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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供应商质疑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 1:给予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合理。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3 日,开标会时间 为 2020 年 1 月 14 日,仅有 11 天时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 定。 审查及答复:经我单位研究决定,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延长至 2020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7:00 止,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 时止,开标时间相应延期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 时。 二、质疑事项 2:缴押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不明确。 供应商指出: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一、投标前须知第 5 行第 1 点“每一个投标者在投标时必须现场缴押投标保证金(现金,密封) 10000 元整。开标后,未中标者,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中标者的投标保 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履约结束时退还(无息)。如果中标者弃标,则 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以及第 2 点“中标者的履约保证金须通过对公 账户缴存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前后矛盾。 审查及答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针对两个阶段、不同对 象的约束要求,缴交方式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有表述,前后并 不矛盾。 为减少理解上的歧义,我单位对该条款第 1 点的表述也将进行适 当修正,更改表述为:“每一个投标者在投标时必须现场缴押投标保 证金(现金,密封)10000 元整。开标后,未中标者,投标保证金如 数退还。中标者按 10000 元标准缴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前 凭《采购项目保证金缴交通知》办理缴款手续。履约保证金待履约服 务期满后退还(无息)。如中标者弃标,则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质疑事项 3:现场踏勘要求设置不合理。应先报名,后组织 统一踏勘,且踏勘应为自愿踏勘,不得强制踏勘。 质疑事项 4:报名办法:提供投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 函(说明投标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及现场踏勘回执(原件) 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指出: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现场踏勘要求“本 项目需统一进行现场踏勘,有意向投标的单位请按携公司介绍信、本人身 份证参与踏勘,未参与踏勘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与《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要求不符。招标人没有按 要求把现场踏勘回执单(原件)给到现场踏勘人。建议:合理安排报 名时间和现场踏勘时间,并取消强制踏勘。 审查及答复:对现场踏勘,我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删去招标公 告中“未参与踏勘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报名时“提交现场 踏勘回执(原件)”的表述。各潜在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前,自行前往项目地点查勘。 四、质疑事项 5:1、洗涤模式报价(满分 20 分)所有完整洗衣 模式(洗衣+脱水)最高限价 3 元/次,单脱水模式最高限价 1 元/次。 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项进行报价。单项模式报价不得高于各 单项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所有完整洗衣模式和单脱水模式 报价每降低 0.05 元加 0.5 分,满分 20 分。 供应商认为:此评分标准存在弊端,可能导致投标人为了取得高 分,将消费者不常用的单脱水模式故意压低价格取高分,造成常用的 洗衣模式不需要优惠也一样取得高分的现象,对消费者而言并不是真 正的实惠。建议:将最不常用的单脱水模式占分比例降低。 审查及答复:该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单位将适当考虑采纳, 明确完整洗衣模式、单脱水模式的评分占比,并进一步完善投标报价 “洗涤模式报价(满分 20 分)”的评分标准表述(具体修改见重新发 布的项目招标文件)。 五、质疑事项 6:供应商认为商务部分(B)第 4 项“投标人主体 拥有拟投入的智能洗衣机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得 3 分(以投标人的软 件著作权证书为准)。”此项指标为美的品牌独享,事实上屏蔽了其 他品牌及投标人的参与,以不合理的指标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规定。 审查与答复:1、 “投标人主体拥有拟投入的智能洗衣机服务平台 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标准的一个考核点,而非判定投标是否有效的 必要指标,竞标人可以根据所投产品情况提供相应的佐证。2、据了解, 除美的品牌外,海尔等共享洗衣机品牌也都拥有“智能洗衣机服务平 台软件著作权”,故不存在歧视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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