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非公党建组织员队伍的实施意见(厦委组〔2015〕107号).pdf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文件 厦委组〔2 0 1 5〕1 0 7号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中共厦门市委非公企业工委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设非公党建组织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各区委组织部、区委 非 公 企 业 工 委,各 区 民 政 局、财 政 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市委非公企业工委成员单 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充实基层非公领域党建工作力量,提高非公领 域党务工作者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非公 — 1— 党建组织员队伍,根据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 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 通知》 (厦委办发 〔2 0 1 2〕3 3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关 0 1 5〕 于加强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委办 〔2 1 9号) 和 《中共厦 门 市 委 组 织 部 等 五 部 门 关 于 社 区 工 作 者 0 0 3〕 3 1号) 等文件精 管理的实施意见 (暂行)》 (厦民 〔2 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公党建组织员的身份属性和人员规模 1.身份属性。非公党 建 组 织 员 是 指 专 门 从 事 非 公 领 域 党建工作的人员,统一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序列,设立 专门 类 别, 做 到 专 职 专 用, 由 各 区、 各 园 区 负 责 选 聘 和 管理。 2.人员规 模。 非 公 党 建 组 织 员 首 批 选 聘 5 0 0人 左 右, 三年内达到 1 0 00人 规 模。主 要 按 非 公 企 业 分 布 及 非 公 企 业 党组织和党员数量、规模,安排到各级工业园区、党群活动 服务中心、镇 (街、场、开 发 区)、社 区、商 务 楼 宇、党 建 工作站,以及部分重点非公企业党组织等单位工作。 二、非公党建组织员的条件和聘用 1.条件。非公党建组织员主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报考人 员 应 有 本 市 常 住 户 口,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中 共 正 式 党 员,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男 — 2— 性年龄在 4 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 4 0周岁以下。具有基层 党建经历的人员,以及条件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 性年龄不宜超过 5 0周岁,女性年龄不宜超过 4 5周岁。现有 的兼职组织员、党建指导员符合年龄条件的,可参加兼职组 织员、党建指导员转任非公党建组织员的身份认证考试;考 试合格者,可聘用为非公党建组织员。 2.聘用。各 区 的 非 公 党 建 组 织 员,依 托 各 镇 街 依 法 签 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管理组织人事关系。各园区的 非公党建组织员,依托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办 理聘用手续,管理组织人事关系,并委托市民政局按社区专 职工作者实行在册备案管理。 非公党建组织员 实 行 聘 用 合 同 制,首 次 订 立 时,各 区、 各园区的非公党建组织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 期半年。续订时,各区的非公党建组织员,聘用合同期限可 与社区居委 会 成 员 任 职 届 期 相 同,各 园 区 的 非 公 党 建 组 织 员,聘用合同期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实际情况确 定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 非公党建组织员的聘用 合 同 期 满,聘 用 关 系 自 行 解 除。 有下列情形 之 一 的,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单 方 面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关 系: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组织领导,消极怠工,且年 度考核不合格;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受到党内处分的;违 反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3— 非公党建 组 织 员 在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提 出 辞 职,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职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用 人单位研究决定。在个人提出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申请人 不得擅自离职、离岗。 三、非公党建组织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 管理体制。非公党建组织员实行分级管理。 1.市委组 织 部、市 委 非 公 企 业 工 委、市 民 政 局。负 责 审核各区、各园区上报的非公党建组织员选聘工作方案,对 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制定、修订全市非公党建组织员管理办 法,指导、协调、检查各区、各园区的非公党建组织员使用 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全市非公党建组织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 动态;制定全市非公党建组织员培训计划。 2.各区委 组 织 部、区 委 非 公 企 业 工 委、区 民 政 局 和 各 园区组织人事部门、非公企业党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本 单位非公党建组织员的选聘方案;负责本区本单位非公党建 组织员的调配、培训;指导、协调各镇街、园区等单位对非 公党建组织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非公党建组织员考核激励 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非公党建组织员人事和工作档案,加 强规范管理。 3.各镇街、园 区 非 公 企 业 党 委 等 基 层 单 位。负 责 非 公 党建组织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为非公党建组织员提供 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非公党建组织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 — 4— 的问题;负责非公党建组织员日常考勤工作;对非公党建组 织员考核、解聘、辞退、表彰、处罚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考核办法。非公党建组织员年度考核内容以岗位 职责、所承担的工作、日常表现和个人总结为基本依据,充 分征求辖区内所联系的非公企业出资人、党组织书记、党员 职工等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要公 开,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应进行公示。各用人单位应根 据年度考核结果,对非公党建组织员实施奖惩。对于年度考 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并经用人单位 党组织研究,视情给予停职或辞退。 四、非公党建组织员的福利和待遇 非公党建组织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经费,由各区、各园 区财政承担。 1.工资制度。非公党 建 组 织 员 任 职 期 间 实 行 统 一 的 工 资和奖金制度,与本地区社区工作者持平。各园区可根据实 际确定非公党建组织员工资标准。 2.待遇保 障。非 公 党 建 组 织 员 受 聘 期 间,按 照 相 关 规 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 房公积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待等福 利。达到退休年龄,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 受规定的各项待遇。非公党建组织员在聘用期间,对于工作 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可与其他社区工作者进行 — 5— 双向流转,享有同等的晋升成长通道。 五、非公党建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1.加强政策宣传。积 极 向 辖 区 内 非 公 企 业 主 和 广 大 党 员、职工 宣 传 党 的 路 线、方 针、 政 策, 宣 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公 司 法 》 等 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 央 和 省 委、市 委 关 于 促进非公企业发展及党建工作的政策规定。 2.推动 “三 个 覆 盖 ”。 按 照 “成 熟 一 个、 组 建 一 个 ” 的原则,帮助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持续推动辖区内新增企 业、未建立党组织企业做好党的工作覆盖、党员覆盖和组织 覆盖。 3.定期走 访 联 系。每 年 确 定 联 系 一 批 非 公 企 业,定 期 进行走访,了解实际 情 况,做 好 上 传 下 达,指 导 工 作 开 展; 密切与辖区内的非公企业党组织书记的互动交流,听取意见 建议,帮助推动工作,做好日常考核监督。 4.抓好典型培育。帮 助 指 导 辖 区 内 非 公 企 业 推 行 厦 门 市非公 党 建 “2 2 3 3” 工 作 法, 加 强 规 范 化 建 设, 培 育 “双 强六好” 党建典型,打造特色党建品牌。根据上级党 (工) 委的安排,到重点非公企业担任党组织书记或书记助理,帮 助做好常规党建工作,搭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平 台,推动党群共 建,抓 好 建 章 立 制、经 验 总 结、特 色 提 炼、 工作宣传等工作。 5.做好基础工作。建 立 健 全 辖 区 内 非 公 企 业 党 建 工 作 — 6— 台账,帮助做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和非公企业 运用微信公众号、党建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加强非公 党建工作 的 宣 传 和 交 流。指 导 非 公 企 业 按 照 “双 培 养、双 进入” 的要 求,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积 极 探 索 外 来 务 工 党 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办法和机制。 6.规范组织活动。充 分 利 用 党 群 活 动 服 务 中 心 的 资 源 优势,有计划、有组织的指导安排辖区内的非公企业到中心 开展党课教育、党史宣传,进行党建经验、党建成果展示交 流,过好组织生活。 7.做好党内帮扶。及 时 了 解 并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反 映 辖 区 内非公企业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在 学 习、生 产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困 难,落实上级党 (工) 委党内关怀帮扶机制的相关政策。 8.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 交 办 的 其 他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党建工作任务。 六、非公党建组织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各园区要按 照 本 意 见 精 神,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统一思想认识,认真 贯 彻 实 施。在 实 施 过 程 中,各 级 组 织、 民政、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 真研究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 细则。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立非公党建组织员队伍 的重要意义和政策,齐心协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能力强、靠 — 7— 得住的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中共厦门市委非公企业工委 厦 门 市 民 政 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 7月 1 6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 8— 20 1 5年 7月 1 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