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学习宣传资料.pdf
西昌学院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学习宣传资料 西昌学院党委统战部 编印 2023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 1 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 3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 9 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在蓉召开 ...................................................... 13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努力开创新时代四川宗教工作新局面 ............................ 16 2021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 18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22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35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54 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 ...................................................................................... 62 第三部分 宣传标语 ................................................................................................................ 75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克强主持 栗战书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 汪洋讲话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中央民族工作会议8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 话,强调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 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 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推动民族地区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防范 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动员全党 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而团结奋斗。 李克强主持会议。栗战书、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汪洋作 总结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 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改革开放特别 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理念,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 民族政策,积累了把握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形成了党关 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一是必须从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 二是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 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三是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 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 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四是 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五 是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 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六是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促进各 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七是必须坚持和完 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 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八是必须构筑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 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九是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 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十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十一是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引导各民族继 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十二 是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提升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 力和水平。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民族工作 理论和实践的智慧结晶,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全党必须完 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 习近平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 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只有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坚固思想长城,各 民族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有效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 的渗透颠覆,才能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实现好、维 护好、发展好各民族根本利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 4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有效应对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民族领域可能发生的风险挑战,才能为党和国家 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重要思想保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巩固 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只有铸牢中华民 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增进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夯实我国民族关 系发展的思想基础,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 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只有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 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把新时代党的 民族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 习近平指出,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 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 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正确把握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 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 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 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 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 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要正确把握物质和 精神的关系,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 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 共同体牢不可破。 习近平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 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要在党史、 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中,深入总结我们党百 年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深化对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 5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的研究,加强现代文明教育,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公民道德建设、时代新 人培育等工程,引导各族群众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向现代 化迈进。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 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习近平指出,要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要完善差别化 区域支持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民 族地区要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找准把握新发展阶 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的切入点和发力点。要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 力度,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 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支持民族地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 兴有效衔接,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要 完善沿边开发开放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 习近平强调,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不 同地区的实际,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 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 方面的全方位嵌入。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力深化内涵、丰富 形式、创新方法。要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 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 习近平指出,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根 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 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 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 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习近平强调,要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要守住意识形态阵 地,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 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极端思想流毒。要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做好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 海外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群体等的工作。 习近平指出,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 的根本政治保证。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记“国之大者”, 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 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要加强基层民族工作 机构建设和民族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民族工作有效运转。要坚持新时代好 干部标准,努力建设一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 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 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干部队伍,确保各级领导权掌握在忠诚干净担 当的干部手中。要更加重视、关心、爱护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一线干部, 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要重视培养和用好少数民族干部,对政治过硬、敢于 担当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充分信任、委以重任。要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 权建设,夯实基层基础,确保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到基层有人懂、民 族工作在基层有人抓。 李克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我 们党民族工作百年光辉历程和历史成就,深入分析了当前党的民族工作面 临的新形势,系统阐释了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明 确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政策举措,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 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 论性,是党的治国方略在党的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要认真学习领会,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各项任 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务贯彻落实。 汪洋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邃, 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重大问题,是党的民族 工作实践的最新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做好 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要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 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 实践要求。要从党的百年奋斗征程把握现阶段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和重要 使命,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必然性、极端重要性和现 实针对性,使之贯穿民族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 好会议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宣讲 活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搞好协调、强 化督查,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 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 关领导同志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 民族工作负责同志,各计划单列市和自治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 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军队有关单位、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来源:新华社,发布时间:2021-08-30】 8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李克强主持栗战书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 汪洋讲话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12月3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 话,强调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 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 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提高宗教 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更好组织和引导信教群 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李克强主持会议。栗战书、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汪洋作 总结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各级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宗教工作创新推进,取得积极成 效。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加全面,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宗教工作法律体系和政策框架日益健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尊法学法 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逐步深入。宗教界弘扬爱国 精神,讲大局、讲法治、讲科学、讲爱心,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 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 理念新举措,回答了新时代怎样认识宗教、怎样处理宗教问题、怎样做好 党的宗教工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 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必须坚持和 9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坚持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必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必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提 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 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 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 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既要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最大限度团结信教群众,也要耐心 细致做信教群众工作。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 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 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 习近平强调,要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以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 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在宗教界开 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党史、新中国史、 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独 立自主自办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要切 实解决影响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指出,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要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完善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深入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 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 10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会生活。 习近平强调,要培养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 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让他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宗教知识,不断提升导的能力。要培养一 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 代表人士队伍。要培养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学风 优良、善于创新的宗教学研究队伍,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要 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 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要把握好涉及宗教工作的重大关系,多做打基 础、利长远的工作,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李克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宗教 工作的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系统阐述了新时代 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明确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做好 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具有很强 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指导新时代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为做 好新时代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领会, 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 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不断开创 党的宗教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汪洋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观大局谋大势、指方 向明方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宗教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党 的宗教工作实践的最新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最新发展,是做好新时代宗 教工作的总纲要。要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和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 11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方针政策,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做到学 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 国化方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矛盾和问题,促进 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新时代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好会议精神作为重要政 治任务,抓好学习宣讲,制定实施意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党中央决策 部署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 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 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 宗教工作负责同志,副省级城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 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 位、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来源:新华社,发布时间:2021-12-06】 12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在蓉召开 彭清华讲话 黄强主持 柯尊平出席 彭清华在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不断开创新时代四川民族工作和宗 教工作新局面。 12月27日,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省委 书记彭清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民 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扎实抓好民族和宗教领 域各项部署落实,不断开创新时代四川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新局面。 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主持第一次会议,省政协主席柯尊平出席。 彭清华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始 终将其放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高度来谋划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 讲话,全面总结了我们党在民族领域、宗教领域的伟大实践和宝贵经验,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对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进行系统谋划部署,为 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全省上下要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 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彭清华指出,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近年来省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团结带领全省各族人民共同推 进民族团结进步各项事业,各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做好新时代四川民族工作,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1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精神,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 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 历史使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紧扣省情实际 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各方面工作,不断推动四川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要围绕全面增强“五个认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持续抓好以党史为重点的“四史” 学习教育,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广普及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着力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支持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发 展特色产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川西北 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快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步伐。 ——围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持 续创造互助和谐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 ——围绕系统构建善治良序,健全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 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围绕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彭清华指出,我省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近年来省委认真贯彻落 实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把宗教工作放在全省工作大 局中谋划推进,取得积极成效。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精神,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扎实做好 新时代四川宗教工作。 ——要引导和支持各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增进“五个 认同”为目标,深入学习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成为同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 ——培养建强党政干部队伍、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马克思主义宗教 14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学研究队伍。 ——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解决影响宗教健康传承的突出问题,防 范化解我省宗教领域风险隐患。 ——要全面推进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 实政策法规,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水平。 ——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 治教,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彭清华强调, ——要切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构建党委统 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 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全面形成党委领导、政 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 ——要不断提高各级干部领导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持 续优化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结构。 ——要更加重视、关心、爱护在条件艰苦民族地区工作的一线干部, 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从事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 ——要补齐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短板,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 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夯实筑牢民族地区基层政权根基。 会议进行了分组讨论,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田向利在第二次会议上 作总结讲话。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至各市(州)。有关省级领导, 武警四川省总队司令员,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负责同志等在 主会场参加。 【来源:同心四川2021-12-27】 15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努力开创 新时代四川宗教工作新局面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全国宗 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总结宗教工作的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宗 教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系统阐述了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 略,明确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 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为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 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学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宗教 工作会议精神,必须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 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 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开创新时代四川宗教工作新局面。 在我省历史发展进程中,各宗教相互尊重、和谐共处,与巴蜀文化深 度融合、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探索推进我省宗教中 国化的实践路径,宗教界始终与党同心、与国同行,自觉发扬爱国爱教、 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实施监督,为促进四川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贡献了 积极力量。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才能更好地适应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我省也踏上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四川的新征程,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 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群众宗教信仰,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 省各宗教,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推动我省宗 1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教中国化行稳致远。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努力开创新时代四川宗教工作新局面,就 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要聚焦深入推进我省宗教中国化,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深化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宗教的浸润,强化宗教界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我省 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聚焦宗教健康传承,支持各宗教深入挖 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使我省宗教 更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约束,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教。要聚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 善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落实政策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推进宗教 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聚焦建强党政干部、宗教界代表人士、 宗教学研究人员“三支队伍”,加强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培训, 强化能力,让他们在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党的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我们要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 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始终把握好涉及宗教工作的重大关系,因势利 导、趋利避害,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更好地组织和引导 信教群众与全省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而团结 奋斗。 【来源:川观新闻】 1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2021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一、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何时何地召开,是党召开的第几次中 央民族工作会议? 答: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于8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以电视电话会 议的形式召开,这是党召开的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前四次中央民 族工作会议分别于1992年、1999年、2005年和2014年召开) 二、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 答: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三、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什么? 答:概括起来就是12个必须: 一是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 史方位; 二是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 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是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四是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 五是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六是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 七是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八是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九是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十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十一是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十二是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这12个必须是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智慧结晶,是新时代党的民 族工作的根本遵循。 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什么? 答: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 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 18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五、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是什么? 答: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三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 四是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七、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要重点把握好“四个关系”,“四个关系”的具 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 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 三是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 四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 八、如何正确把握好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 答: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这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 九、如何正确把握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 答:要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 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 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 民族共同体建设。 十、如何正确把握好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 答: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 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 十一、如何正确把握好物质和精神的关系? 答: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 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 体牢不可破。 十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四个与 共”的共同体理念,“四个与共”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四个与共”就是指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 19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学习内容 十三、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指的是什么? 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 要向此聚焦。 十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在哪些方面逐步实现全方位嵌入? 答: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 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 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十五、如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答:要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纳入干部 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 十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以什么为原 则? 答: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以公平公正为原 则。 十七、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针对“三特”制定 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三特”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三特”指的是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 十八、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是什么? 答: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 十九、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 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 局。 二十、要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四个特别”的民族地区 干部队伍,“四个特别”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四个特别”是指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 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 感情特别真挚。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时间:2021-12-31】 20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21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 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 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 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 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 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 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继续坚持和完 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 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 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 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 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 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 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22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 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 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 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 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 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 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 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 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 生活水平。 2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 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 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 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 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 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 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 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 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 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 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 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 24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 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 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 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 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 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 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 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 工作。 25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 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 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 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 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 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 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 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 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 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 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 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 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 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 2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 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 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 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 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 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 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 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 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 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 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 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 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主地安排使用。 2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 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 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 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 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 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 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 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 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 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 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 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 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 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 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 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 28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 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 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 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 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 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 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 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 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 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 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 人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 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 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 29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 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 检察院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 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 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 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 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 等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 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 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 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 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 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 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 30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 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 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 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 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 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 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 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 业。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 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 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 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大力推广实用 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积极引导科技人才向民族自治地方合理流 动。国家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转移建设项目的时候,根据当地的条件,提 31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供先进、适用的设备和工艺。 第五十七条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 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 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 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第五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 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同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工作。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 化建设事业。 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 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六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 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十一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 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 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第六十二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 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 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 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第六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 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 32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 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第六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 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 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 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 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 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 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 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 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 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 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 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非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 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六十九条 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 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 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第七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 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 3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 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 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 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 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 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 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 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 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国家组织和鼓励各民 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并给予他们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七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 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 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34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1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批准,2007年1月1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通过,2007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 会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辖区域内凉山 地区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藏族、蒙古族、 回族、苗族、傈僳族、纳西族、布依族、傣族、白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 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 冕宁县、盐源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州府设在西昌。 自治州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 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 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 35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 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 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凉山,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 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州内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民 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民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 益。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 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对不适合自治 州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可以依法制定变通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 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机关对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为基本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加强科学文化、法制纪律教育,继承和 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 整体素质。 第八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 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3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 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 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 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使自治权。木里藏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特点,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机关帮助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 生、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并帮助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 题。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 导或者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彝族的代表外,居住在自治州内的汉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 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 3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少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特点,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 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 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按照各民 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 相同。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 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 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 长组成。自治州的州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使之与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 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 38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机构设置原则和 编制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内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编制名额,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 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除木里藏族自治县外,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 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客运公交站(牌)、旅游标志、旅游景点、商店 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招牌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 用的一种或两种文字。 第三章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 彝族公民;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 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选出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 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 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 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39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 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国家规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 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 建设事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 自治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土地、矿 藏、水资源、湿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 者破坏。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和 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对辖区内自然 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实行市场化配置资源制度,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特殊 政策和灵活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 自治州投资开发资源。 自治州坚持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开发公司的原则,凡在自治州内投资开 发资源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应当在自治州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并在自治州内缴纳税费。 跨自治州辖区实施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自治州应当享受与该项目输 出资源比例相一致的地方税收入分成。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 40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施,保护和改善开发地或建设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 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为国家建设输出自然资源,应当享受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以及 资源输入地给予的利益补偿。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因地制宜地优化农业和农村 经济结构,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效益农业、生态 农业和特色农业,建设特色农业生产基地,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 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 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农民依照"依法、 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稳定和完善集体土地、 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支柱产业和名优农产品的扶持和保护力度。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开发 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范土地资本流转行为。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将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 自治机关维护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 额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和管理、普遍护林、大力造 林、管造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封山育林、 退耕还林(草)和其他林业工程建设,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体系。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宜林荒山、荒坡、 荒滩可以承包给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种植林木,享有自主经营权和采伐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合理流转,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 41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长期不变。 自治机关大力推行使用气、电、煤等燃料,减少使用薪材燃料,并在 资金和技术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机关对征用、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和依法审批制度。对退耕还 林还草、种植生态林(草)的,享受国家的补助政策和扶持。 自治州应当优先获得国家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人工生态林工程等 生态建设项目的补偿照顾。在自治州辖区内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专项用于 自治州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机关加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和珍稀动植物的管理和保护,严禁毁 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和乱捕滥猎,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 害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鼓励各类经济组 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畜牧业。 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推广、畜产品及饲料 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增加畜牧业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加强 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发展生态畜牧业和特 色畜牧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推行以草定牧、划区轮牧、季节休牧。对退化严重的草原进行封育、治理。 鼓励和推广种草养畜、舍饲圈养。 自治州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谁承包,谁建设,谁管理, 谁使用的原则,长期不变。 自治州内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留存自治州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重 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和监测。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在 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发挥水资源优势,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 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2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自治州辖区内应当合理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 处理再利用。 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 农业灌溉用水,并兼顾工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水需要。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的 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防治水害。 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水域和野生水生动、植物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业。 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春季禁渔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市场化配置水能资源开发权,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组织和 个人应当在工程所在地交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 殖保护费。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 的涵养和保护。 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家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大中型水电站的协调服 务。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工程单位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 提供已经审查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渔业资源补偿方案和文物抢救保护方案,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国家在自治州辖区内金沙江段、雅砻江段、大渡河段开发建设的水电 站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在安排 使用时,应当重点照顾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加大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和投 入。 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站的业主,应当大力支持、带动和促进 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渠道,与所在地人民政 府共同构建合作双赢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统一规划、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 资源,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风险勘查或有偿开发矿产资源。 在自治州内形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以及国 4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除应当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留 存自治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勘查和开发。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对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坚持统一规划、依法保护、 依法开发、依法管理、有偿开发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景 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 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壮大旅游产 业,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品牌效应,建设特色旅游胜地。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旅游 开发者和旅游开发区所在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 资源优势,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推进工业化进程,不断 提升传统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走有自治州特色的新 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机关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 保障权益的方针,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促进中小 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 国家机关改变自治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自治州辖区内上级国家机关所 属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时,应当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州辖区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 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 监督。 自治州辖区内的非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商税务关系按属地原则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下,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加快辖区内公路和水路运输设施的建设 和改造,加强公路和水路运输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升路网水平和 44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能力。 在自治州征收的公路规费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州的公路养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重视和发展邮政、通讯事业,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提高 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财力、物力 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在自治州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州享受减少或者 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的原则,完善城镇化发展措施,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加快自 治州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科学规划民居建设,使城镇、民居的规划和建设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 然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 和实际需要,享受国家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鼓励、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特需 商品的生产。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资金、技术、税收 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以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 要。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生产企业对外贸易 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 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享受国家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生命 45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对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行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政策扶持,采取灵活措施,从资金、信贷、物资、 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 地扶贫开发。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扶持,加强贫困地区教育、 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和农田、草原、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 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自治机关组织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扶贫济困, 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级财政,是四川省财政 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自治州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 的地方财政收入。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自治州的 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对所辖县、市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并报四川省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 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 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除执行中央在全国统一 的分税制外,增值税(地方部分)、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 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以及其他收 入全额返还自治州。 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 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 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州财政收入不能保障正常收支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 4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五十条 自治州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 受省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可实行自治州津贴和补贴。 第五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 金、转移支付资金、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 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州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 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四 川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享受上级财政计 算转移支付时给予相应补助的照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民族机动金,主 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等事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事业的经费增 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对贫困地区增加投入的比 例应当高于非贫困地区。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 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州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各项金融业务,加大对自 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 求。 自治机关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和 管理。 4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和自治州财政预算超收部分的使 用,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监督,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自主管理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 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等事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自治州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 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 自治州设置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以县、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教育经费的扶持。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 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继续教育,逐步发 展高等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教 育救助体系和远程教育体系。 自治州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法制教育,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自治机关重视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办 学和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 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在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部、民族班;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中学推行 寄宿制教育。 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农村的教育,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 48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对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费等特殊措施,提高入 学率、巩固率和完成率。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 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内以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可以同时采用汉语和彝 语进行两类模式的双语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机关组织编译、出版彝族语言文字的各科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 课外读物。 自治州内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招生时,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 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实行双语教学的考生,应将彝语文考分计入总分录取。 自治州内的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 受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保持 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 尚,采取有效措施在政治、经济、生活和学习等各个方面给予关心和照顾。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州内外的教师到贫困地区、边远 山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 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学研究投入,加快技术 引进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建 立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和科学技术普及体系。 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新,对科学研究、科技普及和实用技术 推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继承和弘扬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发展 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等文化事业,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文化设施以及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的扶持。 自治机关鼓励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 组织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 49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对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抢救、利用、传承、管理,组织发掘、搜集、研究、整理民族历 史文化资料,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建立健全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加强 对民族理论、民族经济和彝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学、 艺术、民风民俗、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地方志编撰和档案管理。 自治州每四年举办一次"民族文化艺术节"活动,以繁荣民族文化艺术创 作,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疾病信 息网络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加 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 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 制工作;发展妇幼卫生和老年保健事业;加大对民族医学事业的投入,保护、 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 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大 农村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投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州内外的医务人员到贫困地区、 边远山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倡晚婚晚育,建立和 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保护、 挖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 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自治州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州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加强竞技体育队伍建 50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设,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残疾人保障事业,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动员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兴办残疾人保障事业。 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弘扬敬老、养老的美德,重视发展老年事业,不 断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尊重、关心、 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 自治州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机关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 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六十九条 自治机关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 设和管理,采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等方式扩 大就业和再就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 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七十条 自治机关重视国防教育,履行国防职责,加强自治州内国防 后备力量建设。 第七十一条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 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团 结各民族公民,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州。 第七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各民族 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 51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七十四条 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自治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 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州内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照顾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七十五条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 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 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 进步表彰大会。 第七十八条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鼓励开展有利于民族团 结的节庆活动。 每年公历十月一日是自治州成立纪念日,休假一天。 每年农历六月二十四日是彝族传统节日"火把节",休假三天。 每年公历十一月二十日是"彝族年",休假三天。 第七章 自治州的人才培养与管理 第七十九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 自治州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 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自治机关通过多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 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 在自治州各项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参加自治州 52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留住自治州内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八十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结合自治州的实 际情况选拔和配备干部。重视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并注意在 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十一条 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聘用办法,加强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 人才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 自治州在录用或者聘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 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和名额,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可以确定州内招录 或者聘用人员所占比例和条件。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机关设在 自治州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 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当地人员,特别是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八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 确定自治州工作人员的地方性福利、离退休待遇和医疗、住房等的补充政 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5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20年6月12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凉山彝族自治 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 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建美丽幸福 文明和谐新凉山,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各民族一律平 等、依法治州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尊重、包容、欣赏、学习、帮 54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助,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巩 固深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结合,明确责任,落 实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具体 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 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每年火把节当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州各级人 民政府每年应当确定主题,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火把节前一天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自 治州每五年,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 以表彰;县(市)适时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 和个人予以表彰。表彰活动按照国家、省评比达标管理活动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 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及其他因素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 犯。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 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55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经济生活权利,依法平等 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及其他因素,人为设置障碍,损害 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传承、弘扬本民族优秀传 统文化和改革本民族落后风俗习惯或者杜绝新陋习的权利,都有学习、使 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习、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都有参 加本民族和其他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权利。 第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机场、车站、港口、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 区(点)、公共交通工具、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或者单位,不得因地域、 族别和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少数民族公民或者拒绝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的 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利用民族风俗习惯、家支或者其他因素干涉婚姻自由。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 结、法律权威、社会稳定,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 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论、信息和行为; (二)以民族、信仰或者宗族、家支等为由蓄意挑起或者制造民族之 间和民族内部矛盾,将一般性质的矛盾纠纷上升为民族问题,进行扰乱公 共秩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 任何活动; (三)利用民族或者宗族、家支等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及工作 人员依法履职,干预选举、司法、教育、卫生、婚姻等,妨碍正常的社会 5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四)在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影视作品、音视频资料、网 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 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各民族的称谓、 标识和地名等; (五)播放、收听、演奏、朗诵、演唱、网络传播等含有宣扬民族分 裂思想、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 视、民族仇恨等元素和内容的节目; (六) 利用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造谣传谣;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解决推进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及地方政策,确定民族团 结进步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下一级人民政 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保障和改善民 生,提高各民族公民生产生活水平; (五)依法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调解处理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为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 5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环境、提供保障; (七)加强各民族文化交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教育,依法 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收集、 整理、编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弘扬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服务性窗口配备通晓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 (九)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 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进步 具体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落实各级 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重大活动; (三)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四)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 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五)组织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 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七)联系、培养和引导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发挥他们在民族团结进 步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58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制造民族分裂、挑 拨和破坏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 害国家统一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 结进步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课程计划, 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对 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发挥其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涉及民族团 结进步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引导各民族公 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财政预算, 按时足额划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持 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保障各 民族平等获得就业机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法律法规、 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基本知识、民族团结常识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列 入教学计划,提高各民族干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 应当大力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良好 舆论氛围。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9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一)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 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 (三)在本单位、行业和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创建等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不断增进民族团结; (四)配合有关部门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 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 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 盾纠纷; (三)建设乡镇、街道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 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加强与辖区内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引导和发挥其在民族团 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五)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引导村(社区)将民族团结进步纳入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 结进步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60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61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 (2022年1月12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弘扬时代新风, 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及国家有关政策,摒除不良习俗,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 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 教育与治理、激励与处罚相结合,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系统 推进的原则。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新风良俗与陈规陋习,处理好推动移风易俗与尊 重传统礼俗的关系,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构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落实、 社会广泛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 文明格局。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 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 62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的指导、协调、推动、监督、评估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风易俗 活动保障、监督、考核、评比、激励等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易俗工作及其保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 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 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促进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 自治州和县(市)监察委员会、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 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业和草 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实施好移风易俗 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评估通报和宣 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做 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移风易俗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和社区干部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摒弃不良习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行为规 范,遵循公序良俗,主动移风易俗。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婚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婚姻制度。遵守下 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抵制无效婚姻;倡导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 6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前健康检查; (二)禁止利用宗教、家族势力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 年人订立婚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婚姻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一)婚嫁彩礼、礼金、礼品限于人情礼节性,国家公职人员按有关 规定执行; (二)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奢侈婚礼; (三)倡导婚仪从简、婚宴从俭,鼓励举行集体婚礼、家庭婚礼、旅 行婚礼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摆阔、低俗婚闹等不良风气; (四)支持、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提供婚恋服务,宣传 引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第九条 操办婚事,按照传统习俗确需给付或者收受婚嫁彩礼、礼金, 彩礼的标准和礼金的种类、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相关规 定。自觉抵制下列行为: (一)索要高额彩礼、礼金或者利用彩礼、礼金干涉婚姻自由; (二)给付或者收受超标准彩礼、礼金; (三)退(毁)婚高价赔偿; (四)以婚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利用婚嫁敛财;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敛财行为。 第十条 操办婚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相关规定,控制 婚嫁宴请对象、范围、次数、随礼标准及接送亲车辆、人数和聚餐(宴席) 规模、标准等。 64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适龄婚育,优生优 育,不得有生育性别歧视。 (一)不得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二)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三)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婚育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 家、邻里互助等家庭美德。 (一)家庭成员应当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 弘扬良好家风家训,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赡养老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 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三)家庭成员应当爱护晚辈,抚养幼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履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关心爱护未成年人,重视关注未成 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 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监护责任, 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管理和教育未成年 人不得吸烟(含电子烟)、饮酒;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提供烟(含电子 烟)、酒; (六)家庭成员应当认真履行对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的扶养义务,鼓励 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平 65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等相待,共同勤俭持家;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 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八)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九)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和睦、互谦互让、互相帮助,相互尊重文化 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 参与楼院、社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积极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 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三条 倡导公民丧事简办、厚养薄葬,节俭办丧、文明治丧,自觉 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攀比摆阔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操办丧事,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相 关规定控制丧礼范围、对象、标准和丧事聚餐(宴席)规模、标准、宰杀 牲畜数量等。自觉抵制下列行为: (一)以晾赛、损毁等方式违法使用人民币; (二)在丧事活动中攀比、浪费;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城乡容貌和 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公共卫生,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城市的街道、巷道、小区公共区域或其他非指定公共场所停 放遗体、搭设灵棚(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丧事行为。 第十六条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 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6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并植树的方式安葬遗体。 第十七条 倡导城乡居民在殡葬服务机构火化遗体。 尊重本地区民族传统丧葬习俗,但在野外火葬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 第十八条 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一)提倡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绿 色环保祭扫;摒弃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环境、影响安全的传统 祭扫方式; (二)提倡采用集体共祭、公祭悼念、网络祭扫等方式追思亲人,文 明低碳祭扫; (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市容、村容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不得在城市以及乡村道路、广场、小区、绿化带、林区、景区等禁火场所 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摆放、抛撒(洒)祭祀用品; (四)进入防火区的陵园、公墓和坟地等祭扫场所祭扫,应当遵守森 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全无火祭扫。 第十九条 提倡喜事内办、以家宴庆贺为主,喜事雅办、文明节俭办宴 席;抵制乱办宴席、滥办宴席、盲从攀比、跟风办宴、大操大办、铺张浪 费等宴请活动。 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自觉抵制人情攀附、随礼攀比等不良行为; 不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贺礼,不参加以收受礼金等为目的的宴请,不得以 举办满月、祝寿、乔迁、升学宴等形式敛财。 第二十条 倡导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 (一)树立科学世界观,抵制驱鬼治病、求仙讨药、降妖驱邪等封建 迷信活动; (二)举行祭祖送灵等民间习俗或者祭祀仪式应当从简办理,应当遵 6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移风易俗相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学校、 医院、机关等公共场所举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秩序; (三)禁止参加邪教组织和传播邪教; (四)禁止非法传教和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五)禁止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扰乱社会秩序、骗钱害人、损害他人身 心健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不得参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倡导公民爱清洁、讲卫生,讲文明、守规矩,自觉保持良 好个人卫生,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生活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及公共 秩序。 第二十二条 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建庭院、建入户路、建沼气池,改 水、改厨、改厕、改圈等建设活动,自觉清洁家园、净化绿化美化村寨(社 区)环境。 (一)保持良好家庭卫生,搞好室内外卫生、勤除污,保持室内整洁, 生活用品干净卫生、摆放有序;院墙整齐,庭院整洁,房前屋后干净,入 户道路洁净、通畅; (二)改变家庭卫生习惯,主动建设或者改造户用卫生厕所,定期清 掏贮粪池、化粪池和沼气池等,保持厕所卫生; (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 圈舍卫生;鼓励村民集中圈养家禽家畜; (四)维护村容村貌整洁,保持村内巷道清洁,按规定或者指定堆放 柴堆、粪堆、草料堆及其他杂物,做到无断壁残垣、无乱搭乱建、无乱埋 乱倒、无乱堆乱放,构建干净、整洁、有序的乡村空间; (五)鼓励在房前屋后路旁栽花种树、义务打扫公共活动场所; (六)保护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古树名木和乡村自然风貌,保护 68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传承村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改善村落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建设美丽 宜居乡村。 (一)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不得在公共场所、道 路、铁路保护区、田地、水体等区域倾倒渣土、垃圾,排放粪便、污水, 堆存粪便、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塑料薄膜等塑料 制品、畜禽尸体等; (二)不得损毁、盗窃、占用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乡村公共环 境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一)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珍惜食物、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二)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个人用餐合理点餐、 按量取餐、光盘行动、餐后打包,组织用餐按需做餐、适度备餐、倡导简 餐、杜绝剩宴;家庭生活用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按需采购、 储存和制作食品; (三)践行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文明用餐、健康饮食、使 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分食、不酗酒劝酒; (四)鼓励节约有度的文明餐饮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弘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守时守约, 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不弄虚作假、失信失约; (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 规范、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不参与色情以及 其他低俗活动,不侵犯别人隐私和自由; 69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三)勤奋进取、勤俭持家、勤劳致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贩 毒吸毒、不赌博酗酒; (四)树立家园意识,参加就业培训和农民夜校,勤学善用科学种养 技术,发展家庭经济勤劳致富。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发布网络信息,不得 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丑化民族形象和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音 视频、图片等。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 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 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移风易俗内容。村 (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促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工 作及内容具体化,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红白喜事聚餐(宴席)规模、 标准、宰杀牲畜数量和种类,彩礼、礼金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文明乡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移风易俗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移风易俗具体工作: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及文明乡风建设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综合运用发放宣传单、日历,推送网络音视频作品,开展文 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 (二)成立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移风易俗相关工 作。监督检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情况。 (三)推进村(社区)开展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等活 动。 70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四)开展村(社区)移风易俗先进个人、家庭以及四好家庭、洁美 家庭、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评选活动。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移风易俗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 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爱心公益等活动。 第三十条 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应 当制定组织章程等制度规范,积极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议事协商、 指导监督以及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道德评议等活动,引导村(居) 民支持并参与移风易俗工作。 鼓励相关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依法制定公约等行为规范,支持、促 进全社会移风易俗。 第三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及移风易俗教育,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及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 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引导学生在家庭移风易俗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 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励当事人作出婚事新办承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及政策宣 传教育、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 监督等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促进移风易俗、全民主动参与移风易俗的良 好氛围。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殡葬改革惠民措 施及优惠政策,引导群众参与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丧葬服务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型环保丧葬用 品,倡导公民绿色、生态、环保、安全治丧,减少影响环境保护的一次性 花圈、香蜡纸钱等传统丧葬用品的使用。 71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举办农村婚丧宴席(聚餐)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婚丧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 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婚丧宴席食品 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村(社区)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综 合服务设施、场所,规范村(居)民举办婚丧宴席(聚餐)活动。 鼓励村(社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婚丧宴席(聚 餐)志愿服务队或者经营性服务队提供婚丧宴席(聚餐)服务,防止大操 大办、浪费攀比。经营性服务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依法依规经营。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移风易俗工作经费, 并列入同级预算。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对在推进移风易俗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及典型宣传。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总结推广“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积分制管理”“道德银行”“文明积分”等奖励模式,对本辖 区移风易俗先进典型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互评亮榜等方式,宣传引导公民树立正确 婚丧观、弘扬中华孝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九条 每年十二月为自治州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自治州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洁美 家庭等文明新风创建活动。 72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移风易俗工作目标责 任制和考评制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对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新风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移风易俗工作需 要,可以依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移风易俗违法违规行为及典型案例以适 当形式公开。 第四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教育和引导群众在申请公民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不违背国家有 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遵守移风易俗相关情况作为个人申请和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等事项的评定依据和推荐条件。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可视具体 情节提出取消或者限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移风易 俗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及举报工作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受理 和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且为投诉、举报 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 73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74 第三部分 宣传标语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三部分 宣传标语 凉山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标语 1.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2.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 开。 3.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认同。 4.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5.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欣赏、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包容。 6.各民族大团结万岁。 7.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8.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做主。 9.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10.支持各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11.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12.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13.各民族要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14.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15.引导各族群众树立荣辱与共、休戚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 理念。 16.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 聚焦。 17.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 18.民族地区要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 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 19.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 76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三部分 宣传标语 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 可破。 20.共创、共建、共享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21.党的民族政策瓦吉瓦,凉山大地遍开索玛花。 22.民族团结源于一言一行,和谐发展始于一点一滴。 23.团结之花遍地开,有你有我也有他。 24.唱民族团结赞歌,迈高质量发展步伐,谱凉山现代化建设篇章。 25.众志成城,铸造民族团结不朽丰碑;齐心协力,续写凉山发展崭新篇章。 26.民族团结你我同创,美好家园大家共享。 27.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28.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谱写和谐发展新篇章。 29.习总书记卡沙沙,民族团结瓦吉瓦。 30.包容出和谐,和谐出团结,团结出稳定,稳定出发展。 31.曾经一步跨千年,如今同步奔小康。 32.推进民族团结交融发展,续写彝海结盟新时代故事。 33.铭记历史,传承文明,弘扬民族精神。 34.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35.齐心协力护林防火,各族共享绿水青山。 36.各族人民要水乳交融、唇齿相依。 37.华夏子孙根连根,各族儿女一家亲。 38.索玛花开手牵手,各族人民心连心。 39.共栽民族团结之花,共享繁荣发展硕果。 40.我以我心爱凉山,我以我行促团结。 41.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42.讲团结谋发展,保稳定促和谐。 77 西昌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资料 第三部分 43.共创民族团结进步,共享月城美丽风光。 44.各民族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 45.加强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促进中华传统文化繁荣发展。 46.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 47.各民族青少年从小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48.各族同学手牵手,中华儿女共成长。 49.共学共进,共同成长。 50.民族团结教育从娃娃抓起,社会和谐从你我做起。 51.加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机关。 52.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 53.企业要发展、团结是基础。 54.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创建和谐寺观教堂。 55.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 56.同心同愿、同向同行。 57.团结进步谋发展、乡村振兴正当时。 58.移风易俗树新风,民族团结促发展。 59.各族人民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共创民族团结社区。 60.打造“互嵌式”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61.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和法治环境。 62.基层党组织要成为民族团结的坚强堡垒。 63.彝家旧村起新居,村民生活有盼头。 78 宣传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