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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 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 开展,根据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化 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此 实施办法。 一、我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主管院领导统一领 导。使用部门各院(系)由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校保卫处、国有 资产管理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全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 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 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 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中毒、 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 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 生。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上可靠,工作负责,业 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 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三、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1.爆炸物品,2.氧 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自燃物品,5.遇水 燃烧物品,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必须做到下列各条: 1.对存放易爆、易燃、剧毒的仓库要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不得 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除爆炸物品外,如果包装坚固、封口严 密、数量极少,可允许同室分堆或同柜分格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 在 30℃以下,通风良好。 2.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 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3.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l)要存放在 安全地方(铁柜和单独房间内)。(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 使用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 的气瓶要分开存放。(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 须按照泸州市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期进行技术检验。气瓶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有严重腐蚀和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5)气瓶内气体不 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氧气不少于 2kg/立方米)。若气瓶内气 体用尽,则按规定,空瓶将被供气单位扣留,并要付给押金。(6)气 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上,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 造成事故。无瓶帽则供气单位不予充气。 4.放射性物品:(l)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经学院同意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发 给许可证。(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 送往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4)做到双人 保管和使用放射性物品,使用时一定要做好纪录,以备查考。(5)使 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每年体检一次。 五、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使用及报废品的处理 1. 申购剧毒、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 数量、用途:经院(系)一级领导审核后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 院长办公室开介绍信,盖好学院公章及院长私章后才能采购。购买爆 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 购。 2.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 :(l)爆炸 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 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 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3.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 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 4.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 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 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过院、系 领导批准,由院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组成废物处理小组,送交 指定资质单位处理销毁。 5、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双人监督使用,使用过程中,做好使用记 录。 六、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 1.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 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 后,方可启运。 2.不得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但数 量少,包装好的化学试剂除外(500 克和 500 毫升以下)。 3.夏天(5 月 1 日一 10 月 1 日)气温在 30℃以上,从上午 10 时 到下午 4 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体瓶。 4.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5.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有效证件。 七、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分别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处罚条例》和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 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泸州医学院 20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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