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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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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申 诉程序,疏解教职工纠纷,维护校园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与学校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的教职工,认为学校 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院系)侵犯本人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或 不服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院系)对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理 决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 第三条 教职工提起申诉,是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学校任何二级行政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的教职工打击 报复或者陷害。 第四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 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 1 代为申请。教职工提起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 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 诉,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保障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及学校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 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校工会、校办公室、校人力资源 部、校监察与审计部、校发展规划与制度建设办公室等部门 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总人数应当为单数。教职工申 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 推荐,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副主席担任。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向申诉人和原经办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事项不服的,可以向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合同解聘、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项 目评审和纪律处分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教职工应当在学校或各单位决定生效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原决定等相关材 料的复印件。申诉人当面提交申请书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 员会办公室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 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请日期;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3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诉 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以下 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学校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不予受理。申诉人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 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 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补正 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教职工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用 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应终结处理工 作。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原经办单 位。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 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4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申诉申请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原经办单 位。原经办单位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依据及有关证 明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原经办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视为无证据。 第四章 申诉审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申诉处理工作 组审理学校教职工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工作组人数应不少于 三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与原经办单位、申诉人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 是否需要回避应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 主任的回避由校长或书记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 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 (二)原处理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是否 正确;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结果是否显失公正; (五)原经办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5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在申诉案件审理期间,有权 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应当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 会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学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有 义务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申诉人有权进行必要 的陈述和申辩。申诉案件重大、复杂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 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履行职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 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申诉人隐私的申诉案件,申 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 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根据当 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申诉 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 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申诉事件须有三分 之二(含)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五分之四(含) 6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 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工 作组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 学校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 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退回原经办单位重新办 理;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 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 3.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决定明显不当的。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三)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 后作出。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定制作申诉处理 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 本情况; 7 (二)原经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作出决定 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 度;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 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 原经办单位,并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原经办单位,单位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 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 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 8 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 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不服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 诉。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结果除维持原处理决定外, 原经办单位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报教职工申诉处 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原经办单位未执行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其整改落实。原经 办单位仍未执行的,学校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违 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教职工申诉的处理中,如发现存在 滥用职权等履职问题、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的,学校根据《中 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启动问责程 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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