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与办法.pdf
附件一: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与办法 一、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 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认真执行国 家及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2.年龄:年龄 57 周岁以下;职称及学位:A 正高级职称;B 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C 博士学位+讲师;科研:以上教师近 5 年科研工作达到基本的量化条件中的 1 项。 3.近三年无教学事故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受到过通报批评以 上处分。 4.根据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可以聘任具有博士 学位,职称为讲师的教师担任硕士生导师,但必须在专业技术岗 位上任教满 1 年,且达到科研量化条件中的 1 项方可申请。 5.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本次继续遴选一批学术 水平高且符合我院基本任职条件的校外导师。 6.根据“鲁教研发〔2015〕1 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行校内 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实践型 导师)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作用。鼓励校外相关学科领域、实 践经验丰富且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能力培养平台的企业、医 院、科研研究所、各项目运动中心等的专家及国(境)外专家申 请我校实践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遴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科研量化条件及标准(见表 1) 表 1 遴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科研量化条件及标准 专业及对应条件 条 件1 条 件2 条 件3 近 5 年以第一 近 5 年主持院级重 近 5 年获厅局级 作者在核心期 点科研(教学)课 科研(教学)成果 刊公开发表论 题 2 项或厅局级课 奖第 1 位或省部 体育教育训练学 文 2 篇以上或 题 1 项或承担省部 级科研(教学)成 民族传统体育学 出版学术著作1 级科研(教学)课 果奖前 3 位或国 部以上(主编)。 题前 3 位或国家级 家级科研(教学) 科研(教学)课题 成果奖前 6 位。 前 6 位。 近 5 年以第一 近 5 年主持院级重 近 5 年获厅局级 作者在核心期 点科研(教学)课 科研(教学)成果 刊公开发表论 题 2 项或主持厅局 奖第 1 位或省部 体育人文社会学 文 3 篇以上或 级课题 1 项或承担 级科研(教学)成 运动人体科学 出版学术著作1 省部级科研课(教 果奖前 3 位或国 运动康复学 部以上(主编) 学)题前 3 位或国 家级科研(教学) 家级科研(教学) 成果奖前 6 位。 课题前 6 位。 破格及对应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中 级职称教师的破 格与条件 条 件1 条 件2 条 件3 近 5 年以第一 近 5 年主持院级重 近 5 年获厅局级 作者在核心期 点科研(教学)课 科研(教学)成果 刊公开发表论 题 1 项或主持厅局 奖第 1 位或省部 文 2 篇以上或 级课题 1 项或承担 级科研(教学)成 出版学术著作1 省部级科研课(教 果奖前 3 位或国 部以上(主编) 学)题前 3 位或国 家级科研(教学) 家级科研(教学) 成果奖前 6 位。 课题前 6 位。 校外导师条件 校外导师条件 条 件1 条 件2 条 件3 近 5 年以第一 近 5 年主持校级重 近 5 年获厅局级 作者在核心期 点科研(教学)课 科研(教学)成果 刊公开发表论 题 2 项或主持厅局 奖2项第1 位或省 文 3 篇以上或 级课题 2 项或承担 部级科研(教学) 出版学术著作2 省部级科研课(教 成果奖 2 项前 3 部以上(主编) 学)题 2 项前 3 位 位或国家级科研 或国家级科研(教 (教学)成果奖 2 学)课题 2 项前 6 项前 6 位。 位。 校外实践型导师 参考条件:专业等级、实践成果及社会实践影响等。 条件 上报科研材料基 需报送的科研材料基本要求:课题类,国家级前六名, 本要求 省部级前三名,厅局级及以下主持人;论文类,核心期 刊独立或第一作者;著作类,主编;专利类,负责人。 校外实践型导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1、符合硕导申请条件,拟申请新增硕导的教师,请于 5 月 20 日前上交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山东体育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导 师申请表》 、科研材料电子版到指定邮箱(2230643358@qq.com) 。 2、学位办公室组织校内专家对申请新增硕导的教师申请表 进行审核,对报送的科研材料按照《山东体院 2013 年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排定名次。 3、院研究生教育委员会结合科研排名,对符合条件的申报 教师进行综合评议,对拟晋升的硕导进行集体表决,结果以最后 表决结果为准。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的硕导名单在研究生教 育学院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列入 当年我院研究生招生简章目录;对有异议的,由学位办公室负责 查实,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连续 5 年内不允许再次申 请。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学位办公室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