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指南.pdf
附件 1 2023 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 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 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 伴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 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 块链和金融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 源、节能环保、智能机器人与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科技等涉及两地 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本专题优先支持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河 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 门申报。 (1)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特区 - 5 - 政府成立的 5 所研发中心(详见附件 2)。 2.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 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提交无效。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 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 必须一致。香港牵头申报单位须按香港创新科技署要求提交项目申 请 , 具 体 信 息 可 登 录 香 港 创 新 科 技 署 官 网 (https://www.itc.gov.hk/gb/index.html)查询。 3.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 1 家为企业。牵头或参与 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 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 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 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 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 5.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 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前景的科 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 6 - 2.合作期间,粤港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 访问(广东单位赴香港单位,或香港单位来访广东单位均可),且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 式不限)。鼓励对以上活动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报道。 3.广东企业与香港高校合作的项目,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 至少为合作的香港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 (3 个月以上, 形式不限)。 四、资助方式 1.由广东省科技厅与香港创新科技署分别向广东及香港的创 新主体提供资助。 2.经专家评审,择优对同时通过粤港双方评审的项目予以事前 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