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pdf
国家艺术基金 (一般项目) 2016 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 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 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具有丰厚文化内涵,较高艺术品位,思想精深、 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思想性、艺术性、时代性相统一,提倡 多样化的美术精品创作。重点资助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 方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辉煌成就和人民精神风貌,弘扬中国精神、 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描绘“美丽中国”,展现“一 带一路” “南水北调” “西气东输”等题材多样、风格独特的美 术作品创作。 本年度重点资助重大现实题材美术作品创作。 1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和水彩(粉) 画的新作品创作。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画、 组雕作品。 绘画作品的尺幅为: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 幅不小于 1.5×1.5 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 1×1 米。雕塑作 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 1.2 米。不在规定尺幅和 规定尺度范围内的作品,应在申报项目时特别注明。 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且能够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方式 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创作经费 5 万元。 作品创作完成后,组织专家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作品,艺 术基金将依据专家对作品题材和艺术水平提出是否收藏意见 及收藏经费的建议,支付不超过 70 万元的收藏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受理个人申报。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2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本人所在地区或所属系统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美术家协会(含各专业委员会)、美术馆或开设美术创作研究 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单位、机构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 项目)2016 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 并加盖公章。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人作为申报主 体进行申报,并由创作团队其他成员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 项目)2016 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三)申报主体和创作团队成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四)已获得其他国家美术工程立项资助的项目和作品, 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2014 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 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 次申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已获得“2015 年度国家艺术 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 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能参与本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艺术 3 基金 2016 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不 能同时兼报本项目。 五、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3月1日截止申报。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 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 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 申报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 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 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 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 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 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七、申报材料 4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 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 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省级以 上展览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五)申报主体代表性作品照片5—10幅和申报项目的创 作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六)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 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 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 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同时将 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七)申报材料应于2016年3月1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 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联系电 话:400-025-9525。 5 八、签约实施 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 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 项目)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 具有同等约束力。 九、监督验收 (一)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 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的,必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 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 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 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创作团队其他成员,负责在实施 过程中与创作团队其他成员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 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 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 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 6 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 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 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 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 机构、人员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 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 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其他 (一)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申 报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或出售资助项 目的作品。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 7 的成果材料和作品原件。 (三)艺术基金确定收藏的作品,由管理中心按照《国家 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向申报主体支付收藏经费并 颁发收藏证书。 (四)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 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