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pdf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2017〕45 号 关于印发《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 生管理规定》,制定了《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经学 校 2017 年第 18 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 2017 年 9 月 1 日 校内发送:相关校领导 西南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1 2017 年 9 月 1 日印发 附件: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 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 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 研究生。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 学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 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人是受处分或处理的学生本人。申诉人也可委托代理 人代为申诉,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受理申诉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有关职能部门、培养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 问等九人至十一人组成。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 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的; (二)受到退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根据其他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 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日期; (四)邮寄通信地址。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 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 逾期不补视为放弃本次申诉; (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 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 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 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处理、 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三) 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 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重新申诉的; (五) 代理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并 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效。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 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 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组成三人至五人的复查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 查: (一) 提取原决定有关的原始材料并进行复查; (二)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三) 对申诉人、原处理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四)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 的复查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决定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 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后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听证会由复查处理小组成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 4 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 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七条 参与调查和处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参加听证会。所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须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 序,如实回答主持人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设立专门的听证记录员,详细记录听证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会所有正式参加会议人员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案由;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 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 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当事各方作最后的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拟定听证报告,并 提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调查或 听证报告,区别不同情况,经半数以上同意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予以撤销或变更,校内相关部门予以研究后,按 照程序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 诉学生本人;申诉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申诉学生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 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