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pdf
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20〕9 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临沂大学 2020 年 5 月 6 日 -1-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 位〔2019〕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 41 号)《学校招生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 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章 第二条 授予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根据 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各项要求,学业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全学程平均 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 学士学位。 (一)有违背政治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改者; -2-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者; (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授予 学士学位前仍未解除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在专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者;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者,根据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 法,品行端正; (二)按时完成成人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 (三)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 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成人教育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 项要求,本科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学士学位论文达到合格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 (五)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和学校组织的学 位课“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 生执行。 -3-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 士学位且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且符 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 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第七条 授予程序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的 5 月 中旬或 10 月中下旬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本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 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复审。 (二)国际学生本科毕业生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国际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 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 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分别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研究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 关材料,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章 异议及违纪处理 第八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决议形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向教 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书面意见,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在下一次会议上审议提出异议学生的申请。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 术不端等行为,或在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 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 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经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评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撤销的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由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5-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可由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 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临沂大 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临大校发〔2012〕6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6- 2020 年 5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