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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高水平(培育)地方大学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院财〔2021〕19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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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院财〔2021〕192 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高水平(培育)地方 大学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上海商学院高水平(培育)地方大学建设资金管 理办法》印发与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21 年 12 月 22 日 -1- 上海商学院高水平(培育)地方大学建设资 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高水平(培育)地方大学(以 下简称“高地大”)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 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高校“双一流”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2021-2025)》 (沪教委财〔2021〕110 号)文 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市财政拨付给我校专门用于“高 地大”项目建设的资金,旨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和实力提升, 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主要用于学科和学位点、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等建设。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筹管理。“高地大”项目经费是学校综合预算 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与学校其 他财政性资金的统筹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 设;同时,要强化建设资金在学校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引领 学校学科发展。 (二)突出重点。坚持建设资金服务学校的学科定位, 聚焦学校“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学科建设,形成学校的 -2- 优势学科和特色商科学科群,整体提升学校的学科建设水 平。 (三)跟踪评估。建立资金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 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学校确定建设预期目标和分项目、子项 目进行动态考核评估,及时掌握项目建设的建设质量和进展 动态。 (四)动态调整。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和学校工作需要, 适时调整建设资金的流向和额度,对建设成效达到预期目标 的给予更多资金支持,对建设成效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给予核 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建设。 第四条 “高地大”项目管理按照学校《上海商学院高 水平(培育)地方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高地大”项目坚持责权利一致原则,实行项 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高地大”项目建 设任务负责,对建设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 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高地大”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 任务书》确定分项目(子项目)预算,分项目(子项目)负 责人细化预算后提交学校“高地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会汇 总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高地大”项目领导小组 审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教委。 -3-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新购 50 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 施项目须市级专业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纳入我校“高地大” 项目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评审结果下达预算,学 校根据批复后的预算下达到分项目(子项目)单位及项目负 责人。 第九条 预算一经批复和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因环 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 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确需预算调整的,须经学校“高地大” 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高地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 市财政局、市教委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做好项目绩效管 理的跟踪和检查。绩效评价结果报学校“高地大”领导小组 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高地大”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批复下达预算相一致。 第十二条 “高地大”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人员基本工资、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 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 薪酬待遇,不支持同城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 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 -4- 支出。 第十三条 “高地大”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应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上 海市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地大”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 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市教委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地大”项目以分项目为建设主体,经费 落实到分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经费报销实行项目 (末级项目)负责人首签及分项目所在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 人审签制。若子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的报销业务,须经分项 目负责人会签;若分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的报销业务,则由 一级指标负责人负责会签;其他审批流程及权限按学校财务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高地大”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 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合理使用, 提高效益,推动共享,提升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高地大”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 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5-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 释。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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