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徐工院发〔2021〕6 号 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民主,规范学 术管理,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努力创建 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徐州工程学院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讨 论和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学 风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 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 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 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 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 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1/2,应有一定比例的青 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 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 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原则上每个承担培育全日制本科生 和研究生任务的二级学院至少有一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 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 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 举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 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开展相关学术工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 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一名委员原则上最 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责任心强,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 务: (一)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方 便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一年二次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违 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 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四条、 第六条、第七条办法补充。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 日常事务,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 体委员大会通过。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 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和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 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 德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 其它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 身职责制定章程。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执行。专门委员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向校学术委 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除本章程第二条规定 的职责外,还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和监 督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 关学术标准; (三)审议由不少于 5 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 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培养方案和 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制(修)定,监督教学管理,指导教学评估, 制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推荐 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 教材评选等结果。 (二)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对学科建设规划、科 研工作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对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 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等 学术工作进行审定。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 学术风气的建设、维护与仲裁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 确运用学术权力,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 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 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 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 议根据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 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不少于 2/3 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学术委 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 项需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 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 员确定邀请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 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时,可以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所涉议题作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并 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 荣誉推选等事项的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师生公示,并同 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存档备查。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 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校内外与审议结果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 异议及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决定 是否复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 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结束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 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得不少于 1/3 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 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 录,并将会议纪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 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 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 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生效后,自公布之日起 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21 年 4 月 25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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