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pdf
济医院字〔2022〕9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业经学校研 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 年 1 月 14 日 -1- 济 宁 医 学 院 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 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 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 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准予毕业。 第四条 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 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 2.5 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 高起本)为 5 年。 第五条 学习年限: 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含休学)。 第三章 第六条 入学与注册 入学报到 (一)学生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 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 专升本学生的专科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 -2- 到、缴费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 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专升本学生专科学历待清查的,按规定进行学籍清 查,对于清查未通过的学生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学籍状态以教 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具体参照《济宁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生学籍审核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济医院字〔2021〕120 号) 文件执行。 (四)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 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 并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凡未经请 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除因服兵役另有规定外,因重大疾病、怀孕或 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校外教 学中心、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 者,取消入学资格。 -3- (四)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可向学校提 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特殊疾病 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时重新办 理入学手续。 (五)复查不合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 取消入学资格。 (六)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八条 复查。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七条的 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注册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缴齐学费后方能办理本学 年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未缴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二)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年 3 月 31 前据实 -4- 进行学年注册。 (三)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手段,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 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 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籍卡、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 表,毕业生实习鉴定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 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 手续。 第四章 第十条 缴费与退费 按照学校收费标准,学生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办 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前置学历当年审核未通过者全额退款;每年 6 月底之前申请退学者,退还当年学费的 50%; 7 月 1 日以后申 请退学者概不退费。因违纪被开除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与记载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 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 课程(环节)等类型。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成绩由平时学习和 期末考试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不小于 50%。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应办理缓考手 -5- 续,否则视为旷考,成绩按“0”分记载。课程考核不及格及 缓考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予办理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专业内进 行。学生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 40%,须在该课程考试开考两周前提出申请。专业课、实习、 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免 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因本人工作调动、校外教学中心调整或学 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 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业不相同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 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期内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几 -6- 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 (二)相同科类层次不同专业当年学校录取的低分转高 分; (三)已转过专业者。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 考虑。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 请假或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二)休学的相关规定 1.学生要求或达到休学条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 附有关证明(因病、因生育休学须附医院证明),经校外教学 中心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可以再次申请,以两次为限, 休学时间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3.经学校批准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 结休学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学生办结休学手续后应当离 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7-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得跟 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否则所获成绩一律无效。休学的学生不 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 间不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复学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 申请。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 证明,特殊疾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在休学期间,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或报考其他学校者,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退学 (一)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 , -8- 由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 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三)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学校网站上公告。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 15 天 内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 划所有课程,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的,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 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 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取消学籍的学生,可以按照实际学习时 间出具学习证明。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 材料,经学校审核,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 -9- 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 能补办一次。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 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给予表 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 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 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程序及学生 申诉程序,参照本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相关规定或《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 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 10 -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医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济医院字〔2018〕142 号) 同时废止。 - 11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2 - 2022 年 1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