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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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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文件 西医发 (2015J 14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9 日印发 西安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贝 IJ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全校师生员工 的发明创造及智力创造的积极性,规范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 促进我校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和转化,根 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 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 用人员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和技术秘密 如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 新用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实验 数据、实验记录、操作手册、材料清单等文字材料。 (二)商标和商业秘密 商标主要包括注册或未注册的各类产品商标以及西安医学 院校名、校徽及所属单位名称和服务标志等。商业秘密主要包 括不为公众所知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服务、管理、经营、 设计、市场等信息。 (三)著作权(版权)及其邻接权 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辞书、教材、论文、工程设计、 -2- 计算机软件、规范汇编、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 等。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 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宣传有关法律知识? 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护、 著作权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等有关知识产 权事务,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手续,对职务发明 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调处校内知识产权纠纷、签 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 第二章专利权 第五条为鼓励科技人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结合我校发明 创造的特点,学校针对发明专利设立专利申请基金。凡我校师 生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独为西安医学院)申请 国内专利时,自专利申请至授权所需的一般费用由学校支付; 境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学校单项一次性资助 1 万元。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在进行应用开发研究时应对专利文 献进行详细的检索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避免重复开 发和产生专利纠纷。 第七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根据本人意愿和 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 -3- 别。对于有必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在申请之前,不得进行导致 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活动或行为,如发表论文、在学术会议上 发表和交流、成果鉴定、成果展览等;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 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应采取必 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八条学校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进行跟踪管 理,并根据专利战略的动态研究情况?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九条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 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 须事先经学校科技处审核。 第三章著作权 第十条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的论文,其著作权 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 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包括会议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 技术内容的文章等。 第十一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 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 享有。 第十二条由学校主持?执行学校的意志创作完成,并由学 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 - 4 - 学校的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 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四章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参 展、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应 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接待来访者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 参观访问。对外介绍情况时,应注意保密事宜。对于从外单位 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女口欲出版, 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 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涉密人员须与学校签署技术秘密保护及归 属协议,并遵守学校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要求。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为充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各单位和科技人员须 及时将完成的技术成果报学校科技处或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以确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 学校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以外,均属 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一)上述"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承担纵向科研课 - ) - 题或横向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 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含临时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 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 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 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 1. 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人力、原材料、试验条件、场 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 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2. 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十九条学校的名称,包括"西安医学院"、 Medical University" "X i an 等名称、服务标记及西安医学院校徽图 案,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西安医学院的名义设立机构、签 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二十条学校师生员工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及服务标记 的,只限于在职务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以学校所 属成员身份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商业性和经营性活动 的,应当征得学校的同意。未经学校同意者,学校不承担任何 责任。对损害学校声誉、权益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参股设立的具 - 6- 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应使用其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名称。凡将学校名称、校徽及服务标 记等用作商用,均应报请学校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等 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作价时,应到专业性技术资产评估机构对 技术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与他人进行合作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研究、开 发以及进行技术贸易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做出 约定。 第二十四条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转让和许可证贸易时,所签订的合同须经学 校科技处审查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科技处 的审查,并由法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其他部 门或个人无权签署。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签署 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在职研究生、 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其它国家和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 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 带出。派出人员在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 果,除另有协议(须由学校认可)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7- 或双方共有。 第二十七条来我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 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我校所有(另有 经学校认可的协议除外)。在上述人员离开学校前,需将在学 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交回学校,不得 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我校的智力劳动成 果。离开学校后?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本校研究生,依据完成 的学位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 位署名均应为西安医学院。 第二十九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自动离 职、开除、调离的职工等离校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应将其在 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交回。如需继 续使用的,经学校同意后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 做出约定。 第三十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发 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学 校的科研成果或开发的产品以任何方式转至校外。 I;rft_,_立功夕/正 男八旱穴,山、 第二十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学校在科研业绩评 价时予以认可;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学校按一定标准 - 8- 给予奖励。专利技术实施后?按学校技术转化的有关规定支付 相应的奖酬。 第三十二条对于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贡献人员?学校在 晋升、聘任、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有突出贡 献者,学校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于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等方面处置不当 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减发津贴、通报批 评等方式的惩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侵害学校知识产权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轻微 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 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来学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进修人员、客座 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在办理入校手续时必须签署"关 于执行《西安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保证书"。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专利申请基金和专利奖励的 条款适用于校本部,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 -9 -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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