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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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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 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 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 号)和《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 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 教委财〔2014〕1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且在规定学制年 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博、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 申请。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 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参评资格;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非在职研究生 具有申请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 1 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 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超出学制 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 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 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 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 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 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 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 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 份参与评定。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但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必须以上 次获奖后取得的成果参评,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获奖硕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 20000 元,获奖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 三、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活动,如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 团学工作等; 6.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 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 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在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论文录 用通知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依据) ; 7.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各类成果,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应 为上海师范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作者; 8.新入学研究生根据入学考试成绩以及在本科或硕士 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评审,必要时需经过专家评审答辩 等形式的考察,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 金。 四、出现以下情形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的评审: 1. 上一学年任一课程初试成绩不合格者; 2.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评审组织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校级层面设 3 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校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 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 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 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 审资料。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 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 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六、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各级评审小组 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杜绝弄虚作假。 七、评审程序及办法 1.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围绕研究 生教育要求,根据学校实施细则及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审规定,报学校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并向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公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当由本人向各学院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格,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专家推荐信 4 等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复印件上交学校研究生院/研究 生工作部) 。 博士生需要提交两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一封由校外 高校专家撰写) ;硕士研究生需提交一封同行专家推荐信。 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 域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3.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核实申请者填报 信息的真实性,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 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 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 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 4.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汇总 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 5.学院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 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 复。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6.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 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 八、若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做出修订或者调整,本实施 细则将相应作出修改完善。 九、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 年 7 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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