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19 48号).pdf
HNPR-2019-03033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湖 南 省 民 政 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教发〔2019〕48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 、县(市、区)教育(体)局、发改委(局) 、民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1—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2 月 30 日 —2—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 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 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或与升学、考试 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培 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 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臵、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并颁 发办学许可证。省、市(州)教育督导部门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建 立问责机制。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法 —3—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中小学校、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 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七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设臵标准,遵守国 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筹设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 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设立机构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 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 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六)由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 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 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 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校外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4— (三)机构章程; (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以及监事或者监事会人员名单;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 (七)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臵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 正式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 八条和第十条第(三)至(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 请人。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颁发 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办理法 人登记。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 经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 培训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 —5— 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夸大其词、虚 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 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 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 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 容一致。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提供的格式合 同(培训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 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和流程、争议 解决办法等内容,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 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培训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 应,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县域内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 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知识培训(以下简称学 科类知识培训)的,应当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安 排、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培训时间 —6— 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 于 20:30,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 得晚于 21:00。线上培训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40 分钟,课程 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不得留作 业,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 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组织招生考试或者把学生在培训 期间的学业情况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分班依据。 第二十三条 从事学科类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 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将 从事学科类知识培训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资格证号及教学经历 等相关信息在其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臵予以公示。不得聘用中 小学在职教师、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工作人员、 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参与招生、授课等培训活动。 第五章 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 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应当在机构网站和办学场所醒目位 臵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 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相协调, 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不得超出服务能 —7— 力收取预付资金。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 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 60 个课时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学生因故退学或请假,除已终结 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外,实行按课时退费;因校外培训机构刊登、 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 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 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应当全部 纳入机构财务专户,由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 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 财务会计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 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 核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 的变更,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8—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校外培训机构 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 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 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三条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属性,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 可证,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销毁印章。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 办学情况检查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学 科类培训备案审核职责,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 委员会,审核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 —9— 安排、上课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 培训备案审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且办学行 为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将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和 虽经审批登记但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校外培训机 构列入黑名单。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对黑白名单实 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 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 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 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10—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办学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办学场所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 (九)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均以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各市 州、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