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慈善基金会章程(2020民政部修订).pdf
致福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致福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致力为公传统,彰显“侨 海报国”时代特色,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扶贫济困、 助侨护侨及支持教育、科技、卫生等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为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3600 万元, 来源于北京中邦亚科贸集团等公司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 单位是民政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八条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老少边贫穷地区、贫困人群,帮助其改善生 产、生活条件; 1 (二)开展对华侨农场及归、难侨的资助,帮助其提高 生产生活质量; (三)在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中,开展救灾赈济活 动; (四)支持和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活动,并 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与本基金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并志愿为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本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 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 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 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 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在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 要求说明; (三)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 议; (四)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 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 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 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 不能代表本基金会和理事会发言; 3 (七)按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围绕议题提出意见; (八)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 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仔细审读本基 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 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 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一)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参与理事会的年 度评估。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 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 作; 4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 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 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 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5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 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 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 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 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 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 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6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 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 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 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 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 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 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 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 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 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 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8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 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 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 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理财类活 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 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9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 第三十六条 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 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 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 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 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 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 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 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 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 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 10 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 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 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规 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 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 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 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1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 关的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 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第五十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附则 本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 27 日理事会表决通 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