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pdf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天津 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 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7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 要环节,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 及具体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在按期完成 合同规定的任务后,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 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坚持尊重科学规律、宽容失败的原则,采取“一站式服务” 的模式,加强项目验收的集中管理,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为前提,运用科 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 廉洁性。 第五条 市科委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4〕19 号),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完成项目验收 具体组织工作,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正式受理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验收采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相 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在线开展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确保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工作程序,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公开 化,验收工作采用问卷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文件和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确定项目验收任务,开展工作指导 和监督检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委(或功能区 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项目验收进行审查。项目管理服务机 构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负责组织专家,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是以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合同计划任务 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 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 术的方案和效果、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做出客观的、 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市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经费及自筹经 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 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及机制创新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包括会议验收、审核验收和一次办结。 (一)会议验收指由验收专家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经现场考察、测试,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市财政资金支持 10 万 元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市财 政资金支持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由 3—5 人组 成;市财政资金支持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 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审核验收指由市科委项目主管处依据验收考核指标审核验收材料,形 成验收意见。市财政支持 1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用审核验收形式验收, 具体验收结论由项目主管处室确定。 (三)一次办结指在项目立项的同时办理验收结项手续,市科委验收主管部 门出具结项确认书。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 (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 ; (四)相关附件材料,测试报告、专利证书、发表论著、用户使用证明、项 目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审计报告; (六)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周转资金)项目须提供贷款贴息凭 证、还款付息凭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合同期内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登录市科委官方网站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提交《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组织 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委、功能区科技局) 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在线审核。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第一承 担单位提交的验收信息进行在线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市科委“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 料报送须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打印、装订相关验收材料,由项目第一承担单 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正式受 理,超过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时间 6 个月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对项目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或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或组织审核验收,形成 验收结论,录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结项确认书》, 完成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和审核验收的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 给予“通过验收”、“中止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结论。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 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中止验收”的结论。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 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3.因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到位,无法继续执行;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客观原因。 市财政经费支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项目中止,须提请市科委主 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验收。中止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5.项目审计(财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 1 年仍未验收,市科委 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送达《项目违约告知书》, 限期 60 个工作日内申请项目验收。如仍未申请验收,项目按照“不通过验收” 终止处理。同时,将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记录,项目负责人 将永久纳入失信记录,不能再获得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不予推荐申报国家项 目。不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集中受理项目验 收申请和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有十人及以上专职工 作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对科技计划、政策有较深入了解,有开展 验收工作必备的办公和会议条件。 (一)负责项目验收专家库建设和维护,验收专家统一由专家库随机抽取, 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专家委员会。 (二)与市科委签订《工作承诺书》和《任务协议书》,保证客观、科学、 公正,廉洁地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严肃纪律,加强自律,对 项目承担单位和专家开展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项确认书》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准确无 误、记录完整。 (四)定期通过半月报、月报告、季度分析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等形式反馈 项目验收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验收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预算财务专家组成, 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指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中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及配套资金 到位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 况等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除管理和预算 财务专家外,应对被验收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 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独立对被验收项目进行评价,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 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有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 求作出解释,有权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 求在验收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验收结论上签字;有权要求排除影响 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中止验收会议的 请求。 第二十四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 有关规定,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维护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二)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商业内容负有保密责 任,对被审查的资料,不得擅自复制使用或对外公开。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 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 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与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签定 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验收过程中,市科委以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 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 (二)在验收专家咨询活动中,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 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决 定是否回避。 (三)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项 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委员会 成员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 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暂行)从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过程 中,结合实际情况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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