1.总则 1.1 相关定义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 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1.1.2“采购人”:系指枣庄学院; 1.1.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1.1.4“供应商”:系指参与投标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价文件的报价单位; 1.1.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按最终评审或评分排名推荐确 定的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用户签订合同资格的 供应商。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到位; 1.3 项目概况 1.3.1 项目概况:山东省本级枣庄学院体育学院球场硅 PU 地面整修工程。 1.3.2 质量标准:合格。 1.3.3 工期:签订合同后 25 天内完成。 1.3.4 质保期:三年。 1.3.5 付款(结算)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建筑工程 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 (3)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在其他项目上没有担任项目负 9 责人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 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应对所投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分解后响应、 报价。 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4.2.1 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2.2 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1.4.2.3 被责令停业的,或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 1.5 费用承担 1.5.1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代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执行,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本次代理服务费。(此项 费用计入成本不得单列); 1.5.3 交易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此项费用计入成本不得单列)。 公证(律师见证)费:中标人须向公证(见证)机关按成交金额的 1‰交纳公证(见 证)费,不足壹仟元按壹仟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此项 费用不得单列)。 1.6 保密及权益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投标方须保证其报价文件中的货物及技术等均不侵犯第三方权益,否则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该投标方承担。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 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0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1.10 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采购文件 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1 采购文件的澄清 2.1.1 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请 务必在 2020 年 6 月 9 日 17 时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发现本采购文件及 附带清单、技术要求等有对品牌、厂家或对供应商等方面的不平等约定或专指倾向,或 在其他方面有不合理要求的,请务必在 2020 年 6 月 9 日 17 时前向代理机构提出;如不 提出,则视为认同采购文件的要求;如若后期再提出,将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 予答复。 2.1.3 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 2020 年 6 月 10 日 17 时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 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1.4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如供应商未按规定回执,其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2.1.5 供应商如发现采购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 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招标疑问需澄清前同时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采购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2.1.6 在投标截止时间 5 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11 2.1.7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 认己收到该修改。如供应商未按规定回执,其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2.1.8 供应商如发现采购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 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招标疑问需澄清前同时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采购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2.2 采购文件的修改 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 5 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2.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 认己收到该修改。如供应商未按规定回执,其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 商务部分 3.1.1.1 投标函; 3.1.1.2 开标一览表; 3.1.1.3 投标报价明细表; 3.1.1.4 材料品牌一览表; 3.1.1.5 商务偏离表; 3.1.1.6 资格审查资料; 3.1.1.7 资信部分(磋商文件中涉及加分的部分) 3.1.1.8 成功案例和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附合同复印件及联系方 式); 3.1.1.8 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如有); 3.1.2 技术部分 3.1.2.1 项目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2.1.1 技术文件封面; 12 3.1.2.1.2 所投产品质量、性能、生产工艺等; 3.1.2.1.3 根据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3.1.2.1.4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3.1.2.1.5 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1.2.1.6 根据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3.1.2.1.7 根据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3.1.2.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3.1.2.2.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3.1.2.2.2 项目经理简历表、业绩表及证明材料; 3.1.2.2.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业绩表; 3.1.2.2.4 项目管理班子关键职位人员履历表及岗位证书; 3.1.2.2.5 同时承诺经采购人认可的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 须是将来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工程施工现场,上述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 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调换或撤离,采购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 员做出更好的调整。 3.1.2.2.6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2.3 关于质保期的特别说明 3.1.3 报价部分 3.1.3.1 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 3.1.3.2 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 3.1.3.3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3.1.3.4 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中报价部分(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1.3.5 供应商须按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 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4.投标说明 4.1 投标报价 本项目招标,各供应商有两次报价的机会。供应商在提交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当场 13 公布。 4.1.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供应商所报的单价、合价以及总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 需的全部费用,即完成本采购所需全部内容后,采购人无需承担采购所需的任何其他费 用。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合价或总价。 4.1.2 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应根据自身所供产品情况如实填报参数信息并填写偏离 情况,不得照抄、复制采购文件所列条款、指标和参数。技术参数中明显为介绍说明的 内容应按介绍说明附相应的参数指标,直接照抄、复制采购文件中介绍说明内容的,经 评标委员会核实后做技术标零分处理。 4.1.3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 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1.4 所有报价产品的生产、供货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没有 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4.1.5 报价产品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规 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4.1.6 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 4.1.7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 览表(报价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4.1.8 本项目采购预算: 本项目预算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超出采购预算的将做否决投标处 理。 14 4.2 报价有效期 4.2.1 报价有效期 90 日历日;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 件。 4.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 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 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报价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 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4.3 磋商保证金 4.3.1 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2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4.3.3 供应商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4.3.4 缴纳完代理服务费后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未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 4.3.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交纳中标服务费后 5 个工作日内退 还。 4.4 资格审查资料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随报价文件一同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密封提交)以备招标 现场查验。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1、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资质证 书(原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5、注册建造师证(原件);6、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B 证)(原件)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未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等相关的证明文件。 注:1、以上资料须在投标文件中有相对应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打分项涉及的证明文件的原件须在投标文件中有相对应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5 备选投标方案 15 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4.6 报价文件的编制 4.6.1 报价文件应按 3.1 款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报价文件的 组成部分。 4.6.2 报价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4.6.3 报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报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报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 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4.6.4 报价文件正本 壹 份 副本 肆 份,报价文件电子版一份(以 U 盘为载体)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4.6.5 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印成册。 4.7 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7.1 供应商应将所有报价文件(含报价文件电子版一同密封在一个封袋中)、资 格审查资料分别密封在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报价文件”、“资格审查资料”。 4.7.2 封套应按后附格式制作(见附件),以采购文件后附给定的封套格式为准, 后附格式为密封格式,“报价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封装后使用“报价文件密封” 封口密封,并注明封装内容(如报价文件封装后使用该封口密封,注明:报价文件)。 4.7.3 未按本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8 报价文件的递交 4.8.1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8.2 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8.3 供应商所递交的报价文件不予退还。 4.8.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9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9.1 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报价文件,但 16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9.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报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字或 盖章。 4.9.3 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报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4.6、4.7、 4.8 项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7 第三部分 公开报价、评审、成交 1.报价 1.1 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工作人员对各供应商提交的纸质报价文件密封情况 进行检查。 1.2 唱标: 1.3 记录:唱价结束后由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唱价记录进行签字 确认。 2.评标时间 报价结束后将进入评标阶段。 3.磋商小组 3.1 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以及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法组成。磋商小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从专家 库随机抽取。 3.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评审公正的; 3.3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评审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4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采购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磋商 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8 3.6 对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 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4.评标原则和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文件,按照本 章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待采购人考察后确定成 交供应商。 4.1 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招标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 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4.1.1、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对供应商的报价 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仅依靠报价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报价文 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4.1.2、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对各供应商的 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4.1.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 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1.4、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4.1.5、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 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4.1.6、集体决定的原则:成交供应商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2 评审办法 磋商小组按照相同的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对各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综合 评审”后,依次对各合格供应商进行打分,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成交候选人。在同样符 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系统性能经评审均较优的情况下,得分相同时,确定其 中报价低的单位为成交候选人;待采购人考察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4.2.1 技术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19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技术标封章、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 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3)审查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否满足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法、措 施、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的投标; (4)审查技术标的各项评审因素,否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评审因 素必须达到的合格标准要求的投标; (5)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详细评审 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量化评分。 (1)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评分细则“技术部分” (2)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磋商小组确认后,该项得分 为 0 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磋商小组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使用需要。 (3)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 的算术平均值。 (4)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 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 标分值总分的 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 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5)供应商的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其技术标得分为 0 分。 4.2.2 资信评审 (1)初步评审 ①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审查。供应商依据 “供应商须知”4.4 项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由其授权委托人查验密封, 确认无异议后自行拆封,未密封在“资格审查资料”封袋中的资料,不作为审查依据。 将对资格审查资料中密封的资料及报价文件中对应的复印件予以核验,核验结果由供应 商授权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即为合格的供应商。 20 ②磋商小组对投标文件资信标进行初步评审: I 否决供应商资格和资质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2)详细评审 ①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资信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资信标评标标准和方法 进行量化评分。 ②资信部分评分内容,供应商须提供报价文件中所附的合同、证书证件复印件对应 的原件现场供评委核验确认,否则不予加分。查验结果由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当场签字确 认。 ③资信评审完成后,由评委将对应供应商的资信标得分分值输入系统。 4.2.3 商务标评审 (1)初步评审 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 件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 ①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②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 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供应商提出书面澄清、说明 或补正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所作的书面答 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③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磋商小组认可的,磋商小组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 否决其投标; ④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文件; ⑤否决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 标控制价等)的投标。 (2)详细评审 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量化评审。 4.2.5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①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1 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④未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的; ⑤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制作; ⑥未按照采购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 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采购预算; ⑦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 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⑧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未 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⑨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⑩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⑪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4.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磋商 小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 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做否 决投标处理。 4.4 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中明显为介绍说明的内容应按介绍说明附相应的参数指 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直接照抄、复制采购文件中介绍说明内容的,经磋商小组核实 后做技术标(技术部分)零分处理。 4.5 报价文件中对应评分项目没有明确体现的,该项得 0 分。 4.3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3.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报价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4.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4.3.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 22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4.4 评标结果 4.4.1 磋商小组按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计算出各 供应商综合评估得分,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出名次,且推荐得分最高的前 1 名作为成交候 选人。磋商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人时,如 2 个及以上供应商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 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 项得分都相同时,将由磋商小组全 体评委记名投票,得票多的排在前面。 4.4.2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合同授予 5.1 中标方式 磋商小组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接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 后三日内与采购人进行对接。 若成交候选人未按要求与采购人进行对接,则视为成交候选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由其他候选人依次递补或重新招标。 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 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 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5.2 成交通知 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 5.3 签订合同 5.3.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采购文件 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 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予以赔偿。根据排名由其他成交候 选人依次递补。 5.3.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23 5.4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双方均可 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有关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24 6. 评分细则 评分项 评分因素 1.所投产品质量、性能、生 产工艺等 2.根据施工工艺、施工技 术、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 和解决方案 评分标准 9分 磋商小组综合评议后有相对应的条款的在 3.6-9 分之间进行评分;优得 7-9 分,良得 5-7 分,一 般的 3.6-5 分。 有漏项的该项不得分。 10 分 磋商小组综合评议后有相对应的条款的得在 4-10 分之间进行评分。优得 8-10 分,良得 6-8 分,一 般的 4-6 分。 供应商需明确弹性层、加强层、面漆层的施工工 艺和厚度,否则本项不得分;有漏项的该项不得 分。 4分 磋商小组综合评议后有相对应的条款的在 1.6-4 分之间进行评分; 有漏项的该项不得分。 4分 磋商小组综合评议后有相对应的条款的在 1.6-4 分之间进行评分; 有漏项的该项不得分。 4分 磋商小组综合评议后有相对应的条款的在 1.6-4 分之间进行评分; 有漏项的该项不得分。 4分 磋商小组综合评议后有相对应的条款的在 1.6-4 分之间进行评分; 有漏项的该项不得分。 5.0 分 1、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 2、报价人获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2分,获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1分。 注:(以提供有效期内的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 技术标 评分标准 (35 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 进度的保证措施; 4.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 保护措施及施工现场扬尘 污染防治措施 5.根据项目管理班子的人 员岗位职责、分工 6.根据劳动力、机械设备和 材料投入计划 1.企业实力 商务标 评分标准 供应商须提供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已 (30 分) 完成的硅 PU 体育场地业绩,每一项得 1 分,最多 2.企业业绩 5.0 分 得 5 分。 注: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竣 工验收报告原件,提供不全不予计分。 25 3.样品 15.0 分 4.售后服务方案 3.0 分 提供规格 8mm*300mm*300mm 硅 PU 样品一块。根据 投标单位所提供样品的质量、工艺、气味、厚度 等进行评定得 6-15 分。 不提供样品或材质不符的得 0 分。 注:样品不得带有供应商的标识。 售后服务方案、响应时间及售后服务网点情况在 1.2-3 分之间进行综合评分。 5.质保期 2.0 分 在磋商文件要求的质保期限基础上,供应商每多 承诺一年免费质保服务可得 1 分,最多可得 2 分。 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为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5 分,其他报价单位的价 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 报价分 (35 分) 35.00 分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35%) ×100(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有效数字)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130 万元,超出招标 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 注: 1.上述评标细则中所涉及加分内容有重复、交叉的。不重复记分。 2.企业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相关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原件,响 应文件中有相对应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缺一不可,缺项不得分。 26 7.问题澄清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报价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 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27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28 月 日 第四部分 授予合同 一、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超出采购文件、 评标过程中澄清的实质性内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 施工总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29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0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发包人: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公章) 承包人: 份,承包人执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地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31 份。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号: 3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 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33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 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4 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 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5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 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36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 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 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 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 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37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 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38 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 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39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 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 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 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 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 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 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 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 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 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 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 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 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 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 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42 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 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 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 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 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3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 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 44 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 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 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 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 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 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 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人承担。 45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 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 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 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 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4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 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 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执行。 47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 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 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 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 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 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48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 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 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 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 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 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49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 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 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 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50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 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 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 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 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 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51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 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 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 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 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 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 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5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 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 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 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 53 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 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 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 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 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 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54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 定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投标人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 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 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 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 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 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 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 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 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56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 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 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 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57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 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 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 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 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58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 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 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59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 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 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 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 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 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投标人、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或 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 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投标人 60 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 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 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投标人、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投标人、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 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61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 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 P0 A B1 B2 B3 Bn 1 F 01 F 02 F 03 F 0n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 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 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 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62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 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 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 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 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 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 63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 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 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 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 64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 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 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65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 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 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 66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 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 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 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 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 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 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 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 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 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67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 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 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 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 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 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 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 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 68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 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 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 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 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 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 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 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 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9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 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 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 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70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 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 71 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 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 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 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 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2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 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 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 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 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 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 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 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 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 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7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 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75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 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76 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 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投标 人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 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77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 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7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 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 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79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 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 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 80 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 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 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81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8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发包人最终审定的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室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用地规划批复文件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包括但不限于临建用地、 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等。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 情况及本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临时用地,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用地。如果需要,承包人应 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 计取。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 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83 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与国家、行业的标准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 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如果本工程采用进口材料或设备,其相关要求应满足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依据发包人的要求、执行设计文件具体要求、采用经发包 人、监理人批准的国外技术标准或规范、发包人聘请专家论证组提出的指导意见为准,发包人聘请 专家费用已包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中。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以发包人及设计要求为准或采用经发 包人、监理人批准的国外技术标准或规范或采用发包人聘请专家论证组指导意见。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承诺函;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与合同有关的确认函件; (6)投标函及其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修正及问题澄清确认函; (7)通用合同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双方有关工程的图纸会审、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图纸; (11)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 (1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施工图六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不包含专业工程的深化设计图纸), 承包人需依据施工过程中最新版本图纸及发包人最新指示的资料、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深化设 计图纸及方案进行工程施工。 84 1.6.4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含发包 人独立发包、合同所列暂估价项目,报送形式按照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 深化设计图纸,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月度、年度资金计划、承包人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及联系方式、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及记录、专业分包单位相应资质、证明、承包人所有诉求的 依据文件(依据文件需要满足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它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项目开工7日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按投标承诺且经发包人批准计划进行施工;按发包人要求每月23日 向监理人提交当月份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工程产值报表(上月23日至当月23日),每月23日提 交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下月资金计划、主要材料(含发包人供应材料)使用计划、劳动力配置、设 备配置等);其它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肆份或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数量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纸质形式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需对自身提供的文件及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发包人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审批,承包人不得以审批未完成、不及时、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提出任何索赔或放慢、 停止施工等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无论是否影响工期,发包人均按照承包人违约耽误工期进行处 理。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任何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专门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无效。 (2)承包人只能从监理人处获得图纸;发包人应首先将图纸送达监理人,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 再发送给承包人。 (3)除上述第(2)目规定的渠道外,承包人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图纸并实施的行为,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责任。 (4)从监理人处获得图纸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在收到之日起的 5 天内将实施该图纸 存在的任何问题书面通知监理人。 (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6)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本项目中所有须由承包人负责的二次深化费及对应蓝图费用。二次深化 设计须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且不得恶意压低设计标准,所有二次深化内容均由设计人审核盖章同意并 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的施工图纸,因承包人为施工便捷、施工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 不计取。 85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工程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其他指定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或监理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其他指定接收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指定接收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出入现场的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 费用。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出入现场,若因其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出入管理制度并由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提出意见。由承包 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因施工需要修建的基础设施(含出入施工现场道路开口和恢复)的批准手续, 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场地与市政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施工场地周围道路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踏勘、 调查掌握;施工时通道及施工时间的具体利用,应接受发包人管理规定、招标文件或其他须遵守约 定、规定的限制,同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对发包人或其他第 三方的正常运行或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干涉、妨碍或侵害。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包括其指定第三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 施工范围内临时道路及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统一修建、维护、保养、管理 和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被视为已完全了解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已在投标报价中做了充分的 考虑,发包人将不会接受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86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 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10.4 变 更估价原则调整; (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执行通用条款; (3)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综合单价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执行,不因 工程量的变化调整综合单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 (2)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等方面的关系; (3)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 (4)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 (5)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 (7)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 (8)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 (9)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凡涉及对工程质量、工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格的批价、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均须 87 按照发包人的审批流程办理,除由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审计单位(如有)签字确认外,还需经发 包人相关部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章后方可生效。未按照上述流程办理的,一律不得计入工程竣工结 算中。 发包人代表无权减少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发包人代表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的行 为,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接至距项目地块红线 50 米范围内,由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设置 分电源箱,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 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 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接至项目地块红线内,由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 从水源至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 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水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 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国家、山东省、枣庄 市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资料提交四份。项目施工 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定期拍摄视频影像资料,竣工时一并提交存档。承包人应进行整理 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 承包人负责所有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保证资料完整、合规,并按要求及时向 城建档案馆及建管部门等移交。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日期前7天内将全部竣工资料(包含暂估价、独立发 包工程)提交给发包人,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时,视承包人违 约并承担发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准备、编制、整理、缩微、装订、预验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88 声像档案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后 28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应组织专人评审图纸,并将评审中发现的缺陷、问题汇总成文,报送 监理人审阅,承包人应注意图纸中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未按照 图纸预埋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由承包人负责补设并承担相关费用。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4)承包人应认真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承包人发现明显 的图纸设计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或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 指令,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 5)承包人负责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完成施工衔接所需要的工作内容和经发包人批 准的连接及协调工作。如协调未果,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为准。 6)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员每周按照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此 表位于第七章投标格式第十一节其他材料中)进行检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现场代表签署合格或不 合格意见,拨付工程款时一次不合格扣除 2000 元。 7)承包人进入施工区施工及外运过程中,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土方运 输、堆放材料等造成的场内外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清理;施工区的绿化、市政等公 用设施做好施工期间的保护工作;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该每天有人清除。 8)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 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生民工上访事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承包 人的工程款,用于支付雇员工资,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其他分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设施分表接口的, 承包人应予无条件执行。 10)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负责夜间施工照明,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 栏设施,保证工期;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的要 求并达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满意,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有关施工场地 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中涉及市政、市容、环保、卫生和交 通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 89 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1)负责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 并承担费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和地 下管线资料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指明保护的建筑物、高压线等,做好保护工作。施工导致任何设施 的损坏,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及第三者安全; 若承包人未按本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为存放在工 地现场或其他地方的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等或在其装卸过程中提供必需的防护措施,以免其受到 诸如日晒、雨淋、腐蚀、生锈、碰撞或其他原因(如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等造成的损害或损坏,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中。本工程或本 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有责任为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 包人及责任方承担。承包人负责制定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案,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所有保护方 案措施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要确保整个工程竣工质量,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 予以修复。 1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承包人需定期清运,并符合发包人与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关费用已含在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款中,不另计取。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的余土 及其它施工堆积物。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场地清理,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 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 驳施工用水用电(电缆埋地),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 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15)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a.承包人应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资发放制度,将农民 工工资及时发放到务工者本人手中,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b.如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 支付额度如承包人不予确认,以发包人确认的额度支付,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 情形,按拖欠数额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c.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公示栏上公布企业分管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安 排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本企业拖欠工资的投诉,确保将拖欠隐患化解在工地,杜绝任何上访讨薪事件 的发生,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后果。 d.对于引发的任何讨薪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妥善解决,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并消除所有不良后果。 90 16)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简称造价咨询单位)为本工程提供造价服务。承包人 需积极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对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现场监督工作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管理,遵守监理工程师制定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有关 处罚规定。 b.所需施工电源由发包人提供接口,承包人负责电源至用电设备的线路购置及安装,并承担费 用。承包人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用量和市场价,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 c.重大活动期间如迎接检查、视察、来访等工作,诸如布置、清理现场、标语条幅等所有事项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如暂停施工、重大活动期间文 明施工的特殊要求等),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 有关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内进行项目管理。授权其代表 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签字发出有关工程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 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视为承包人的承诺,无需承包人另行专门授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组织工程 的实施(每月不少于 22 个日历天),未获得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 包人按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0 元的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0 元 91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0000 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0000 元的 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 方可离开。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1000 元/次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须配备人员进行总承包 管理。若承包人对分包人管理不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承包人拟分包的工 作内容及拟选择的分包人必须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须负责保护本工程范围及有关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 已完工程及设备等,包含承包人自行完成部位的成品保护及在交叉施工时对其他承包人成品的防护, 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第三方引起,承包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施工过程中, 若承包人未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存放在工地现场或承包人其他地方的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等或在其装卸过程中 提供必需的防护措施,并提供装卸存放的场地,以免其受到诸如日晒、雨淋、腐蚀、生锈、碰撞或 其他原因(如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等造成的损害或损坏,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 已包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款中。本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有 责任为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及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还需负责存放在工地现场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等安全,并委派专人进行监管,若因承 包人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现场丢失,其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应制订包括拟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工作面移交的管理办法、成品保护 具体要求的成品保护方案。 成品保护方案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成品保护计划中的成品包括已进行但未完成的、因施 工工艺和工序安排等原因而暂时中止的工程或工作。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2)履约担保的金额:\。 (3)履约担保的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施工进度、经济投资等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发包人和承包人关系。 监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涉及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批价、开工令、竣工 期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单位义务变更以及其他影响工程投资或工期变化的指令前等,应取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生效,否则不作为工程结算、工程款拨付或者工期认定的依据。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见监理合同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的如开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 工期延长、造价增加因素以及索赔事项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作为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诉求的依据 。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者其采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 的,不视为是对承包人的批准;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 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93 认,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 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 监理人既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不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不得进行覆 盖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 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 价款内。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杜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发生因工死亡事故;(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施工过 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4) 本项目安全生产在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时还需满足发包人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当两者标准不 一致时,以高标准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编制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条例,制定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等,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94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治安 管理措施或方案及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等。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如 果因为承包人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有关部门的处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费 用及相关责任。 (2)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枣庄市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配备车辆冲洗机、 专业车辆称重设备,运输车辆出场要冲洗、加盖、不能超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进出施工机 械、车辆的清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扬尘和道路及环境的污染,由于措施不到位造成的 责任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因未满足有关规定及要求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 担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其据实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质量或安全或文明施工等方面出现问题,被政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 媒体曝光,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1-10 万元/次罚款。 (3)承包人应及时清除任何废料、垃圾、障碍物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清 理现场,发包人可雇佣他人清理现场,相关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进行扣除。 (4)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所移交现场清除其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所移交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5)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卫生间(包括楼内的移动所)、垃圾站、洗车场和施工人 员现场就餐点的修建,并派人员负责卫生间的清洁、垃圾外运、洗车场的设备配备和冲洗工作、就 餐点的清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承包人应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额的 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承包人的该专项账户。 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执行建管局相关规定。使用后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保留审核权利。 (2)承包人在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同时提交一份用于支付目的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 表”,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价值及按照进度分期使用计划。对该支付表做如下约定:格式符 合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应最大程度地反映安全文明施工费开支情况与工程进度计划之间的 关系;应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合同价格。 (3)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应由承包人 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本工程所需的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 (4)承包人在财务管理中对该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出安 95 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清单备查,不允许与工程进度款混合使用。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支 付分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①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②安全专项技术措施;③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方案;④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⑤按照监理人相关要求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0天内,施工组织 设计和进度计划一旦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通过,即具有合同约束力,但不做为结算依据,承包 人须严格遵照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不论何种原因造成 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7.1.2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提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有关文件 7 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除发包人特别注明外,上述施工进度计 划的修订不视工期的变更或者顺延。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因图纸变更或发包人指令而影响施工的情况,及时调整总进度计划以 保证总工期不变。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前 7 天。 96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工程造价(不含暂列金额)0.2‰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5%,工期延 误 5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导致 发包人损失、发包人为实现损失赔偿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承包人还需 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撤离现场。 若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它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承包人应该在30 日内 完成现场交接的工作,否则应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施工现场,任何不利条件其费用已 综合考虑在除暂估价、暂列金外的签约合同价中。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7.8 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暂停施工 1 个月内,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顺延,承包人不能因 此提出任何费用索赔;若暂停施工超过 1 个月,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顺延,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塔 吊、施工电梯,其他都不计取)的停滞费由发包人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保留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的权利,若有发生,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双方或三方另有协议的, 从其约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材料价(属 于暂定价的应按暂定价)和核定数量扣除发包人供料款。 本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格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同 时调整相应规费和税金,其它费用不调整,实际采购价格由发包人提供。 9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超欠供分析按照如下执行:超欠供金额=超欠供的材料数量【供货数 量-结算数量×(1+定额损耗率)】*材料价格(按照发包人采购价1.0 或1.2 倍执行(当供货比例 大于10%的材料(设备)则适用该1.2 倍系数))*税金。 供货比例=100%*(供货数量-结算数量×(1+定额损耗率))/(结算数量×(1+定额损耗率))。 供货数量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领用数量(格式以发包人提供样式为准);结算数量= 清单工程量+变更量。 定额损耗是指《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工 程量清单衔接对照表年中对应定额材料损耗。 高出定额损耗部分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供货和结算超欠供分析中均不认可;若本项目中包干费用 中(如措施费)包含以下材料时均不分析结算数量(如马凳、措施费、对拉螺栓、垫铁、撑筋等), 欠供材料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采购,若确需承包人采购需事 先经发包人批准,否则,承包人擅自供货部分发生欠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时不予认可。材料保管费已 经包含在承包人除暂估价、暂列金外的签约合同价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 14 天将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 数量、价格、颜色、质量、产地、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货比三家的资料等报发包人和监理 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后方可采购,并按要求进行设备封样、送检。 需发包人批价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材料(设备)价格,承包人不得以其采购方 式、供货商、付款方式、付款比例等为由,要求调整采购价格或拒绝采购。承包人对发包人批价所 确认的材料无正当理由更换、推迟或拒绝采购的,为确保工程进度,由发包人在相同价格条件下代 为采购,承包人不另计采购费;其材料(设备)款在承包人本期进度款中全额扣回。 所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对根据相关规定应该送检的材料,应送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试 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经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 监理人在场监督。经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封存,并报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98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自购的材料及设备虽经进场检验 合格,但在施工过程中或后发现有瑕疵者,发包人仍可拒绝使用或要求承包人更换。监理人发现承 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 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其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 代用材料时,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因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调整、变更造成工程项目或数量变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并实施完 成。 发包人保留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发包范围的权力,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已发生的工 作内容及费用,按实结算。 所有与费用有关经济变更、签证的申报及批准,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生效,作为工程结算的依 据。 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已备料、或已加工、或已安装的产品中确实可以再利用、或 再加工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物料,承包人应尽可能地加以利用,以减少发包人的损失;在这种情况 下,发包人将扣除可利用的物料后,按实际损失确定此项合约变更指令的费用;对于已施工或已安 装项目的可利用物料,未经发包人确认,视为100%可利用。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或先实施后补程序而 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人核查确认事 实后交由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完成审批,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完上述审 99 批而迟缓变更执行。 10.4.1.2、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 按照原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或清标后确认单价执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 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价目表 2018》、《山东省安装工 程价目表》,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费率及利润 率进行组价,新增材料的价格按照发包人材料单价审批管理制度确定或按照发包人批价方式执行(具 体由发包人选择为准)。 10.4.1.3、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拆除工程按照《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 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山东省价目表2016》相应规定进行组价结算(取费类别均执行三类)。 10.4.1.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 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0.4.1.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其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1.6、由于变更涉及价款的调整,除按正常的规则计取外,不得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索赔。 10.4.1.7、合同外工作 (1)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和承包人实际情况,安排承包人实施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或事务时, 承包人应积极响应,不得无故推诿。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顺延工期的报告,经监理人核查确 认事实后交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期。承包人未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的报 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期的调整。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专用条款 3.5.2 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0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专用条款 3.5.2 方式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含在已签合同总价款内,使用后的 余额为发包人所有。用于支付工程签订时不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发生 的变更、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等,如支付变更价款、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价差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第 2 种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所报出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已包含并充分考虑了以下 因素(包括但不局限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不调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 1)对本工程项目现场情况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由于施工不便和保护措施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本项目其他施工单位协调配合所发生的费用;考虑到本工程工期特点,赶工 措施费已经包含在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签约合同价中; 2)承包人确认的现场施工条件勘察结果、技术要求; 3)承包人人工、材料、用于本工程的各类机械设备的提供、运输、维修等发生的费用; 4)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等的政策性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单独约定的除外),在合同履行 中承包人报价中所报出的投标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在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及政策性条款变动而调 整; 5)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就近接入,费用自行考虑,已包含在除暂估价、暂 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格中(若发包人供应按照上述合同办理); 6)承包人负责工地周边协调工作,并自行解决社会的扰民及民扰问题,保证施工顺畅及有良好 的施工环境,此项费用已包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拨付; 7)由于分包工程、专业工程与总承包施工交接较重要,承包人的报价已经考虑工序相互衔接、 穿叉作业确保施工安全等因素而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为此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8)冬雨季施工费及因夜间施工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各施工期内所采取的其他任何措施(含抢工); 9)因政府交通管制及宣传检查和交通干扰、重要会议、中高考等政府行为影响发生的费用; 10)根据项目特点全面考虑开工所需的机械、人力等调配费用; 11)工程所需的施工便道; 12)所有其他技术措施的费用以及承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保险; 101 13)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的一切费用; 14)完成全部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综合单价及合价中; 15)招标文件中、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16)如果报价中未列出,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上已综合 考虑; 17)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基于承包人投标报价书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 的偏差、工料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缺而引起的任何调 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项目的人工费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外,发包人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人工费价 差的调整方法:调整值为政策性文件范围及标准与对应计量月份中人工费变化的差值并计取规费、 税金。 本项目的施工机具费不予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法规及规定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02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前,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国家 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承包 人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承包人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发 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12.4.1 约定的付款节点时间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所报工程量应满足计量要求。 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含但不限于本周期内已完工作形象进度说明、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及 预算报表、付款申请单、发票等。具体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 3)因承包人延迟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而造成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承包人应无条 件更换发票,且由承包人承担票面金额 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以根据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期限移交的,每延迟 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 0.2‰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同时完成现场物资、 临舍、设备设施清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进行清理,所产生的清理费用从结算款中扣 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结算提报承诺书、结算核对人员授权书、工程完成情况说 明表、工程结算资料清单、工程结算资料核对确认表、工程结算书(含电子上机文件)、竣工图纸 104 (含相应 CAD 文件)、设计变更、签证、价格审批等所有工程结算资料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委托 造价咨询单位审核,3-6 个月内审核定案。如不能按约定期限审核定案,执行通用条款。 14.2.1 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符合竣工备案要 求的竣工图或竣工结算资料。 14.2.2 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承 包人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工程结算资料后,视为结算资料已全部提供。除发包人在结算审核中发 现竣工结算资料与实际不符,要求承包人澄清或按现场实际情况完善资料外,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 何结算资料,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完善资料,审核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2.3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报工程竣工结算。 14.2.4 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2.5 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如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延 误,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2.6 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及签证资料要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若造价审减额超出 5%,则承包 人将审减额 5%的部分用于支付咨询费,若承包人不支付或推迟支付咨询费时,则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给造价咨询单位。若措施费包干,则措施费不作为咨询费的计算基数。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完成后 30 日内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办理工程结算。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105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不能履行保修义 务时,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因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审计原因导致的二次工程结算审核,发包人无 责任。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出延期通知,调 整开工日期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106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 行通用条款 。 (7)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不真实;不按约定清场;不 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等,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 事项。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给发包人造 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且发包人可以通过履约担保进行处理。相关费用或违约金在当期工 程款中扣除。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范围内进行处理, 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按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处理 外,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次材料或工程设备 5%的罚款。如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 支付罚款金额的,发包人有权将此项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超出履约保证金总额 的,承包人还应进行赔偿。 (3)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 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补救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 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 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剩余工程款 3%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 划进度的 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如承包人无整改措施,发包人有权对部分 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 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剩余工程款 3%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 70% 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107 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将工程缺陷指定第三方施工修复,此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 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加收剩余工程款 3%的管理费。修复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总额 的,承包人还应进行赔偿。 (6)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7)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 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8)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 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有关费用。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处理。发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9)非依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10)承包人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设备与发包人封存的样品不一致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则 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更换,同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材料设备价款 5%的违约金。 若承包人重新使用的材料、设备仍与本合同的要求及封存的样品不一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参会人员参加相关会议,每迟到一次,向发 包人支付 200 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要求参加的参会人员未到会或者以他人替代,向发包人支付 500 元的违约金。但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 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 害、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另外因政府政策、命令、指示或 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致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不可抗力。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08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险,相关费用包含在除暂估价、 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其第三方责任险应将发包人视为第三方。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 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款中。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 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本工程自有人员承担的工伤及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不因发包人 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转移。发包人不介入承包人与承包人的自有人员之间的人身伤害民事赔偿 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给付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 负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已经投保并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1)向 枣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109 种方式解决: 第五部分 项目说明及清单 一、项目概述 室外场地年久失修。我校灯光球场、羽毛球场、西运动场东侧两块篮球场,场地破 损严重,已影响体育教学并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 该项目包括:灯光篮球场 改造工程、灯光羽毛球场改造工程、西北篮球场改造工程、西南篮球场改造工程。 1.如果被拆除的原始地面破损严重,就需要重做地面混凝土基础(沥青基础),即 拆除重做。要求 8mm 纯胶。 2.在原地面基础上修复后,再全部面积打磨刷上纯水性环保面漆。 3.复一层。 4.球场周边排水沟维修及墙漆。 5.原地更换场地照明灯等。 6.要做到材料环保无异味、无污染,布局科学、结构合理、造型美观、经济适用。 7.施工中要注意对周围相关物品的保护,采取对现场其他物品的覆盖保护措施,不 得出现污损。该工程施工污损严重,工艺复杂。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场外其他物品,同 时爱惜场内外其他各项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8.清运垃圾到学校 3 公里以外。 9.在施工现场不能随地吐痰、不能随意抽烟等,保持环境卫生。 10.按照操作流程施工,尽职尽责、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11.本工程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246--2018) 《山东省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GB37/T—2904-2017) 《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GB/T14833--2011) 《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GB18583--2008) 《中国田径协会》GB/T22517.6-2011 《上海团体标准》T/310101002-C003-2016 以上标准若有不同,以较严者为准。 12.采用 8mm 厚度的硅 PU,要求环保、无味,红色颜色。 110 物理技术指标参数: 现浇型和预制型面层 物理机械性能要求 项目 要求 田径场地 35~50 球类场地 20~50 其他活动场地 25~50 冲击吸收/(%) 垂直变形/(mm) 抗滑值/(BPN,20℃) 田径场地 ≥47(湿测) 球类场地及其他活动场地 80~110(干测) 渗水型面层 ≥0.4 非渗水型面层 ≥0.5 拉伸强度/(MPa) a 0.6~3.0 拉断伸长率/(%) ≥40 阻燃性能/(级) I 不含专业比赛用丙烯酸涂层运动场地面层 外观要求:无裂纹、分层、龟裂、鳄鱼皮裂和玻璃裂纹等现象,无明显凹凸现象, 表面色泽均匀、耐久。 标志线(白色):标志线应清晰、不反光,无明显虚边,与面层粘合牢固。 平整度合格率:平整度合格率不小于 85%。 坡度:满足排水要求。 13. 硅 PU 材料生产企业须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 系、 OHSAS1 提供一块投标材料成品样品,规格:300 ㎜×300 ㎜×8 ㎜。 14、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三大体系认证,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检测报告复印 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15、硅 PU 面层材料符合市级以上质检部门依据 GB36246-2018 标准要求的有毒 有害 物质限量指标的单项检测报告,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 章)。 16、硅 PU 产品具有不含有氯化石蜡、MOCA 两种致癌有害物质的市级以上检测 部门出 具的检测报告,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17、提供硅 PU 球场耐污染物(如汽油、酒精、咖啡、蜡笔、鞋油、茶、石灰、 碳酸 软饮料等)的检测报告,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18、硅 PU 产品符合 HJ457-2009 和 HJ2537-2014 环境技术要求,通过中国环境标志 111 认证,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清单明细 地点 灯光蓝 球场 施工内容 面积(㎡) 单价(元) 备注 2631 1.优越耐候性。2.优越的耐磨性 能。3.抗污性强。4.厚度:8mm 纯胶 2、拆除破损地面、垃圾清运 516 对损坏地方进行拆除清理基面并 涂抹底涂加入弹性层,上纯水性 环保面漆。 1290 加复一层为(先修补再打磨做一 层 2 ㎜弹性层最后上面漆)整体 效果好。 其面积包含:修补后和没补的球 场全部面积。 200 对损坏地方进行拆除并涂抹 底涂加入弹性层,上纯水性环保 面漆。 复一层 1233 加复一层为(先修补再打磨做一 层 2 ㎜弹性层最后上面漆)整体 效果好。 其面积包含:修补后和没补的球 场全部面积。 球场周边排 水沟维修 50m 球场周边围 墙墙面维修、 刷漆 50 ㎡ 拆除重做硅 PU 地面 修补 灯光羽 毛球场 复一层 修补 西北蓝 球场 修补 1680 对损坏地方进行拆除清理基面并 涂抹底涂加入弹性层,上纯水性 环保面漆。 2400 加复一层为(先修补再打磨做一 层 2 ㎜弹性层最后上面漆)整体 效果好。 其面积包含:修补后和没补的球 场全部面积。 50 ㎡ 拆除场地门口花砖 50 ㎡ 恢复场地门口花砖 20m 增加 DN300 钢胎波纹管 西南蓝 球场 复一层 灯光蓝 球场、 灯光羽 毛球场 合计(元) 增加场地周 边排水沟 112 场地照明灯 等 5㎡ 砌石墙面拆除及恢复 270m 人 工 排 水 沟 地 面 开 挖 (50cm*60cm) 270m 排水沟地垒砌(50cm*40cm) 270m 排水沟预制篦子(50cm*40cm) 12 个 6 米灯杆 LED 户外运动场地照明灯 300w 16 套 80m 6²照明灯 YC 主线电缆 300m 2.5²照明灯线 YC 电缆 合计 1.在施工现场按照规程操作、注意保护周围绿化花草、树木等环境及设施。垃圾清 理等费用计入对应的分项综合单价中。 2.具体要求见项目概述。 三、工期: 1.本工程工期从确定施工单位之日起 25 天内完成。 2.所有投标单位统一现场勘察。 四、付款方式: 工程决算审计完毕,付决算额的 95%,余款 5%作为质保金,二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 一次性付清。 五、质保期:三年 注:本项目资金需按山东省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流程拨付。中标人需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上进行注册,并按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流程申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拨付延迟由中标人自 行承担。 113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114 投标函 公司: (供应商全称)授权 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全权代表姓名) 招标(项目编号: (职务、职称) ),并进行报价 元 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 一,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全部实质性要求。 4、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技术标一式 115 五份。 5、保证遵守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6、保证严格执行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7、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资料、情况和技术资料。 8、本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 9、我方愿提供人民币 日内有效。 元整作为磋商保证金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10、若我方成交,我方愿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来往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盖章): 日期: 116 诚信承诺书 至 (招标人名称) :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交易环境,我单位作出郑重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投标书中内容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 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二、我单位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不围标、 串标,不出借、转让资质,不恶意投诉,不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主动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调 查; 三、若违反本承诺,本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放弃磋商保证金并赔偿相 关损失。 承诺人单位名称(公章): 承诺人单位地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年 117 月 日 公开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投标报价 大写: 元 小写: 元 工期 项目经理 姓名: (注册建造师) 等级: 对招标文件的 认同程度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0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放在投标文件中,还需一式 3 份单独密封以便于唱标查阅; 118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型号 序号 设备名称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生产 用于施 产地 年份 (KW) 能力 工部位 数量 规格 备注 本表可自行拓展。 119 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 型号 序号 国别 制造 已使用台 产地 年份 时数 数量 名称 规格 用途 120 备注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21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位 置 面 积(平方米) 122 需用时间 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 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备注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 在(二)项目经理简历表中 经理 123 养老保险 (二)项目经理资料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养老保险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姓 名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职 务 养老保险 建造师专业等级 学历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年限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124 项目描述 合同价 其他说明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 要 内 容 预计造价(万元) 125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审查的)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 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传 网 址 联系方式 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级职称人员 号 其中 信用手册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技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126 工 (二)项目经理资料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养老保险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姓 名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职 务 养老保险 建造师专业等级 学历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年限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127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 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应按照资格后审的要求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 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其他材料的扫描件(加 盖公章)(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企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 规模 项目 描述 开、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 合同价 其他说明 项目经理 合同价 其他说明 获奖日 期 颁奖部 门发布 的文件 号 其他说明 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 规模 项目 描述 开、竣工日期 企业获奖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获奖等级 获奖 名称 获奖 工程名称 颁奖 部门 128 项目经理获奖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获奖等级 获奖 名称 获奖 工程名称 颁奖 部门 129 获奖日 期 颁奖部 门发布 的文件 号 其他说明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项目描述 130 合同价 其他说明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131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 文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132 (七)资格审查其他资料 133 业绩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审查的) 业绩及获奖资料应针对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业绩评分项目填写,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其他材料的扫描 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企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 规模 项目 描述 开、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 合同价 其他说明 项目经理 合同价 其他说明 获奖日 期 颁奖部 门发布 的文件 号 其他说明 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 规模 项目 描述 开、竣工日期 企业获奖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获奖等级 获奖 名称 获奖 工程名称 颁奖 部门 134 项目经理获奖情况 序号(工具 自动编号) 获奖等级 获奖 名称 获奖 工程名称 颁奖 部门 135 获奖日 期 颁奖部 门发布 的文件 号 其他说明 十一、其他材料 136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字 同志,现任我单位 本单位名义参加 第 职务,为 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签署该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处理 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粘贴或复印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盖章: 说明:1.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合同签订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废止,要由法人单位全权负责,并将此 证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提交对方。 137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供应商住址)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供应 (供 (项 目名称)参加报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 全权代表姓名: 年龄: 性别: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粘贴或复印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38 (公章) 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采购文件条款 条款号 报价文件条款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注:如有偏离应注明其详细内容,如无偏离,则应注明“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139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如填写为小微型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 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 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 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140 期: 供应商开票信息 供应商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注:如中标后,代理服务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本表。) 141 密封格式 资格审查资料密封信封正面格式 资格审查资料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加盖公章) 资格审查资料密封信封封口格式 ················于 2020 年 月 日 : 时前不准启封(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封口处) 142 公开报价文件密封信封正面格式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加盖公章) 公开报价文件密封信封封口格式 ················于 2020 年 月 日 : 时前不准启封(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封口处)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