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科技城〔2020〕99号).pdf
附件: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 简称“管理局”)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 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海南省优化科研管 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 号)《关于进 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琼科 〔2019〕45 号)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由管理局立项的 科研项目所涉及的资金,包括管理局资金和自筹资金两类。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资金中的管理局资金,自筹资金 按照出资人的规定使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局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 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根据课题组织 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在年度科研项目立项指南中予以 明确。 1 (一)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 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支持方式。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预 拨资金不超过预算 30%,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 究,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 收后,拨付剩余预算资金的支持方式。 (三)对于基础性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一般 采取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 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一般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 助方式支持。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管理局科 技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有关规定,遵循“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统筹投入、加强联动,规范使用、加强监管”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局统筹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及资金的统筹规划; (二)负责拨付科研项目资金中的管理局资金; (三)负责课题预算评审、过程检查和验收; (四)负责批复课题资金调剂申请。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 体,主要职责包括: 2 (一)按照规定编制课题预算; (二)负责落实批准的课题自筹资金;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 准和审批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四)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开展的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 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 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 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避免重复购置,原则上不得购置单台套 20 万元以上的 设备。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 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 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 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 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3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 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 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 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 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 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 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 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三亚市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 4 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 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及 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科目之 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 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 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 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 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及 以下部分不超过 3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 过 25%,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 20%。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课 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 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 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 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一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 5 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 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任务实事求是 的编制课题预算。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编制《申请书》时,编制课 题预算。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余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 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四条 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立项 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不再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预算评审应 当建立健全沟通反馈机制,课题承担单位对预算评审意见存 在重大异议的,可向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课题年度预算经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根据任 务合同书约定比例拨付。 第十六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拨付的 启动资金不超过该课题核定的管理局资金总额的 30%。待管 理局对课题进行验收并通过后,提出其余管理局资金预算安 排建议,在以后年度预算中安排,承担单位可以统筹使用。 6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由管理局拨付至课题牵头承担 单位。牵头承担单位应按照与参与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 及时转拨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转 拨非课题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课题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课题总额的调剂,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按程序报管理局审批; (二)直接费用科目的调剂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其他科目,调减 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海南省和本 单位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和资产管理的规定。科研课题资 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管理局有权对课题中以管理局资金购置的设备进行调 拨。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 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资金 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 7 单位内部公开立项,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 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 以及课题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 管理制度。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务 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 销。 第二十三条 课题应严格按照管理局资金开支范围和标 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管理局资金,不得利用虚假 票据套取管理局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 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 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 化验加工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故撤销或终止执行的 课题,未执行的管理局资金应原渠道退回,由管理局统筹安 排。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 按规定留归课题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统 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毕的,交 8 回管理局。课题承担单位在结余资金使用过程中,配合管理 局适时统计课题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管理局 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管 理局有关部门的检查或审计,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在资金 使用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 的行为,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逐级问 责和责任倒查的制度;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人员,责令其退 出管理局科研项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和 专家在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或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局已经出台的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 关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管理局负责解 释。 9 附件 1: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流程 1.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统筹规划、预算 评审、验收监督以及审核、批复科研项目课题资金调剂。财 政金融处负责拨付科研项目资金中的管理局资金。 2.科技和信息化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立 项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不再单独组织预算评审。项目 评审需在每年的 4 月 30 日前完成。 3.课题年度预算经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根据任务合同书 约定比例拨付。财政金融处根据管理局党委会审定结果拨付 课题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需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前完成。 4.科技和信息化处审核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课题 总额调剂,按程序报党委会审批。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整需 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之前完成。 5.科技和信息化处联合财政金融处负责对课题承担单 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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