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河南省民政厅文件 豫民文〔2021〕151 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 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 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决策 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知》(民发〔2021〕63 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 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河南省“僵尸型”社会组 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 — 1 — 贯彻落实。 2021 年 8 月 13 日 — 2 — 河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 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 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 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 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 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 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助力中原更加出彩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 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 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 效率。 (二)坚持清理整顿和培育发展并重。以本次清理整顿为契 机,既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理整顿一批名存 实亡的社会组织,也要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加强培育 — 3 — 发展力度,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 2019 年度、2020 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 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社会组织。 四、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 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 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 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 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 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 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 — 4 —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8 月中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结合 2019 年度、2020 年度检查(年报),对 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在征求业务主 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 骤和时限。 (二)集中整治阶段(9 月—11 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 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督促指导完成 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 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12 月) 12 月 5 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总结整治工作情况,由市级民政 部门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 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不超过 4000 字)并填写《河南省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统计表》(附 件 1),统计表和文字总结同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 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 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省民政厅将收集汇总各地经 验做法,形成我省的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民政部。 — 5 — 六、组织领导 河南省民政厅“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孟令武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张正德 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 成 办公室主任 员:黄培灵 王凌霄 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丁照霞 区划地名处处长 董 辉 养老服务处处长 李经宇 儿童福利处处长 童金玺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处长 司新鲜 人事教育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组织管理局,王凌霄 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加强与省直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 导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僵尸型”社会组 织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安排全省民政系统“僵尸型”社会组织整 治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可 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 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整 治行动取得实效。 — 6 —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及时沟通协调整治工作中的各项事宜, 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市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跟进本地整 治进度,汇总相关情况,及时将进展信息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 管理局。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 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有益经验做 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 长效机制,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和其他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 组织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河南省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统计表 2.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 话:0371-65906250、65906119 传 真:0371-65900392 陈旭阳、宋 丽 电子邮箱:hnmjzz@126.com — 7 — 附件 1 河南省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统计表 单位:(盖章) 1. 所属 “僵尸型” 层级 社会组织 总数 2021 年 问题类型(填写符合相关 问题类型的“僵尸型” 社会组织数量) 2. 类 型 一 3. 类 型 二 4. 类 型 三 5. 类 型 四 月 整治结果 7.吊销登记 6.撤销登记 8.注销登记 证书数量(含拟 9.限期 数量(含拟 数量(含拟 吊销登记证书 整改数量 撤销数量) 注销数量) 数量) 填报人 及联系电话 市级 县级 备注:问题类型是指整治范围内的四种情形。(针对每家社会组织,问题类型四选一。) 数量逻辑关系:1=2+3+4+5;1=6+7+8+9。 — 8 — 日 附件 2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 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 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 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 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 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 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三、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 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基金会、基 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 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通过年度检查发现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 — 10 — 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 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四、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 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 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 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 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五项、第六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 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 5 万元 罚 款 处罚 的 ;( 六) 通 过登 记的 住所 无 法与 社 会组 织取 得 联 系 的;......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 — 11 — 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 处罚的;(四)受到 5 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 上收到警告或者不满 5 万元罚款处罚的;......(七)被登记管 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 12 — 2021 年 8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