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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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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文件 聊大校发〔2020〕57 号 聊 城 大 学 关于印发《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大学 2020 年 10 月 19 日 - 1 - 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 购方式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服务和工程(含基建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 佣等。本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 务管理的资金开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以及必须由 学校发起的代购活动和针对学校所属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等。 第三条 凡包含在《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内或者《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在限额以上的货 物、服务和工程等均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应严格做到政府采购 预算“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不得随意拆分 项目以规避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采购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组 织监管政府采购工作。 - 2 -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遵循“无预算、不采购”、“先 计划、后采购”的原则。各采购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 提前筹划,项目主管部门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 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拟定采购计划和预算时,要坚持资产 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共享共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信息公 开、科学规范,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全程监督、择优高效”的 原则,按照“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实施阳 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七条 以下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一)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 (二)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相应 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含邀请招标、服务类合同续签等 特殊采购方式审批; (四)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采购事项。 - 3 -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 “聊城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学校货物、服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招标采购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校 园建设处、后勤服务中心、教务处、实验与网络信息中心、发展 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图书馆、安 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单位名称变化时, 以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负有相关职能的部门为准。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 工作; (二)研究确定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项,重大事项 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三)研究确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遴选规则、方式及委托年 限; (四)根据具体情况,组建学校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 (五)指导组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 (六)拟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采购的重大项目供应商 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七)否决违规或侵害学校利益的采购结果,并向校长办公 会汇报。 第九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职责 - 4 -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是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工作的职能 部门,负责学校《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分散采购的组织协调,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 作;授权或指导监督各单位完成部门自行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 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组织起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以及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采购 以及协调工作; (三)受理已完成立项程序、符合预算政策的采购申请,审 定采购方式,组织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活动以及 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报批报备事项; (四)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部门 自行采购的流程,协助或指导监督各单位完成部门自行采购工 作; (五)配合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方案和采购计划; (六)建设和管理招投标采购评标室,建立和维护“学校采 购评审专家库” “供应商库”,协助和指导相关部门建设管理“产 品信息库”,建立健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产 品信息库”的准入、监管、使用、退出和淘汰机制; (七)制定项目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等; - 5 - (八)拟定校内采购评审委员会(含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成员组成方式,经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同意后施行; (九)组织或参加开标(含非招标采购形式,下同)、评审 工作,发放或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发放中标通知书(含成交通知书, 下同); (十)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及其管理系统的维 护,采购信息的公开及统计; (十一)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商务谈判,审核、备 案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采购单位做好履约验 收工作; (十二)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含 录音、视频、电子标书等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十三)加强对采购准备、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履约执行 过程的监督检查,处理或协助处理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咨询、质 疑和投诉,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十四)组织进行招标采购业务培训;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与社会采购 代理机构的管理; (十六)配合或协助上级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标采 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 6 -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是指资产管理处、 校园建设处、后勤服务中心,代表学校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项目 的采购立项、采购计划、方案论证、审批等,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方案,审核审批采购单位的采 购需求,向采购职能部门提交已完成论证审批的采购计划; (二)审核采购单位投资预算,论证或审定项目的技术要求、 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控制价等; (三)根据实际情况,派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四)负责项目缔约,合同审核签署,履约过程监督,组织 完工项目验收,并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 (五)审核审批校内采购立项申请,控制年度各品类分散采 购限额; (六)监督采购过程各当事人及职能部门的行为,加强对采 购流程和采购进度的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对采购项目 进行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主管范围如下: 1.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软件、家具等货物; 2.通用实验材料、器材、图书、教材、奖品及福利品等货物; 3.公房、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租赁等,及安保等 公共服务; - 7 - 4.公共印刷、出版、会议、保险、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等定点 服务单位的确定; 5.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的信息技术类服务;档案归集整理及 数字化等服务;审计或评估委托项目的采购; 6.学校安排的其他项目。 (二)校园建设处主管 10 万元及以上(下同)的建筑工程、 附属设施的安装修缮改造工程、负责主管范围内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及相关设计、清单编制、监理等服务,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 项目。 (三)后勤服务中心主管 10 万元以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安装修缮改造工程及相关设计、清单编制、监理等服 务;负责水电暖维修材料、物业服务类相关采购项目,及学校安 排的其他项目。 (四)学校安排的临时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归入以上职责范 围,不易确定性质的,由主办单位直接牵头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一)财务处 1.负责采购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方 案; 2.确认招标采购计划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立项采购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 3.根据采购单位申请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 8 - 4.视情况参与重要项目立项论证、采购与验收工作,会同采 购职能部门参加委托招标采购过程。 (二)审计处 1.审核或委托审核采购职能部门提供的采购文件(含招标文 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 价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下同); 2.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清单和控制价; 3.监督或参与对投标人(含供应商,下同)资质及投标文件 (含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下同)有效性的审查; 4.监督中标(含成交,下同)候选人的考察工作; 5.监督重大项目合同履行及验收; 6.监督学校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过程。 (三)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是采购工作的主体,须按相关程序组建本单位采购 工作小组,指定采购活动内部监督人员,组织协调本单位年度采 购相关事宜,切实履行好以下责任: 1.研究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确定年度采购工作小组成 员名单,并随年度采购预算一并按程序上报; 2.组织相关项目的调研与论证,重大或复杂项目由单位采购 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专项调研论证小组; 3.对已批复采购预算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将需求及 调研情况在单位内部通报;形成明确的需求清单,提出初步分包、 - 9 - 评审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协助采购职能部门完成需求 公示; 4.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完成采购方案、 技术参数的论证; 5.项目主管部门不参与采购评审时,推荐副高级职称或副处 级职务以上非项目调研论证人员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作为采 购人代表参加采购评审工作; 6.会同采购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等做好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 工作; 7.按要求与中标供应商(含成交供应商,下同)签订技术协 议,负责采购合同签订(或协助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履约 情况反馈; 8.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督促项目建设,严格按规定验收; 9.协调处理多经费同品目项目汇总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单项 预算经费与实际价格失衡的问题; 10. 监管综合性货物类建设项目中布线、集成等工作,协调 相关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对存在破坏性施工行为的项目建设过 程进行管理,对施工完成后的修复恢复工作进行管控; 11.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及时报增记账; 12.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报销付款、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 等手续,将结项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 10 - 13.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后及时收集必要的档案资料,建立大 型仪器设备档案,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存档; 14.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职能部门的监管,按规定完成 采购流程。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三条 预算申报 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在年初编报采购预算。编报程序为采购单 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论证汇总、财务处初审项目预算、招标与 采购办公室初审采购清单,财务处根据学校项目排序,结合学校 年度财力状况编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草案,经学校审定批 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采购立项 采购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包括申请立 项的理由、拟采购标的物品种、工程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标准、 参考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需求数量、预算额度、经费来源、实 施地点及联系人等内容。 采购项目立项及采购申请均由经费归口主管部门汇总后统 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转交采购职能部门,其中 已批准立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且支出不超过三重一大议 事规则限额的,可由采购单位直接上报,采购职能部门不受理以 - 11 - 个人名义上报的采购申请。采购单位应设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的 申报、执行、接货、验收、报转账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调研论证 货物类采购项目如仪器设备(含软件产品)等的选型应在满 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多个品牌产品,促进竞 争,其中,单价 10 万元以上货物要求至少调研 3 个或以上不同 厂家的产品并对其使用单位进行调研。50 万元以上项目的需求 调研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3 人,在多方对 比后形成详细的技术要求、图纸、施工说明、工程清单、最终控 制价等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分包、评审方案。 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需求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调研论证。 调研论证应在单位内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确定 采购活动按照预算资金额度、项目类型以及项目的具体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由采购职能部门按规定选用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自 行采购、其他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其中,邀请招标、服务类合 同续签、单一来源采购(400 万元以上)等特殊采购方式需经校 长办公会批准。 (一)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 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3 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审委 - 12 - 员会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预算额度或控制价 的比例过大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二)服务类合同续签。服务类合同执行到期,为保持服务 连续性,确需续签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在到期日 45 日前获得校长办公会批准,经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 准后,按照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额度录入签署下一期合同。合同续 签的期限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来源渠道单一,或 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发生 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需要从单 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采购方式。申请单一来源采 购时,采购单位应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论证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采购职能部门审核,领导小组组 长(10 万元以上)审批后,由采购职能部门制作并向采购单位 拟定的特定供应商发放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组织成立单一来源谈 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与供应商就技术、价格、 服务、供货期限等进行谈判,最终确定采购结果并由采购单位遵 照执行。 - 13 - 第十七条 评审方式及评分办法制定 评审、谈判以满足技术、服务、安全和使用需求为前提,依 据批准的资金预算额度、控制价等,统筹考虑质量、价格、服务 等关键因素,按“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法或最 低评标价法的方式产生中标供应商。 (一)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且按照评审要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 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复杂或涉及综合性建设的项目,应当采 用综合评分法,以便最大程度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及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适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提前制定合理 的评分办法和细则,经专家论证并经采购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随 采购文件一并发放。 (二)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办法。技 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 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等方式适用最低评标价 法。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目录》内的产品由山东省省级机关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符合相关政策的,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 构采购。非《目录》内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职能部门按 - 14 - 规定在已遴选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中按项目性质,依照集体讨论 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列入校内采购的项目,可由采购职能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每 2-3 年遴选一次,好中选优,应 避免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 第十九条 采购方案论证 对于预算额度 5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由采购职能部门 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组成 3 人以上小 组共同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要求以及评审方案和其他要素 进行论证。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编制 论证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程序审核后 依规进行公告。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采购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50 万元以上大型综合性项目,还需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处 审核。 采购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以使投标报价具有合 理性、可比性,并利于项目评审。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 预算额度、实施地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 标报价要求和评审标准、验收标准等实质性要求。 - 15 - 采购文件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再变动。确需变动的,采购职 能部门同意方可更改,同时发布变更公告,并作为采购文件的补 充材料。 未经采购文件公示和投标文件明确的参数要求不得作为评 审、废标、拒签合同、不接收货物或不予验收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开标及评审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职能部门主持,在检查投标文件 密封情况后公开唱标(含公开报价,下同)。评审委员会根据采 购文件的要求独立评审。 需组建评审委员会时,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 会由不少于 5 人单数组成;按照其他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由 不少于 3 人单数组成;特别重大、特别复杂、对学校和师生员工 利益影响较大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以由 7 人以上单数组成。学 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负责评 审项目和解答其他评审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如有向评审委员会 事先说明的问题,需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备案。采购人代表有表决 权,但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意见,采购单位其他技 术人员经批准可列席评审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也不得干扰正常 的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采购职能部门或 采购代理机构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在开 - 16 - 标前保密。预算额度较小的和难以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的 项目,由采购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定标 一般项目由学校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 中标供应商。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由学校成立定标委员会按照 拟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委员会组成和定标办法制 定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职能部 门应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暂缓评审或予以废标: (一)经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二)采购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不完备,对结果 有实质性影响,不能达到建设目标或给学校造成潜在重大损失 的; (三)投标人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其他足以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或推迟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终止招标采购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并通知 已经获取采购文件或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采购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签 署和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 17 -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 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学校 根本利益。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 购,并于上年末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政 府采购而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一般不予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系指由山东省财政厅汇集各一级部门预算,对 《目录》以内,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产品, 由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系指由学校对《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服务和工程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也可 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两种组织形 式之一,不是随意采购,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一)采购单位对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需求调研,对 比 3 个以上产品或方案,确定技术参数、控制价、需求清单、工 - 18 - 程量清单、图纸等,并初步拟订分包方案、评分标准、付款方式 等采购要素。 工程建设项目应在项目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完成立项审批、 规划设计、工程报建、招标审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控制价、招 标方案内部审定后,由采购职能部门按照程序报相关管理部门逐 步实施。以上过程需要招标确定设计、清单编制、监理等第三方 服务机构的,在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相应需求后形成采购计划,分 步实施。 (二)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协议,在山东省政府采 购信息平台上报采购建议书、需求公示等。 (三)采购职能部门协调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按要 求进行技术指标和采购评审方案论证。 (四)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论证结果及学校采购内容、预算额 度、控制价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并在 审核后按规定公开发布。 (五)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开标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或采 购单位按要求派出代表参加评审。无法派出采购人代表时,应提 前通知采购职能部门以便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 (六)工程项目和 50 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及其他 复杂项目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技术或施工协议。 (七)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具体合同签署、审核流程及管理规定依照本文第六章执行。 - 19 - (八)采购单位负责督促合同的执行并按照学校相关验收管 理办法组织项目的验收。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监管的,由采购单 位监管或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协助监管。 (九)验收完成,经审计或审核后,采购单位应办理报增等 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等手续。 (十)采购职能部门收集整理采购各环节形成的资料,形成 政府采购档案,采购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章 校内采购 第三十条 校内采购适用情形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完整地编 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应纳入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 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学校预算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用校内采 购: (一)采购非《目录》内产品,学校年度采购总量未达到相 关品目采购限额且单项采购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 (二)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 (三)代购项目; (四)涉及学校发展及安全稳定等因素急需采购并经校长办 公会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校内采购组织形式 - 20 - 校内采购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委托公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 购。 (一)学校统一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可分为快速采购、集体采购、现场采购和单一 来源采购。 1.快速采购是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技术参数明确, 市场供应充足,潜在供应商众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通过学校 自建网上采购平台执行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登录响应、用户初 选、专家评选(选择非最低价时)、结果公告等程序,实现公开 透明、高效快捷的采购。快速采购由采购职能部门实施,采购单 位通过线上办事流程向采购职能部门申请。快速采购主要适用于 非《目录》内的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耗材及部分小型工程,最高 限额为 10 万元。 2.集体采购是指对技术要求高、价格因素对实际需求或建设 目标的负面影响较大或因科研课题需要满足特殊要求的采购项 目,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采购单位代表、相关领域专家(校内外 均可)在审计处监督下,对各合格供应商的报价、产品性能参数、 施工能力、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能力、商誉等进行综合评审, 以确定合适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集体采购最高限额为 20 万元。 3.现场采购是指对于艺术品、天然形成产品、职工福利、外 观及材质不易描述的产品等组织采购小组现场查看、比较、谈判 的采购方式。现场采购应在谈判结束后形成采购结果,明确对质 - 21 - 量、价格、外观、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的要求,经项目分管校 领导批准后签署合同并执行。 4.校内采购范围内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参照第三章第十六 条执行。 (二)委托公开采购 20 万元以上的校内采购项目,除现场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外,一般应由采购职能部门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根 据项目性质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合适的采购方式,在充 分论证的基础上,参照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执行。 (三)部门自行采购 1.2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或其他快速采购范围内但不适用快 速采购方式的,经采购职能部门批准后,可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前 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2 人以上参与),同时留存报价单 等材料备查; 2.使用科研经费急需采购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耗材, 在上述方式都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 团队自行采购,实施后到采购职能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详细 的急需情形、先行采购理由、采购情况、货物验收、耗材入库情 况说明等,2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备案后补签采购合同。每年度每 个科研团队先采后备情形累计不得超过 2 次,科研团队所在单位 负有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内采购基本程序 - 22 - (一)符合校内采购情形的,采购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 上提出采购立项申请,填写《聊城大学校内采购立项申报表》, 并按程序报批。手续或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采购职能部门不 予受理。 申请流程采取线上报批和审核,经单位负责人、经费主管部 门、财务处、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5 万元以上时)审批 后,报采购职能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形成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的申报、执行、接货、验 收、报转账等工作。 (二)大型项目按第十五条和十九条要求和规定进行采购需 求调研和采购方案论证。 (三)采购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预算额度,选择适当的 采购方式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报价、比价、评审等,或授 权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四)采购合同的签署、审核流程及管理规定依照本文第六 章执行。 (五)采购单位执行合同并负责验收、报增、报销、付款及 采购档案整理等。 第三十三条 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规定且符合校内 采购适用情形的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单项预算额度在 2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采购职能 部门批准,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2 人以上参与)以工 - 23 - 程任务书等形式自行采购,并做好签证记录,同时留存报价单、 采购记录等材料备查。 (二)单项预算额度 2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工程项目,经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可实施线上快速采购。拟定供应商非最低报 价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有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经采购职能部门和 审计处认可后方可执行。 (三)单项预算额度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委托公 开采购、政府采购或建设工程招标流程。 第三十四条 校内采购需编制采购文件时由采购职能部门 在采购单位协助下按规定要求制作,确认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五条 校内的快速采购、集体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委托公开采购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现场采购由采购单位组 织实施,采购职能部门参与;部门自行采购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并将采购过程书面材料报采购职能部门备案。对批准自行采购 的,应进行采购结果备案。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发布采购公告的相同 媒体予以公告 3 天以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 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 24 - 第三十七条 需要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时,由采购单位组 织,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参加,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 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形式,对企业实 力、产品质量及信誉等进行认真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采购 2 万元以上项目 必须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职能部门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的格 式样本拟定并组织签订,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合同审 核流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二)较大或较复杂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前应先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依据招投标文件协商签订技术 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货物清单、配套工程清单、配件、分 项报价、技术参数、到货(完工)期限、售后服务、培训、双方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技术协议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现场的承诺相符,不得擅自更改实质性内容,不得擅自增减 配件、部件及其他设备,不得向供应商索要任何招标范围外的设 备、设施、服务等,不得变更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的技术参数要求。 (三)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前应先由采购单位与中 标供应商依据招投标文件协商签订施工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 于施工内容、方式、地点、付款批次及额度、工程进度、质量标 准等。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审计,依照最终审计价格录 入并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也可先录入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施工完 - 25 - 毕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形成最终价格后,按程序向山东省财政厅申 请变更采购合同。遇上级政策调整时以上级政策为准。其他校内 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权限规范签订。 (四)小额工程采购合同可在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结果签署。 第三十九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按年度授 权资产管理处处长签署合同,工程类项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按年 度授权校园建设处处长或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签署合同。项目性质 不易界定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按单次授权项目主办单位签署合 同。 第四十条 20 万元以上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须经采购单位 项目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采购职能部门经办人与负责人、项目 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署。50 万元以上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核,1000 万元以上特大 型项目和社会影响大、劳务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需经学 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或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集体会审。 批量集中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校内快速采购、20 万元以 下项目合同,确需审核的,按照以上流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按照相关文件和书面承诺,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 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的,或将中标项目转 让(含肢解后转让)他人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履约) - 26 - 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按顺序递补确定新的中标供 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十二条 20 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一般按不高于合同金额 10%的额度计取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满 1 年后无息退还(工程 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 对经采购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良好合作关系或有 良好商誉的供应商,20 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可以免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一般一式 5 份以上,采购职能部门 2 份、 财务处、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各存 1 份。需要在山东省财 政厅备案的,依照规定增加相应数量并上报或由采购职能部门代 为保存。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署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采购单 位领取合同,并督促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合同 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由采购单位提出 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采购单位、相关专家和财务、审计等职 能部门进行会审,在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及学校利益不受损失的情 况下,与中标供应商磋商谈判,符合合同法规定且双方同意后签 署变更说明,报采购职能部门存档备查。验收应以变更后的内容 为准。 第四十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外贸代理机 构签约,并代办报关和外贸手续。外贸代理机构原则上每 2-3 年 遴选一次,好中选优,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 27 - 第七章 验收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验收与报销制度。中标供应商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项目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采 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时予以验收。未约定试运行的项目应 在安装调试完成 1 周内完成验收,有试运行约定的按约定时限验 收。验收合格应尽快办理报增报销等手续;验收不合格应督促中 标供应商尽快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时间过长或经多次整改仍 未达到合同要求的,要及时报采购职能部门终止合同或采取适当 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学校利益受损失。对验收结果有争议时,由项 目主管部门和采购职能部门会商协调解决。 第四十七条 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制度,严格执 行学校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类项目验收执行学校工程管理相 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合同约定预付款和分批次付款的项目,由采购 单位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付款(含借款)手续。国产设备预付款 一般不超过 30%,进口设备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项目 审计前付款一般不超过 50%,其中基本建设等大型工程项目依据 工程性质、工程进度、合同约定以及工程管理和审计相关规定执 行。 - 28 - 第四十九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报增并 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冲抵借款等手续。报销依照财务处相关 规定执行,其中 2 万元以上项目需随附经济合同、审计报告等材 料。 第八章 应急采购 第五十条 应急采购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 社会安全、战时动员、动乱、突发群体性事件等可能导致人身伤 害、生命或财产损失、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等紧急意外事件发生时, 为应对紧急情况而进行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活动。应急采购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由采购职能部门依据《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并妥善保存有关采购资料及凭证。 第九章 保密事项 第五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及保密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开标前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二)公示前的预算额度或控制价; (三)开标前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最终报价前未经公示的报价; - 29 - (五)公示前的评审结果; (六)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七)涉密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八)评审过程及其他应保密的内容。 第十章 纪律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项目 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五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做好项 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验收、付款等各环 节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检举和投诉。 5 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均应在实施前向纪检监察机构提交 书面备案材料。现场采购由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向纪检监察机构 报备,其他项目由采购职能部门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备。 第五十四条 参与招标采购及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备的所有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凡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 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招标和集中采购的; - 30 -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 人公平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三)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保密事项的; (四)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 (五)未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擅自对潜在投标人或中标候选 人进行考察,或擅自进行价格等实质性谈判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最终确定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 供应商或无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现场承诺 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宣布中标或者成交后,向中标供应商索取招标投标内 容之外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利益的; (九)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十)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 节,分别由采购职能部门或学校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处理,必要 时提交领导小组处理。 - 31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公房或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处置,外部社会资源租用等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竞 价、拍卖或谈判。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聊城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聊城大学学校办公室 - 32 - 2020 年 10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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