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实施细则2021.pdf
苏建院学〔2021〕4 号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修 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1 年 3 月 24 日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根据上级文件 精神,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和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是指学校组织评选的各类校级奖励,设学校奖学金、企 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先进班集体 等奖项。积极争取企业在校内设立企业奖学金,使校内奖学金与企业奖学 金结构逐渐趋向合理。 第三条 学生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初评定上学年奖项。毕业班 最后一学期只评定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学校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五条 评奖比例:特等奖不超过各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2‰(不 足 1 人的按 1 人计算) ,一等奖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2.5% (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算) ,二等奖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10%,全班获得奖学金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 30%以内。班级量化考核 在本学院排名在前或后 10%的班级,班级总名额控制比例可按 5%幅度进行 增减,总名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以学习成绩、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分数等为依 据。 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 90 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 85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优秀,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 15%。 — 2 — 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 85 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 82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 1 门;大 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 20%。 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 80 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 75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 2 门;大 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 25%。 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 75 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 70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中等以上;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 4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定在良好(不含良好)以下者(因身体原 因,经批准免测的除外) ; 3.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记录者。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奖学金 评定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组 成;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辅导员、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2.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第五条规定的评定比例初评后,报二级 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 3.各二级学院对初定的获奖名单公示 3 天,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 名单和等级,并将评定情况一览表报学工处。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 领导批准。 4.学工处受理奖学金评选情况投诉,并据实进行处理,必要时报分 管领导审定。 5.奖学金按学年发放。 — 3 — 第三章 企业奖(助)学金评定 第九条 企业奖(助)学金的设立 企业奖(助)学金设立者通过与学校(二级学院)签订协议书的方式 明确评定的具体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二级学院签订的企业奖(助) 学金协议书须报学工处备案。企业奖(助)学金的冠名可以由奖(助)学 金设立者与学校(二级学院)商榷后确定,一般冠名为“江苏建筑职业技 术学院×××企业奖(助)学金” 。 第十条 面向全校或两个及以上二级学院设立的企业奖(助)学金一 般作为校级企业奖(助)学金,面向一个二级学院设立的企业奖(助)学 金一般统作为院级企业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采取学生自愿原则,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报: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报企业奖学金须专业排名在前 50%以内,申报企业助学金须无 不及格科目。 5.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志愿活动。 6. 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7. 符合设立方的特定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1. 校级企业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依据约定确定名额,分配 给相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生申报后进行初评,并报学生工作处;学 生工作处汇总二级学院初评结果,报学校审定。 — 4 — 2. 校级企业奖(助)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院级企业奖(助)学 金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审,由学生自愿申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 评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 企业奖(助)学金与奖学金同时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同一 学年内,一名学生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项企业奖(助)学金。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定 三好学生分为校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三好学生”两个 等级。 第十四条 校、院级“三好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全院学生 总人数的 10%。其中,校级“三好学生”可占“三好学生”总数的 40%。 第十五条 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教室、宿舍和其 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 3.学习认真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习成绩优良,须为奖 学金获得者。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 素质。 5.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如在“挑战 杯” 、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经二级学院申请,学工处审核, 可破格评定为“三好学生” 。 第十六条 评定办法 1.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级“三好学生” ,按不超过规定 — 5 — 的比例推荐校级“三好学生” 。正式确定前须公示 3 天。 3.学工处组织审核二级学院推荐的校级“三好学生” ,并报分管院领 导批准。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不含共青团、社团干部)分为校级“优秀 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一般按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 25%,其 中,校级可占“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 40%。 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作风正 派。 2.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须为奖学金获得者。 3.在工作中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勤奋努力,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 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所在宿舍卫生良好。 6.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7.全日制在校生学生干部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如 在“挑战杯”、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经二级学院申请,学 工处审核,可破格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 第二十条 评定办法 1.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 表共同研究制定评选办法,经班级全体同学确定后,按该办法评选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 — 6 — 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推荐。 3.校学生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进 行推荐。 4.自管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工处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推荐。 5.校级主管部门下设的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由该主管部门 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进行推荐。 6.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7.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工处审核, 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中评选。每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评定 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6%。 第二十三条 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和社会主义制度,能模范地执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 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学习期间未受过 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勤奋,表现突出,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奖学金 及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团干” 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3.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成绩均为优秀。 4.在市级行政部门或各级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一等奖、 在省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在国家级行政 — 7 — 部门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体成员,顶岗实 习及毕业设计报告成绩均为优秀,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奖学 金及一次以上(含一次)校级“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团干” 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可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公示、推荐。 3.学工处、教务处、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评定 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的, 可获得单项奖励。 单项奖设以下五项: 1.开拓创新奖:学术论文、专业作品等在公开报刊上发表;科技创 新成果获国家专利或校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奖励者,可申请此奖项。 2.学习奋斗奖: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得较高 等级的专业技能证书、提前修满学分并毕业,可申请此奖项。 3.竞赛优胜奖: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专业职业类竞赛,市级获一等 奖、省级获二等奖以上、国家级获三等奖以上者,可申请此奖项。在非政 府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且影响较大的,也可申请此奖项。 4.精神文明奖: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坚持做好人好事等,并产生 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者,可申请此奖项。 5.见义勇为奖: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或他 人生命财产安全者,可申请此奖项。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分三种形式:授予荣誉称号、发文表彰、发放奖 — 8 — 金。三种形式可交叉施行。若贡献特殊,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评定程序 1.本人向二级学院申请或是他人或组织向二级学院推荐,并附证明 材料。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 3.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章 先进班集体评定 第二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分校、院两级。 第二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总数一般不超过自然班级总数的 30%。 其中, 校级“先进班集体”总数可占“先进班集体”总数的 50%。 第三十条 基本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勇于争先的班委 会。 2.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团结友爱、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朝 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班级平均学习成 绩位于二级学院前列。 4.积极参与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班级所有同学的宿舍 卫生均没有“差”的记录,文明宿舍要达到 30%以上。 5.全班无违法违纪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纪录。 第三十一条 评定程序 1.根据量化考核办法,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院级“先 进班集体” ,经公示后确定。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比例,推选校级 — 9 — “先进班集体” 。 3.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学习进步奖 全日制在校生在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可获 得学习进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习进步奖以班级为单位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获奖 人数一般不超过班级人数的 3%,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 第三十四条 评定条件 1.学生本学期的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有较明显的进步。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教室、宿舍和其 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 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三十五条 评定办法 1.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正式确定前须公示 3 天。 3.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表彰奖励 表彰形式 1.根据评定等级,分别由学校和二级学院做出决定,并发文表彰。 2.对获奖同学、集体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3.以二级学院或学校名义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同学、集体颁发荣 誉证书、奖状、奖金或奖品。 — 10 — 4.对突出或特别的单项奖可随时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金额度 1.校级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 2000 元/学年,一等奖学金 1000 元/学年,二等奖学金 800 元/学年,三等奖学金 500 元/学年。 2.单项奖: 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获奖:市级一等奖奖金 300 元;省级一等奖 奖金 500 元;省级二等奖奖金 300 元;国家级一等奖奖金 800 元;国家级 二等奖奖金 500 元;国家级三等奖奖金 300 元。在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 中获奖,且影响较大的,奖金额度依据政府组织竞赛相应获奖额度递减一 个等级。取最高等级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其他奖项奖金额度视具体情况确定(不发奖金的除外) 。 3.先进班集体: 人数少于 45 人的班级,奖金 400 元/班;人数超过 45(含 45 人) 的班级,奖金 500 元/班。 4.学习进步奖: 价值 100 元左右的奖品。 第三十八条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生指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对接受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有关文件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9 月起施行。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