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pdf
临沂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验室突发安全 事故,提高师生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人身 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 应对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事故应急 处理的指导、指挥和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 发生;积极做好事故现场的急救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所属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的实验室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现场急救、 保护现场、事故处理、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 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 1 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实验室安全事故 分为 A 级事故、B 级事故、C 级事故。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A 级事故: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安全稳定带来严 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校 园周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指 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 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比如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较大、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安全事故; (二)B 级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校园较小范围内对 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除实验室或学院(校区、校级 研究机构)外还需学校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 的事件或事故; (三)C 级事故:指事态简单,凭借实验室或学院(校区、 校级研究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四章 第六条 应急响应 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要坚持“先救治、后处理,先 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的基本原则,采取相应的应急 响应。 第七条 事故上报。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 实验教师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 故信息和情况后必须在事发后 20 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校 办和学校总值班室,2 小时内必须将书面详细情况上报。 2 (一)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2.事件或事故的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二)报告对象为: 1.A 级事故:发生 A 级事故后,应拨打 110、119(有人员受 伤须同时拨打 120),并按照《临沂大学重要突发紧急事件信息 报告制度》(临大办发〔2021〕9 号)要求,分别报告党委办公 室、校长办公室和本单位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人、学校主要领导,以及安保、实验、教务(教学实验室) 或科研(科研实验室)等主管部门负责人,按要求做好向上一级 报告等工作。 2.B 级事故:发生 B 级事故后,视情况分别报本单位负责人、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以及安保、实验、教务、 科研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符合《临沂大学重要突发紧急事件信息 报告制度》(临大办发〔2021〕9 号)报送范围及标准的,要严 格按规定上报。 3.C 级事故:发生 C 级事故后,视情况事故现场责任人自行 处置或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应急响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 以下程序紧急处理: (一)现场教师要立即组织并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 3 最大限度减少伤亡事故; (二)根据事故等级,根据第七条报告对象立即报告相关机 构和部门,请求指示或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派员赶赴 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三)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多方力量实施事故救援与处置,防 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到事故应急救援不拖延、不推诿,力争把 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第九条 常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实验室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一旦发生火灾,要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 有效的灭火措施; (二)在发生火灾时,如果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如 果火势较大,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 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大; (三)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着火(如 镁、钠、钾及其合金),应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得随意用水 灭火,以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 (四)仪器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现场电 源,将人员疏散,并组织人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因现场情况及 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 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第十条 实验室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理 4 (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 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地通过安 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十一条 实验室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 不小心弄湿,应等干燥后再用; (二)若出现触电事故,应首先实施人员救护,及时切断电 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直接接触触电 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物体挑电线。 第十二条 实验室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理 急救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或采用科 学方法使伤员免遭机械的再伤害,保护伤员生命。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如发生气体中毒,首先打开窗户通风,并将中毒者转 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 空气,严重的须立即报校医院和 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 延误; (二)如发生误服毒物中毒,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中 毒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 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实施胃管洗胃等救治; (三) 如发生重金属盐中毒, 应给中毒者喝 1 杯含有几克 MgSO4 5 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 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化学灼伤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如发生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 蚀作用的化学物质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 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 、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 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如化学物质溅入眼内时,应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 理盐水彻底冲洗。实验台备有专用洗眼水龙头的,冲洗时,眼睛 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 15 分钟。处 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一般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一般病原微生物污染: 1.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皮肤上,应立即用 75%的酒精或碘伏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实验室工作人员眼内,应立即用生理 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 实验室桌面、地面,应立即选用 75%的酒精、碘伏、0.2%-0.5% 的过氧乙酸、500mg/L-1000mg/L 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污染: 1.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 所; 6 2.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4.进行现场消毒; 5.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捕杀抢救等措施; 6.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化学性污染: 1.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在工作人员皮肤或衣 物上,应立即用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 处理措施; 2.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 地面,先用抹布或拖布擦拭,然后用清水冲洗或用中和试剂进行 中和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 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如果发生吸 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 呼吸新鲜空气。 (四)放射性污染: 1.严格遵章操作,避免过失违章和处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 2.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方法处理,防止不 当处理造成损害加剧和污染范围及后果的扩大; 3.污染发生后应沉着镇定,做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4.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严格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7 条例有关的规定,做好标志分类收集存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盗窃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发现实验室物品失窃后,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警; (二)在保卫人员到来前,安排人员保护好案发现场; (三)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四)根据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 机关报案; (五)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学 科专业的实验特点,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应急预 案、应急电话应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公布。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事故的调查整改及善后处理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 善后处理等工作。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向学校作出 书面事故情况报告; (二)依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责 任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 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整改,并加强经 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 8 (四)妥善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