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工2018(35)号浙江大学工会经费支出有关规定.pdf
浙江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浙大工〔2018〕35 号 浙江大学工会关于经费支出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规范浙江大学工会的经费使用,体现工会经费更好地为 会员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2 号)、 《浙江 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浙总工发〔2018〕11 号),特制定相关支出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职工教育支出是指由校工会举办的政治、法律、科技、业 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 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支付聘请授课 人员的酬金,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 学员的奖励。 1.校工会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 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 的通知》(浙财行〔2018〕1 号)规定执行。 1 2.校工会组织教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教 育培训,可评选优秀学员,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 10% 以内,实行物质激励的每人不超过 300 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文体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院级工会组织开展的教职工业 余文体活动所需的支出。 3.校工会参加省教育工会、省总工会等上级工会组织的文 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按参加者每 人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4.院级工会参加校工会组织的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 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院级工 会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 600 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 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5.校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 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 元,仅限外请工 作人员,校内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院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 动不可发放教练裁判费。 6.校工会、院级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健身月、趣味运动会、 文艺汇演等方面的文体活动,物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 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 过 600 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 400 元, 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凡是设奖的文体活动不再发放纪 2 念品。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不含文艺联欢活动) ,可为参加 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 100 元的活动纪念品,但不得发放现金、 鲜花、食品。 7.校工会、院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四小时 以上,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 天早餐不超过 20 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 40 元,每天不超 过 100 元。 8.文体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以实际发生为 准。 9.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主要是为了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 生活,增强学校凝聚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生活氛围,要防止假借 工会活动名义变相成搞福利,如组织采摘、钓鱼活动,采摘品 和鱼归个人所有的,个人应承担相关费用,比赛奖品除外。 (三)会员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会员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院级工会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 活动的支出。最高支出不超过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10.校工会、院级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 育比赛等,一次标准不超过100元,不可购买充值卡。 11.校工会、院级工会可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春秋游活 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 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普陀山)开展活 3 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以及与春秋游活动相关的 少量点心水果、矿泉水等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 12.院级工会可在校工会下拨的春秋游经费中为本单位会 员购买杭州市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标准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是指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发放慰 问品和蛋糕的支出。 13.校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 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 慰问品,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突破校工会当年拨缴经费收 入的 60%。节日慰问品统一由校工会发放,院级工会不得用下 拨的活动经费发放。节日慰问品应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 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 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 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所发放的节日 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14.校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 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 300 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 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院级工会可 组织集体生日会,生日会可购买 1-2 只蛋糕,单价不超过 300 元。 4 15.校工会、院级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会 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未入会的教职工或已入会的会员但 未履行会员义务的不享受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不 纳入校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五)帮扶、送温暖费支出标准 帮扶、送温暖支出是指院级工会用校工会下拨的送温暖费 开支的婚丧嫁娶、退休离岗和生育的慰问支出等。 16.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院级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 每人每次不超过 500 元,不得现金慰问。生育慰问不分男女。 结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可以双份慰问。 17.工会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院级工会可以进行慰问, 每人每次不超过 1000 元,可以实行现金或实物慰问。同一会员 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非住院的生病慰问不 在院级工会送温暖费开支范围。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 时,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18.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院级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 价值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19.工会会员本人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以爱 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省产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优 先,特别困难的,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可一次性给 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救助慰问金。 5 (六)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20.校工会发生的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 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 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实施细则》 ,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省财政厅、学校财 务处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1.校工会、院级工会组织开展的教学技能竞赛、金点子 征集、圆正后勤职工技术比武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 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 每项不超过 800 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 500 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22.经学校党政认可和省教育工会批准,校工会可以开展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 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全校专兼职工会干部人数的 10%以内,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800 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 数应当控制在校工会本级会员人数的 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 年不超过 500 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 部和积极分子工作,校工会不再配套奖励。 (七)其他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23.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 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给予每 不超过 2000 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6 (八)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 24.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5.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26.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27.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28.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 去控制。 29.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30.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 提供经济担保。 31.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其他规定 32.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均须上网发布通知,活动纪念品的 发放均须签名。 33.除节日慰问品、生日蛋糕是普惠制,校工会本级会员均 可享受外,其他活动纪念品、活动用品参加活动者方可发放。 本规定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浙江大学工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