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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财研[2017]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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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研﹝2017﹞37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所)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 1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应缴纳学费,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所)书面 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所)报研究生院备案,假 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研究生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 2 — (二)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考生档案是否齐全;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 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 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研究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 生相关待遇。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入学三个月 — 3 — 内,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的;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一年,但有前款第(三)项规 定情形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八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于入学前 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所)提出申请,并经研究生 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 待遇。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 具任何证明。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要重新入学的,应当于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所)提出入学申 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发放入学(或录取)通知书, 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按实际入学当年本专 业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 入学资格。 — 4 —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 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经学 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 注册的研究生,不得选课、不得进入培养环节。家庭经济困 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注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本人需持学生证、校园卡到所在学院(所), 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 (二)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 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所)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 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 (三)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 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学习和考核。学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 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 — 5 —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跨校修读课 程等,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和学分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 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生申请, 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研 究生在学业、学术和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 校将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研究生的诚信信息和品德考核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学科)、转导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 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6 —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 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我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经所在学院(所)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我校学习的,由本人向研究生院 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和在原单位学 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并需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 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符合我校 培养要求的,在征得拟转入学院(所)同意、落实导师后, 由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批。 经批准转学学生的相关情况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后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科)完成 学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学科)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科)。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推荐免试录取等按照国家或 者学校规定不得转专业(学科)的; (二)属于跨学科门类或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学科) 的; — 7 —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论文阶段的; (四)已经转过专业(学科)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之一,但因学校学科调 整等原因确需改变所学专业(学科)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转专业(学科)。 研究生转专业(学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 (所)及拟转入学院(所)同意,并由拟转入学院(所)考 核合格、落实导师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与指导教师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 确定。研究生应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确因学校 学科调整、研究生转专业或指导教师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等原因导致研究生无法在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的, 研究生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在导师组的联合指导下完 成学业。 研究生转导师(或导师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 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或导师组)同意后,经所在 学院(所)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 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坚 — 8 — 持正常学习的,应当及时请假。如需续假,应办理手续。 (一)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 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在两周 以内,由所在学院(所)审批;超过两周的,需经学院(所)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应当 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一周内由学院(所)审批; 超过一周须经学院(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一学期内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六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 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 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一)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 (四)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或 — 9 — 国家汉办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的; (五)参与创业实践的; (六)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 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但有前款第(三) 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休学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请和 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学校发现研究生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的,可以通知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或者收到休学通知 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因病 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因应征入伍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休学 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 月内,向所在学院(所)申请复学,经学院(所)同意并经 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病休学者,应提供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 院复查合格后,经批准方可入学。 — 10 —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完成 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退学者自批准之 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已退学研究生不得申 请复学。 第八章 修业年限与毕业(肄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 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或四年;硕博连 读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 本修业年限,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 执行。 — 11 —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 项学习任务,修满总学分,成绩优良,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提前答辩应提前一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 院(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 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所)同意,报 研究生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时间单位。硕士研究生延长学习 年限一般在所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一年;博士 研究生累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除另有规定外,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学校为延长期内的研究生提供基本的学习条件,延长期 内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不再享受针对正常 修业年限内研究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按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 部课程,修满总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可以申请毕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 限,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已 开题,但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可申请结业。 答辩未通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补行论文答辩并通过的, — 12 — 可申请毕业;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学位。 实际学习已满一年,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的学习 者,做肄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其档案、户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受理毕业或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 定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毕业 或结业,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后,发现研 究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书、结 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 — 13 — 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上海 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上海财经大 学研究生 “学术之星”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定后授予 相关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 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学活动,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根据《上海财 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 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各类考试(或考核)中有违反考试 (或考核)纪律或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做零分处理,并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样处分。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 场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存在学术不端 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和《上海财经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14 —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的,应按照《上海财经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所在 学院(所)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 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属在职 人员的,其学籍等材料退回原单位;入学前属其他人员的, 其学籍等材料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或被开除学 籍的研究生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普通奖学 金和公费医疗待遇,并将其户口关系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 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鉴定、处分、奖励等材料要归入本人 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在职研究生,不得改 变其培养类型,毕业后均回原单位。本规定适用于对此类研 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 15 —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 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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