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洞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洞 口 县 财 政 局 洞口县乡村振兴局 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 洞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 洞 口 县 民 政 局 洞 口 县 林 业 局 洞财农〔2021〕50 号 关于印发《洞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副局以上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管理区)人 民政府: 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原县级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调整为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根据 -1- 附件 洞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 施意见》精神,加强对过渡期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 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 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 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 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 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 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 搬迁户发展的项目上;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 -3- 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 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 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 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 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 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 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 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 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 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 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 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 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 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 场发展。 -4-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 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 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 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 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 30%。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 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垫资及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 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县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 农业农村、民政(老区办)、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 管理区)加强资金 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 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革命老区发展 等任务因素,结合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少数民族人口、易 -5- 地扶贫搬迁人口的规模和资金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衔接资 金分配方案。 县财政局在收到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 5 日内和县 人大批复县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 15 日内,将资金预算情况 函告县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 民政局(老区办)和林业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在收到县财政局告知函 15 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建 议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 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分别在 收到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 30 日内,县人大批复县级 财政衔接资金预算 60 日内,将衔接资金下达到各行业主管 部门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按“积分换项目”的原则统筹安排, 应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从中央 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 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 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 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据实列 支项目管理费;当年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在年度内未使用 完毕的,县级财政部门将在年末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清 零,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6- 根据上级规定,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 县级。因我县是脱贫县,2021 年—2023 年依规继续开展财 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衔接资金, 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 强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 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 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 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到我县的衔接资金规模, 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资 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 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 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 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各 相关部门单位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 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 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 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 资规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 -7- 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 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 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相关影像资料要作为报账 时的必备资料。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 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的 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发放。 第十三条 财政部监管局、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按照 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 监管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 配的重要依据。县、乡(镇)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 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 审计、检查等工作。 县、乡(镇)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 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8-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 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为 5 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洞口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1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