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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广药大〔2022〕105号关于印发《广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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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文件 广药大〔2022〕105 号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 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印发《广东药科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 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22 年 10 月 11 日 - 1 - 广东药科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调动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积极性,规范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在完成规定 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之外,经学校批 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开展服务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开展服务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 经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 声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的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 服务性收入范围 第五条 纳入本管理办法的服务性收入范围包括:教学服务 类、技术服务类、管理服务类、租赁服务类等服务性活动取得的 收入。 (一)教学服务类包括: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活动所得 收入;进修、旁听、辅修、双学位、毕业后重修收取的学费等收 入;承接社会各类考试等所得收入;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类型学 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的会务费收入;其他教学服务类相关收入。 (二)技术服务类包括:利用学校现有设备仪器有偿服务收 入;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服务收入;分析测序收入;科技咨询收 入;图书馆信息咨询收入;图书馆信息服务收入;其他技术服务 - 2 - 类相关收入。 (三)管理服务类包括:证明、证书及证件工本费、签证费、 档案等保管费、复印费、成绩单第一次以后的打印费、手续费、 手册费、评审费、校刊速审费、借出图书的有关赔偿(超期、遗 失、损坏等)等收入。 (四)租赁服务类包括:各单位利用会议室、礼堂、课室、 公共场地和其他产权属于学校的闲置场地等建筑物收取的临时性 租赁收入;学校建筑物、道路、设备设施等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 的收入和学校协办费的收入。 第三章 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服务性活动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国家有明确 规定的,各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项目和规定标准,不得擅 自增加收费内容,随意更改收费标准。 面向个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财务处备案,由财务 处进行公示。 第七条 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主办单位根据自身的技 术和资源条件、市场情况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或商定服务价 格,经学校同意,按规定需要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备案后 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 服务等岗位工作任务后开展服务性活动。各单位开展服务性活动, 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审批立项方可进行收费。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分类归口管 理。 - 3 - 国际合作教学服务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管理;研究生教学服 务类由研究生院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活动等其他教学 服务类由教务处管理;技术服务类由技术服务事项所属归口管理 部门管理;管理服务类由管理服务事项所属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租赁服务类由租赁服务事项所属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 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立项,学校有专门制度规范的,按照制度 规范执行,报财务处备案;学校无专门制度规范的,由归口管理 部门报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定。凡未经审批同意 立项的项目,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开展的服务性活动属《广东药科大学合同 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 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 围,确保服务性活动有序合法开展。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按照 《广东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从校外单位或个人取得服务性收入时,必须 开具有效票据,并将款项和票据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各项服务性收入属于涉税事项的,按税法规定由学 校代扣代缴所涉税款,余额为可分配收入。 第六章 收入分配与使用 第十五条 收入分配原则。服务性收入分配应充分体现成本补 - 4 - 偿和以工作量为基础的工资绩效管理原则。各单位必须在确保学 校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开展服务性活动,收入分配由三大部分 组成:学校资源品牌等投入的合理收益、参与社会服务的直接成 本(包括直接的管理成本)、提供服务单位的合理收益。除社会培 训收入外,学校社会服务收入中用于在编人员的经费纳入全校绩 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将收入款项全部上交学校后,由财务处按照 以下分配比例和标准进行分配,分配款项由学校,归口部门和主 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一)教学服务类 收入类型 分配比例 1.二级单位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 3% 拨 回 归 口 85% 拨 回 主 办 培训服务活动所得收入;承接社会 管理部门 单位 各类考试等所得收入 2.进修、旁听、辅修、双学位(含 3% 拨 回 归 口 70% 拨 回 主 办 国际班)、毕业后重修收取的学费 管理部门 单位 等收入 3.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类型学术 按规定交纳场地费后,90%拨 交流、学术研讨会的会务费收入; 回主办单位 其他教学服务类相关收入 (二)技术服务类 收入类型 分配比例 利用学校现有设备仪器提供有偿 3%拨回归口 70%拨回主办单 服务取得的收入 管理部门 位 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服务收入;分 3%拨回归口 70%拨回主办单 析测序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图书 管理部门 位 馆信息咨询收入;图书馆查新收 入;其他技术服务类相关收入 - 5 - (三)管理服务类 收入类型 分配比例 1.证明、证书及证件工本费、签证 归主办单位留用 费、档案等保管费、复印费、成绩 单第一次以后的打印费、手续费、 手册费、评审费、校刊速审费、借 出图书的有关罚款(超期、遗失、 损坏等)等收入 2.车辆保管费 20%拨回主办单位 (四)租赁服务类 收入类型 分配比例 1.各单位利用会议室、礼堂、课室、 20%拨回主办单位 公共场地和其他产权属于学校的 闲置场地等建筑物收取的临时性 租赁收入 2.体育场所及设施的租赁收入 50%拨回主办单位 3.学校建筑物、道路、设备设施等 20%拨回主办单位 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学 校协办费的收入 第十七条 上述条款中未提及项目参照本办法同类型项目进 行管理;无参照标准的项目,由财务处会商相关部门并报分管财 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报校长办公 会审议。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合作提供的有偿服务,其部门收入分 配自行协商。 第十八条 收入使用原则。各单位对分配后资金的使用必须符 合国家和学校对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至校内单位的服务性收入,在 - 6 - 弥补服务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后,结余收入可用于公用经费和人 员经费支出。 (一)公用经费用于改善教学科研条件支出以及单位事业发 展建设支出等。具体包括: 1.改善教学、科研等办学条件支出。包含教学、科研、办公 场所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购置 等支出。 2.单位事业发展支出。包含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文化建设、学术交流、职工培训等支出。 (二)人员经费包括校内二级单位的在职在编和专职聘任人 员绩效、专家及管理服务人员劳务费、学生奖助学金等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结余收入的 50%;在职在编人员绩 效支出不超过当年结余收入的 30%。人员经费中发放在职在编人 员绩效支出部分纳入学校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其发放需报 人事处审核。 各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服务性收入分配实施细则。其应包 含服务成本(教师课酬标准、劳务费标准等)、公用经费和人员经 费等支出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类服务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 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和分配,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坐 收坐支现金,一经查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 - 7 - 提交学校财务处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 时入账。各主办单位应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压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服务性收入纳入学校事业经费管理,各单位要加 强资金绩效管理,支出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应在本单位全体 教职工大会上公开;各单位的收费行为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 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制 止并没收其违规所得;情况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房产非临时性出租出借所得收入依据《广东 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制 度文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分配依据《广东药科大 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科技产业开发与合作成果转让 所得收益分配依据《广东药科大学科技产业开发与合作管理办法 (修订)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药学院有偿服 务管理暂行规定》 (广药〔2002〕166 号)同时废止。 - 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药科大学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校对人:黄静 - 9 - 2022 年 10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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