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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校内事务助理”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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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校内事务助理”实施办法 德院政字[2020]82 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 号) 、 《国家中长期教 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全国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 会、山东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我校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依托,积极搭建育人平台,将主动服务学生与学 生自我服务相结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努力实施全员 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 “校内事务助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内事务助理”工作职能与性质,按照行政工作、 教研工作与学生工作等分类,分为行政事务助理、教研事务助理、学生 事务助理等三类岗位,其中学生事务助理分为辅导员工作助理与学生公 寓楼长助理。 第二条 “校内事务助理”工作由学生部(处)具体组织实施, 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检查校内事务助理工 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各部门、系部要予以高度重视,予以大力支持,要指定 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校内事务助理”工作的学生, 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校内事务助理”工作的学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 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所在系的同意,不能因参加“校内事 务助理”工作而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五条 为保证学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承受能 力,“校内事务助理”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聘任,聘期一般 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六条 在读期间受到相关法律行政处分或考试不及格的学生, 一年内不得从事“校内事务助理”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相关法律行政 处分或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取消“校内事务助理”资格。 第七条 “校内事务助理”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行政事务助理:承担着学校部门以及各系行政事务的辅 助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研事务助理: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 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 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 翻译等。 第十条 学生事务助理:辅助辅导员、班主任从事学生教育管理 工作,协助学生公寓楼长做好公寓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事务助理”岗位设置由学生部(处)组织实施。 各部门以及各系部根据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岗位名额,制定需求计划, 组织本单位“校内事务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 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事务助理”岗位由各部门以及各系确定招聘计 划。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行政事务助理”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人 员总数的 30%(按照比例不足 1 个名额的部门按照一个名额设置助理 岗位) 。各系部设置“科研事务助理”岗位,不得超过本系部教师总 数 30%。各系、各公寓楼按在校学生每 100 名设置 1 个“学生事务助 理”岗位,每增加 100 名学生增设 1 个“学生事务助理”岗位的标准 设岗。各部门、系部如因特殊工作需要而增加岗位数额,需向经学工 部(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校内事务助理”协助相关部门、院系从事事务管理 工作,每周工作量最高不得超过 10 学时。 第十四条 “校内事务助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咨询服务 大厅日常工作,转变部门工作作风,为广大师生提供反映问题的重要 渠道。大学生咨询服务大厅是学校实现“三贴近”的重要平台。服务 大厅设置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分别由各 部门“校内事务助理”轮流值班。遵循统一受理、限时办理、及时反 馈的工作原则,主要采用现场办理方式。“校内事务助理”将来访人 员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能现场解决或解答则现场办理,若不能 现场解决或解答,则转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在五个工作 日内反馈,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十五条 “校内事务助理”岗位公布后,由各部门、系部受理 学生的岗位申请,岗位批准后,报学生部(处)备案。岗位按学期聘 用,聘期最长可至两个学年。由学生部(处)统一向受聘学生发放聘 书。 第十六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校内事务助 理”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但对于下列临时情况,经学工部(处) 同意,可办理申请: (一)本部门因组织重大活动或有大量事务需临时处理,需学生 协助办理的,可以申请临时岗位; (二)其他临时情况急需“校内事务助理”岗位协助工作的。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岗位考核定期进行,每学期初进行考核,岗位考核严 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由设岗部门根据学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指标给予 考核。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并报学工部(处)备案;对岗 位考核合格、优秀者,酌情增加综合教育学分,发放校内事务助理认 定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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