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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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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以及东华研(2004)19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教育学、艺术学等八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 1.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 2. 政治上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3. 在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 好地掌握本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工作或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7 者; 2.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 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和要求 1.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对照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 求,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填报拟 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在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种学士学位,拟不授予学位 学生名单在不授予学位一栏中详细填写不授予原因(包括结业、待定等),该表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统一颁发 证书。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整理成册归档,并报市教委学位 办备案。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 年 3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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