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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出租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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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文件 德院政字〔2018〕89 号 德 州 学 院 关于印发《德州学院出租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院部,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德州学院出租房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施行。 德 州 学 院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德州学院出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出租房管理,营造规范、安全、文明的 校园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鲁财字〔2010〕50 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 厅 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 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9 号) 和《德州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18〕62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学院出租房属于国有资产。出租房的使用与管理 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符合学校综 合治理及校园文化建设的标准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 保值增值。 第二章 房屋租赁 第三条 学校房屋租赁实行审批制度。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 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出租的房屋,应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 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 学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者。不便于公开招募的, 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 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者,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 采取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 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 2 - 第五条 出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确需超过 3 年 的,每 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承租者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相关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应当 按相关规定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或续签合同。 第七条 租赁合同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 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如有特殊约 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 系。 第八条 合同签订按照《德州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德院 政字〔2018〕30 号)执行。 第三章 第九条 管理职责 资产管理处 1.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房的审 查、报批,招租信息发布;组织完成招标工作。 2.负责拟定《德州学院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并进行统一 管理。 3.负责对签订合同的出租房登记造册。 4.负责监督承租者的经营范围,对承租者擅自改变出租房用 途或转租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承租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解 除合同。 第十条 财务处 - 3 - 负责按合同收取出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期 满或合同解除后,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结算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 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审计处 负责对出租、招租工作等有偿使用合规性及所取得的收入是 否及时足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 负责对出租房水、电、暖共用部分的正常供应、维修维护及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参与装修验收工作。非承租者人为造成的 房屋破损如屋顶渗漏等,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进行修缮,所需费用 从出租房租金中的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保卫处 负责出租房日常治安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处 负责出租房装修方案的审核工作,装修方案复杂时可协调有 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装修施工图纸的审核;参与装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出租房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承租者的普适性义务 第十六条 承租者需承诺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德州市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遵守《德 州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适合解除合同条款的,学校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所造成 - 4 - 的经济损失由承租者承担。 第十七条 承租者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接受资产管理处、后勤 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的管理: 1.不得假借学校名义进行商业及其他活动; 2.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 3.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4.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产品,不违法经营或从事违法 活动; 5.不得出户、占道经营,不损害学生的利益; 6.不乱张贴广告或宣传资料; 7.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处统一规格要求制作门头广告牌匾, 一户一牌,做到美观、规范、牢固,不擅自改造改换门头广告; 8.不乱扔、乱倒垃圾或乱搭乱建; 9.不在房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 10.不得无证经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11.学校出租房外的环境卫生按德州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各承租者室内(包括房屋门、窗玻璃,外墙面,路沿以上部分) 卫生由各承租者负责。不得在室外堆放杂物、摆放广告牌、物品 等; 12.承租者应签订《德州学院出租房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 书》,对于不能完成环境卫生责任目标的承租者责令其整改,整改 不达标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等处理; 13.承租者要做好门前的人行道路面、公共设施、树木花草等 - 5 - 设施的安全保护,由承租者损坏的,视实际损坏情况追究其经济 责任; 14. 承租者不得改变出租房用途,不得向第三方转租(借)。 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 承租者经营中,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由承租者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八条 承租者依照合同向学校全额上缴租金、物业管理 费和履约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全年租金的 30%),水、电、暖、 卫生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并负责交纳国家和地方部门征 收的各项费用。逾期缴纳的,除如数补交外,每逾付一天还应支 付应付金额(不低于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预交的履约保证金, 由学校财务处暂存,合同期满承租者到财务处结算(无息)。 第十九条 承租方未经学校书面批准,不准擅自改动房屋结 构,如需装修须提交装修方案,填写《德州学院公用房装修或改 造审批表》,经基建处审核通过后在装修前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德 州学院出租房装修承诺书》 。若有违反,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 已付(含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租金(含预付) 和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承租者要重视安全防范工作。承租者要按照上级管 理部门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自觉维护房屋水、电、暖、气、 消防器材等基础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停放 各类车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用电、用火、用气、用暖、消防 安全、防盗、防灾及环境卫生等检查,自觉接受并积极落实整改 - 6 - 意见,做到符合要求、确保安全。 因承租者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资产损失及水、电、暖设 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发生安全事故或导致他人 遭受损失或损害的,由承租者承担完全责任;造成重大损坏以至 影响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 要收回出租房;致使房屋灭失的,依价赔偿,合同终止,租金和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及交还 1.交付:学校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承租方,承 租方予以接收。 2.交还: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5 日内将房屋全 部交还学校,学校予以验收。 租赁合同期满,原承租者未取得续租资格,必须按期迁出。 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依法强制迁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后续招租带来损失的,还要赔偿后续相关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收入管理与使用 租金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财务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德州学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履 约保证金,其他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二十三条 租金收入由学校统一支配,并按比例计提出租 房维修基金和安全保卫基金,单列账户,专款专用。基金使用程 序按《德州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8〕28 号) 执行。 - 7 - 学校出租房收入的 3%用作出租房维修基金,由后勤管理处管 理使用,用于出租、出借房屋水、电、暖共用部分的正常供应、 维修维护及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等支出;学校出租房收入的 2%用作安全保卫基金,由保卫处管理使用,用于对出租、出借房 屋日常治安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及落实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评价管理 学校各相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参与出租房 的管理、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在出租房屋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或滥用 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 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德州学院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视为承租 者同意接受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管理约束。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原相关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 8 - 2018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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