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pdf
—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 罚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行政处罚 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 进口的未经批准的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具有违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 为;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 一的行为;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 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5 6 7 8 9 — 2 — 取消 行政处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 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行政处罚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处罚 3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行政处罚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取消 调整意见 2 行政许可 事项类别 广告发布登记 事项名称 1 序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广 告发布登记。 调整依据 责任单位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动态调整结果表 (2022 版) 附件 — 3— 行政处罚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 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11 12 13 14 15 18 17 16 行政处罚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 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 罚 10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生产 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生产企业销售 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 行政处罚 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 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 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对废弃零部件、 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经营或使 行政处罚 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使用无菌 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 行政处罚 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 项的行为;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 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涂改《化 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 批准文号;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 号;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已废止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已废止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已废止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已 废止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已 废止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已 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 3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处罚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 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 的处罚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 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 用的处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 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使用未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处罚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 要求的处罚 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23 24 25 26 27 28 30 31 32 33 — 4 — 取消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 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 行政处罚 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处罚 22 29 取消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出租企业名称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4— 行政处罚 取消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 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19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废止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废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无该处罚内 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无该处罚内 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废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废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修订,无该处罚内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无该处罚内 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无该处罚内 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无该处罚内 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无该处罚内 容。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已废止 49 — 5 50 47 48 46 45 44 42 43 41 40 39 38 37 36 35 34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 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 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 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未在使用时标明许可 备案号的处罚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 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办理广告 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按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未遵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号、涂改进口化妆品卫 生审查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 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倒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批准的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缺陷儿童玩具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 注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已废止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重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废止 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已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已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已废止 — 5 — 行政检查 其他职权 行政处罚 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 作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 记的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 报表》的行政检查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政处 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 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 品的行政处罚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 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58 59 62 63 65 66 64 61 60 — 6 — 行政检查 酒类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检查和抽样 57 56 55 增加 增加 行政处罚 增加 增加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 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在缺陷调查中未承担及时调查等相应法律 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 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53 6— 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报告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52 对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主动召回程序要求行为的行 政处罚 51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废止 86 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0 年第 56 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 办法(试行)》已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已废止 因机构改革,职能由省局行使。 酒类食品划归普通食品,包含在“食品(含保健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抽验”中 重复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废止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废止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废止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废止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废止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 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7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 材料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的行政处罚 拒绝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 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76 77 79 80 7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5 74 73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规 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行政 处罚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 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 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行政 处罚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1 70 69 68 行政处罚 拒不召回,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化妆品的 行政处罚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 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政处 罚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 度到达行政处罚 67 — 7—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7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8 行政处罚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 测认证的行政处罚 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 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 的商用密码服务的行政处罚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 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 其他费用的行政处罚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88 93 94 92 91 90 89 — 8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86 85 84 83 82 87 行政处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 作为食盐销售的行政处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 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未按《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作出标识的行政处罚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 业务的行政处罚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 不合格碘盐的的行政处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 销售非碘盐的行政处罚 81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一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 9— 96 9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增加 增加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直属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动态调整。 — 9 — 备注: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和《岗责体系》进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 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 械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 政处罚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10 — 2022 年 5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