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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2023-0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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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单位与我校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的管 理,探索我校培训工作路子,拓宽办学渠道,更好地服务地 方发展建设,为社会培养应用人才,同时促进我校培训师资 队伍建设,提升培训工作的竞争力,打造优质业务品牌,规 范培训行为,实现与合作单位互利共赢,根据国家相关文件 精神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单位审查考核程序 第一条 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向广东江门幼儿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提出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的书面 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办学资质和合作培训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 第二条 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的单位为培训学校、具有培 训资质的公司、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同时合作单位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办学许可证”或 工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所要求的办学场地和办学教学 设备; 3.具有一定的办学经验、非学历教育培训经验和较强的 组织能力; 4.具有稳定的管理队伍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所需的 师资队伍; 5.稳定的各类项目经费投入。 第三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 心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要求,结合申请单位的办学资质和培 训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 科学校班子会研究后,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申请单位进行 实地考察,将考察报告提交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班子会研究。 第四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通过班子 会申核的申请单位签订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在合作协议生效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 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对培训项目合 作单位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及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作 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合作期满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在协议期间的合作 进行认真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和总结情况作为下一年的合 作条件,对合作较好的单位予以保留发展,对违规、违法、 合作项目发展不理想的单位及时清退,以确保学校的声誉和 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 二、管理规定 第七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上级 有关部门、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范围内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中心是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继续教育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培训协议中必须明确的内容: 1.培训合作地点和合作单位名称; 2.培训合作模式; 3.签约各方的职责; 4.培训合作的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 第十条 培训合作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合作单位法人代 表签字,并加盖与“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一致的办 学机构或单位有效公章。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应根据《非学历教育培训 项目合作项目协议书》中的职责、权利开展工作,并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未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不发生人事关系,不得以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的名义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印制的宣传资料(包括纸 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所有载体)内容须提交广东 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审核,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审定并盖章确认后,方可印制、发放;所有宣传资 料需交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存档。 第十五条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培训项目合作方须提前 向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提交开班 申请,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审批、 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每期培训班开班期间,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根据培训班参训人数,配备相应的 班导师对培训班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合作单位为培训班 委派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建立培训班 QQ 群和微信群,并将 QQ 群号和微信群号上交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 政办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要加强合作资料的归档 与管理,特别是合作培训协议、培训宣传材料、项目计划、 培训上课课表、学员各类名册、上课检查记录和项目费用支 出明细等。项目结束后要将有关档案材料交送广东江门幼儿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在实施培训项目时使用 的教材及自编材料必须报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中心,经同行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由培训项目合作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班,合 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我校制定的培训计划及标准开展培训,不 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同时,应建立适当的教学监控、考核 机制。 第二十条 由培训项目合作单位组织实施的非学历教 育培训项目合作项目,合作单位必须按照我校制定的项目实 施要求全程协助我校开展培训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在实施培训工作时,要 求学员在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在实施培训工作时必 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无论项目大小,都要保持敏锐的安全 意识,均要制定安全预案,对场所安全(教学场所、住宿场 所等),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以及学员人身财务 安全等做好安全应急方案。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广东江门 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安全预案及时 上报,项目合作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安排 求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训班结束时,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颁发培训结业证。 三、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 育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对培训项目合作单位实行年度评估考 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广东江 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对考核评估优秀者 将予以表彰;对不合格者将提出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必要时终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广 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将向合作单位 提出约谈: 1.签约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积极开展培训项目; 2.频繁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对工作造成严 重影响者; 3.不及时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 中心沟通联系者; 4.经多次督促,还是不能向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继续教育中心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者。 第二十六条 培训项目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广 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将终止执行《合作协议》: 1.未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批准,擅自转让 或授权给第三方开展培训项目活动者; 2.使用未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审核的宣 传资料,或内容与事实不符,且造成严重影响者; 3.不遵守《培训项目合作协议书》及广东江门幼儿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有违规、违纪损害广东江门幼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声誉、形象,或侵权 行为者; 4.连续 2 次被约谈单位。 对培训项目违约单位,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即可终止协议。 四、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 上级有关部门、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培训项目经费实行项目预算方式管理,使 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培训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项 目完成后结余上缴。 第三十条 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和分成模式按双方合作 协议执行。 五、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签订培训项目合作协议的培训学校、具有培训 资质的公司、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广东江门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与培训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实 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 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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