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长师院发 〔2019〕 30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校 医院: 《长江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 校党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9 年 3 月 21 日 - 1 - 长江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 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高层次人才扎根学校干事创业,加快推 进应用型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 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 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 属高校绩效考核及分配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激励包括对符合条件的 高层次人才发放激励性报酬和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 第二章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 申请条件 申请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 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严 谨,师德高尚,诚实守信,为人正派。 - 2 - (二)岗位聘用条件 聘用在教师四级及以上岗位。 (三)年龄条件 年龄在 56 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结束之日) 。 (四)业绩成果条件(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 属于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人才政策中确定的高层 次人才。 2. 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中的任意两类: (1)奖项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含个人和 学校排名,下同)前八,二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教育部人文 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 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 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 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 一) 。 ③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 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 文化艺术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 - 3 - (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作品或者论文 一等奖(排名第一) 。 ④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和单位排名前二)。 (2)项目及成果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以学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本人为主持人承担过学校认定的 A2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②以学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本人为主持人承担过学校认定的 A3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项或 B2 级及以上科研及工程技术推广项 目 4 项(1 项 A3 级科研项目可视作 2 项 B2 级项目),并经市级 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③以第一完成人获得 3 项以上职务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 化,且年产值 1000 万元以上; ④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主持人育成国家级品种审 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 1 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 推广应用,或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 种 2 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⑤以学校作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成果有 1 项以上被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 者;或有 2 项以上被省级政府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 者; ⑥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 T - 4 - 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 A1 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或 A2 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以上(1 篇 A1 级可视作 2 篇 A2 级) 。 (3)人才及社会影响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③重庆市特殊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④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⑤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⑥重庆市高校巴渝学者特聘教授。 第四条 人员确认方式 (一)直接确认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 政策规定》 (渝府发〔2009〕58 号)规定的四类人才和按照《重 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7〕 14 号)确定的人才,个人向人事处申报,党委组织部牵头,人 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参与,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公示无异议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核准后可直接认定为高层次人才。 直接确认的高层次人才无名额限制。 (二)遴选确认 除直接确认的教师外,学校事业发展急需或为学校事业发展 做出特殊贡献,并在校内外得到普遍认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 - 5 - 聘用在教师四级及以上岗位的人才,经学校遴选并报上级相关部 门核准后可认定为高层次人才。遴选确认的高层次人才有名额限 制,总数为学校专技四级及以上岗位数的 5-10%。遴选确认的具 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填写《高层次人才激励性 报酬发放申请表》 ,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单位。 2.单位初审。二级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 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3.材料复审与公示。人事处汇总材料后,由党委组织部牵头,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 符合遴选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公示。 4.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按照遴选条件对材料公示无异议 的申请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学术委员会审议。专家评审通过人员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审议。 6.学校审定与公示。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推荐人选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公 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准。 第五条 职责和待遇 发放激励性报酬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签订三 方协议,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聘期 - 6 - 4 年。 发放激励性报酬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和激励性报酬 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即在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上, 再按相应标准发放激励性报酬。激励性报酬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直接确认高层次人才的报酬标准 档次 报酬标准(万元/年) 第一档 60 第二档 50 按照一人一议原则,由学校研 第三档 40 究确定。 第四档 30 四年完成目标任务 (二)遴选确认高层次人才的报酬标准 档次 报酬 (万元/年) 四年聘期内应完成目标任务 入选国家级人才;或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 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 T 级期刊 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 第一档 30 位、本人为主持人承担学校认定的 A1 级科 研项目 1 项;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教 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含个人和 学校排名,下同)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 第二档 25 完成下列每类条件中的各 1 项。 备注 在考核第二、 三、四档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 时,若完成一 类条件中的两 项及以上或一 项的两倍及以 上,可视为完 成两类条件 (同一成果获 第三档 20 完成下列任意三类条件中的各 1 项。 得不同级别的 奖项时只计一 第四档 15 完成下列任意两类条件中的各 1 项。 项) 。 - 7 - 1.奖项类 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含个人和学校排名,下同)前八,二 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 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 名第一) ;或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 排名第一)。 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 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 ③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或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文化艺术类 一级学会(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作品或者论文一等奖(排 名第一) 。 ④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二)。 2.项目成果类(项目等级认定按签订协议时学校的标准执行) ①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本人为主持人承担学校认定的 A3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本人为主持人承担学校认定的 B2 级及以上科研及工程技 术推广项目 4 项(1 项 A3 级科研项目可视作 2 项 B2 级项目),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 门验收合格; ③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3 项以上职务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 化,且年产值 1000 万元以上; ④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主持人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 物新品种 1 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 2 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⑤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成果有 1 项以上被中央政府或有 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或有 2 项以上被省级政府采纳、推广应 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3.学术论文类(刊物级别认定按签订协议时学校的标准执行)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 A1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 文 2 篇,或 A2 级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以上(1 篇 A1 级可视作 2 篇 A2 级)。 4.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 8 - 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③重庆市特殊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④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⑤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⑥被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为高校特聘教授。 第六条 激励性报酬发放方式 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根据工作目标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 分阶段发放。 (一)直接确认的高层次人才:按三方协议中约定方式发放。 (二)遴选确认的高层次人才:第一年按第四档标准的 50% 按月发放,第一年后若完成任务达到更高档次,按高一档次标准 的 50%按月发放,聘期期满后,根据完成任务达到的档次予以结 算。若提前完成四年任务可提前结算;若未完成第四档次任务, 不再发放剩余部分;若第二年或第三年没有科研业绩,下一年暂 停发放,待聘期期满后根据完成任务达到的档次予以结算。 第七条 考核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应在四年聘期结束前 1 个月,向所在单 位提交工作报告;所在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目标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初核后,由党委组织部 牵头,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参与,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 总结、现场答辩或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激励性报酬发放及是否继续聘为高层次人才的依据。 - 9 - (二)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三方协议并停发 相关待遇。 1.有学术不端行为。 2.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因为退休、调离、辞职或其他原因离开聘用岗位。 (三)高层次人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重点做好高 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遴选和考核; 二级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日常管理与服务,积极支持人才发挥引 领带动作用,做好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 第三章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 申请条件 按照《长江师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 (长师院发〔2016〕 145 号)规定的应完成服务期计算办法,已完成规定服务期的高 层次人才可以向学校申请再次资助科研经费,但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 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严 - 10 - 谨,师德高尚,诚实守信,为人正派。 (二)学历学位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在国(境)外取得的博士学位证书须 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三)工作业绩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服务期内的各项任务,年度考 核和聘期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人员确定 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经个人申报、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 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高层 次人才服务期满向学校申请再次资助科研经费无名额限制。 第十条 资助额度和要求 (一)资助额度 科研经费资助额度的确定办法:把申请人连续六年(含申请 当年)的科研业绩与当年引进人才政策中的学术条件相比较,按 照引进人才对应档次科研启动费的两倍确定资助标准,若离法定 退休年龄在八年及以上,按 100%资助,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八年,根据其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数占“8”的比例资助。 (二)资助要求 1.获得科研经费资助的高层次人才须继续与学校签订八年 服务期协议并明确三年的研究任务,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八年的 - 11 - 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 2. 高层次人才获得的科研经费资助额度分两次下达,获得 资助后立即下达 40%,剩余 60%待按时完成协议中的三年研究任 务后再下达,若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未使用经费学校收回, 未下达经费不再下达。 3. 高层次人才获得的科研经费由申请者按照学校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4. 人事处、科研处定期对获得资助者进行考核,并在一定 范围公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退回学校资助 的科研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有学术不端行为。 2.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辞职离开学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专项资金,按照 上级规定,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专项资金不计入学校的绩效工 资总额。 - 12 -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科研经费资助专 项资金,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统一管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附则 对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除市管干 部以外)可以实行基础年薪和激励性报酬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 础年薪为 50 万-100 万,具体标准按与学校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对取得高水平成果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高层次 人才范围的教师,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按照“学校遴选”程序 进行遴选,确定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机动名额确定为高层次人 才,并按相应标准发放一次性激励报酬,发放一次性激励报酬后, 上级主管部门收回机动名额。 第十六条 市管干部符合申请条件,可申请高层次人才激励 性报酬发放和服务期满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 一次认定遴选工作,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申请条件中工作业绩的统计时间截止到 教师提交申请表时。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由学校按上级部门规定控制比例确定 的“高层次人才”仅适用于享受激励性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管理政策,与高层次人才的其他待遇无关。 - 13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起执行, 至 2027 年 3 月止, 届时如果学校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 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 14 - 2019 年 3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