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pdf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兴全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127.0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1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3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 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12)、 (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6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 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7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10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11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2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 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13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4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 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15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是: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选择或增减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单、基金专用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 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 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 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 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 的时点前报告该公 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 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 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 16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 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 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 产支付利息。 5、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立的备付金 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场内交易的正常进行,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同时基金管理 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 15:30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立 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付 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备付金头寸。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时,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 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 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 人履行交收职责。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17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 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 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 如果资金交收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当日 15:00 之前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如果资金交收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资金交收当日 15: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资产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六)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 18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中债登 16:30 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 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 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19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20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估值错误的情形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1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财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财产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22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23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按日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日支付一次,每日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24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 25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6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7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 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28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29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0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2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资金的划拨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33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34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5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36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37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39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40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此页无正文,仅用于《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署)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二○一四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中国福州 签订日:二○一四年 月 日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