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pdf
济医院字〔2022〕93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的 通 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 《济 宁医学院教学基地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济宁医学院实践 教学评先评优办法》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 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 年 6 月 17 日 -1- 济宁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和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生产安全,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 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 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 号)、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 〔2019〕1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承 担学校本科专业毕业实习、专业实习、专业见习、毕业论文(设 计)等实践教学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 院所、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地包括临床类和非临床类两大类,前者包括附属 医院(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及社区医学教学基地。 第四条 基地建设坚持“整体规划、质量为先、突出优势、 相对稳定、专业共享、共同发展”和“集约化、契约化、制度化、 品牌化”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宏观指导、二级学院具体落实。 第二章 -2- 基地建设 第五条 遴选条件 (一)具有与学校合作的强烈意愿,重视教学工作,能保证 足够的教学经费投入; (二)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基本设施,教学资源充足; (三)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力量; (四)能够为学生提供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条件; (五)必须符合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行业标准、 专业标准,达到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地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程序 (一)学院申请。二级学院依据专业建设需要对拟建基地先 期进行考察论证,初步协商并达成共识,将建设申请和考察论证 材料报实践教学管理处。 (二)学校评审。实践教学管理处根据二级学院建设申请, 组织专家对拟建基地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达标 的单位,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三)学校审定。实践教学管理处会同二级学院对评估达标 的单位,拟定合作内容、基地名称等事项,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 审议。 (四)签约挂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由承办单位完善 协议内容和签约手续,择机签约。需要挂牌的,可挂“济宁医学 院实践教学基地(医院)”或“济宁医学院社区医学教学基地” 标牌。 -3- 第三章 第七条 基地管理 实践教学管理处承担宏观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基 地的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和调配基地教学资源。 第八条 二级学院指导基地不断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范开展教学活动。 第九条 基地要健全教学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条件建 设;要建立教学运行体系和激励机制;要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 规章制度,落实教学任务;接受学校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等。 第十条 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要求,规范基地协议签署。合 作协议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为 3—5 年。协议期满后, 双方可根据合作成效、意向需求按照工作程序进行续签。 第十一条 建立基地动态管理机制,优化调整和合理使用。 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予以撤销: (一)连续三年不承担教学任务的; (二)连续两次不接受教学评估的; (三)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和使用的; (四)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学生安全事故的; (五)出现重大变化无法再满足教学需要的。 二级学院负责每年对各自专业基地使用情况进行梳理、核 查,需要续签协议的,应提前 2 个月办理续签手续;予以撤销的, 应及时办理合作关系解除手续,挂牌的要摘牌,双方终止合作。 第四章 -4- 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4 年/周期)组织专家依据国家教学基 地有关要求和学校专业基地建设标准,对基地建设、运行管理、 教学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评优秀的基地给予表彰;对考评不合格 的基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分配教学任务, 整改后复评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终止合作关系;对丧失基本条件 的基地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 件执行。 第十五条 社区医学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和使用由学校和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共同负责,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 对暂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单位,二级学院可根据考察 情况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需要列入建设范围,先行培养和有限使 用,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评估、审定。相关工作参照学校基地建设 程序执行,并将材料报实践教学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等由 学校统一确定。学校名称属于无形资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有“济宁医学院”标识的基地标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医学院实践 教学基地建设意见》(济医院字〔2016〕51 号) 、《济宁医学院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济医院字〔2016〕52 号) -5-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践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济宁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考察申请表 -6- 附件 济宁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考察申请表 单位性质 单位名称 (医院等级) (单位情况、师资队伍、学习培训条件、生活条件、教学基础、考察建议等内容) 基 本 情 况 (是否符合学校及专业基地建设标准,是否进一步进行评估等内容。) 初 步 结 论 学院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7-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8 - 2022 年 6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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