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科学系“拔尖人才计划”、“荣誉学生”出国交流经费资助方案.pdf
高分子科学系“拔尖人才计划”/“荣誉学生” 出国(境)交流经费资助方案 (2016 年 4 月修订版) 第一条 依照国家相关留学资助政策,以及我校关于学生出国(境)交流经 费资助的相关规定,本系制定化学学科(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拔尖人才计 划”/“荣誉学生”出国(境)交流经费资助方案。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通过学校或院系推荐或个人自主申请等方式,成功申 请到出国(境)交流机会、并且交流结束时仍为本校在校学生的本系“拔尖人才 计划”/“荣誉学生”。出国(境)交流内容须与本专业相关。 第三条 资助的交流类型可包括寒暑期交流、学期交流、学年交流、联合培 养等。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优先资助第一次出国(境)交流学生。 2.每位学生至多享受两次“拔尖人才计划”/“荣誉学生”经费资助,全部 总额不超过 4 万。 3.每位出国(境)交流学生每次经费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万元。(寒暑 期项目 1.5 万,单学期项目 2 万,学年项目 3 万) 4.对每位学生,将根据是否获得对方奖学金或其他经费支持、是否获得对方 学校学费免除等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5.对参加学校和院系层面交流项目的学生:可以资助一次往返的机票费、签 证费、学费(适用于前往交流学校不免除学费的情况)和生活费。其中往返机票 费、签证费和学费凭据报销生活费按照 1500 元/月(不足月部分按照 50 元/天) 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资助,超出部分由学生自理。 6.对经科研导师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学生:可以资助往返机票费、签 证费、会议注册费,凭据报销。此外住宿费按照不超过 100 美元/天/床位,凭据 报销,生活费按照 50 元/天的标准进行资助,超出部分由学生自理。 7.对学位项目不予资助。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申请交流资助的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前,应向系提交以下资料: (1)出国(境)学习计划书,需学生本人的科研导师签字同意。 (2)资助申请,写明出国(境)交流的具体时间、内容、是否学费减免或 获得其他途径的资助,经费预算明细。需学生本人签字。 2.系“拔尖人才计划”/“荣誉学生”工作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根据每位 学生实际情况及项目类型进行评估后,确定资助标准后为学生开具经费资助证明。 3.学生在出国(境)前必须提交保险购买凭证复印件交系教学办公室留存。 4.学生在交流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机票、登机牌等原件及复印件交流期间发 生的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完成后续报销工作。 5.针对同一交流项目,学生若已获得其他渠道全额资助,则我系不再给予“拔 尖人才计划”/“荣誉学生”资助;若在获系“拔尖人才计划”/“荣誉学生”资 助后再通过其他途径申请资助时,不得向其隐瞒已经获得院系资助的情况。 6.对在交流项目执行中途无故退出的学生,除通报批评外,视具体情况,需 退回全部或部分所获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