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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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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47 号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经费中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根据 《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沪财行〔2017〕45 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7〕128 号) 、《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 准》和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师范大学 2019 年 12 月 9 日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经费中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根据 《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沪财行〔2017〕45 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7〕128 号) 、《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 准》和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现对我校专家 劳务费的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劳务费的界定 专家劳务费指的是邀请国内外在相关领域有所成就的 专业人士进行学术讲座、会议培训、课题评审、项目咨询等 产生的劳务费。 二、发放标准(税后) 1.讲课费(学术讲座、会议培训类) 讲课人员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其他人员 每半天标准(元) 不超过 6000 不超过 4000 不超过 3000 不超过 2000 2.评审费 评审人员 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其他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利用非工作时间协助工作人员 标准(元) 每次不超过 1500 元 每次不超过 1200 元 不超过 500 元 注:校内处级及以上专家不得在本部门组织的评审项目 中领取劳务费(项目研究人员按项目批准的预算内标准执 行)。 3.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邀请专家参加专 题会议或提供书面策划报告等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 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半天 标准(元)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现场 第三天及以 不超过 2000 不超过 3600 元 后:不超过 院士、全 访谈或者 元/人 /人天 勘察 1800 元/人天 国知名专 家 按照次计算,每次按照不超过 1800 元/人次 通讯 执行 第三天及以 具有或者 会议、现场 不超过 1500 不超过 2400 元 后:不超过 相当于高 访谈或者 元/人 /人天 勘察 1200 元/人天 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 按照次计算,每次按照不超过 1200 元/人次 通讯 人员 执行 会议、现场 访谈或者 勘察 其他人员 通讯 第三天及以 不超过 1500 元 后:不超过 750 /人天 元/人天 按照次计算,每次按照不超过 800 元/人次执 行 不超过 900 元/人 三、报销管理 1.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必须提供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 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工作、劳务时间、签到表等信 息,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专家劳务费发放表》,经单位负 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汇入其本人银行账户中。发 放对象为外籍人员且无法办理境内银行卡的,劳务费可由经 办人代为发放,同时须提供外籍人员亲笔签名的劳务报酬明 细表。 2.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应通过“校内津贴上报”系统上 报。 本规定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和科 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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