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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科〔2021〕6号: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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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科〔2021〕6 号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配 套及管理办法(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1 年 5 月 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 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 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 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 〔2017〕7 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科教〔2017〕6 号) ,以及江苏 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 〔2018〕18 号) 、 《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 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16〕107 号) 、省教育厅和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 的通知》 (苏教财〔2017〕13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 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 则》 (苏教科〔2018〕9 号)等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 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资金、我校 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以及我 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 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 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 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五条 院长及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 导责任,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三重一大 ”规定集 体决策。 学校财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执纪审查处、 二级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负责制订和完善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指导 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且负责经费预算审核,监督和 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规定进行经费使用、编制经费 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会同科技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 项目参与人员的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 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撰 写项目申请书(含项目预算) ,并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负责科研项目 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下同)等审定与管理;负责科研外协 费的拨付审核;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 开展科研工作,对预算模板编制、预算调整等进行业务审核;督促 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 使用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 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执纪审查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 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其所属教师负责的科研经费使用 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 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 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 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 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计 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依 法据实编制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 计。 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 或委托代管手续的,需向科技处和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方可实施。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课题组(科研团队) ,应按照相关文件 要求,可配备科研助理,为课题组(科研团队)提供专门服务。科 研经费较多的课题组(科研团队)也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 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项目验收等方 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技处的指导下,根据相关 主管部门规定以及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 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 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其中支 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 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 资金,应提供资金提供方的配套承诺函和出资证明,单独核算,纳 入预算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 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预算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 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 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 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 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 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 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 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 费用等,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 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学校会议费管理 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 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学校外事经费 管理的有关规定。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经费可以打通使用,科研人 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 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 索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学生 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 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徐 州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其在项 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 支。根据工作需要,项目可以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必 须熟悉财务政策,并接受财务处业务指导及考核。项目聘用的研究 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 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 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 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 细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费用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 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其中,省 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 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间接费用的预算科目主要包括: 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只需提供 测算总额。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 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 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以及激励科研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 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提 取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批复预算执行;没有规定的,按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及管理费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足 额预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间接费用根据要求由学校统一管理使 用。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具体比例上限为:500 万元以下部分 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 上部分不超过 20%。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具体比例上限为:10 万元以下部 分提取比例不超过 30%;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 25%;50 万元以上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 20%。 第四章 经费配套 第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水平,学校对正式立项的项 目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与资助。具体标准为: 有经费支持的计划项目配套标准: 层次 国家级 类别 (自然科学) 配套 比例 上限 (万元) 类别 (人文社科) 配套 比例 上限 (万元) A类 1:1.5 80 A类 1:1.5 50 B类 1:1.5 50 B类 1:1.5 30 C类 1:1.2 25 C类 1:1.2 15 A类 1:1.2 25 A类 1:1.2 15 B类 1:1 18 B类 1:1 10 省部级 市厅级 C类 1:1 10 C类 1:1 6 A类 1:1 10 A类 1:1 6 B类 1:0.9 6 B类 1:0.9 4 C类 1:0.9 2 C类 1:0.9 1 无经费支持的自筹项目配套标准: 层次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配套金额 (万元) 类别 4~8 自然科学 市厅级 3~5 1~2 配套金额 (万元) 2.5~6 人文社科 2~4 0.3~1 校级项目配套标准: 自然科学类:0.3~5 万元;人文社科类:0.3~3 万元 以上所有项目是指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 主持人的项目。项目类别参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 工资分配方案》(苏建院发[2019]40 号)中相关规定。相同或相近研 究内容的项目不重复配套。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额度,若项目下达部门有明 确规定的,按规定要求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则按上表标准执行, 但对自筹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同类有经费项目的资助额 度。对于自筹项目,相关二级单位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资助,但资助 额度不宜超过同类项目的学校资助标准。非财政拨款的项目不予配 套。 第二十条 项目配套经费的拨付由项目管理部门分三次划拨,项 目立项后即下拨配套总经费的 4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 配套总经费的 30%,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 下拨余下的 30%配套经费。 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未按时通过结题验收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做撤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不具备申报资格,需依托外单位申报的省部级 及以上项目,须经学校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交经我校审核盖章的项 目申报书、合作协议,以及立项文件、经费到账证明,结题后须提 供结题报告和与协议上一致的我校职工的成果,则学校根据到帐金 额给予按不超过上表中相应类别上限的 50%予以配套。 第五章 经费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科研管 理系统中完善项目立项信息,并根据预算批复编制经费预算模板。 科技处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模板及其他相关 文件办理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处根 据科技处开具的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 模板等资料办理经费入账。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按照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 管理,由学校按照间接费用相关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为鼓励科 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更好服务于社会,除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 有明确要求的外,我校对于纵向科研项目暂不收取管理费,但开具 发票所产生的税费需从间接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拨经费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经费先 由资助方下拨至负责单位,再由负责单位按计划任务书将经费转拨 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外拨经费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进行科研经费外拨 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计划任务书,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批准, 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任务书列示的联合申请单位和额度,根据项 目实施和资金拨款进度及时转拨。外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 30%。外拨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转拨。外拨经费部分不予配 套。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 和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 计划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 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任务 书约定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 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明确责任意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 款专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不相关的支出,或随意 调账变动科研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相关管理办法,科研相 关人员利用科研经费开展相关科研活动,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 宿费标准、会议费开支标准等按学校规定执行。在纵向科研经费中 列支从事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边远地区出差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 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 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差别 化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 作与交流费用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 长限制。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 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我校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 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 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人文社科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 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 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项 目负责人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一定额 度内可简化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主选择科研仪器 设备评审专家,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 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 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 关采购规定执行。对于省级项目购买的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 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切 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 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且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 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 出安排应按照学校间接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与科研人员在项目 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其中给予 35 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 第三十四条 5000 元以下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所在二 级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为项 目负责人且本人报销时须经科技处签字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5000 元~20000 元以下的支出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科技处审 核后报销;20000 元~50000 元以下的支出再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 销;50000 元以上再经院长签批后报销。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按预算规定的 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预算确有必要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 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 受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调剂手续。 (二)对于其他项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 费用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 出申请,报科技处及财务处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 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期内预算如需调整,财务处会同 科技处集中在 6 月上旬及 10 月下旬安排集中调整。 第九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 按照科研经费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要 求,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三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办理结 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 的相关规定,或在计划任务书约定时间提前半年向科技处提出申请, 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 定的,遵照其规定或约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项目负责 人的结题验收材料(含经费决算)由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结余经 费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全部转入专设结余经费 项目统筹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四十条 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 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剩余配套经费予以收回,并按项目完成情况追 回已下拨经费。 第四十一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 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 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计划任务 书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 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 计划任务书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 定》 、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及《江苏建 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 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 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针对非涉密项目,在学校内部按照有关规 定,公开项目立项及过程管理等信息(包括经费执行情况) 、大型仪 器购置与共享信息、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校各 级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 进一步明确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 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用记录、绩效考核与奖惩 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将科研经费的专项 审计、财务检查、验收结果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学院及 科研人员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将科研经费管 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及科研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 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 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对科研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 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科研经费配 套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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