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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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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pdf

2 02 0 年 第 4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发 〔2020〕 8号) 有关要求, 为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 问 题公告如 下: - — | — —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曰’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 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 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 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_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 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 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 | 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 】】】】】】】】】】】】】】】】】】】】】】】】】】】】】】】】】】】】】】】】】】】】|||』 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 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 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 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 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 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 —3— 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 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 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 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 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 _4— 止执行 。 财 政 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 2020年12月 11 日 — 5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6_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撼鳞蹦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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