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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办法(修订)》(西医发﹝2018﹞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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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发〔2018〕42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教学成果评审 与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为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研究, 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现修订《西安医学院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办法》。经院长办公 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8 年 4 月 19 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9 日印发 -1- 西安医学院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 改革和研究,持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总结并推广教 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国务院令第 151 号)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 法》(陕政办发〔2012〕122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 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 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 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 才培养模式、进行课程体系、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与教育技 术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形成的成 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 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 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 果。 -2- 第三条 学校设“西安医学院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 “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 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项。评奖项目 总数按申报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特等奖授予比例原 则上不超过 12%,一等奖授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6%。 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一般从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 推荐;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或价值的项目由学校单独组 织,向省上推荐。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为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机构。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应为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 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 论证和制定时间。 第八条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 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 果特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 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显 著,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3- 第九条 申报评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其主要成 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并做出主要贡献。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 5 人。 4.第一主要完成人应为我校教职员工。 第十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 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 校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报奖,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 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 2 个。 第十一条 同一教学成果不得以不同项目名称多头申报 或重复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校级教学成果项目的 申报,所有项目均需由相关部门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合作时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申请程序为: 1.成果申请者向所在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材 料,包括《西安医学院教学成果申报书》、成果研究报告、 公开发表的论文及成果支持材料、在成果实践过程中获得的 原始资料等。 -4- 2.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教务处推荐。 3.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请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进行评选。专家组根据各教学成果的水平和申办项目总数确 定获奖成果等级,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 则,实行公示制度。评选出的教学成果奖自确定之日起公示 10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 内书面报教务处,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授予获奖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证书。教 学成果奖励按照《西安医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办 法》(西医发﹝2018﹞29 号)执行。 第十六条 获奖教学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考核 档案,作为工作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等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 者,由学校教务处、监察处会同教学成果推荐部门调查。情 况属实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并按规定给予相应 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原《西安医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办法》(西医发 ﹝2006﹞4 号)同时废止。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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