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理城〔2021〕29号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辅修专业管理规定》等2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鼓励学业优秀、 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含专插本)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 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为对辅修专业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要求 第一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含专插本)学生 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 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规定的 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校颁 发的辅修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 承办辅修专业教育的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 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经教 务处核准后实施。承办单位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 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辅修专业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不少于 20-25 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 20 分, 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 25 分。 - 3 - 第四条 辅修专业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校 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单位可 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 于 20 人。 第二章 申请辅修专业修读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辅修专业修读的条件 (一)申请辅修专业修读的本科学生必须修完一年级主修 专业全部骨干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二)申请辅修专业修读的专插本学生原专科专业与现就 读本科专业应相同或相近,且原专科学习中平均学分绩点应达 到 2.5。 (三)学分和绩点计算办法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辅修专业修读的程序 (一)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向 所属单位申请预报名。各学生单位根据报名要求审核学生信息, 并将最终符合报名要求的学生信息汇总报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预报名结果,确认实际开班情况,报学 校审核通过后正式下发开班名单,并通知学生办理辅修专业审 批及交费手续,未办理辅修专业审批或未交费的学生不得参加 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 第三章 辅修专业修读的成绩与学籍管理 - 4 - 第七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修读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 校将取消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一)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有 3 门以上(含 3 门)课程出 现不及格者,或主修专业课程有 1 门以上(含 1 门)补考后仍 不及格者。 (二)辅修专业课程重修超过两门或有课程重修后仍不及 格者。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但可有一次 申请重修的机会,重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 2 门。 (三)考试作弊者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时,及时对 参加辅修专业教育的学生成绩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上情况,应 立即上报教务处,并通知有关辅修专业的开设单位。 第八条 辅修专业修读期间,如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相 同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且 考试成绩在 80 分以上者,由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单位核实, 经辅修专业开设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 第九条 辅修专业修读期间,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 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单位应给予警示,并可建议 终止该生辅修专业课程学习。 第四章 辅修专业证书资格审定 第十条 申请辅修专业修读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 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 - 5 - 合格者,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 不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其辅修专业课程及成绩,可作为选修课 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中,或者颁发辅修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课程 学习,可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申请返校重修未完成的课程,经 考核获得规定学分,补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回校学习、参加 考试、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修读的学生须按学分缴纳学费,学分 (含重修学分)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修读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留成 70%,专业开设单位提成 30%。专业开设单位提成的费用主要用以辅修专业的各项管理工 作,授课教师(含实践课程、毕业设计、专业学位论文指导) 的课时费用不计入专业开设单位提成的费用范围,计入学校教 学工作量统计范围,统一核算工作量及超课时酬金。 第十四条 学生于申请辅修时一次性缴纳学费,若学生因故 终止辅修专业修读或未能完成规定所修读学分,已交的学费不 予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管理规定相冲突的文件及规定同 - 6 - 时停止执行。 - 7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 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管 理规定。 第一章 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要求 第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含专插本) 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 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 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 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专业教育学 分基础上增加 15-17 学分,其中实践课程 5 学分,理工类专业 的毕业设计 12 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 10 学分。 第二章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必须完成该辅修专 - 8 - 业学分的修读,且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5。 第四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教务处将下发本年度辅修 学士学位修读报名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正式发布获批名单并通知 学生办理交费手续,未办理辅修学士学位审批或未交费的学生 不得参加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 第三章 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审定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申报和审查工 作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 定程序办理,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修完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成绩合格,符合获得辅修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该学位属于辅修学位性质,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 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 书者,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完成辅修学位课程学习 的,不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进行补授 予。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八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学分缴纳学费,学分 (含重修学分)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标准收取。 - 9 - 第九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 取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留成 70%,专业开设单位提 成 30%。专业开设单位提成的费用主要用于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授课教师(含实践课程、毕业设计、专 业学位论文指导)的课时费用不计入专业开设单位提成的费用 范围,计入学校教学工作量统计范围,统一核算工作量及超课 时酬金。 第十条 学生于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时一次性缴纳学费, 若学生因故终止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或未能完成规定修读学分, 已交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辅修学士学位证证书从 2022 年开始不单独发放。学校 原有与本管理规定相冲突的文件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