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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申诉处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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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申诉处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0〕33 号发布,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其有 关管理部门、院系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师对学校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系、部、中心)作出的 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有异议的,应先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三条 申诉应当由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 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四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学校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应 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 理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监察专员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人数为 11-13 人。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1 第九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教师申诉的处分进行复查; (三)对复查结果进行审议,对复查结论进行表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受理申诉人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 事宜。 第十条 对教师申诉复查一般由 3 人组成复查小组,人员由委员会确定。复 查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申诉人的申诉书和相关材料; (二)审核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是否真实 有效; (三)复查对教师的处分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 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 (四)就申诉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询问和取证; (五)向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诉复查小组有权向申诉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查 询、询问和取证,有关当事人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复查小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负责受理对以下范围内的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申诉: (一)各种纪律处分; (二)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的决定; (三)扣发工资、津贴或取消福利待遇的决定; (四)对教学、科研、考核、奖惩、培训、进修等的决定; (五)降低教师职务或职级的决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教师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 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本人丧失行为能 2 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克服的障碍导致不能按期提起申诉的,应当向委员会提出 延缓申诉申请。但在影响按期申诉的障碍消除后,必须自消除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 第十五条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申诉权的,应当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 代理人凭委托代理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到委员会确认代理身份后方可履行代 理职责。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诉应当明确提出申诉理由。申诉理由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各款 中一款的规定: (一)程序不正当; (二)证据不充分,或有新证据证明原证据错误; (三)依据不明确或者错误; (四)定性不准确; (五)处分不适当。 第十七条 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以下书面材料: (一)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教师申诉书》 (附表 1) ; (二)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三)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出具收件回执。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受理人员应当要求申诉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申诉者放弃 申诉。 第十九条 在委员会未做出复审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 回申诉。申诉人提出撤回申诉要求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 撤回申诉的材料后应当停止对申诉的复审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对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事项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与本人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3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在规定时间内又未补齐的;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已做出复审决定的; (六)司法机关已做出裁定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收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确定 3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复查 小组负责复查工作。复查小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向委员会提 出《复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接到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 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并做出复审处理 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复审处理决定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处理 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对处理决定的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到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议复查小组的报告时,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如果有要求,或 虽然没有要求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到会陈述或答 辩。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复查小组应当将 决定内容以《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 2)的形式送达申诉人或申诉 委托人。自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始,到《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 申诉委托人为止,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诉人或申诉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 复查小组在向申诉人或申诉委托人送达《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时应当向其告知。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自告知之日起,学校不再受理申诉人或申诉委托 人针对该项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或申诉委托人接到《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对处理决 定无异议,或向省教育厅申诉被驳回,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即行生效。复查 小组应当及时将生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并 4 要求其按决定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原处理决定显失公正且被申诉人已初步认同申诉人或申 诉委托人申诉意见的,可启用简化申诉处理程序: (一)复查小组提出《复查报告》,同时在《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上提出 处理意见,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审批后,由复查小 组向申诉人或申诉委托人及有关部门(单位)送达; (三)对教师申诉按简化程序处理的,应当在下一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会 议上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起实施,《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申 诉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申诉书(样表) 2.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样表) 5 附件 1: 教师申诉书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人因 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 申诉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_份。 6 附件 2: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 地址: 被申诉人: 地址: 申诉人就 向我委提出投诉。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决定, 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 主任(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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