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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一流 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 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 年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 第二条 本项目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 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 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施。 第二章 第四条 新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各单位需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 报项目,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所申报项目应体现如何通过中外合作,创新人才培养 模式、突出人才培养特色;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国家战 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 填补领域空白、重点行业急需、具有前瞻性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人 才培养项目。 第六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 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 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第七条 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项。对于培养方 式、培养目标、或学科专业相近的多个中外合作项目,请整合后申 报;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专业应考虑关联性。 第八条 各单位于 10 月 8 日前将《2017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 作项目申请书》 (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 )及单位推荐公函寄(送) 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 /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及《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 息采集表》发送至 cxxm@csc.edu.cn。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6 年 10 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审,11 月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第十条 项目管理 新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 各单位须对项目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 9 月底前提交至国家 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 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 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 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各单位须对项目逐一进行项 目总结并提出下一期执行工作计划,并于每年 9 月底前提交至国家 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项目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 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 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通过复核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未通过复核或未按 时提交阶段性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 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视情况选 派少量访问学者、博士后。 第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一般为 36-48 个月,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一般为 12-24 个月,具体以留学单位 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6-24 个 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 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 第十四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 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 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 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学费原则上由国外合作机构提供。 如申报项目的国外合作机构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已签有由外方 提供(或免除)攻读学位研究生学费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不资助学 费;如国外合作机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资助学费的,纳入或参 照协议规定执行。 对特别领域攻读学位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资助学费,资助标 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各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包括人选条件、评审标准与办 法、工作流程等,并按照“公开” 、 “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 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中外合作双方专家评审;对申请学费 资助人员,项目单位须组织专家面试。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进 行校内公示。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 求: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 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学兼优,身 体健康、心理健康。 各类别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 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 后项目执行。 对申请 2017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且未能通过评审人员, 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荐。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统一组织被推荐人员于 2017 年 4 月 20-25 日(应于当年派出)和 11 月 20-25 日(次年 5 月底前派出)登陆 国家留学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csc/main/person/ login/index.jsf)进行网上报名,并将被推荐人员名单等有关材 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录 取,录取结果分别于 2017 年 5 月和 12 月公布。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人员派出与管理 2017 年 5 月和 12 月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 分别保留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5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 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 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如 赴德语、法语(包括加拿大魁北克省)、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 西班牙语国家留学,且工作语言为英语的,须在派出前参加培训部 组织的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 管理工作。派出前,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集训,加强道德、诚信教 育和心理、精神指导,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保持定期联系,确保完成既定目标 及计划。回国后,及时对留学人员的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并 在其回国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